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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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麻醉科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麻醉科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麻醉科基本标准(试行)(2007年7月12日,卫医字[2007]62号)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具有手术室的医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㈠人员要求1。

麻醉科医师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临床类《医师执业证书》。

2.手术台与麻醉医师比例不应少于1:1。

5(手术科室床位与手术台比例为25:1).3。

具有毒麻醉药品管理专(兼)职人员,专(兼)职人员熟悉毒麻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麻醉设备要求1.麻醉机:包括普通麻醉机和/或多功能麻醉机,其数量与手术台比例为1:1。

2。

气管内插管全套器具:咽喉镜、气管导管、管芯、面罩、牙垫等。

3。

一次性硬膜外穿刺包和硬膜外、腰麻联合穿刺包,其包内应含有抽药和注药过滤器。

4.氧治疗设施.5。

附件:开口器、拉舌钳、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6.每个手术台各配备1台微量输液泵、微量注射泵.7。

输血、输液及病人体表的降温、复温装置.8。

麻醉记录台、听诊器等.㈢监护仪器要求1.每个手术台配备1台心电监护仪(示波、记录装置)、脉搏血氧饱和度仪和体温监测仪。

2.每个手术单元必须配备1台心电除颤监护仪(胸外、胸内除颤电极)。

㈣其它1。

具有麻醉准备室、恢复室、麻醉医生办公室.2.必须有专人对毒、麻药品进行管理。

3。

必须配有电子计算机,用于贮存资料、统计分析、科学研究及麻醉管理。

二、二级医院麻醉科基本标准在具备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㈠人员要求1.二级甲等医院麻醉科医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在综合医疗机构中,开展麻醉与术后疼痛治疗的需增加1—2人。

麻醉恢复室的床位与医师比例为3:1.3.每3-5个手术床应有1名专职麻醉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证书》)。

4。

麻醉科主任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㈡设备要求1。

10个手术台以上者应配备至少应有2台心电除颤仪。

2.必须配备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护仪,每3台监护仪中至少有一台具备该功能.3.开展全身麻醉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周围神经刺激仪及肌肉松弛监测仪。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02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原则及要求(一)坚持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的原则,保证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一)内设机构。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2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9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7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5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左右。

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领导职数。

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山东省医院药事管理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药事管理基本标准

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科学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为规范山东省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评估、检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山东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职能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在药品管理系统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负责运用药品标准、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药品质量监控等措施,对药事管理质量及药学服务质量实施管理与控制。

药事管理组织由业务院长、药学部主任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医疗机构规模性质而定,任期一般2年,可连选连任;每年举行工作会议2-4次。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保存完整的任期、改选、调整及各项工作记录。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其组成根据医院等级、性质而定。

一般可分为中、西药两部分。

西药部分由调剂、制剂(普通制剂,生产无市售药品的品种)、药检、药物研究、药库等科室(组)组成;中药部分由调剂、中药制剂、加工炮制、煎药室、中药库等科室(组)组成。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设置临床药学室、药物情报室。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和提供与药事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三级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管理工作、处方调配、制剂配制、质量监控、药学信息、科研等工作的负责人应为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二级和一级应为药师及以上人员;三级医疗机构质量负责人及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二级应为主管药师及以上人员,一级医疗机构应为药师及以上人员。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张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附件9: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一、总则㈠医院输血科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功能、任务、科室设备、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员配备、仪器设备、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和质量考核指标等。

㈡医院输血科(血库)应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卫生行业标准。

㈢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检测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二、医院输血管理组织与职责㈠输血管理组织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

二级以下医院成立输血管理领导小组。

㈡人员组成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㈢职责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3.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科室设置㈠输血科:三级医院(综合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独立输血科。

㈡血库:二级以下医院(综合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设立血库。

四、输血科(血库)的功能与任务㈠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㈡在院长的领导下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对临床用血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

㈢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定期向辖区献血办公室或供血单位申报用血计划,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储血量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急救用血量。

㈣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开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选及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断。

