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
会计法律法规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然而,在2018年,公司被曝出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存在虚增收入、隐瞒费用、虚构资产等违法行为。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分析1. 虚增收入公司为了提高业绩,虚构了多项销售收入。
具体做法是,公司以低价购入某项产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给关联公司,从而虚增销售收入。
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核算和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隐瞒费用公司为了美化财务报表,隐瞒了部分费用。
具体做法是,公司将部分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核销。
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核算和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虚构资产公司为了虚增资产,虚构了多项资产。
具体做法是,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核销。
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核算和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会计凭证不规范公司在制作会计凭证时,存在不规范现象。
具体表现在:部分凭证未注明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部分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凭证制度,保证会计凭证真实、完整、规范。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真实财务状况。
2.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3. 对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研究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研究作者:王思迪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年第15期[摘要]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以规制发票虚开行为,也为维护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2017年7月新出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新的规制。
对比《刑法》中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税收监管现实中采取的标准则是“三流是否一致”,即交易的货物流、现金流和发票流是否一致。
虚开,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流一致”的概念来源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其发布的背景与现今的经济状况大不一样,当然在实务中也遇到不少挑战。
文章主要论述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及对实务中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增值税;虚开发票;三流一致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5. 043[中图分类号] F8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5- 0113- 021 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在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后,营改增纳税人及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三流一致’方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待探讨。
营改增的新政策下的应税行为主要体现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而“三流一致”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是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所做的规定,要求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
字面上看,在全行业营改增后修改该文件时,并未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三类应税行为增补到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适用对象中。
会计法律法规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销售收入和利润,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其中包括虚开发票。
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该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1)虚开发票:某公司为了达到虚增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发票等手段,开具了大量虚假发票。
(2)虚列支出: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假支出列支在成本费用中,以达到减少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
2. 案件发现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及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开发票: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增销售收入,逃避税收。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虚列支出: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假支出列支在成本费用中,减少利润。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法律依据分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税务处理浅析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税务处理浅析作者:尹金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27期摘要:我国税收管理主要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近些年,国家对发票的监控日趋严格及成熟,特别是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逃避税款的处罚非常严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打击偷税漏税、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国家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明确规定,也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特殊要求。
在全面“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纳税人应正确认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因政策掌握不准、认识不够、处理不当,带来税务风险甚至以身涉法,同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文章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进行论述,提出与之相关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税务处理随着国家对发票管理的日趋规范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后的金税三期,强大的数据对比及稽核功能,有效地遏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
但是,还是有一些企业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善意取得”)政策进行偷逃税款,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的正确认定以及准确运用“善意取得”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的重要。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别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或者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为逃避纳税责任谋求更大的非法利益;或者因为专业知识不够、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可能会导致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
从发票取得的主观态度来看,分别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
因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尽而在税务处理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故意人为地虚增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进行偷逃税,侵蚀国家利益。
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偷逃骗税款论处,须依法追缴、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6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案例将针对科技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增值税违法行为:(1)虚构进项税额。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2)少计销售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1)少计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多列成本费用。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时开具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科技公司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少计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取得的销售额。
科技公司少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1)少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案例分析案由(3篇)
第1篇一、案由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某国有企业财务部主管。
2018年,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司举报,经调查,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为职务侵占罪。
二、案情概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主管,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此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篡改财务账目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如下:1. 虚开发票:李某通过伪造供应商信息,虚开发票报销个人费用,累计金额达50万元。
2. 伪造合同:李某与某供应商签订虚假合同,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100万元。
3. 篡改财务账目:李某篡改公司财务账目,将公司收入记入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200万元。
经调查,李某侵占公司资金总额达350万元。
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部主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2)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篡改财务账目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李某侵占公司资金总额达350万元,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侵占公司资金总额达3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件审理1. 起诉2018年11月,某国有企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职务侵占罪。
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增值税发票是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是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那么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怎么认定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已成为该领域内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8年,XX科技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调查。
