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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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 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
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 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 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 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 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 这的人了
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 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 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 ),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 为巴西的公民。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有些国家以 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有些 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 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有些国家则平衡的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 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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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丧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恢复
1、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地取得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出生地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出生者的国籍, 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 家之国籍法规定, 只要是其国民所生 子女就都赋予该国 国籍。
以出生者的出生地 决定其国籍。即只 要在其领土内出生 就具有该国国籍, 而不论出生者的父 母是否属于该国国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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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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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国籍的取得(1)出生取得①原则: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②血统主义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原则上都具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申请入籍①由公安部审查批准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的丧失(1)原则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2)申请丧失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3)自动丧失已定居外国+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4)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冲突(1)积极冲突①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②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2)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②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准出境③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法院不准出境的,方能禁止其出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1)出入境管理机构①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②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③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签证①种类②免签③拒签(3)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①非法入境②非法居留③非法工作(4)出境①限制出境②强制出境外交保护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保护条件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②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③外交保护开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引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引渡主体:国家②应当拒绝③引渡程序:联系机关;决策机关④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联合国两公约中的引渡规则①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③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④保留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对死刑犯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⑤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庇护制度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构成要件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无权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国际法上的个人3

国际法上的个人3

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4.★★★★★中国的国籍制度(法条均为《国籍法》)【例题·不定项】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1-92)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疑编号50603603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

选项A 、B 错误。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

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疑编号50603603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历来备受争议。

然而,自联合国宣言的颁布以来,在国际法中个人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生命体,其人权与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

联合国宣言确认了人类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承认了个人的发展和尊严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可忽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公约,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财产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权利,它们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组织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个人的保护和安全上。

国际法通过国际人道法、难民法等规定,确保了个人在战争、冲突、人道主义危机和逃离暴力等情况下的安全和保护。

例如,红十字会、难民署等国际组织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此外,对于个人无法自卫的情况,例如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破坏等,国际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表现在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上。

个人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跨国企业的员工、旅游者、艺术家和学者等等。

个人的移民、学习、旅游和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是国际化的体现。

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对国际经济、文化、科技和政治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个人也是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参与者,个人的参与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除此之外,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经历了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国籍、领土、外交和战争等方面的争端就涉及到个人的地位问题。

另外,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自主权,而其与个人的关系则涉及到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这个应该如何实现,仍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合来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其自身权利、国际安全和保护、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国际法中的个人

国际法中的个人

其内容由外国人所在国 和外国人国籍国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 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 以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 一般原则 (一)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 (二)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 标准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是 指一国对本国境内长期居 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 和义务。
(3)引渡对象的移交, 即在被请求国同意引渡的 情况下,由被请求国的有 关机关于一定时间和地点 将引渡对象移交给请求国 的有关人员。
(五)引渡的效果: 对于引渡至本国的有关个 人,请求国原则上只能以引渡 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名的 刑期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将 该人引渡给第三国 。 这叫特定/专一原则。
二、关于国籍问题的法律规 则: 国籍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属 于一国主权,但人与人的关系会 涉及国与国的关系.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 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 指个人作为一国国民的资 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一事实而 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 要的取得方式,以这种方 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始 国籍或出生国籍。
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 的法律依据 (二)外国人在华的入境、 居留和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通常是 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 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 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 1、国际条约:(1)双边的引 渡条约或含有引渡规定的刑事 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一般 会对引渡问题作出全面而集体 的规定,是引渡最主要的国际 法依据。
(二)国籍的丧失:是 指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丧失 其作为一国国民的资格。 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 愿丧失。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标题: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在国际法上,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逐渐凸显,其权利与义务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而个人仅仅是国家的附属对象。

然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不受国家界限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的设立和运行也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使个人可以直接面对国际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诸如生存权、个人尊严权、自由和安全权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得到国际法的明文规定和保护。

同时,个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也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不参与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人类道德和国际法的行为。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于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际犯罪责任。

个人应当承担起对国际法的遵守责任,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规则和标准。

同时,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还可能因为涉嫌或实施了国际犯罪而受到国际法庭的追究和判决,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罪等。

总的来说,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和认可。

个人在国际法上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其他实体:除了自然人外,其他实体如法人、公司等也具有国籍和居留权,其权 利和义务也受到国际法的规定。
自然人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定义和 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权利和 义务
自然人法律保护 的国际法和国内 法规定
自然人法律保护 的实践案例
法人的法律保护
法人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 产权等
法律责任:法人需承担的法律 义务和责任
国际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 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 所
自然人的法权利与义务 法人的法律责任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其他实体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作 为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行为承担责 任
国际组织责任:国 际组织作为国际法 主体,对其国际行 为承担责任
个人责任:个人作 为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行为承担责 任
跨国公司责任:跨 国公司作为国际法 主体,对其国际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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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 上的个人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国际法上个人的定义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和居留权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概念:指具有自然生理特征的人,包括儿童、成人、老人等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其他实体的定义
自然人:具有自然生理特征的人,包括儿童、青年、成年人等 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包括公司、政府、国际组织等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包括合伙、社团、协会等 外国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等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 “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差别待遇 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外 国人之间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包括: 1、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在 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国民或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不能因种族、 宗教、政治等原因实行歧视待遇,否 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 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国籍之间 的纠纷。因此,为避免产生国籍冲突,国际社会缔 结了一系列公约对此加以规范,主要有: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 及两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公约》
→例外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 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 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 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六)引渡程序: 外交途径;公安机关或警察机关执行 (七)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不得转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第一节 国 籍
双系血统主义:指父母双方国籍都可对子女 的国籍具有决定作用。
单系血统主义: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 的国籍,亦可称为父系血统主义。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发展。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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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确定了单独的人在国际上的地位,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联合体。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和古希腊,对个人权利
的保护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

