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1.外国人的范围
2.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1)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禁止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双重
申请机关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国籍的取得(1)出生取得①原则: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②血统主义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原则上都具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申请入籍①由公安部审查批准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的丧失(1)原则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2)申请丧失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3)自动丧失已定居外国+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4)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冲突(1)积极冲突①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②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2)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②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准出境③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法院不准出境的,方能禁止其出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1)出入境管理机构①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②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③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签证①种类②免签③拒签(3)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①非法入境②非法居留③非法工作(4)出境①限制出境②强制出境外交保护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保护条件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②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③外交保护开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引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引渡主体:国家②应当拒绝③引渡程序:联系机关;决策机关④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联合国两公约中的引渡规则①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③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④保留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对死刑犯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⑤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庇护制度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构成要件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无权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2.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 3.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 ; 4.外国人的出境 ; 5.对外国人的处罚 。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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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保护
1、概念和性质:
•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并且 依据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任何救济 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 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 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
(一)入境
•
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1. 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
互惠关系。
•
2. 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
3.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
•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国家可以拒绝某类外国人入境。
•
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三、国籍法
• 国籍法是国内法
• 国籍法,是指各国确定谁可以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是它的国民或公民的 法律,其主要内容不外乎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 各国国籍法的立法方式 • 1.在宪法中规定。最早是法国1791年宪法; • 2.单行法方式。当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最早是1842年12月31日普鲁
士的国籍法。 • 关于国籍的公约 • 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海牙公约》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籍 –(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 –(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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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引渡(extradition, rendition)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全部责任。
(五)卡沃尔主义
四、中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有关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立法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理制度
➢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
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大纲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法律意义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 位的重要依据。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回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人权
国际人权公约
集体人权
国罪际、犯灭罪 种公 罪约:战国争家享有惩治国际罪行的权利 负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义务
个人享有国际公约赋予的基本权利
承担不犯国际罪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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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7条和附件第38条 规定,个人可以和国家一道参与国际海洋区域的勘探 和开发活动,允许他们进入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 分庭成为诉讼当事方。
这一学说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如今大多数 欧美国际法学家都持这一学说。
劳特派特在其修订的第八版《奥本海国际法》中指 出“虽然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然而国家可以把 个人和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具有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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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尽管主流学界仍坚持个人不是国际法的 主体,但亦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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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享有国际法的保护,是国家间自愿协议的结 果。赋予并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条约义 务,因而国家才是国际人权条约的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个人只是直接受益者。
国家承担条约义务并不能作为抹杀个人享有权利 的理由。权利既然赋予个人,个人就是权利的直 接承受者。 个人在此限度内的国际法主体地 位 。?权利义务一致性
在国际人权法上,个人不再完全依附于自己的国家, 他们可以在其本国侵犯了其基本权利和自由时在国 际上对其本国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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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如果任何个人、非 政府组织、个人组织宣称一个缔约国侵犯了其公约和 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是受害者,则法院可以受 理该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的申请。缔约国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此权利的行使。”但法院受理的条 件是该事项已经用尽国内救济方式。
国际法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 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梁西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 施惠国给予其邻国的优惠待遇 ► 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
体内的优惠待遇 ► 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其他发 达国家不得要求最惠国待遇 ► 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 情形
互惠待遇 reciprocal treatment
►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
三、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则 四、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指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 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民身 份。
单系血统
血统原则
❒出生取得国籍
出生地原则
双系血统 剥 夺 国 籍
混合原则
申请入籍 婚 姻 养
❒加入取得国籍
收
交换领土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 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 丁两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 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3 请求引渡的主体 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切对犯罪具有管 辖权的国家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 (1)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2)罪犯国籍所属国 (3)受害国 (4)罪犯所在国以外的所有国家
4 可引渡的罪行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 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5 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6 引渡的程序 ► 提出引渡请求 ► 双重审查原则 ► 引渡的执行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 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 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 际法上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 正确的?