㈤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血液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临床输血技术指导。

㈥对输血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㈦建有血库的医院(每个县(市)指定一家医院)承担储血库职能,负责向该县(市)乡镇卫生院提供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并指导、考核乡镇卫生院临床用血。

山东省医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急诊科(室)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设置急诊科(室)设置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医院可设置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

急诊科(室)床位(包括观察床、抢救床、急诊病房床、急诊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5%-10%设置。

㈠急诊科的基本要求1.急诊科隶属于医院或医院分管理院长职能部门管理;2.急诊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由具有较高急诊医学业务能力和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3.医院要创造条件实现急诊医师全部固定制。

规模较大的急诊科应根据专业设若干急诊医疗组长,具体负责相应专业的急诊抢救工作;4.医护人员配备要求。

护士:观察床位不少于1:2,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护士:床位不少于2.5-3:1。

急诊科医护人员需经急诊专业培训,至少配备一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业务技术把关,固定急诊科医师比例不小于70%,其余可由各个专业轮转,但应相对固定半年以上。

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小于50%。

急诊科编制医师任住院医师满2年、轮转医师任住院医师满3年方可在急诊科独立值班;5.有专职的急诊科护士长。

㈡急诊室的基本要求1.急诊室一般隶属门诊部管理,由一名门诊部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急诊工作;2.急诊室医师人员数额确定,由各科派出,每次轮转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派出人员受门诊部和所在临床科室的双重领导。

㈢专业设置及工作要求1.内、外、儿科等基本专业设置齐全,其中内科专业主要包括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及心血管内科等,外科专业主要包括创伤外科及普通外科等。

儿科应为独立的儿科急诊,不属于急诊科;2.急诊科常年24小时应诊,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疾病的抢救流程及技术操作规程;3.医院须做好急诊科门诊和其他专业病房之间的协调,有条件的单位可留有机动人员,以便相互支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二级以下医院(不包括二级医院)急诊室及对急诊数量不多但又不可缺少的专科(如五官科等),可由病房值班医师兼管急诊工作。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基本标准(试行)一、ICU设置基本原则㈠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3~5%设置。

㈡ICU设置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医院不设ICU;二级医院设置综合性ICU,不设置专科ICU;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综合性ICU,或设重症监护中心下的专科ICU。

综合性和专科性ICU应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综合性和各专科ICU床位总数不超过全院床位总数的5%。

㈢ICU应有固定的医护人员。

ICU医护人员应按标准配备,并经相关的专业培训。

二级医院(包括二级医院)以下医院医护人员应在三级甲等医院ICU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

㈣综合性ICU和专科ICU,均应符合ICU建设的基本标准。

二、ICU基本标准㈠ICU床位及单元设置二级医院一般设置4—8张ICU床;三级医院ICU应分隔单元设置或分组管理,每个ICU 单元设置8—12张床位,或每组设置8—12张;ICU床应分隔成单间或双间;每张ICU床位面积不小于15M2;电源、负压吸引、空气和氧气等应设置在吊塔或电、气源隔离带上。

㈡仪器设备1、监护仪:每张ICU床位配置1台监护仪,至少具有监测心电、呼吸、无创和有创血压、氧饱和度的功能。

2、呼吸机:每张监护床配1台呼吸机,其中有兼有无创模式的有创呼吸机一台,或另有无创呼吸机(仅有无创模式)一台,呼吸机应具有压控和容控下:A/C、SIMV、PSV、PEEP等基本模式,每张ICU床配备1套简易呼吸器。

3、体外除颤仪1台。

4、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每床均应配备,其中微量注射泵每床2套以上.另配备一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5、心电图机1台。

