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与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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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办法
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成本以学校提供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蓝本,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核算实际成本。
一、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成本包括人员支出、公共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个部分。
(1)人员支出
①工资薪金,是指学校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校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②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发生的福利费。
③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2)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是指学校为维持正常教学活动所发生和购买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
①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
②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
③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④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⑤交通费,指学校各类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⑥差旅费,指学校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出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⑦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⑧培训费,指学校各类培训支出。
⑨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⑩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⑪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
⑫物业管理费用,指学校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⑬维修费,指学校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⑭专用材料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实行“一费制”开支的书杂费)等。
⑮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⑯其他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等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其他支出等。
4、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是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和设备折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二、学生和教职工人数的范围和统计方法
(1)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上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总数与本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上年初学生数×8+本年初学生数×4)/12
(2)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实验室实验员、资料室资料员、电教室人员等;外聘教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按上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职工总数与本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职工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上年初教职工数×8+本年初教职工数×4)/12
三、支出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所占的百分比
(1)工资薪金的计算标准
学校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在一定时期相对固定,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学校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全额核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计提。其中工资总额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3)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4)招待费。招待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的%。未超过%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的核减支出。
(5)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部分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6)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均按10年)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提。
(7)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