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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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的评价,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职责、公开条件、严格程序、竞争上岗、分类考评、按岗聘任。

第三条公司职改办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与昆钢生产经营联系紧密的相关职业资格。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等同于相同或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聘任的职业资格外,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联系的相关职业资格,也可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聘任。

第五条以上所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职业资格需经公司职改办行文确认为准。

第二章聘任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两类:一类是竞岗聘任,一类为一般聘任。竞岗聘任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和竞聘达到岗位要求,由单位予以聘任享受相应薪酬待遇的聘任;一般聘任指是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经考核称职,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供条件的正常聘任。

第七条竞岗聘任需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岗位情况及要求进行竞争上岗,一经聘任享受相应岗位薪酬待遇;一般聘任无需做岗位设置,其聘任只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第八条竞岗聘任需规定相应的聘期年限,聘期届满后需重新考核聘任;一般聘任一年一聘,需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方能聘任。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新考核聘任。竞岗聘任的人员皆可一般聘任。

第九条竞岗聘任原则上需具有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任必须与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符。竞岗聘任与一般聘任都须由单位组织考核,对考核称职并被聘任者,皆发予聘书。

第十条以下所称聘任,不特殊标明的,均指竞岗聘任。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竞岗聘任应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岗位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事人结合、事职相符的原则。各单位要在对专业技术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归类的基础上,按需设岗,同时对少数需高级人才、特殊人才等才能胜任的岗位辅以必要空岗,宁缺毋滥。

(二)精简高效的原则。各岗位要尽可能满负荷、高效率,凡低一级岗位能够完成的职责不设高一级岗位;凡工作量不饱满的岗位要与相近业务归并设岗。

(三)总量控制和结构合理原则。在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综合调控下,充分体现各类职务系列的高、中、初级各档次结构比例的合理性。

(四)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设岗要从本单位整体工作考虑,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单位建设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十二条设置技术岗位应从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工作自身特性出发,不能把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和参考。各单位要以各类专业的技术工作岗位为对象,采用科学的方法,全面采集岗位信息,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岗位分析和岗位分类,制定出岗位说明书等人事管理文件。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科学地设置若干不同层次、不同内涵、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专业技术岗位体系,使专业技术人才的配置适应工作的实际需要,实现“人事相宜,人称其职,人尽其才”。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应细化到具体部门,定责定员,明确相应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

第四章聘任条件

第十五条竞岗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事业心强;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开展或完成公司及本单位安排的履职晋级传授任务或师带徒任务;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一般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批准的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或国家举办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者,可等同于相同或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三)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完成公司及本单位安排的履职晋级传授任务或师带徒任务;

(五)近五年年度履职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第五章聘任形式

第十七条竞岗聘任分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和不予聘任四种形式。

(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具备聘任基本条件的可同级聘任。

(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高聘职务时,其高聘职务的级别只能高于原专业职务一级。低职高聘人员除具备聘任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在本专业业务范围内能独挡一面,并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指导、解决技术难题。

3、履职当年,承担本单位某项技改技措或项目,效果明显;或在管理岗位上获得公司级(含公司级)以上管理创新奖项或科技成果的;有发明创造,申报专利成功的。

4、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三)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不具备相应级别的聘

任基本条件者,可高职低聘。

(四)不予聘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完不成工作任务;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相符;

5、聘任单位认为应该缓聘和不聘的。

第六章聘任管理及要求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六公开”,即规定公开、岗位公开、聘任条件公开、岗位职责公开、程序公开、聘任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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