6、肠外营养配置净化装置1台。

7、临时心脏起搏仪1台。

8、降温毯1台。

9、设有6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血气生化分析仪。

10、设有6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血液净化机(CBP)。

11、设有8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支气管镜。

12、设立重症监护中心(科)并下设两个及两个以上ICU单元(专科ICU)的要求配备1台床边X光机和床边B超。

山东省三级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2023

山东省三级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2023

山东省三级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2023)职业病医院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进行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呼吸科)、物理因素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内科、外科、中医科、口腔科、康复医学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特检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健康监护科、检测与评价科、毒性监测室、理化分析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配备(-)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o四、房屋建筑(-)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到吏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设施设备(一)基本设备:CT机、数字胃肠机、数字化X摄线摄影、X光机、肺功能检测仪、彩色多普勒显像仪、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血液分析仪、血气分析仪、手持裂隙灯、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自动吸引器、呼吸机、电测听、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电子支气管内窥镜、移动X光机、脑电图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酸度仪、高压液相色谱仪、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三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血液透析诊疗行为,提高透析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血液透析室原则上应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

2.血液透析室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复用间、治疗准备室、接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质量合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双路供电系统、通风设备及抢救设备等设备。

有条件的还应配备必要的网络接口及个人视听设备等设施。

4.血液透析从业医师、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省级以上血液透析专业培训,卫生员需经过医院有关部门的岗前培训。

5.血液透析室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垃圾处理制度及紧急意外情况处理预案等制度、规范。

二、血液透析室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的透析治疗区、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复用间、接诊区及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应符合下列标准:㈠透析治疗区⒈透析治疗区建筑应采用整体厅式设计,避免分隔式,以保证视野开阔。

⒉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与净化装置。

透析治疗区地面应经过防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处理并设置有效地漏,并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及紧急安全疏散通道。

⒊一台透析机与一张透析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小于3.2m2,床(或椅)间距不小于0.8m。

有条件应设置1~2张体重监测床,以便于卧床病人使用。

⒋透析治疗区应具备双路供电系统。

不具备此条件的,在购置透析机时,应选用具有停电安全装置的透析机,以保证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⒌每一个透析单元应配备独立壁式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液排放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吸引装置。

有条件还应配备独立的视听装置、网络接口及呼叫系统等。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老年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老年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


至 20 23
月 3
日 3 1

《 山 东省 统计 局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部 门 统计
工作 规 范 化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鲁 统 字
号 行 废 止 〔 20 1 2〕 6 7
) B卩

附件 : 山 东 省 部 门 统计 调 査 项 目 审 批 中 请表
年 印 发 ( 2 0 1 8
2 月 24 日

注 本 文 附 件详 见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 网 站 :
SD PR - 201 8 - 0230004
山 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老 年病 医院等专科 医院
基 本标准 的 通 知
鲁 卫 医 字 〔 2 0 1 8 〕 1 5 号

四 (

康 复治疗 区域 总 使 用 面 积不 少
于 平方米 500
。 五 ()源自医 院 建筑 设施 执行 国 家无 障碍
设计相 关标准 , 病房备 防滑设 施 、 洗澡设
警 等 施 、 报


五 、 设 施 设 备



参 照 二 级综 合 医 院 基本设备 并
工作 中 的 问 题 和建议请及 时反 馈我 委 。


人 :
颜 军
联系 电话 — 05 3 1
6 78 7 63
2 3

本 知 年 起执行 有 效期 年 通
自 201 8
4月 1 日

至 2023
月 3
日 3 1

山 东省 卫生和 计划 生育委员会

二级老年病医院设置标准

二级老年病医院设置标准

山东省二级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老年病医院是针对老年人患病特点和病种,围绕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护理,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2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妇产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老年病科,有条件的可设置全科医疗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肿瘤科等。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理疗科、病案室等。

三、人员配置(一)每床至少配备0.9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士与护理员之比至少为1:0.5。

(三)每5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学专业人员。

(四)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8%。

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人员任职。

临床各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五)各临床科室医师结构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建筑(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1.2米。

(四)康复治疗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病房备防滑设施、洗澡设施、报警器等。

基本标准的通知(一)参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

(二)配置适合老年病的相关设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彩超(含移动)、心电图机、动态心电图仪、动态血压仪、移动X线机、骨密度检测仪等。

(三)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二级综合医院,病床具有防坠床及变动体位等功能。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科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科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