自古以来,个人都被认为是有权和义务
的主体,具有拥有物权,进行侵权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资格。

现行国际法赋予了个人一些权利和豁免,如基本人权,自由和安全,保护性待遇,司法保护和考虑。

特别是,国际法上个人被赋予了
抗辩权,即当他们面对任何指控时,他们有权向法庭辩解并提出论点。

此外,国际法还保证个人的财产权的有效性和不可侵占性。

此外,个人在国际法上还有义务。

例如,国际法声明了个人对国
家和国际秩序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法也规
定了个人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社会风俗的义务,以建立和维护尊重和
和平的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法认可和保护个人的责任,以及基本权利。

国际
法确保个人享有司法保护和合法的权利,并使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维
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 留资格。 ➢ 外国人出境,应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 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 许,方可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引渡(extradition, rendition)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全部责任。
(五)卡沃尔主义
四、中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有关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立法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理制度
➢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
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大纲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法律意义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 位的重要依据。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回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在国际法上,个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

一般来说,国际法是指
由政府间的国际条约,护照和外交安排,以及国际组织的约定等组成
的一个体系,它对个人的影响有三个方面:关系权利、基本权利和应
当尊重的义务。

首先,国际法规定个人与国家,实体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权利。

例如,个人可以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利,包括移民权,公民权,新移民等。

此外,个人还可以在国际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包括在国际会议
中的参与权,获得国际司法权利,以及在国际组织中拥有特殊行政权
利等。

其次,国际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例如,在国际法中,每个人
都享有生命、自由、安全和处分权,这些权利在许多国际公约中得到
了明确保障。

另外,个人还享有基本的商业权利,包括财产权、公民权,合同权,以及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权等。

最后,国际法还规定个人必须尊重的义务。

例如,个人必须遵守
国际法所确立的政府间协议,例如国际人权公约,不能大面积破坏海
洋和环境,不能煽动战争、民族仇恨等。

另外,个人还有责任为社会
和国家创造更多的福祉,必须对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并尊重他人
的权利和尊严。

总而言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

国际上每个人
都享有特定的关系权利,基本权利和应当尊重的义务。

要想实现真正
的全球公正,就必须落实国际法,让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备受。

本文将从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能力。

根据国际法,个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二是具有法律人格,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在国际法上,个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元首、政府高级官员和外交代表等具有官方身份的个人,他们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民间个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也可能享有某些国际权利和承担某些国际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

在某国与另一国的边界争端中,双方均声称对一块领土拥有主权。

为了解决争端,两国决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由于该争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双方决定成立一个由民间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对边界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为双方谈判提供参考。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组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他们具有民间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事务中,个人的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鼓励个人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国际权益问题逐渐受到。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间争端可能涉及到个人权益。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外交保护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
(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
➢被捕侨民应有机会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交谈。 ➢审判外国被告时,应保证其。 ➢侨民的财产若被侨居国无偿征用,外交代表应建议他采取侨民国国内法律的补救方法, 以求得一定的补偿。 ➢本国侨民遭到侨居国的个人或组织的暴力攻击时,如果侨民国有关机关不尽力采取保护 性措施,外交代表可向有关当局进行交涉,要求赔偿。 ➢本国侨民如受到侨居国的歧视性待遇,遭驱赶或迫害时,外交代表应当提出抗议,要求 侨居国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保证侨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否则须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
规定此外,我国遵行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庇护外国人的规定。
第四节 难民
一、难民和国际难民法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由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 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 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广义上的难民指因政 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 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国籍 (一)国籍概念及作用 国籍是指个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 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 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 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 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 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 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 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 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二)难民地位

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 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 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 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 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 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 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 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 2.难民待遇的原则 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四、难民

(一)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 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 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 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 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 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 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 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 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 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 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 个人

