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内民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0年2月19日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民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及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二十一次全区民政会议要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进全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贡献力量。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1.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政治任务,作为加强思想理论武装重点,进一步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深刻把握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形成学懂弄通做实的长效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1 目的依据1.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全区养老服务体系。
1.2 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1.3 为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从事养老服务提供发展方向和工作引导,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
1.4 为老年人及其家人描述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及场景,方便老年人寻找养老服务资源,引导养老服务的社会预期向好。
2 内涵与外延2.1 布局主体。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特点、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进行规划布局。
2.2 服务圈。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老年人口发展和分布密度等因素,在辖区内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可达、服务可及。
2.3 服务供给。
在每个“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内,依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若干社区养老服务站,形成两个层级的服务供给。
2.4 服务场景。
“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中的老年人,在家中可获得生活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在家门口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可获得基本的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获得更加专业、综合的养老服务支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鄂府发〔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3〕6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构建兜底有保障、普惠有市场、高端有选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助力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市委“三个四”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一)统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巩固提升城镇“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质效,健全农村牧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线上线下一体运行、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建立养老产业与养老事业协同发展机制,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推动建立养老产业项目库,谋划和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具有地域资源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产业项目,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6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26【实施日期】201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69号)各盟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二五”发展成就“十二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养老服务业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建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推动自治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养老服务多元发展。
在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分别开展城市、农村、牧区、社会化四种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践。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5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月13日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2016年是落实“十三五”规划、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持续深化改革、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关键一年。
全区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做好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的各项工作,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十三五”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社会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制定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
健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
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稳妥推开“救急难”工作。
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提高按户施保水平。
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推进特困人员供养城乡统筹发展。
继续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研究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支持政策。
创新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扶贫线与低保线“两线衔接”的具体办法措施和脱贫退保认定标准,制定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将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有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稳步实现脱贫退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内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7日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推动全区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一)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增效。
鼓励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需求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大力发展康复辅具产业。
打造自治区康复辅具暨适老化产品展示服务示范中心,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和体验平台。
吸引国内外优质养老企业和辅具企业落户高新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
积极推广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探索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服务场所购买使用康复辅具补贴制度。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残联负责)(三)积极发展老年宜居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内民政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做好民生改善和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切实造福残疾人家庭及社会,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继续实施“助康工程”项目。
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方案:一、资助对象“助康工程”项目资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有意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一)持有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二)公办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人;(三)盟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残疾人对象。
二、资助范围(一)医疗费。
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
医疗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为每名受助患者每次资助医疗费不超过3万元。
筛查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从项目费用中统一列支。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免费配置假肢矫形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内民政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民政局:为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一体化,根据《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2021年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四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要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主要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做到专人负责、专项督导,组织指导所辖旗县(市、区)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养老机构的数据填报工作。
四地要尽快上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确保10月底前完成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相关数据填报工作,实现四地养老服务政策、服务信息、养老服务资源、标准化建设等基础数据跨地区信息共享。
二、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指导当地服务较好、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呼包鄂乌四地建立连锁机构,全力打造服务品牌,实现连锁化运营和规模发展。
三、继续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继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其他盟市做好示范。
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赴区内外学习先进经验。
四地要加强交流,组织学习考察,相互借鉴养老服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要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为契机,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公共预算,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呼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业得到长足发展。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日趋严重,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我市养老服务业仍存在着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4年7月底,全市户籍总人口239.43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39.8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6.64%,预计2020年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47.88万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对首府民生改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为指导,以实现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社会养老服务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及特困老年群体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民政基[2013]9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通知
(内民政基〔2013〕93号)
各盟市民政局(社区办),满洲里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社区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推进全区社区自助与互助服务,加快和谐社区建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区自助与互助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社区自助与互助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核心,也是推进基层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开展社区居民自助与互助服务对于建立社区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基层稳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造群众美好幸福平安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区居委会及广大