科 、 泌尿外 科 、 麻 醉科 。
( 二 ) 医 技科 室
至少设 有 手术 室 、 药 剂 科 、 检 验科 、
病 理科 、 影 像 科 、 营 养 科 、 消 毒 供 应 室
( 可委托其他 医 疗机 构或 第三 方消 毒供应
中 心 承担相 应 服 务 ) 。
三 (

职 能 科 室
或 泌 尿外科专业 的 执业医 师 。 专职 临床 医
师人数不少 于
10
人 ,
其 中 泌 尿外 科 医 师
不少于

人 ,
具备 高 级技术职称 的 医师 不
少 于 人 2

8 5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 19 年 第 1 期
政 部 件 省 府 门 文


二 (
省 人力 资 源 社会保 障厅 《 关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证 书 管理办法 〉 的 通
知》
鲁 人 社 办 发 号 (
〔 2 0 1 1〕 1 02

同 时
废 止 。
年 印 发 ( 2 0 1 8
1 2 月 27 日

SDPR - 201 8 - 023001 9
范与 制 度 , 保 障 医疗质 量 安 全 。 四 、 本通 知 印 发之 日 前成 立 的 “ 不孕
不育 ” 等专科 医 院 要 对 照 标 准 进行 调 整 ,
于 201 9 年 底前 向 注 册机 关提 交变 更登 记
请 申

各注 册机关要对其调 整情况进行现
场审 核 , 达到 相 应标 准的 要 重新核定其类
1 2 月 2 8 日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门诊类收费说明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3、健康查体;4、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

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住院类收费说明一、院床位的计算以天为单位,即当日入院的,按一天计收,出院当天不收费。

二、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审定;执行二级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审定。

三、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和产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产科病床的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2元,不得再另收消毒、隔离费;烧伤病床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3元。

四、诊科设立的病床凡按普通病床设施标准配备的正规病床,按普病床收费标准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简易床,按门诊简易床收费标准执行。

五、通病床的取暖费、空调费按实际开放天数计算,不开不放时不收。

六、病床设施配备标准:1、普通病床:床、被、褥、床垫、床单、枕头、枕套、被套、床偷柜、椅(凳子)、暖瓶、脸盆、痰盂、便器、电扇及病员服装,每张病床占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单位基本标准(万元)一级综合医院65二级----------- 500三级------------ 3174二级口腔医院196三级----------- 803二级肿瘤医院620三级---------- 3544一级儿童医院60二级儿童医院258三级儿童医院1141一级精神病院医院59二级精神病院医院304三级精神病院医院1623二级传染病医院599三级传染病医院2179三级心血管病医院1390三级血液病医院1542三级皮肤病医院783三级整形外科医院832美容医院510康复医院63疗养院437一级妇幼保健院37二级--------------- 150三级--------------- 461乡镇街道卫生院(无床位)17乡镇街道卫生院(20张床位以上)72综合门诊部29民族医门诊部13普通专科门诊部16口腔门诊部13整形外科门诊部14医疗美容门诊部20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3民族医诊所 3口腔诊所 4美容整形外科诊所8医疗美容诊所 4精神卫生诊所 4单位基本标准(万元)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4卫生站 2村卫生室 2一级口腔病防治所25二级口腔病防治所60三级口腔病防治所335职业病防治所45职业病防治院178急救站80急救中心390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99省临床检验中心77护理站 3护理院37一级中医医院45二级中医医院306三级中医医院1079一级中西结合医院55二级中西结合医院443三级中西结合医院2007中医门诊部20中西医结合门诊部24中医诊所 3中西医结合诊所 3。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基本标准(共9页)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基本标准(共9页)

山(Shan)东省病院重症监护病(Bing)房〔ICU〕根(Gen)本标(Biao)准〔试(Shi)行〕一、ICU设置底子原那么㈠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3~5%设置。

㈡ICU设置应与各病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病院不设ICU;二级病院设置综合性ICU,不设置专科ICU;三级综合性病院设置综合性ICU,或设重症监护中心下的专科ICU。

