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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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表

调查报告

编号:2016-4

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调查时间: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9日

承办人:吴金根、陆建中

当事人: 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

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嘉善县灵秀支路56号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吉能机械门口集体土地178.46平方米(0.27亩)建造停车场,构成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面积178.46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33.36平方米,耕地145.1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5、占地性质认定表;

6、占地地类认定表。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

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8.4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46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3.6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5.1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176.5元;二项共计人民币2510.1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

2016年1月29日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名称及编号:2016-4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时间: 2016年2月25日地点:国土局308会议室主持人:郑利平记录人:杨丽洁

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杨愉新(地籍、利用)、汪建明(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

案件承办人员:吴金根、陆建中

审理记录: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吉能机械门口集体土地178.46平方米(0.27亩)建造停车场,构成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面积178.46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33.36平方米,耕地145.10平方米。

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8.4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46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3.6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145.1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176.5元;二项共计人民币2510.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财政罚没款专户。

审理意见:郑利平:无不同意见;郑东英:无不同意见;怀林明;无不同意见;杨愉新:无不同意见;汪建明:无不同意见;陆建飞:无不同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按承办人员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签发:核稿: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罚告〔2016〕-4号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吉能机械门口集体土地178.46平方米建造停车场,构成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面积178.46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33.36平方米,耕地145.1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8.4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46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3.6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5.1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176.5元;二项共计人民币251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罚告〔2016〕-4号嘉善吉能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吉能机械门口集体土地178.46平方米建造停车场,构成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面积178.46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33.36平方米,耕地145.1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8.4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78.46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3.6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5.1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176.5元;二项共计人民币251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签发: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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