根据调查,XX科技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具体表现为:1. 虚开发票:XX科技与多家供应商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发票金额虚增,从而减少实际销售收入。
2. 隐瞒收入:XX科技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或者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未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3. 申报错误:XX科技在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时,存在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二、案件调查与处理1. 调查过程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XX科技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调取了XX科技的财务报表、发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认定XX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涉及金额1000万元;(2)隐瞒收入,涉及金额500万元;(3)申报错误,涉及金额200万元。
2.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XX科技作出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1200万元;(2)加收滞纳金60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XX科技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具体分析如下:(1)虚开发票:XX科技通过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发票金额虚增,从而减少实际销售收入,逃避增值税等税款。
(2)隐瞒收入:XX科技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或者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未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申报错误:XX科技在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时,存在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科技偷税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追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XX科技偷逃的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
㊀㊀收稿日期:2019-12-22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营改增 背景下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2017B008)的阶段性成果;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XJSK08)的阶段性成果;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大智移云时代基于财务大数据分析的中小企业纳税风险预警系统研究(SK2018A0909);2019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税实验实训中心㊂第28卷㊀第3期Vol.28㊀No.3北京印刷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2020年3月Mar.20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吴志明,朱㊀枫,吕㊀良,舒文存(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合肥231131)摘㊀要: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在2014-2018年这5年中,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频率高居所有被统计的42个指标性罪名的第二位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触犯的一个罪名,然而本罪目前参照执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正式文件为法发 1996 30号文件,该文件颁布距今已经20多年㊂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如果继续沿用1996年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会产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这既不符合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㊂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2018 226号文件,重新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调整㊂本文借法 2018 226号文件出台之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梳理,对其出台的影响和意义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见解㊂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失衡;定罪量刑标准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8626(2020)03-0122-03㊀㊀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2014-2018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1]以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㊁裁定书为统计变量,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6988件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㊂再依据中心所收集分析样本,对企业家所犯的42个指标性罪名进行统计,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频次971次,占11.3%㊂2014-2018年期间,在死刑被废除的情况下,企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占88.51%㊂根据以上数据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㊂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增值税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份子往往具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动机;另外一个原因往往被公众所忽视,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衡量罪与非罪的量刑标准依然停留1996年,该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㊂时过境迁,20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20多年来量刑标准一直未变,导致该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㊂如:虚开税额超过1万元,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超过50万元即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㊂量刑标准不科学㊁罪刑失衡,也是该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㊂[2]一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历史沿革(1)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下文简称‘1995年决定“,设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㊂(2)1996年10月17日,最高法颁布‘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 30号),下文简称‘1996年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性㊂(3)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对‘刑法“做出第五次修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写入刑法㊂(4)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本条犯罪的死刑㊂(5)2014年距1996年已经近20年,期间中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继续适用‘1996年解释“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了㊂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量刑起点较低;二是按照‘1996年解释“释明的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50万即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所得,量刑畸重㊂在新的量刑标准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满足审判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 1996 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 2014 179号),通过电话答复的方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标准(法释 200230号)进行了调整㊂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电话答复“不是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故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电话答复“是否适用,其法律地位有待商榷㊂此外‘电话答复“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参考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㊂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关于 危害税收征管罪 的分类,两罪都是涉税犯罪,危害相当,但是,此两罪的犯罪构成和量罪情节并不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完全移植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恰当,需要专门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确定㊂(6)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18 226号),下文简称‘2018年通知“,重新统一了量刑标准㊂二㊁各时期的定罪量刑比较[3](一)‘1995年决定“量刑标准(表1)表1㊀‘1995年决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没收财产(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情节描述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发 1996 30号虚开税款数额1~1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0.5~5万元虚开税款数额10~5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5~30万元虚开税款数额50~10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30~50万元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二)1997年‘刑法“量刑标准(表2)表2量刑情节量刑档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㊁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2014年参考(法释 2002 30号即‘骗取出口退税罪解释“)量刑标准(表3)(四)‘2018年通知“量刑标准(表4)三㊁法 2018 226号文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未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法 2018 226号文仅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判断纳税人是否触犯本罪名㊁罪与非罪的并未涉及,尤其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论比较激烈的焦点,比如对于什么是真实321第3期吴志明,朱㊀枫,吕㊀良,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的交易,什么是 虚开 行为,真实交易是否与虚开行为有必然联系,以及本罪是否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目的犯等问题没有进一步进行明确㊂其后,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司法案例的形式强调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关注交易业务本身的真实性更要关注嫌疑人是否有骗逃增值税的主观意愿㊁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㊂[4]表3‘刑法“(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描述法释 