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议解决的。
• 1960年中国与缅甸边界条约的换文规定, • “由一方移交给另一方的地区的居民,在移交后,应当被确
认为该地区所属一方的公民;
• 如果有人不愿意,可在条约生效后一年内声明选择原来一方
的国籍,并可在两年内迁入原来一方的境内居住。”
• 1962年中国与尼泊尔也有类似的规定。
国籍的丧失
• 自愿丧失国籍,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 • 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但
由于收养。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 的被收养人为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 的国家的收养人所收养,就产生无国籍人。
无国籍二
由于剥夺。 某些国家的国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剥夺国籍的条款。 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了国籍,在未取得新 国籍之前,他就是一个无国籍人。
现在多数国家对无国籍人通常给予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但当他的利益遭到侵害时,他不能请求任何国家给 予外交保护,而任何国家也不会给予外交保护。 无国籍人是不能享受根据互惠原则给予某些特定国家 的公民的优惠待遇。
原始国籍二
2.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 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 而不问他的父母属于哪国国籍。
3.混合原则, 血统关系和出生地都是决定国籍的根据。 有的以血统原则为主,以出生地原则为辅,而 有的则平衡地兼采两种原则。
入籍(继有国籍)
• 因婚姻、收养、领土变更等取得某国国籍 • 自愿申请入籍, • 由于婚姻入籍,一国民与他国国民结婚而取得他国国籍,三种

• 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
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 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 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 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 能以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 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 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引 渡 规 则
庇护(领土庇护 )
入境
•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
外国人入境。 • 在现代国际社会里,各国在互惠的基础上 都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而入境的, • 但一般都要求持有护照和经过签证。 • 有些国家,他们之间在互惠的基础上,通 过协议,互免签证。
• 外国人可以根据东道国的法律作短期、长期

或永久居留。 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由接受国自行决定
收养入籍,
• 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儿
童为养子女,使被收养的儿童取得收养者 国家的国籍。 • 各国的法律有三种情形: A、收养影响国籍,取得本国国籍。 B、收养不影响国籍,即养子女不取得养 父母所属国的国籍。 C、养父母所属国可以按优惠的条件给被 收养人以该国国籍。
交换领土入籍
• 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是否随领土的交换而变更,依双方的协
• 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就处于本国公民的地位, • 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 • 外国人不能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担本国公
• •
民的义务,包括外国人不能承担的服兵役义务, 国家对侨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有权予以外交保护,并 且有义务接纳其回国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处于外国 人地位,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本国人 是有区别的,国家对于外国人,既无权予以外交保 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
• 国家准许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入境
• • •
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 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是否给予庇护,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自行决定
不得庇护情形
• 联合国大会1967年通过的《领土的庇护宣
言》:凡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 害人类罪之人”,海盗、贩毒、贩奴等罪 犯,一般公认的刑事罪犯,不在庇护之列。 • 外交庇护,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 舰和商船内给避难者以庇护, • 现代国际法并不承认这种庇护。
双重国籍解决--双边条约
如1955年中国与印尼签定《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 规定,在条约生效后两年内,根据本人自愿从中国、 印尼选择一个;到期未作选择,如果其本人的父亲 是中国人的后裔,视其为选择了中国国籍,反之, 视其为选择了印尼国籍;以后按照父系血统原则赋 予出生国籍。1960年12月中国与印尼订立了《关于 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但印尼于1969 年4月单方面废除了该条约。 中国与马来西亚(1974年5月31日)、菲律宾(1975 年6月9日)、泰国(1975年7月1日)签定的建交联 合公报, 规定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当地国籍的华侨,自动失去中 国国籍。1957年中蒙议定“中蒙公民婚后所生子女 未满18岁时,其国籍由父母协商决定;18岁后由子 女自己决定。”
即丧失中国国籍
• 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பைடு நூலகம்复
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
中 国 国 籍 法 三



