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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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年10月21日 16时52分 386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公立医院”
 “医疗卫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省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健全,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明显增加,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2010]91号纪要精神,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达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明确功能定位原则。建立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职责分工,严格界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依法执业。

因地制宜原则。以优化本地区医疗资源配置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意愿和已经存在的业务关系,合理统筹城乡医疗服务网络。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各项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加快卫生技术人才培养。

三、主要内容

(一)分工协作形式

1.开展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合作。福州城区内的省立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

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等6所综合性医院和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院按照区域划分,与福州市区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双向转诊试点,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件。各设区市二级以上医院也要探索与区域内若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形式的帮扶,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开展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合作。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分工协作。探索在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中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等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分工协作关系既可以在一个辖区之间进行,也可以跨地区开展。

3.开展专项合作。鼓励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与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疗养院等探索开展社区康复医疗试点;鼓励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分别与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专科医疗协作试点。各设区市要鼓励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含专科医院)与基层专科医院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肿瘤防治、妇幼保健、康复、慢病诊疗等专项技术协作和双向转诊试点,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模式。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分工协作的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医疗卫生机构间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分工协作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协作方式以及各方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责、权、利等。协议书须报各医疗机构隶属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开展驻点医疗帮扶。公立医院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多种形式帮扶和指导与之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级公立医院每天至少派驻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到协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坐诊,可定期分批轮换。选派人员中既要有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人员。同时,免费接收协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医院进修培训,并安排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进行带教,定期组织专家到基层开展专题讲座,举办教学、诊疗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协作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改善其工作条件。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各医疗

机构间要依法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范围执业,明确各自收治病种,制定双向转诊临床标准、转诊流程和管理规范。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向分工协作的上级医院转诊门诊和住院病人,可通过预约挂号,建立转诊“绿色通道”,享受优先诊疗和住院服务,实现无缝隙转诊。基层医疗机构也可为患者提供在上级医院开展的检验、检查预约,并反馈检验、检查结果。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之间要尽可能增加便民措施,为双向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

4.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快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和推行电子病历,实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并通过远程会诊网络,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四、政策措施

(一)调整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1.实行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政策。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允许医护人员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在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间依照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调整千名医师帮扶政策,对分工协作各医疗机构内部既有对口帮扶受援医疗机构,又有非结对的支援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分工协作关系调整原有的对口帮扶关系,结成新的帮扶对象,享受原来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3.派驻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其服务时间可按规定作为晋升前医师下乡累计时间。

(二)制定鼓励患者在基层就医的医疗保障政策

1.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应确定为零”等政策。鼓励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2.探索取消恢复期或慢性病在上一级医院的住院患者转诊到分工协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后期康复治疗而产生的医疗保险二次起付线。

3.适当提高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建立对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工作的补偿和激励机制

1.继续执行千名医师帮扶政策,落实补助经费,对派出医生的公立医院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助。

2.在安排医院专项补助经费时,对帮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立医院给予适当倾斜。

3.各地可根据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确实紧缺又没有编制的公立医院,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申请,适当增加帮扶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机构

编制部门按程序进行研究办理。

4.上级医院要保证派驻基层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帮扶指导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在社区中对相关专家进行宣传,必要时组织相关专科疾病的集中诊疗活动。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障、编办、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工作。要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抓紧制定辖区内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分工协作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问题的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沟通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把开展分工协作的成效纳入医院评审和年度评价。省卫生厅要采取定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各地分工协作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经验和做法,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附件:福建省属、福州市公立医院与福州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协作区域划分表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委编办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
附件:


福建省属、福州市公立医院与福州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协作区域划分表

编号 县(市、区) 所在街道、镇 机构名称 市级医院 省级医院

1 鼓楼区 东街街道 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儿童医院 省立医院

2 鼓楼区 鼓东街道 鼓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中医院 省立医院

3 鼓楼区 鼓西街道 鼓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七医院 省立医院

4 鼓楼区 洪山镇 洪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传染病院 省立医院

5 鼓楼区 水部街道 水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一医院 省立医院

6 仓山区 金山街道 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立医院

7 鼓楼区 安泰街道 安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儿童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8 台江区 新港街道 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六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9 台江区 后洲街道 后洲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市七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10 晋安区 象园街道 象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六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11 晋安区 王庄街道 王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12 台江区 义洲街道 宁化街道 义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肺科医院 医大附一医院

13 台江区 上海街道 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四医院 医大附一医院

14 台江区 茶亭街道 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中医院 医大附一医院

15 台江区 洋中街道 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一医院 医大附一医院

16 台江区 瀛洲街道 瀛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妇幼保健院 医大附一医院

17 鼓楼区 南街街道 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人民医院

18 鼓楼区 五凤街道 五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人民医院

19 台江区 苍霞街道 苍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传染病院 省人民医院

20 鼓楼区 温泉街道 温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二人民医院

21 晋安区 岳峰镇 岳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医院 省二人民医院

22 晋安区 茶园街道 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八医院 省二人民医院

23 鼓楼区 华大街道 华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妇幼保健院 省级机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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