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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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评分内容 一、资质等

二、上一年 度在肥纳税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评分标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1亿元以上的 1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每500万为一个台阶(0.5分),1000万-1500万以下的得19.5分,
每个
分)
鲁班奖的,每项
20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或市政金杯奖的,每项
15
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项
12
50
黄山杯、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每项
9
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项
6
获国家3A工地
6
获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 获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
-2
1年
-1
评分内容
十二、其他 不良行为
十三、一票 否决项
序号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评分标准
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每起
标准分值
-10
封顶 分值
有效期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亡一人
-10
被“信用合肥”列入“黑名单”的
-10
0.5-10
上一年度在肥纳税额为0的
0
10
特、一级企业总部迁入合肥或在肥设立一级全资子公司且上一年度在肥纳税超过500万元的
1010Βιβλιοθήκη 1年11三、政府、 主管部门及 行业协会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建市[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31号)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披露。

不良行为原则上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是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四、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对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月度汇总,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报表》(见附件2),于每月20日前报省招标办。

对未按要求报送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区,省招标办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开展重点抽查。

请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将姓名、部门、职务、电话、邮箱等于7月10日前报至省招标办。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招标办反馈。

联系人:陈雷联系电话:*************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2.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报表2014年7月2日附件 1: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一)说明为规范本省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合建建管[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附件、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基本原则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基本原则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基本原则一、导言在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了提高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制定本《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本标准旨在明确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引。

二、客观性原则信用评价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避免个人主观评价和不合理偏见的影响。

评价标准应明确指定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并依据一定的权重和算法进行量化计算。

评价结果应基于可靠的数据来源和科学的分析方法,确保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公正性原则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无歧视的原则,不得给予特定企业更有利的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中,评价机构和评价员工应遵守职业操守,坚守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和违背伦理道德。

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开性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供相关方查询和参考。

评价机构应建立合理的查询和披露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评价机构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

五、有效性原则信用评价应具备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为相关方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向企业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信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评价结果还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信用参考,支持行业监管和企业授信决策。

六、多维度原则信用评价应综合考量企业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表现。

评价指标应包括财务稳定性、项目质量、履约能力、诚信经营、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以全面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评价机构可以通过定期调研、现场检查、信息采集等方式获得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

七、动态性原则信用评价应具备及时性和动态性,及时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变化。

评价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更新评价报告。

同时,评价机构应允许企业进行信用申诉和复核,及时调整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合建协监字[2008]01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合建协监字[2008]01号)各会员单位: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蓬勃发展,鼓励工程监理企业规范行为、依法监理,提高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整个监理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在全市工程监理企业创优活动中,涌现出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企业,我会将继续组织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现将新制定的《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评选办法”,组织本企业开展评先评优创建活动。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6日起施行。

原“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合肥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WTO开放工程服务的形势要求,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大改革发展力度,激发监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监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准则》,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评审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组织实施,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三条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每年评选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是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的企业法人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可自愿申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9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适用本办法。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以下简称联合查验)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查验、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查验模式。

第四条联合查验遵循“统一受理、集中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查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查验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查验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信用不良)企业:1、发生特大、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2、拖欠建筑农民工薪酬,情节严重并被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3、注册类人员不足资质标准要求50%的。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50分)(一)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人员等情况满足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30分。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缺少任何一项或存在问题扣5分,最高扣15分。

企业资信能力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注册类人员每少1人(不超过50%)扣2分,最高扣10分;注册类人员存在挂证行为并经认定,每人扣10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资质标准中有技术装备要求的,需要单独考核,不足的扣5分。

本项最高扣30分。

(二)项目及完成产值分。

纳入信用计算的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凡在年度内新签订合同的,均得10分。

年度内实现产值100%入统的,得10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80%以上不足100%的,得8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50%以上不足80%的,得5分;年度内产值未入统或无产值的不得分。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专业承包合同,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将相应的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

如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相应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则按上述比例扣减施工总承包企业得分。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入统得分按上述比例执行。

本项最高得分20分。

二、市场行为(50分)(一)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

国家级奖项加5分,省级奖项加3分,市级奖励加2分,奖项内容包括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科技进步等各项先进奖项,以当年颁发证书或文件为准。