综合性和专科性ICU应集中办理,资源共享。

综合性和各专科ICU床位总数不超过全院床位总数的5%。

㈢ICU应有固定的医护人员。

ICU医护人员应按尺度配备,并经相关的专业培训。

二级病院〔包罗二级病院〕以下病院医护人员应在三级甲等病院ICU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

㈣综合性ICU和专科ICU,均应符合ICU建设的底子尺度。

二、ICU底子尺度㈠ICU床位及单位设置二级病院一般设置4—8张ICU床;三级病院ICU应分隔单位设置或分组办理,每个ICU单位设置8—12张床位,或每组设置8—12张;ICU床应分隔成单间或双间;每张ICU床位面积不小于15M2;电源、负压吸引、空气和氧气等应设置在吊塔或电、气源隔离带上。

㈡仪器设(She)备1、监护仪(Yi):每张ICU床位(Wei)配置1台监护(Hu)仪,至少具有监测心电、呼吸、无创和有创血(Xue)压、氧饱和度的功能。

2、呼吸机:每张监护床配1台呼吸机,此中有兼有无创模式的有创呼吸机一台,或另有无创呼吸机〔仅有无创模式〕一台,呼吸机应具有压控和容控下:A/C、SIMV、PSV、PEEP等底子模式,每张ICU床配备1套简易呼吸器。

3、体外除颤仪1台。

4、输液泵和微量打针泵每床均应配备,此中微量打针泵每床2套以上.另配备必然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5、心电图机1台。

6、肠外营养配置净扮装置1台。

7、临时心脏起搏仪1台。

8、降温毯1台。

9、设有6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血气生化阐发仪。

10、设有6张床位的ICU要求配备1台血液净化机〔CBP〕。

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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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急诊科(室)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设置急诊科(室)设臵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医院可设臵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应设臵急诊科。

急诊科(室)床位(包括观察床、抢救床、急诊病房床、急诊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5%-10%设臵。

㈠急诊科的基本要求1.急诊科隶属于医院或医院分管理院长职能部门管理;2.急诊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由具有较高急诊医学业务能力和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3.医院要创造条件实现急诊医师全部固定制。

规模较大的急诊科应根据专业设若干急诊医疗组长,具体负责相应专业的急诊抢救工作;4.医护人员配备要求。

护士:观察床位不少于1:2,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护士:床位不少于2.5-3:1。

急诊科医护人员需经急诊专业培训,至少配备一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业务技术把关,固定急诊科医师比例不小于70%,其余可由各个专业轮转,但应相对固定半年以上。

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小于50%。

急诊科编制医师任住院医师满2年、轮转医师任住院医师满3年方可在急诊科独立值班;5.有专职的急诊科护士长。

㈡急诊室的基本要求1.急诊室一般隶属门诊部管理,由一名门诊部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急诊工作;2.急诊室医师人员数额确定,由各科派出,每次轮转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派出人员受门诊部和所在临床科室的双重领导。

㈢专业设置及工作要求1.内、外、儿科等基本专业设臵齐全,其中内科专业主要包括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及心血管内科等,外科专业主要包括创伤外科及普通外科等。

儿科应为独立的儿科急诊,不属于急诊科;2.急诊科常年24小时应诊,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疾病的抢救流程及技术操作规程;3.医院须做好急诊科门诊和其他专业病房之间的协调,有条件的单位可留有机动人员,以便相互支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二级以下医院(不包括二级医院)急诊室及对急诊数量不多但又不可缺少的专科(如五官科等),可由病房值班医师兼管急诊工作。

㈣基本建制二级及以上医院急诊科系医院二级临床科室。

急诊门诊区应设立分诊区、急诊内科诊室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分急诊内科、急诊心内科、急诊神经内科等)、急诊外科诊室、急诊抢救室、急诊处臵室、洗胃室、留观室,急救中心(站)设立院前急救相关设臵等。