2002 30号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50万元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30-150万元,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表41995年‘决定“情节描述法[2018]226号(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50万元(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250万元(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二)法律效力存有瑕疵关于司法解释的规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 2007 12号文件中,对 司法解释 规定了 解释 规定 批复 和 决定 四种形式㊂法 2018226号文件,严格意义上讲其性质仅为通知,而非司法解释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用通知的形式,停止执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㊂(三)完善本罪立案追诉标准法 2018 226号文件仅仅是对量刑标准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追诉标准㊂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㊁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㊂ 司法实践当中,税务主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发现增值税专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不得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也不得不依法立案,否则两机关都会面临渎职的责任㊂然而一旦立案侦查,查明事实并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会以该案件未达到最低量刑标准,属于情节轻微㊁社会危害性小而认为不构成犯罪㊂如此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进而移交税务机关再次处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反复进行,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亦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㊂因此,我们建议根据法 2018 226号文件精神,适当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合理配置司法㊁行政执法资源,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㊂[5]四㊁结语法 2018 226号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发 1996 30号文件时效性差以及法研2014 179号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问题,既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降低基层法院的执法风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化㊁科学化㊁公平化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㊂参考文献:[1]㊀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4-2018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N\OL].搜狐,[2019-05-16]http:///a/314493635_120051695.[2]㊀袁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限制适用探讨[J].人民检察,2017(17).[3]㊀黄应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6-07-20(6).[4]㊀刘荣,高苑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规范化研究[J].税务研究,2018(2).[5]㊀熊选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 两高三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责任编辑:谢蓓)421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该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范B、命令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但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做自由的选择。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比较严厉,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而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所以本题答案是A。
2、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
A、《税收征管法》B、《行政复议法》C、《国家赔偿法》D、《企业所得税法》【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A、B、C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达()。
A、1万元B、10万元C、5万元D、5000元【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期限是()。
虚开发票治安处罚标准(2018年)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发票治安处罚标准(2018年)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发票的存在,但是这个发票开具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虚开发票的话是会受到处罚的,即使不构成犯罪的话还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那么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虚开发票治安处罚标准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收入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
具体表现为:1. 虚开发票:该公司与多家供应商虚构业务往来,开具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 虚列支出:该公司将部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合理支出,通过虚列工资、福利等手段列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少计收入: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故意少计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2. 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报收入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偷税漏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XX公司为例,分析企业偷税漏税的法律案例,以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在经营过程中,XX公司通过虚构业务、隐瞒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长期采取偷税漏税行为。
三、偷税漏税行为分析1.虚构业务,隐瞒收入XX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虚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将部分应计入收入的项目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公司虚构了与某装修公司的装修业务,将装修费用计入成本,实际上并未发生这笔业务。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应纳税的销售额转化为免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公司采取的手段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少计成本费用XX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故意少计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公司将部分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其他支出,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税XX公司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虚构项目、虚构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
例如,公司虚构了一个投资5000万元的项目,但实际投资仅为1000万元,以此骗取税收优惠。
四、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XX公司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为偷税金额的50%以上5倍以下。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涉嫌偷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3.声誉损失XX公司因偷税漏税行为被曝光,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8.22
•【文号】法〔2018〕226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2018财税新规
2018年实施的财税新规一、2018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18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18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18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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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接受完成,增值税成为企业主要交纳的税费,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用于扣税,而虚开税票可以进行套利,那么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主要特点(一)犯罪的复杂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致使案情错综复杂。
有些案件还牵扯到多个省、市的数十个单位。
如明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五个省市60多个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的隐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
再加上交易双方在帐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觉。
因此此类案件的发案多是检举、控告、自首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单位及个人不发案则已,一发案易发大案、要案。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有的采用“大头小尾”式,少计销项税额或抬高货物的进项税额;有的采用“环绕式”,即几家单位或个人相互串联,形成环状;有的采用“偷梁换柱”式、“对开”式等,犯罪形式多样,这也给案件侦查带来一系列困难。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竞合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只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即可构成偷税罪,使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更难区分。
特别是行为人将虚开行为用作偷税的犯罪手段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实现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从实质上说是偷税。
而现实中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例也比较常见。
理论上,司法界几乎都秉持了牵连犯之说的观点,即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
如对直接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应按偷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择一重罪而处断,即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对从第三者手中非法购买已经虚开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虚开行为及结果并非行为人所指使、授意的,购买时与虚开金额无直接关联的,应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定罪较为妥当。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发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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