国际法04
3、中国有关庇护和引渡的实践 A、庇护 尽管中国对遭受迫害的外国人进行领土庇 护,但很长时期在国内立法中并没有使用“庇 护”这一概念。1982年宪法对庇护权予以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 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B、引渡 (赖昌星“死刑犯不引渡”) 中国自1993年8月26日和泰国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以来,已 相继和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 等国缔结了引渡的双边条约。 中国在未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之前,已参加了一系列含有 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例如: 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 公约》;1988年12月20日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物公约》 有公约则按照公约。例如: 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 振海以暴力劫持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客机到日本。尽管中 日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但上述公约可以作为引渡张振海的 法律根据。日本于1990年4月28日同意中国的请求将张振海引 渡给中国。 在缺乏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引渡。 例如,1989年8月10日,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在菲律宾移 民局等有关方面的合作下,将在中国犯罪后潜逃至菲律宾马尼 拉的中国公民张振忠从菲律宾引渡回国交付审判。
3、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所谓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 国民待遇 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 最惠国待遇 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 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 所谓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不同的 差别待遇 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上的个人精选课件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 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2. 外国人的居留。 3. 外国人的旅行。 4. 外国人的出境。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1)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
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1)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因而自动地丧 失原有的国籍。
(2)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 夺国籍。
(二)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 新取得该国籍。主要有两种程序:
1. 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2. 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 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2. 无国籍人受到居住国的不公正待遇或迫 害时,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为他提供外交保 护。
3. 目前,采取混合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 的国内立法,具有防止国籍抵触的效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 国籍。
(二)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
(三)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 入籍。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 同的待遇。如欧盟的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 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有很大的区别。
(四)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 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以该外国给予本国 公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为前提。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
1. 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 则性规定。
(一)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 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1.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 差异造成的。
第八章-国际人权法案例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含义 国际人权法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尊重、促 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 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 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人道主义法)。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2、禁止奴隶贸易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有 关奴隶问题的国际条约都有一些 共同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即只 禁止奴隶贸易,却并没有禁止奴 隶制,都没有对奴隶制或奴隶贸 易本身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第一 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在禁止 奴隶制度方面有了重要的发展, 1926年《国际禁奴公约》首次 对奴隶制下了定义。
(special procedures)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专题报告(thematic mandates)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 秘书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职能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改革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第六十届联大 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 倒性多数的表决结果通过第60/251号 决议(A/RES/60251),决定在日内 瓦设立一个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 员会,后者于2006年6月16日被解散。 人权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联合国 大会的下设机构。人权委员会是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的下设机构。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三、其他国际人权公约 1、1926年《禁奴公约》 2、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3、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5、 1973年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 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备受。
本文将从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能力。
根据国际法,个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二是具有法律人格,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在国际法上,个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元首、政府高级官员和外交代表等具有官方身份的个人,他们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民间个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也可能享有某些国际权利和承担某些国际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
在某国与另一国的边界争端中,双方均声称对一块领土拥有主权。
为了解决争端,两国决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由于该争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双方决定成立一个由民间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对边界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为双方谈判提供参考。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组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他们具有民间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事务中,个人的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鼓励个人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国际权益问题逐渐受到。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间争端可能涉及到个人权益。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外交保护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
(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
➢被捕侨民应有机会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交谈。 ➢审判外国被告时,应保证其。 ➢侨民的财产若被侨居国无偿征用,外交代表应建议他采取侨民国国内法律的补救方法, 以求得一定的补偿。 ➢本国侨民遭到侨居国的个人或组织的暴力攻击时,如果侨民国有关机关不尽力采取保护 性措施,外交代表可向有关当局进行交涉,要求赔偿。 ➢本国侨民如受到侨居国的歧视性待遇,遭驱赶或迫害时,外交代表应当提出抗议,要求 侨居国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保证侨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否则须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
规定此外,我国遵行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庇护外国人的规定。
第四节 难民
一、难民和国际难民法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由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 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 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广义上的难民指因政 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 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8国际法上的个人
,修改,国籍,中国,明星,外国,户口,
不知道为什么,如今国人都喜欢使用外国国籍,你比如这些个名演员名导演什么的...
徐帆 加拿大国籍
许晴 日本国籍
胡兵 泰国国籍
蒋雯丽 美国国籍
李连杰 美国国籍
王姬 美国国籍
宁静 美国国籍
蒋大为 加拿大国籍
苏瑾 新西兰国籍
斯琴高娃 瑞士国籍
韦唯 德国国籍
Since stateless individuals do not passess a
nationality, the principal link by which they could derive benefit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is missing. They may, therefore lack the possibility of diplomatic protection or of international claims being presented in respect of harm suffered by them at the hands of a state. In practice, stateless individuals are in most states treated more or less as though they were nationals of foreign states.
ii. The state of which a particular person is a
national may become responsible to another state if it has failed in its duty of preventing certain wrongful acts committed by this person or of punishing him after these wrongful acts are committed. iii. Generally, a state does not refuse to receive back on its territory its own nationals.