CONTENCT

•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问题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际保护
01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是国际法最基本 的主体之一。
自然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包括生 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THANK YOU
感谢聆听
遵守法律
法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权利与义务
代表国家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国家对 外关系的代表,有权代表国家
进行外交活动。
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义务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政策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制定 国家政策,指导国家的发展方 向。
平等权
在国际法上,自然人应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得因种族 、性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或排斥。
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营权
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 享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社会责任
法人应履行பைடு நூலகம்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员工权益 、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等。
财产权
法人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保 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法人的国际保护
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的国籍是指法人所属的国家。法人的国籍可以通过注册 地、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或股东国籍等方式确定。
法人权利与义务
法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如从事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经 济合作等。同时,法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如遵守国 际法规定、尊重他国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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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尽当地救济 案例
安巴蒂洛斯案
1919年希腊人安巴蒂洛斯和英国政府签订了购 买九艘蒸汽船的合同,然后开始建造。由于某些船 舶没有按时交货,其他两艘汽船的购买合同又被取 消,安巴蒂洛斯依照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仲裁委员会一致认为,当地救济不仅包括法 院和法庭,还包括国内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便利。 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安巴蒂洛斯没有请求重要的证 人莱恩少校出庭作证,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定其没有 用尽当地救济,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予引渡的情况
❒军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死刑; 缺席判决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 被请求国正在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 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或作 出了判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 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依请求 国或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 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免;基于被请求引渡 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人道主义考 虑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一、概念
国籍(nationality)
❒ 法律资格或法律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出生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出生地原则
单系血统 双系血统 剥 夺 国 籍
申请入籍
❒加入取得国籍
婚 收
姻 养
交换领土
三、国籍冲突
→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 多重国籍 → 消极冲突 ❒ 无国籍 → 解决途径 ❒ 国内法 ❒ 双边或多边条约
案例
诺特鲍姆案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 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 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 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但在1939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 一个多月后,诺特鲍姆根据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法取得了该国 的国籍。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 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 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 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 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 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 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 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 到列国居住。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 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
(四)我国引渡实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渡)
(1)准予引渡
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 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 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 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斯密斯是被判企图谋杀罪的。因此,不在引渡 例外之列。但他可以利用第3(a)条,把引渡请求 说成是“以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对 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若予以引渡,他将因种 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 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 英国请求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把斯密斯引渡回 英国继续服刑。地区法院经过多次审讯后,认为斯 密斯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补充条约》第3(a)条的 要求,地区法院拒绝了英国的引渡请求。英国再向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引渡请求,巡回法院接 受上诉,对地区法院的原判进行复审。巡回法院终 于推翻原判同意予以引渡。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
经济和贸易领域
差别待遇
合理的差别
案例
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
(一)1986年7月23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 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约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故意进入 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了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北京市国 家安全局在查明情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 恩斯驱逐出境,伯恩斯已于7月23日离境。 (二)1987年1月26日,外交部新闻司在北京宣布,根据我 国的国家安全部掌握的确凿证据,法新社驻北京记者麦乐仁 最近进行了与其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有损于中、法两国 人民之间的友谊。外交部新闻司已于1月26日要求法新社尽 快将麦乐仁调离出中国。
国际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 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 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 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 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 的国籍效力。 国际法院认为, 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 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 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 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 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 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 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 了决定这个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 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 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 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 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B. 可以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 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 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 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2)引渡请求的审查
外 交 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 务 院 形式审查 司法审查 行政审查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主动引渡)
(三) 引渡的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即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行为人才能被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例外:行刺条款,恐怖主义,战争罪,反人道 罪,灭绝种族罪等 (3)死刑不引渡原则 即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 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 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4)罪行特定原则 即请求国将逃犯引渡回 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名对逃犯予以审判和 处罚,而不能以其他罪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或将 其再引渡给第三国。 (5)引渡的程序 引渡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
★拒绝引渡
A. 应该拒绝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 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 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 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 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 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 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 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 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 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不损害我国主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承 附条件的引渡 限 制 追 诉 诺 外 交 部 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斯密斯引渡案
斯密斯(Smyth)是英国北爱尔兰人,1978年因企图谋杀贝尔法斯 特监狱长官,被判徒刑二十年。1983年,他从梅茨监狱逃出,潜居美国 旧金山。数月后被发现。英国政府获悉后,根据 1972年的英美《引渡 条约》,向美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要求美国把斯密斯引渡回英国继续 服刑。英美《引渡条约》中包含一项传统的政治犯不引渡条款。根据该 条款,缔约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带有政治性质”为理由拒绝对方的引渡 请求。美国法院曾数次拒绝把英国北爱尔兰部队的成员引渡给英国,其 理由是被请求引渡者的罪名构成政治罪。英美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后, 于1986年签订一项新的《英美引渡补充条约》。该约保留政治罪不引渡 条款,但条约详细列举各种不属于政治罪的罪行,例如谋杀、残杀等一 切恐怖罪行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例外条款。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使政治罪例 外条款不能适用。后来英美双方同意对该引渡条约增加一个规定,该规 定说明:“不论本补充条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被请求引渡人能向 主管司法机关提供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该引渡请求事实上是以种族、 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为理由对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证明若予以引渡, 被引渡者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拘 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在此情况下,引渡即不能实行。”有了这条 规定,被请求引渡者就可以据此反对引渡的请求了。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概念与性质
概念
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 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 和平解决手段
性质
国家的权利
基础
国籍管辖权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 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 2. 保护国国籍
❒持续国籍 ❒ 实际国籍 ❒双重或多重国籍
单独或联 合行使 对第三国
案例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 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 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 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 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 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 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 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 裁。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 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 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 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 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 争端并不纯属于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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