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200米处。
六、申请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2001—2017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申请单位、个人申请报告,用征收承办。
2、承办人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告知进行补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或者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1、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送相关股室会签。
2、对会签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科长审核。
3、股长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说明。
三、决定
1、符合条件的,签发同意文件。
2、局党组会议或局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由局长签发相关文件。
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材料、文件退回。
四、办结告知
5、公开:将结果公示。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用地股。
2.电话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现场询问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受理时限到期后,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征转股领取。
(五)监督投诉
1、咨询电话: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2、监督电话: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法规股。
3、西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4、西畴县县委编办:。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达单及办事指南可到西畴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地址:.cn——“政务信息公开”——
“公开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