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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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我国主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承 附条件的引渡 限 制 追 诉 诺 外 交 部 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决
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定
刑
案例
斯密斯引渡案
斯密斯(Smyth)是英国北爱尔兰人,1978年因企图谋杀贝尔法斯 特监狱长官,被判徒刑二十年。1983年,他从梅茨监狱逃出,潜居美国 旧金山。数月后被发现。英国政府获悉后,根据 1972年的英美《引渡 条约》,向美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要求美国把斯密斯引渡回英国继续 服刑。英美《引渡条约》中包含一项传统的政治犯不引渡条款。根据该 条款,缔约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带有政治性质”为理由拒绝对方的引渡 请求。美国法院曾数次拒绝把英国北爱尔兰部队的成员引渡给英国,其 理由是被请求引渡者的罪名构成政治罪。英美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后, 于1986年签订一项新的《英美引渡补充条约》。该约保留政治罪不引渡 条款,但条约详细列举各种不属于政治罪的罪行,例如谋杀、残杀等一 切恐怖罪行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例外条款。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使政治罪例 外条款不能适用。后来英美双方同意对该引渡条约增加一个规定,该规 定说明:“不论本补充条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被请求引渡人能向 主管司法机关提供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该引渡请求事实上是以种族、 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为理由对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证明若予以引渡, 被引渡者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拘 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在此情况下,引渡即不能实行。”有了这条 规定,被请求引渡者就可以据此反对引渡的请求了。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一、概念
国籍(nationality)
❒ 法律资格或法律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出生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出生地原则
单系血统 双系血统 剥 夺 国 籍
申请入籍
❒加入取得国籍
婚 收
姻 养
交换领土
三、国籍冲突
→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 多重国籍 → 消极冲突 ❒ 无国籍 → 解决途径 ❒ 国内法 ❒ 双边或多边条约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
★拒绝引渡
A. 应该拒绝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 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 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 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 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 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 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 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 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 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案例
诺特鲍姆案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 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 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 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但在1939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 一个多月后,诺特鲍姆根据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法取得了该国 的国籍。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 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 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 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 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 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 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 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 到列国居住。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 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
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
一、引 渡
(一)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 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 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二)引渡相关制度 1.引渡请求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也可以是犯罪人的国籍国。 2.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 3.引渡的依据:引渡条约、互惠 例如 阿利穆拉多夫案 张振海劫机案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概念与性质
概念
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 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 和平解决手段
性质
国家的权利
基础
国籍管辖权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 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 2. 保护国国籍
❒持续国籍 ❒ 实际国籍 ❒双重或多重国籍
单独或联 合行使 对第三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出入境、居留
→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 依法律或协定办理 → 禁止某些外国人入境
❒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
→ 不准出境
❒ 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
→ 阻止出境
❒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 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三、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
四、中国国籍制度
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 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 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 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中国人取 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例如,中国某 女演员与英国男子结婚并取得英国国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该女演员自动丧失中 国国籍,如果放弃了英国国籍可以通过申请加人中 国国籍。 3.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 相结合的原则。 4.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 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 国籍。
斯密斯是被判企图谋杀罪的。因此,不在引渡 例外之列。但他可以利用第3(a)条,把引渡请求 说成是“以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对 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若予以引渡,他将因种 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 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 英国请求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把斯密斯引渡回 英国继续服刑。地区法院经过多次审讯后,认为斯 密斯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补充条约》第3(a)条的 要求,地区法院拒绝了英国的引渡请求。英国再向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引渡请求,巡回法院接 受上诉,对地区法院的原判进行复审。巡回法院终 于推翻原判同意予以引渡。
B. 可以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 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 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 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2)引渡请求的审查
外 交 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 务 院 形式审查 司法审查 行政审查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主动引渡)
3.用尽当地救济 案例
安巴蒂洛斯案
1919年希腊人安巴蒂洛斯和英国政府签订了购 买九艘蒸汽船的合同,然后开始建造。由于某些船 舶没有按时交货,其他两艘汽船的购买合同又被取 消,安巴蒂洛斯依照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仲裁委员会一致认为,当地救济不仅包括法 院和法庭,还包括国内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便利。 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安巴蒂洛斯没有请求重要的证 人莱恩少校出庭作证,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定其没有 用尽当地救济,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 引渡的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即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行为人才能被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例外:行刺条款,恐怖主义,战争罪,反人道 罪,灭绝种族罪等 (3)死刑不引渡原则 即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 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 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4)罪行特定原则 即请求国将逃犯引渡回 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名对逃犯予以审判和 处罚,而不能以其他罪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或将 其再引渡给第三国。 (5)引渡的程序 引渡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案例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 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 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 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 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 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 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 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 裁。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 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 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 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 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 争端并不纯属于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
(四)我国引渡实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渡)
(1)准予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渡
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 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 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 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不予引渡的情况
❒军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死刑; 缺席判决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 被请求国正在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 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或作 出了判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 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依请求 国或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 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免;基于被请求引渡 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人道主义考 虑
国际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 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 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 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 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 的国籍效力。 国际法院认为, 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 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 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 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 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 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 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 了决定这个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 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 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 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 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
经济和贸易领域
差别待遇
合理的差别
案例
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
(一)1986年7月23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 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约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故意进入 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了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北京市国 家安全局在查明情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 恩斯驱逐出境,伯恩斯已于7月23日离境。 (二)1987年1月26日,外交部新闻司在北京宣布,根据我 国的国家安全部掌握的确凿证据,法新社驻北京记者麦乐仁 最近进行了与其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有损于中、法两国 人民之间的友谊。外交部新闻司已于1月26日要求法新社尽 快将麦乐仁调离出中国。