国际法上的个人(上)
国 际 法 学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2003年8月25日,巴西的里约热内卢 年 月 日 机场, 岁的陈建湛携带三万美圆现金 机场,46岁的陈建湛携带三万美圆现金 准备前往美国, 准备前往美国,由于在登机前没有按照 规定向当局进行申报,陈被逮捕, 规定向当局进行申报,陈被逮捕,悲剧 从此发生。他在巴西已经生活了20多年 多年, 从此发生。他在巴西已经生活了 多年, 并已加入巴西籍。两年前举家赴美定居。 并已加入巴西籍。两年前举家赴美定居。 这次赴美据说是为了办理移民美国的手 续。8月26日,他被送往一家监狱。同 月 日 他被送往一家监狱。 牢房的犯人说他被送来时身上已经有了 明显的伤痕。 月 日 明显的伤痕。8月27日,他晕倒在牢房 日不治身亡。 里。9月4日不治身亡。 月 日不治身亡 海外华人权益和安全的问题, 海外华人权益和安全的问题,第一次清 晰地暴露在世人的面前。
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 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其效力 是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 是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 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但 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 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女子 国籍独立以及国籍不能强制给 予等原则出发, 予等原则出发,配偶一方改变 国籍不应直接影响另一方的国 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 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 籍。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 受到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受到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011-12-17 6
对于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对于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或无国籍人 要具备两个前提,符合三个条件。 要具备两个前提,符合三个条件。 前提是: 前提是: 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1、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条件是: 条件是: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本人定居在中国; 2、本人定居在中国; 有其他正当理由。如政治避难。 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政治避难。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县、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县、市公安机关 和外交代表机关与领事机关。 和外交代表机关与领事机关。批准权属 于公安部。(不得保留外国籍)(张山) 。(不得保留外国籍)(张山 于公安部。(不得保留外国籍)(张山)
国际法上的个人ppt课件
国际法上的个人
1
因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个人与某国国民结婚而获得该
国国籍。
2
因收养取得国籍是指儿童被某国国民收养而获得该国 国籍
3
因认知取得国籍,通常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 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
4
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一般是指国家领土割让或 合并的事实使被继承国的国民获得继承国的国籍
5
因申请入籍取得国籍,是指个人申请加入某国国籍
1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 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 ,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 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 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 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 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 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
获得许可而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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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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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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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 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 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 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 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 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 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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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 多重国籍(multiple nationality)
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statelessness)
解决途径 国内立法 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 籍或无国籍现象,适用“国籍唯一原则”。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关于解决国籍冲突的公约主要有:1930年《关 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 《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议定 书》、1930年《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 书》、1930年《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地位的公约》、1957年 《关于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关于减 少无国籍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 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 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国公民,本 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 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国籍。
国家也有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权利,称 为属人管辖权,亦称属人优越权。处于一国境 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 也要服从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外国人入境。 在现 代国际社会,各国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 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入境的,但一 般都要求其持有护照和经过签证。也有 些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协议, 互免签证。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
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申请入籍;婚姻入籍;收养或认领非婚生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 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 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 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 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 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 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 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外国人的管辖权称为属地管 辖权,亦称属地优越权。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
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
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 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 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 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 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 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 领事机关。
外国人居留 根据居留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 规定,在该国作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出境 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 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 务,交清应该交纳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 将其驱逐出境。不过,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力, 否则将会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和报复,并引 起国际责任。
四、中国的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主要内容如下:
各族人民平等的具有中国国籍 男女国籍平等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减少和防止无国籍人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决定入籍和出籍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的规定
国籍的积极冲突
1.一个人同时既具内国国籍,又具外国 国籍,普遍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 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外国国籍时,主 要有3种作法:(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 优先;(3)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 先。
对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当事人 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 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 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无法确定或没有 居所,多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
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采 用了这一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一般地, 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 治权利方面。如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 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 役的义务。此外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等方面的考 虑,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也可能作出某些限制。包 括:有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某些职业或担任某 些职务或不得从事某些方面的经营活动;有些国家对 外国人的居住和旅行有某些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