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来料检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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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使外购件和外协加工件之品质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其品质符合本厂之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于产品之外购物料和外协加工品以及其他耗辅材检验的质量控制工作人员。

3.0定义:

IQC:来料检验或来料检验工作人员;

CR:严重缺陷不符合项;

MA:主要缺陷不符合项;

MI:轻微缺陷不符合项。

4.0职责

4.1品管部:负责此文件的编制与修订,IQC工作的安排与绩效监督。

4.2 IQC:具体执行此文件,识别和记录来料品质问题,拒收不合格来料。

5.0流程图

6.0具体作业内容

6.1检验流程:

6.1.1仓管员收到来料后,根据供应商提交的《送货单》及采购部较发的《订购单》核对来料的名称、数量检查是否相符,点收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名同时将单转给IQC通知其进行来料检验.

6.1.2 IQC接到通知后进行初步的核对(货物种类、数量、型号、包装破损等),若为环保物料还需核对其供应商是否为合格供应商、物料的特性检测报告是否在有限期限内、包装上是否有环保标示等。

6.1.3准备检验样办、《来料检验接收规范》文件及相关的检验工夹具等,安排人员与场地进行检验;若是环保物料,须用专用的环保物料检验工夹具。

6.1.4抽样:按《AQL抽样计划应用指引》抽取检验样本,抽样要随机抽取,样本要求具有代表性。

6.1.5按《来料检验接收规范》文件要求或根据实物样办逐个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样本须作上记号或放置在不合格盘内,防止混淆。

6.1.6判定,对有问题的样本须根据《来料检验接收规范》文件要求来判定其问题之等级(即极严重,严重和轻微)。

6.1.7填写报表,将检验结果如实填在《IQC来料检验报告》上。

6.2检验结果的审核和批准:

6.2.1 IQC员对检验作初步判定后,将报告连同样本交品管部主管审核。

6.2.2品管部主管在审核时,须对以下内容作出审核:

6.2.2.1 IQC员检验的依据,如样本、《来料检验接收规范》等是否正确。

6.2.2.2 IQC员抽取的样品数量是否符合《AQL抽样计划应用指引》。

6.2.2.3 IQC员检查的项目是否正确和完备。

6.2.2.4 IQC员对次品的判定是否准确。

6.2.2.5 IQC员填写的《IQC来料检验报告》是否有误或漏填。

6.2.2.6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告,须作出纠正审核后签名保存;如在不符合项的性质与程度判定上存在不确定性时品管部可组织工程部作出综合评定。

6.3 标识:IQC员须根据批核结果及时对相应的来料作出品质状况标识(合格、不合格、返工、特采),具体按《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6.4 品质跟进:

6.4.1 对特采上线的物料品管部须跟进检查此批物料生成的半成品与成品的质量问题。

6.4.2 对于返工拣用的物料品管部须跟进其拣用与使用之后的质量情况。

6.4.3 对于退货的物料,须将不良样办或图片转呈采购员与供应商联系。

6.5《品质异常联络单》的发出:

6.5.1外协加工单位送交的产品检验不合格作出退货处理的或月累计超过2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须向相关加工单位发出《品质异常联络单》。

6.5.2 外购件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判定不合格而退货的,IQC须向该生产商发出《品质异常联络单》。

6.6 仓储物料的检验:仓储物料超过要求保存期限的,相关仓管员须填写《过期物料检验申请单》,IQC员须根据申请单所列重新进行检验,其具体操作按“6.1及6.2”的规定制行。

6.7 检验报告的分发:

6.7.1 经检验为合格之检验报告,其正本交品管部整理入档,其余两份(或正本

复印件)分别给采购员/PMC与货仓。

6.7.2 经检验为不合格之检验报告,正本交品管部整理入档,其余两份(或正本复印件)分别给采购员/PMC和货仓,并复印一份给供应商;若经批准特采、拣用或加工使用等,还须复印两份其中一份给使用该物料的车间,另一份给负责该车间的品质检验人员。

6.8数据统计与分析:品管部需在每月2号之前对上个月所有供应商的物料检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应的表单记录呈递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再存档保留,品质部将据此作为供应商评审时候的重要依据,从而做出相应的决定(具体细则可参考《供应商评审控制程序》)。

7.0相关文件

《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PYF/QC-QP-04)

《供应商评审控制程序》(PYF/PPMC-QP-04)

《来料检验接收规范》(PYF/QC-SOP-04)

《AQL抽样计划应用指引》(PYF/QC-SOP-05)

8.0支持表格

《订购单》(PYF/PPMC-QP-03/FM-001)

《IQC来料检验报告》(PYF/QC-SOP-01/FM-001)

《品质异常联络单》(PYF/QC-QP-01/FM-001)

《过期物料检验申请单》(PYF/QC-SOP-01/FM-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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