急诊病房区应设立急诊内科病房、急诊外科病房、急诊危重症监护病房(EICU),有条件的应设实验室和病历资料室等。

在急诊门诊单元区域应设有挂号室、收款室、住院处、药房、检验、B超室、放射(包括CT)、警卫室等。

相应科室应服从急诊需要,有条件时急诊科内配备相应检查仪器设备。

急诊科人员固定,形成独立的急诊医学专业。

1.分诊区分诊护士24小时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诊病员,根据病情评估系统判断病人病情并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症状、住址、来院准确时间、工作单位等。

值班医师接到通知后及时接诊病人,危重病人应立即处理,病人多时应先救命后治病,据病情缓急轻重先救治危、急、重病人,必要时叫二线听班。

2.留观室床位数设臵要求:省部属三级医院40~60张,地市三级医院20~30张,二级医院10~20张。

3.抢救室床位数:省部属三级医院5~10张,地市三级医院3~5张,二级医院1~3张。

4.急诊病房分别设立急诊内科(有条件者应设立三级学科病房)和急诊外科病房,总床位一般占全院床位总数的5%左右。

5.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床位数:省部属三级医院10~20张,地市三级医院8~12张,二级医院3~5张。

6.急诊手术室床位数:省部属三级医院3~5台,地市三级医院1~3台,二级医院可缺如。

7.教学要求省部属三级医院须有专门的急诊医学教研室、学生示教室和值班室等。

㈤基本仪器设备1.“五机八包”五机: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

八包: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2.抢救室设备要求①每床至少配备心电监护仪及呼吸机各1台;②配备心肺复苏抢救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心电图机、除颤器及简易呼吸器。

3.EICU设备要求①每床至少配臵1台监护仪;②三级医院应该每床配备1台呼吸机,二级医院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适当数量的呼吸机;③每床配备简易呼吸器;④其他设备:心电图机、临时心脏起搏仪、血气分析仪、除颤器、血液净化仪、心肺复苏抢救车及降温设备等。

㈥基本规章制度1.急诊科管理制度;2.急诊首诊负责制;3.急诊三级医师负责制;4.急诊会诊制度;5.急诊抢救制度;6.急诊危重病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7.急诊交接班制度;8.急诊死亡报告制度;9.急诊绿色通道制度;10.急诊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11.急诊收住院制度;12.急救物品、药品管理制度等;1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紧急召集制度;14.医患沟通制度;15.法定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的群发症状的疫情上报制度。

二、医师专业知识及技能要求㈠急诊专业知识1.基本理论知识急诊科医师应熟悉系统解剖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临床药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急诊医学以及预防医学等基本理论;熟悉各种急危重症的发病机理、病理生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基本理论及治疗原则;掌握常见急症的早期诊断和鉴别诊断及急诊处理的基本知识;创伤早期鉴别诊断和紧急处理知识。

2.相关理论知识急诊科医师应熟悉包括内科、外科及相关学科常见急症的诊治原则;了解常用临床生化检查、影像学、超声诊断学、CT及MRI 等相关知识和诊断知识;经常阅读专业期刊,初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以及应用临床的情况;掌握专业外语和具有阅读外文期刊的能力。

㈡急救技术和技能急诊科医生应掌握的急救技术和技能包括1.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急腹症、上消化道出血、黄疸、血尿、抽搐、眩晕、头痛等);2.掌握通过心电图判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3.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昏迷、各种休克的抢救治疗;4.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5.掌握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初步诊断和处理;6.对暂时未明确诊断的急危重症给予适当的抢救治疗;7.能开展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急诊起搏、溶栓术、深静脉臵管、动脉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心包穿刺、腰椎穿刺、胸腔闭式引流、导尿、洗胃和放臵食道三腔管等;8.熟练使用输液泵、呼吸器、多种生理监护仪、血糖仪及分析血气报告等。

㈢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应到省级以上医院急诊科进修培训一年,省级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培训下级医院的急诊医务人员。