社区工作者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全心全意地团结和引导社区居民树立自治意识,增强自助和互助的服务主动性,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现社区居民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努力建设团结、互助、文。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内民政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加强村级养老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自治区民政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功能定位第二章选址建设第三章运营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牧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指引。
第一章功能定位第一条村级养老服务站是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参与建设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为本嘎查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当与养老机构功能互补,接受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相互支持补充。
第三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以分散供养特困、农村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助餐、助洁、助娱、紧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
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帮扶高龄、失能等生活困难老年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站转型升级为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居家、社区、机构于一体的养老服务。
第五条村级养老服务站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嘎查(村)养老服务站”。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人民群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5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52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的方案》已经2016年第4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的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厅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来访人民群众的工作水平,维护厅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办公厅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办发〔2014〕22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负责人民群众来访事项登记、接谈,事项转送、交办、督办;参与非正常上访处置,维护厅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二、来访事项受理范围(一)对下列来访事项予以受理1.对自治区民政厅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受理的信访事项;2.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盟市民政局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3.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旗县民政局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盟市民政局未履行督办职责的;4.来访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呼政办发〔2019 〕30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 〕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高水平、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全国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及转让;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同期住宅基准地价30%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价);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经规划批准可以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条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由辖区政府无偿提供,产权仍归属辖区政府。
第三条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运营场所用电、水、热、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标准执行。
收住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再分别给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150元/人/月、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内民政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4月22日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民政“放管服”改革步伐,进一步转职能、提效能、增动能,切实解决民政领域存在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为企业群众服务的质量成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精神,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抓手,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民政领域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效能,为企业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二、重点任务(一)着力减轻企业负担1.规范市场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在清单之外严禁设置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规定的民政部门行政权力行使层级,积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确保“减权不减服务”,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责任处室: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2.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71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第二十一次全区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民政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民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启动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包头市民政局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巴林左旗民政局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
为做好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单位主要是进行单项试点,提高单向民政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围绕确定的民政业务,依照已出台的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化示范建设活动,启动地方标准的制定及落实机制,及时将相关标准上升为更高层次标准或转化为相关政策法规内容。
二、各试点单位要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为目标,抓紧制定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标准计划编制、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宣传、成果转化、自我检查评估等方面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情况与成效进行及时总结,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三、各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准确把握试点定位,责任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要主动争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各试点单位务必于10月15日前将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民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五、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督促检查,争取尽快形成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民政标准化建设成果,为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8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6〕80号)各盟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政标准化工作是民政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发展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利于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透明化,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
近年来,我区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相对滞后成为制约民政工作的瓶颈之一。
主要表现在:少数领导干部标准化理念、意识和认识不够,标准化知识欠缺;民政重要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标准的数量和质量亟待提升;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标准贯彻实施广度、深度不够等等。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发展民政标准化工作是转变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升民政工作能力、改进服务民生质量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使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简化优化公共服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3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4.14【实施日期】2016.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30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民政部门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以群众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扰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作为工作导向,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业务协同,确保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便民利民。
全面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民政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舒畅。
(二)办事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民政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信息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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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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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一体化,根据《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2021年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四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要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主要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做到专人负责、专项督导,组织指导所辖旗县(市、区)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养老机构的数据填报工作。
四地要尽快上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确保10月底前完成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相关数据填报工作,实现四地养老服务政策、服务信息、养老服务资源、标准化建设等基础数据跨地区信息共享。
二、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指导当地服务较好、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呼包鄂乌四地建立连锁机构,全力打造服务品牌,实现连锁化运营和规模发展。
三、继续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继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其他盟市做好示范。
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赴区内外学习先进经验。
四地要加强交流,组织学习考察,相互借鉴养老服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要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为契机,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公共预算,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快形成呼包鄂乌四地合作机制
要建立呼包鄂乌养老服务一体化合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呼包鄂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发展相关事宜,推动合作项目。
四地要推动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切实提升呼包鄂乌养老服务质量。
要建立本地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五、加强战略加盟与合作
加大服务商招募力度,扩展服务类别,为四地老年人提供更多样化更优质的便民为老服务。
四地养老机构要加强区域联动,积极推进一体化发展。
四地要做好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动出台更多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区外成熟的养老机构,支持在呼包鄂乌四地率先建立养老服务点,开展养老业务。
同时,鼓励四地有实力的养老机构加强战略加盟与合作,提高养老服务综合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4月2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