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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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学分管理,促进教师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管理以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主要形式,以提高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积极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的信息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和管理,在陕西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依托“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学分认定、登记、统计和查询等功能。

二、学分认定对象及登记时限

学分认定对象为全省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四个学段全体在职专任教师;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和电教等机构教师;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由当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

三、学分认定机构

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培训业务的职能处室(或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中小学教师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学分,由省级机构认定;市、县级培训项目的学分,由市级机构统一报省级机构审核后方可认定;中小学校本研修的学分,由县级机构统一报市级机构审核后认定。

四、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

每位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

中小学教师参加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学完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按以下标准和程序认定并登记学分。凡因各种原因未修满培训计划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记学分。

(一)集中培训必修学分。

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办的集中脱产、阳光师训,以及其他方式开展的连续集中3天以上(含3天)的培训。

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最低修满30学分的集中培训。实际超出部分可冲抵远程培训选修学分。

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每个培训单元(半天或4学时)计2学分;参加市、县级集中培训,每个培训单元(半天或4学时)计1.5学分。

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由承办院校或培训机构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分项目、分专业,一式两份),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

分。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二)远程培训学分。

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定或认可远程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卫星电视等方式开展的培训。

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选修40学分的远程培训。实际超出部分不可冲抵集中培训和校本研修学分。

远程培训主办单位须在培训前向省级认定机构提交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先由省级认定机构确认学分;待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统一填写并上报《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分项目、分专业,一式三份),再由省级认定机构登记学分。

(三)校本研修学分。

校本研修是指各中小学校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以校为本的研修活动,以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纳入校本研修管理范畴的教研、教改活动。

校本研修每个研修单元(半天或4小时)计0.25学分。每位教师每年须修满10学分,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50学分的校本研修。实际超出部分不可冲抵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

各中小学校于每年度底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校本研修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校本研修实施的具体材料,并分校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级机构认定。五、学分登记与管理

(一)实行专人按时登记。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学分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分,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认定并登记。校本研修学分每年1月集中登记。

(二)实行学分公示制。每年2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中小学校公布上一年度每位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各校向全体教师公示。教师可凭身份证号和查询密码在《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的培训学分。

(三)实行培训证书制。每年3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需求,打印并发放每位教师上一培训年度的学分证明。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按规定累计修满120学分者,可集中向市级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由陕西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合格证书》。证书须加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四)实行学分与待遇挂钩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每五年修满120学分的培训,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考核奖惩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五)凡未经省教育厅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所举办的教师培训,不予登记学分。在学分认定或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已登记学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适当纪律处分,并在全省通报。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教师在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脱产参加相关学科领域(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全部培训学分。

(二)教师参加连续2个月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脱产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全部培训学分。

(三)鼓励具有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承担培训教学任务。承担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课程(包括教学观摩课)主讲任务的中小学教师,分别按照每个教学单元(半天或4课时)4学分、3学分、2学分登记培训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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