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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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中级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08-24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才,原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予以释放,同月14日兴化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来新,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泰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长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长才及其辩护人陈来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

孙长才直接或通过邢某、罗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兴化市爱林华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筛管筛板厂等企业,税额共计人民币997392.8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邢某介绍,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兴化市爱林华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发票号码分别

为:03870428、03870429、03870430、03870432、03870433,税额合计人民币66909.53元。

二、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邢某介绍,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筛管筛板厂,发票号码分别为:00444792、00444793、00444794,税额合计人民

币50843.07元。

三、2011年12月26日和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邢某介绍,分别虚开5份和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利祥不锈钢制品制造厂,发票号码分别为00355374

至00355378,00355467至00355470,税额合计人民币133678.63元。

四、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罗某介绍,虚开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苏森宝不锈钢有限公司,税额合计人民币391286.3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罗某介绍,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苏森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发票号码分别为:03870434至03870446,税额合计人民币209715.5元。

2、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罗某介绍,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苏森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发票号码分别为:04112204至041122114,税额合计人民

币181570.9元。

五、2011年9月19日至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孙长才虚开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税额合计人民币354675.2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孙长才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发票号码为:07780681至07780687,税额合计人民币104324.78元。

2、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长才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发票号码为:03870506至03870511、03870514,税额合计人民币100982.92元。

3、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长才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发票号码分别为:04112217、04112218、04112219,税额合计人民币48529.91元。

4、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孙长才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发票号码从00444950至00444955,税额合计人民币100837.61元。

案发后,受票企业江苏森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已补缴全部税款,兴化市利祥不锈钢制品制造厂被暂扣人民币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孙长才的供述,证实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2011年5月注册成立的,其是公司负责人,在公司负责管理公司、洽谈业务,公司另外还有一个股东叫朱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是因为注册公司需要两个股东,其拿朱某身份证进行注册的。公司包括三个会计、两个业务员邢某和陆某乙。(公安机关向孙长才出示了84份发票),其中包含涉案的64份发票都是其让会计从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出去的,但都是有真实货物交易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其到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孙长才,孙某有时候替公司出差,员工还有自己和一个姓王或姓黄的女孩,公司前前后后就这四个人在上班。公司的账是怎么记的不清楚,账由谁保管不清楚,其没有看到过公司有销售货物的业务员。自己正常上班了4个月左右的时间,后来怀孕了就偶尔去去,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孙长才的安排在公司电脑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知道公司有没有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为没有看到公司卖过货而只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个月开票的金额很大,自己开具的全是公司的销项票。具体开票流程就是孙长才拿开票资料给其开票,发票开好之后一式三联,存根联由其保管,发票联和抵扣联送到孙长才办公室,在开票的时候,有时还按照发票的总金额开一张现金收据并盖上公司财务章,另外还从电脑上打印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填上对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金额并盖上公司的公章,然后连同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给孙长才,公司的进项票是怎么来的不清楚,一般一个月左右孙长才会拿进项发票给自己,并由孙长才交给代帐会计走账。开票费一般都是老板在办公室跟客户谈,具体收几个点不清楚,孙长才给其开票资料里开票人的名字有罗某、邢某、还有个叫陆某乙的,其在公司见过罗某和邢某,从来没有见过陆某乙这个人。自己印象中除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兴化市远华焊接材料厂外,还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公司,但具体名称记不得了,开发票的时候存在货款走账的情况。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孙长才是高中同学,没有和孙长才合伙或合股在泰州办过公司,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中的朱某不是其本人签名。

(3)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通过翟文林认识的孙长才,在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公司其没有看到孙长才有合伙人,公司另外还有两个小姑娘,是在公司打打杂,开开发票。自己从孙长才经营的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人。包括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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