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起源及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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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起源及本质

国家理论(终极)

一、国家的起源与本质

国家起源问题是各类国家学说分歧的焦点所在,更是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对立的根本点。对于国家起源问题的解释,决定了对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国家命运等一系列问题的判断。马克思主义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有两个基本论断:第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是说明国家产生的时间问题;第二,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它是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说明国家产生的原因问题。

国家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论断是:氏族制度的解体是社会内部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都是人类社会内部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起源于社会内部基本矛盾的运动。

在原始社会后期,人类生产能力的发展,促进了分工和交换的出现。在经历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特别是商业的独立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分工和交换已经达到相当普遍的程度,经济活动一跃而成为人类生活的主要内容,经济利益也上升为决定人际关系的根本因素。

分工、交换、利益分化这些因素的出现,使经济因素逐渐取代血缘因素成为决定人类社会制度的主要因素。随着群婚制度向“一夫一妻制”的被迫过渡,个体家庭逐渐取代氏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分工日益细化,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刻。原始的氏族组织和道德力量已经无力应付这一变化,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第三种力量,它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冲

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国家起源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让渡权利、缔结契约并共同守约的结果。契约论对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产生过重要影响,是现在西方政治文化关于国家和政府起源的通行的解释。

国家的本质是政治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政治学中的其他问题,如统治形式、统治机构、统治方法、民主、专政、政党、集团、政治人物、国际关系等问题的提出与解决,都取决于对国家本质问题的理解。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国家的起源来分析国家的本质,即通过与“前政治社会”的氏族组织的特征对比来界定国家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一切剥削阶级政治学的根本区别。

国家的定义

列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对国家的含义作了界定:“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

列宁的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就是说,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它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就是国家产生、发展、消亡的必然规律。

其次,国家是阶级统治。这表明了国家的本质。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或称哪个阶级的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切国家都是阶级的国家,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

再次,国家是个机器。顾名思义,国家是一个工具,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工具。它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机构。但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机器,具有公共权力是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不同国体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政体的划分标准也是不同的。剥削阶级国家主要采用君主制和共和制,其中议会制和总统制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体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典型的形式有公社制、苏维埃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

政体的划分标准不同阶级和时代的思想家划分政体的标准是不同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一些思想家就已经开始注意国家的政体形式问题并划分不同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较为系统地研究政体问题并提出政体划分标准的思想家。他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现实的各种政体,他根据统治者是为城邦还是为自己谋利和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把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更加注意对政体问题的研究,布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继承和发挥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但仍然把统治者的人数多寡作为划分政体的重要依据,否认国体及其与政体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主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不能脱离对国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政体的划分存在三个标准:第一,最高国家权力的归属,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是一个人还是一个集体;第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期;第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力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根据第一、第二条标准,可以把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两大基本形式,第三条标准则进一步从君主制和共和制中区分出许多具体的政体形式。

君主制政体

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采用君主制和共和制。

君主制国家以一名君主作为实际上或名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君主一般是世袭的,实行终身制,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需要,曾经派生出几种具体的君主制形式:

⑴贵族君主制。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早期,与领主占有制经济相适应并与分封割据制的国家结构相结合。它实际上是一种君权比较虚弱并被分割的君主制,君主只在名义上掌握全国最高国家权力,他的权力实际上仅限于他自己的领地,而全国的国家权力则由君主和某种形式的贵族会议共同掌握。

⑵等级代表君主制。中世纪后期一些西欧封建国家采用过的政体,其主要特征是建立了由不同的封建等级的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等级代表会议有权批准或拒绝国王征收新税,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但无立法权,其决议对国王没有强制约束力。

⑶专制君主制。又称“绝对君主制”,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所盛行的政体形式,其典型特征是君主独自掌握最高统治权,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财政大权于一身,拥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也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直接对他负责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

⑷立宪君主制。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君主拥有某些最高国家权力,但这些权力由宪法加以规定和限制,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根据对君主权力的限制程度、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别,立宪君主制可以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形式。

在二元君主制政体中,君主仍然拥有较大的实际权力,尤其是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而控制着国家的行政权,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力中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君主一般有否决权。某些情况下君主还可以任命和指派部分议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对议会的控制。

议会君主制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一。其基本特征是责任内阁制的确立,政府不再向君主负责而是向议会负责,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主解散议会。君主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称为“虚位”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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