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澳大利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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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澳大利亚的经验

2007年7月9日

Jim Murphy

澳大利亚国库部

感谢各位给我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澳大利亚在竞争政策领域的经验。

澳大利亚政府一直重视本国的竞争政策,因为有效的竞争政策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价廉物美的产品,同时也能够激励企业不断创新以提高生产力。

在澳大利亚,竞争政策通过以下的方式来具体执行:

·有效执行完善和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框架,以此来阻止反竞争的各类行为;

·成功推动澳大利亚的“全国竞争政策(NCP)”改革项目,并且于近期启动了新一轮的“国家改革议程(NRA)”改革;

·在机构设置上为竞争改革提供支持。

在过去的二十年,澳大利亚在竞争领域的改革为全国经济以及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大量的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完成。澳大利亚一直以来也在持续关注本国的竞争改革,并且致力

于推动竞争为整个国家所带来的利益。

竞争政策

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的着眼点是消除竞争方面的不正当行为或者把这种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进而推动经济的增长,改善经济的效率。澳大利亚竞争政策的框架包括对传统垄断行业的改革和对相关立法的审查,这是政策目标的核心。

竞争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护竞争性的过程,而不是个别的竞争者或者特定的市场格局。因为竞争性的过程将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竞争政策把竞争行为作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手段,并且推动竞争行为。竞争政策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率。

竞争政策关注的是市场的供给方。有效运作的市场能够使资源得到高效配置,从而使整个国家从经济活动中得到最大的利益。

竞争鼓励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以及管理环节的创新和效率,从而带来了活力。竞争性的市场通常带来最富效率的成果。

从这个方面来说,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有两项支柱:

·完善和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框架的有效执行; 以及

·旨在倡导竞争的进展中的政府监管和干预改革,包括结构

改革。

竞争法

澳大利亚竞争法的框架旨在通过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预防和阻止不当竞争的行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澳大利亚的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作用显得举足轻重。该委员会承担着执行澳大利亚竞争法规的责任。

1974年的贸易法 (the TPA)是澳大利亚主要的竞争法。该法的目的是“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为消费者提供保护,以此提高整体澳大利亚国民的福利” (该法第2条)。该法中的竞争条款适用于澳大利亚国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为了促进竞争,贸易法禁止竞争者之间任何严重削弱竞争、分割市场、限制产出或者操纵价格的安排。卡特尔这类组织也在法律的禁止范围之列。

卡特尔组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扭曲了正常的创新和产品开发过程,从而破坏了经济。这种行为导致了澳大利亚企业的投入价格上升,拖累了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的竞争力,并且最终造成了澳大利亚国民就业机会的减少。

卡特尔组织也严重损害了世界经济。根据保守估计,每年因此而带来的损失超过数十亿美元(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核心卡

特尔: 1998年建议执行的第三期报告 (2005))。

贸易法也禁止任何严重削弱澳大利亚市场竞争的兼并和收购。

某些企业的单方面行为也可能损害竞争,所以贸易法中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交易和控制转售价格的行为。

上述所有的行为和做法之所以被法律禁止,原因在于它们限制了竞争,带来了价格上升、创新停滞以及劣质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但是,如果某些不利于竞争的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净的公共利益,那么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将豁免这种行为。

违反竞争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严肃的处罚。企业的处罚可能高达一千万澳元,或者其不当行为所得的三倍罚款。如果无法确定不当行为所得,那么将处以该企业年营业额的10%的罚款。

澳大利亚政府目前正在推动相关的改革,计划对情节严重的卡特尔组织行为(例如操纵价格、串通投标和市场分配)引入刑事处罚。在新的规定中,相关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5年的入狱和220,000澳元的罚金。

政府干预,包括结构改革

全国竞争政策

1995年4月, 澳大利亚的各级政府之间就一项计划达成共识。该项雄心勃勃的计划旨在促进澳大利亚全国范围的竞争。澳大利亚政府就该项全国竞争政策进行了独立的质询。根据1993年8月的质询报告中的相关建议,全国竞争政策(NCP)的文件最终出炉。

全国竞争政策的基础是三项政府间协议:竞争原则协议、行为规范协议以及执行全国竞争政策和相关改革协议 (简称执行协议)。

这三项政府间协议:

·列出了各级政府在评估某项特定政策或者做法的成本和收益时应当考虑的“公共利益”因素;

·明确第三方对重大基础设施服务进行评估的相关安排(贸易法的IIIA 部分有相关的规定);

·推动州和领地政府把贸易法禁止的行为的适用范围推广到澳大利亚国内所有的企业;

·要求各政府通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其基于贸易法51条所订立的任何法规。第51条使州和领地政府能够豁免贸易法第四部分中所列出的禁止行为;

·提出全国电力、天然气、水务市场的改革任务以及全国道

路运输的监管改革任务;

·约定当州和领地政府在执行全国竞争政策和相关改革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时,联邦政府为其提供付款。

全国竞争政策的改革为澳大利亚的经济带来重要的积极影响。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研究表明该项改革至少促进澳大利亚的年度GDP增长2.5%或者200亿澳元。

全国竞争政策也使澳大利亚取得过去40年中最高的生产力增长率,同时平均每年增加澳大利亚家庭收入大约7,000澳元。

竞争中立

全国竞争政策改革要求澳大利亚各个政府制订并且实施政府所属企业的“竞争中立”政策。总体上,该项政策的原则是要求政府所属企业不因为其所有权而得到任何特别好处。如何法规,例如贸易法都同样地适用私营企业和政府所属企业。

该政策适用所有的政府所属企业和分支企业。这些企业都独立于政府控制,面临着潜在或者事实上的竞争者。

立法评审

在全国竞争政策下,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也需要对限制竞争的立法进行评审和修改。各级政府对涉及多项行业和产业的1700多条立法进行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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