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24个月、省市级为12个月,在市域外获得的奖项范围扩大到县级,有效期12个月,均提高一级确认加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10分。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合安监管〔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8〕16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32”,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3日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等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栏内,设置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专栏,公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及惩戒信息,并按规定向政务公开网站、信用管理部门报送。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按程序纳入合肥市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合建建管[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二○○九年五月八日)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市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省在肥企业)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内企业,外地企业)。

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在肥登记备案证书的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领导、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三县注册企业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工程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施字〔2012〕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显得愈发迫切和重要,信用评价工作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信用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在一个甚至多个区域市场的维护和发展。

为加强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现场保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以局名义组建的各项目公司及总承包部、指挥部、总经理部等总部)国内所有在建项目。

第三条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信用评价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管理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形成公司﹑下属公司﹑项目三级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信用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施工管理部,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负责对下属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考核及信用评价结果汇总。

第六条各下属公司信用评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公司所在施工地区的信用评价目标及所属各项目在信用评价中所要达到的目标,落实相关责任,把信用评价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公司考核体系。

同时,做好信用评价策划、组织、攻关及省部级信用信息平台的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信用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获取项目所在地区和业主的信用评价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信用评价办法,并对照信用评价办法要求,完善项目施工组织及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在建项目满足业主各项要求。

同时,协调好与业主、监理、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和信用评价部门的关系,为在本地区取得预期的信用评价成果做出贡献。

第八条各直属项目对本项目使用的资质信用评价负责,须统筹规划、协调和督导本项目的所在下属公司在该市场内的信用评价工作。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星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星级管理是指对企业信用记录实行星级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信用星级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规则第四条信用星级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一星,逐年累加。

第五条信用星级依据信用分进行认定,信用分达到80分以上增加一颗星。

第六条信用分二基础信用分-累计扣分,总分值介于OToo分之间。

基础信用分为100分,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基础信息系统”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信用分。

累计扣分根据企业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一般失信每次扣1分;严重失信每次扣20分,完成信用修复的每次乘以0.5记入累计扣分。

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企业每年在信用平台“基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行业建设协会以及各省(直辖市)、地市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登录信用平台,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第九条信用委办公室审核企业填报信息,核查失信信息,生成企业信用分,并出具待授星企业名单提交信用委审定。

第十条信用委对企业信用星级进行评定并对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授星。

第十一条信用星级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在企业信用档案中悬挂星级标识,并发布统一的电子信用星级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信用星级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委办公室对年度内存在一般失信的企业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存在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警告提醒,及时整改并撤销相关失信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常晋升星级;无整改或已整改未撤销相关失信记录的企业将暂停晋升星级,下年度不再予以追加以前年度星级。

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各参建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XX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股份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管辖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内部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部、承担项目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均统称为评价人)对股份公司系统内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对象为参加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的股份公司系统内三级施工企业(以下均统称为被评价人)。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总数排名前三分之一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评价内容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生产部负责。

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汇总各评价人对被评价人合同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发布最终评价结果;负责依据各评价人对被评价人的评价结果按附件10-3进行计算、汇总、排名,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结果上报股份公司。

第七条各评价人成立评价机构,明确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被评价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汇总、公示、上报。

其负责人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主责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各评价人的主责部门、责任人须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生产部核备。

第八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被评价人在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稳定等分项履约与管理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和特殊项目等因素,汇总后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对被评价人进行排名。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建管[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08〕6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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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
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

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评审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市场行为、社会履责三项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第八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人力资源;
(四)企业的机械装备;
(五)企业工程业绩;
(六)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第九条企业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情况;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三)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四)人员行为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等执行情况。

第十条企业社会履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二)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对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计分标准按《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执行。

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A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信用等级评定为B:
1、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
2、上年度具有至少有一项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科技示范工程、“全国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奖;或获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或省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或获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或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市建筑工程装饰奖、市科技示范工程、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二) B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三) C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
(四) D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低于65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出现《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在市建委网站()下载填写《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和《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见附件3);
(二) 与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证书及报表等。

第十六条评审办结合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日常报送的信用信息和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价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复审,结果经市建委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布。

并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在肥的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申诉。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评审办不予受理。

由评审委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本次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即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质资格、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综合分类和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

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

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进行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二十三条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

对其予以警告,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半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

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D级的企业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
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建议撤回其资质。

对D级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在一年有效期内,发现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临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之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解释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2.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3.《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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