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三阶段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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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碳市场现状与趋势2011》表明,2010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30个国家运行,是全球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欧盟一直努力实现在2050年之前过渡到低碳社会的目标,并制定了欧盟2050路线图,包括减排80%—95%的长期目标。为此,欧盟将加强EUETS政策,并在EUETS未涵盖的部门采取“责任共担”政策。
EUETS第三阶段新政策
EUETS第三阶段从2013年到2020年,是实现欧盟2020年比1990年减排20%目标的最主要政策手段。为此,欧盟修订完善了EUETS指令,规定从2013年起:
欧盟范围内排放配额上限将在第二阶段年度上限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4%。在2020年,上限将达到比2005减排21%的目标。
更多排放配额将通过拍卖进行分配自2013年起,至少50%的配额将被拍卖,而在第二阶段,实际拍卖仅为3%。在欧盟很多成员国,电力部门的全部配额都将被拍卖。此举将提高EUETS的经济效率。
利用《京都议定书》下抵消额将被限制在不超过EUETS规定所需的减排额总量的50%。这一规定意味着欧盟自身将做出更大减排努力。
出于维护欧盟内部统一和公平考虑,12%拍卖配额的收入将分配给GDP较低的成员国。它们当中的大多数是新加入的东欧成员国。
欧盟成员国提议将拍卖所得的至少50%用于欧盟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出于国际竞争和泄漏的考虑,工业部门将在产品基准的基础上,获得免费配额。被视为具有显著碳泄漏(因碳价格而将生产转移至欧盟境外)风险的部门,将获得基准100%的免费配额;那些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碳泄漏风险的部门,将在2013年获得其基准的80%的免费配额,2020年减至30%,2027年减至0%。
第二阶段不超过3亿新加入者储备配额将被用于支持碳捕捉和封存技术的示范项目,以及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为减少监管负担,小型排放源和医院可以不纳入EUETS。
拍卖政策
在EUETS第二阶段(2008—2012年),绝大部分配额一直被免费分配。而自2013年第三阶段开始,拍卖将成为政府分配配额的默认方式,大约一半的配额将被拍卖。
2010年11月1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欧盟拍卖规则”,该规则作为欧盟范围内的规则,将决定第三阶段内每年的10亿配额如何进行分配。该规则为
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常规拍卖平台。据估计,第三阶段拍卖总配额中,最多将有60%通过常规拍卖平台进入市场。欧盟委员会还提议,将属于第三阶段的1.2亿配额提前到2012年拍卖。这将通过EUETS拍卖规则修正案的方式确定。目前,欧盟正在采购常规拍卖平台及拍卖监督系统,该监督系统将对各拍卖平台上进行的拍卖实施监督。
成员国也可指定其自有的拍卖平台,但必须在2011年2月18日前向欧盟委员会递交通知,且这些通知将由气候变化委员会投票决定。德国、波兰和英国已经通知欧盟委员会,其有意指定自有拍卖平台。
航空领域政策
航空排放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3%,主要来自欧盟成员国之间或欧盟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班。近年来,航空排放增长迅速。因此,欧盟计划从2012年起,将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飞或降落的国内和国际航班的排放纳入EUETS。EUETS每年将新增2亿额外配额,其中,82%将被免费分配给航空公司,15%将被拍卖,剩下的3%将被分配给特殊新加入者储备。
将航空纳入EUETS的举动引起了中国和美国等的反对。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代表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和美国联合航空公司,针对欧盟指令发起法律诉讼。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代表三家中国航空公司参与ATA的法律诉讼,并表示如果中国航线被要求参与EUETS,将采取报复性措施。
欧盟委员会针对航空指令规定:当非欧盟航空公司采取类似减排措施时,免除其在EUETS的减排任务。
责任共担政策
虽然EUETS对于欧盟完成中长期减排目标必不可少。但是在2008和2009年,受经济危机接近尾声、经济复苏、排放增加等原因,欧盟的年度排放目标却无法达成温室气体排放量反弹了3.3%,如果将新加入者计算进来,则年度整体排放增长高达3.5%。为了加强全社会减排力度,欧盟决定实行“责任共担”(effortsharing)政策,作为与EUETS互补的政策,为欧盟成员国在2013—2020年没有纳入EUETS的部门设立具有约束力的年度排放目标。在责任共担政策之下,成员国有责任订立并实施相关政策与手段,以限制EUETS未涵盖部门的排放。为此,欧盟成员国将在运输、建筑、农业、废物等部门实施补充措施。英国的补充措施已经在执行中。
在欧盟层面,EUETS未涵盖的部门将在2020年比2005年减排10%。责任共担目标因各成员国而不同,取决于其相对财富(GDP/资本)。丹麦、爱尔兰、卢森堡被要求的减排目标最高,保加利亚、拉脱维亚和罗马尼亚则被允许增加排放的目标最高。成本控制措施包括:允许成员国向其他欧盟成员国转让其部分年度排放配额,以及使用从联合履约(JI)和CDM获得的碳信用。
被要求必须减少EUETS未涵盖部门排放的成员国,或这些部门的排放被允许在2005年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成员国,可以使用额外的1%的CDM和JI 信用。这些信用仅可来自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不可储存、不可转让。上述成员国还应当至少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1.根据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成员国执行责任共担政策的总成本不低于GDP 的0.7%;
2.由于以人均GDP而非成本效率为基础设定目标,根据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成本增加至少为GDP的0.1%;
3.成员国责任共担政策范围内50%以上的排放与运输相关;
4.成员国可再生能源目标超过30%。
结语
合理、有效的未来政策对于确保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减排目标顺利达成至关重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正与其成员国制定一系列的未来政策,维护市场的运行与发展,并最终达成欧盟中长期减排目标。欧盟的这些未来政策也将为其他考虑建立碳市场的国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