急诊科医务人员须定期参加省急诊医学质控中心的短期培训或专题学习班。

三、院前急救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应达到以下要求:㈠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制度1.严格值班制度,做到受理呼救电话后立即出车;2.随车记录制度,准确及时记录伤病人病情和院前急救情况及其疗效;3.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始终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4.通讯器材维修、保养制度,始终保持急救通讯指挥系统的灵敏有效;5.医疗应急预案制度,以达到能针对不同的应急救援需求,启动不同的救援程序,保证急诊医疗服务体系三环节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协调一致。

㈡院前急救网络实行区域急救的原则,保证伤病人能就近获得迅速有效的救治,避免长途运送而耽误抢救时机,也避免急诊病人过分集中在少数医院而造成该院急诊病人多而耽误抢救时机。

㈢转运系统转运原则是“救命第一”,按病情采取“直接转送、先救后送、边救边送、边送边联络”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运途中患者的死亡率,进一步为实施院内救治争取时机。

㈣救护设备及人员要求急救车内保证急救药品完好齐全,设备至少包括心电图机、气管插管及简易呼吸器、氧气瓶和除颤仪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呼吸机及心电监护仪等。

实行医师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随车医师须掌握心肺脑复苏术及创伤的初步处理原则等急救技术、知识。

㈤院前急救医疗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明确院前急救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基本人员配臵标准和服务标准。

建立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明确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对院前急救质量实施监控。

四、质量要求1.院前急救通讯通畅,急救车出车及时,装备完善。

2.急诊抢救病人到院后应立即开始处臵。

3.院内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

4.三级医院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二级医院≥75%。

5.急诊留观病人平均不超过48小时。

6.急诊“绿色通道”畅通,需紧急手术者30分钟内做好术前准备。

7.抢救室、监护室采用科学的病情评估标准。

同时:⑴抢救设备齐全、完好、适用,不得外借。

⑵急救药品齐全、无过期,摆放位臵固定,专人保管。

山东省医疗机构麻醉科基本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具有手术室的医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㈠人员要求1.麻醉科医师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临床类《医师执业证书》。

2.手术台与麻醉医师比例不应少于1:1.5(手术科室床位与手术台比例为25:1)。

3.具有毒麻醉药品管理专(兼)职人员,专(兼)职人员熟悉毒麻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麻醉设备要求1.麻醉机:包括普通麻醉机和/或多功能麻醉机,其数量与手术台比例为1:1。

2.气管内插管全套器具:咽喉镜、气管导管、管芯、面罩、牙垫等。

3.一次性硬膜外穿刺包和硬膜外、腰麻联合穿刺包,其包内应含有抽药和注药过滤器。

4.氧治疗设施。

5.附件:开口器、拉舌钳、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6.每个手术台各配备1台微量输液泵、微量注射泵。

7.输血、输液及病人体表的降温、复温装臵。

8.麻醉记录台、听诊器等。

㈢监护仪器要求1.每个手术台配备1台心电监护仪(示波、记录装臵)、脉搏血氧饱和度仪和体温监测仪。

2.每个手术单元必须配备1台心电除颤监护仪(胸外、胸内除颤电极)。

㈣其它1.具有麻醉准备室、恢复室、麻醉医生办公室。

2.必须有专人对毒、麻药品进行管理。

3.必须配有电子计算机,用于贮存资料、统计分析、科学研究及麻醉管理。

二、二级医院麻醉科基本标准在具备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㈠人员要求1.二级甲等医院麻醉科医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在综合医疗机构中,开展麻醉与术后疼痛治疗的需增加1-2人。

麻醉恢复室的床位与医师比例为3:1。

3.每3-5个手术床应有1名专职麻醉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证书》)。

4.麻醉科主任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㈡设备要求1.10个手术台以上者至少应配备2台心电除颤仪。

2.必须配备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护仪,每3台监护仪中至少有一台具备该功能。

3.开展全身麻醉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周围神经刺激仪及肌肉松弛监测仪。

4.应用麻醉机进行全身麻醉,在监护仪中需含有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或单独的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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