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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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园区内的企业,可以以受让、租赁、作价出资或招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使用类型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 50年

卫生、体育用地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三条凡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凡在园区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

第五条凡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内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六条凡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2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8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七条对投资数额巨大的,或科技含量高的,或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中科院所属各所入驻园区项目,园区管委会无偿提供土地。

第八条土地出让价格按成本计算(征地及三通一平费用)为每亩5-6万元。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10-29万元的项目,由产业园管委会每亩按30-70%补贴。

第九条凡入驻园区企业,既可按上述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购买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同园区管委会协商,以土地作价招股。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凡入驻园区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两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属市、区收入的所有税收,由市、区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凡入驻园区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属市、区收入的所有税收,由市、区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凡入驻园区企业,试生产期满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即"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拥有专利技术、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留学、进修及留学归国人员均可以享受园区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引进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园区给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相关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对于来园区工作的两院院士等高级人才提供如下待遇:

(1)国家两院院士从事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园区管委会每月提供特殊津贴5000元;

(2)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管委会每月提供特殊津贴3000元;

(3)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归国留学人员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管委会每月提供特殊津贴2000元。

第十六条对第十五条所指的各类人才,凡临时居住的,免费提供公寓住房或周转房;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奖励100-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第十七条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突出贡献的各类高级管理人才,如在当地购买住房和交通工具,其费用可凭票据用五年内在园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抵扣。

第十八条园区设立专项科技奖励基金。对在园区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人才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园区领办或创办企业,除享受产业园的优惠政策外,还可申请并优先获得园区设立的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园为"无费园",免收一切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费用,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土地划拨等。

第二十一条凡入驻园区的项目,在管理服务方面实行"先建后办、一站配送式"服务,即:先建设后办理手续;投资商配合提供各种手续到园区、园区办好所有证件送上门。

第二十二条凡入驻园区的企业,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建设。物业管理方面,实行统一供给,统一价格,分表计费,按月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在环境服务方面,凡入驻园区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培植乔、灌、花、草相结合的占所占土地面积15-30%的绿化区。

第二十四条凡入驻园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科技人员,在产业园家属区(别墅区)统一居住,就医在定点医院免费治疗,孩子在定点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免费上学。

第二十五条对在园区注册登记的项目或企业,按计划进度建成投产后,以实际项目建设资金额,由园区管委会对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按超额累进的办法予以奖励。

(1)、凡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奖励;

(2)、凡项目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部分,按1.5%予以奖励;

(3)、凡项目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按上述条款受到奖励的市、区公务员,凡愿意捐献奖金用于产业园发展及其它公益事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刻碑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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