义相结合原则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 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采取的是血统主义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条规定 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 我国采取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原则,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 辅的。
由于入籍。各国对入籍的规定不同,也可能产生 双重国籍。 由于认领,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的后果
不正常现象 1.使个人陷入困难境地,同时效忠于两个国 籍国,同时承担两个国籍国法律的义务。
2.引起国家间的纠纷。 3.给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带来不便。
双重国籍的解决
1.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 籍的条款, 如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 国籍”。 1956年7月1日周恩来总理明确表示, “任何居住在新加坡的中国人,只要他们自愿地取 得新加坡公民资格,就不再有中国公民资格”。
• 任何外国人没有主张接受国必须准予居留的
居 留

权利, 任何国家也不能主张它的国民有在外国领土 内居住的权利。
居留权利与义务
•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东道国的法律

规定, 国际实践: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 产权、著作权、 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 姻家庭权和继承权)和诉讼权等,一般都受到东 道国的保护。 本国人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人一般不能享受的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 交纳捐税,接受东道国的属地管辖。 但外国人一般没有兵役的义务。
引渡
• 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
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 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 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 担了这种义务 • 政治犯不引渡,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 •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 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 成的一项原则。
中 国 • 国 籍 法

•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 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
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 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 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 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二
• 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不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 --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外国人的法律责任
• 外国人处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之下,他必
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法令。 • 同时外国人处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 他仍然负有效忠本国的义务, • 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用尽当地救济 方法未获解决时,可以获得本国的外交保 护。
个人
• 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 一国如何处理对待在其境内的外国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入境、出境) • 一国如何保护在国外的本国人? (外交保护及其规则) • 引渡与庇护 • 确定个人的国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出发点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一国规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 • 是一国的主权范围之事,别国无权干涉。 • 东道国必须顾及:
• •
外国人待遇
• 国民待遇: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 •
• •
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一定范围、互惠原 则、 最惠国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国民或法人在该国的待遇 互惠待遇: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 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差别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 遇,或给予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引 渡 规 则•
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 •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 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 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 第三国的国民 ; 引渡程序,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通过外交途径 办理 4、引渡的效果,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 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如果以 另外的罪名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国是有抗议 的权利的。
国籍的取得
• 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有两种方式: • 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 • 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 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 • 各国国籍立法采取的立法原则不相同
原 始 国 籍
1.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 • 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 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 还是国外,当然具有本国国籍, 但中国规定,如果本国人所生的子女, 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 国籍。 又分为单系血统原则(父系血统原 则):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 双系血统原则,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其子 女国籍
• 国籍 •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 • 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
律联系
国 籍 制 度 的 意 义
• 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 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
• 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 都必须根据国籍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
• 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
外 交 保 护
益所进行的保护 • 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 外交保护 • 国家属人优越权的表现之一 • 外 交 保 护 必 须 具 备 两 个 基 本 件 : --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一个国家有权拒绝外国对自己的国民的保护。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条件 , 可 以 通 过 国 际 条 约 排 除
• •

出境
• 只要符合出境的规定,所在国就应允许他出境。 •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 •
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交纳的捐税,办理了 出境手续。 对于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按照东道国法律的 规定,带走其合法财产。 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 逐出境。

是各国国籍法都规定一些退籍的条件。中国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在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国籍,丧失未选择的 国籍
• 非自愿丧失国籍,法定原因而非本人自愿丧失本
国国籍,主要是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 认领和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籍。
双 重 国 籍
由于出生,各国对因出生而赋予国籍所采取的原 则不同就产生双重国籍。 由于婚姻,各国对女子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影响其 国籍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妇女就可能 由于婚姻取得双重国籍。 由于收养,各国对收养外国人是否影响该外国人 的国籍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
情形 • A、无条件的妻随夫籍 B、妻随夫籍的原则: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无条件地取 得本国国籍;女子国籍独立的原则: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 不必然变更国籍。 C、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原则上取得本国国籍,但有一 定条件;而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原则上丧失本国国籍 • 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男女平等和妇女国籍独立的原则,规定婚 姻不影响国籍。
2.
双重国籍解决国际公约
为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国际上签订了一些国际公约。 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和减少双 重国籍问题起到一定作用。
由于出生。一对无国籍的夫妇在采取纯血统主 义的国家所生的子女,一对采取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夫妇,在采取纯血统主义国家所生的 子女。
无 国 籍
由于婚姻。一个采取婚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 家的女子与一个采取婚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 国家的男子结婚,就会产生无国籍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