决
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定
刑
案例
斯密斯引渡案
斯密斯(Smyth)是英国北爱尔兰人,1978年因企图谋杀贝尔法斯 特监狱长官,被判徒刑二十年。1983年,他从梅茨监狱逃出,潜居美国 旧金山。数月后被发现。英国政府获悉后,根据 1972年的英美《引渡 条约》,向美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要求美国把斯密斯引渡回英国继续 服刑。英美《引渡条约》中包含一项传统的政治犯不引渡条款。根据该 条款,缔约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带有政治性质”为理由拒绝对方的引渡 请求。美国法院曾数次拒绝把英国北爱尔兰部队的成员引渡给英国,其 理由是被请求引渡者的罪名构成政治罪。英美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后, 于1986年签订一项新的《英美引渡补充条约》。该约保留政治罪不引渡 条款,但条约详细列举各种不属于政治罪的罪行,例如谋杀、残杀等一 切恐怖罪行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例外条款。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使政治罪例 外条款不能适用。后来英美双方同意对该引渡条约增加一个规定,该规 定说明:“不论本补充条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被请求引渡人能向 主管司法机关提供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该引渡请求事实上是以种族、 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为理由对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证明若予以引渡, 被引渡者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拘 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在此情况下,引渡即不能实行。”有了这条 规定,被请求引渡者就可以据此反对引渡的请求了。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一、概念
国籍(nationality)
❒ 法律资格或法律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出生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出生地原则
单系血统 双系血统 剥 夺 国 籍
申请入籍
❒加入取得国籍
婚 收
姻 养
交换领土
三、国籍冲突
→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 多重国籍 → 消极冲突 ❒ 无国籍 → 解决途径 ❒ 国内法 ❒ 双边或多边条约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
★拒绝引渡
A. 应该拒绝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 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 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 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 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 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 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 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 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 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案例
诺特鲍姆案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 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 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 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但在1939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 一个多月后,诺特鲍姆根据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法取得了该国 的国籍。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 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 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 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 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 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 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 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 到列国居住。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 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
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
一、引 渡
(一)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 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 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二)引渡相关制度 1.引渡请求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也可以是犯罪人的国籍国。 2.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 3.引渡的依据:引渡条约、互惠 例如 阿利穆拉多夫案 张振海劫机案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概念与性质
概念
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 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 和平解决手段
性质
国家的权利
基础
国籍管辖权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 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 2. 保护国国籍
❒持续国籍 ❒ 实际国籍 ❒双重或多重国籍
单独或联 合行使 对第三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出入境、居留
→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 依法律或协定办理 → 禁止某些外国人入境
❒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
→ 不准出境
❒ 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
→ 阻止出境
❒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 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三、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
四、中国国籍制度
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 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 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 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中国人取 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例如,中国某 女演员与英国男子结婚并取得英国国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该女演员自动丧失中 国国籍,如果放弃了英国国籍可以通过申请加人中 国国籍。 3.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 相结合的原则。 4.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 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 国籍。
斯密斯是被判企图谋杀罪的。因此,不在引渡 例外之列。但他可以利用第3(a)条,把引渡请求 说成是“以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对 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若予以引渡,他将因种 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 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 英国请求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把斯密斯引渡回 英国继续服刑。地区法院经过多次审讯后,认为斯 密斯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补充条约》第3(a)条的 要求,地区法院拒绝了英国的引渡请求。英国再向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引渡请求,巡回法院接 受上诉,对地区法院的原判进行复审。巡回法院终 于推翻原判同意予以引渡。
B. 可以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 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 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 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2)引渡请求的审查
外 交 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 务 院 形式审查 司法审查 行政审查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主动引渡)
3.用尽当地救济 案例
安巴蒂洛斯案
1919年希腊人安巴蒂洛斯和英国政府签订了购 买九艘蒸汽船的合同,然后开始建造。由于某些船 舶没有按时交货,其他两艘汽船的购买合同又被取 消,安巴蒂洛斯依照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仲裁委员会一致认为,当地救济不仅包括法 院和法庭,还包括国内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便利。 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安巴蒂洛斯没有请求重要的证 人莱恩少校出庭作证,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定其没有 用尽当地救济,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 引渡的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即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行为人才能被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例外:行刺条款,恐怖主义,战争罪,反人道 罪,灭绝种族罪等 (3)死刑不引渡原则 即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 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 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4)罪行特定原则 即请求国将逃犯引渡回 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名对逃犯予以审判和 处罚,而不能以其他罪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或将 其再引渡给第三国。 (5)引渡的程序 引渡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案例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 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 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 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 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 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 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 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 裁。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 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 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 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 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 争端并不纯属于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
(四)我国引渡实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渡)
(1)准予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渡
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 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 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 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不予引渡的情况
❒军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死刑; 缺席判决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 被请求国正在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 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或作 出了判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 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依请求 国或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 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免;基于被请求引渡 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人道主义考 虑
国际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 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 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 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 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 的国籍效力。 国际法院认为, 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 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 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 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 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 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 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 了决定这个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 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 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 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 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
经济和贸易领域
差别待遇
合理的差别
案例
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
(一)1986年7月23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 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约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故意进入 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了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北京市国 家安全局在查明情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 恩斯驱逐出境,伯恩斯已于7月23日离境。 (二)1987年1月26日,外交部新闻司在北京宣布,根据我 国的国家安全部掌握的确凿证据,法新社驻北京记者麦乐仁 最近进行了与其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有损于中、法两国 人民之间的友谊。外交部新闻司已于1月26日要求法新社尽 快将麦乐仁调离出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