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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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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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提升,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国际贸易中。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各国纷纷建立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介绍主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特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贸易争端。

第一部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被广泛认可和使用。

该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信函协商阶段:争端当事国首先通过书面信函进行协商,寻求解决争端的友好途径。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争端,避免正式争端解决程序的开启。

2. 争端解决咨询阶段:如果信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事国可以要求争端解决咨询。

在咨询阶段,双方将提交相关文件、意见和证据,并通过口头陈述进行交流。

咨询阶段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争端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了解。

3.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如果争端咨询无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可以要求组成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小组的裁决结果并非最终,当事国还可以通过上诉机构上诉。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程序主要包括争端事实审查、法律解释和裁决结果的确定。

4. 争端执行:一旦裁决结果出炉,当事国应尽快执行。

如果一方未能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对等反制措施。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阶段是确保裁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第二部分: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建立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1. 咨询阶段: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是当事国通过书面意见进行咨询,以解决争端。

咨询阶段的时间由当事国自行协商而定。

如果咨询达成一致,争端解决过程将结束。

2. 专家小组程序:如果咨询未能解决争端,当事国可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小组的裁决结果被视为初步决定。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各成员同意如下:第一条范围和实施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

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

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

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

在DSB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

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强制性和约束力。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

鉴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在时间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在程序上,由于奉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使多边贸易协定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障。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包括27个条款、4个附件。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同时作为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履行成员方之间争端解决的职责。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管辖范围(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

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

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

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202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CATALOGUE目录•引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研究•国际经贸争端解决实践与案例分析•我国应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世贸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负责监督和管理国际贸易规则,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了成员国之间的公平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本篇研究论文旨在探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特点、挑战和改进方案,以期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有效建议和参考。

研究问题本文将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包括其法律框架、程序规则、执行效果等,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以更好地维护公平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

研究目的与问题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第三部分为运作情况分析,第四部分为改进方案探讨,第五部分为结论。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VS0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作为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

建立背景WTO成立后,DSU逐渐完善和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历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条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MRA)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法律依据要点DSU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和执行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协商争端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进入专家组程序。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1. 简介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规则化。

在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发生各种争端,为了解决这些争端,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其中,WTO争端解决谅解(DSU)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机制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DSU第6条。

2. DSU第6条的背景和目的DSU第6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争端解决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该条款规定了关于听证会、证据提交和专家组成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DSU第6条的具体内容3.1 听证会根据DSU第6条,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当事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是为了让当事国就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辩论和提供证据等。

听证会应该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并且应该向所有WTO成员开放。

3.2 证据提交根据DSU第6条,当事国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提交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专家报告、口头陈述等形式。

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可信性和相关性,并且应该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对方当事国和专家组。

3.3 专家组成员根据DSU第6条,专家组成员应该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他们应该保持独立、中立和公正,并且不能代表任何国家或利益集团。

专家组成员还应该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DSU第6条的意义DSU第6条的制定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听证会、证据提交和专家组成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DSU第6条确保了争端解决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听证会的举行使得当事国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与对方进行辩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立场并寻求共识。

其次,证据提交的要求确保了争端解决过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通过提交相关证据,当事国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支持,也有利于专家组在做出裁决时作出公正的判断。

最后,专家组成员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是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裁决结果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DSM)是WTO的核心部分之一,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DSM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用于处理争端,并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准确执行。

以下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和程序。

首先,DSM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解决争端。

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处理争端。

DSB由所有WTO成员组成,负责监督争端解决程序的运作。

争端解决程序被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是咨询阶段,当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的政策或举措表示不满时,它可以提出咨询请求。

咨询请求跟随一系列的协商,旨在解决争端。

如果协商失败,咨询请求国可以向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由3-5名具有争端解决经验的人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争端。

专家小组根据双方的论据、证据和WTO规则作出裁决。

专家小组裁决通过DSB的一致采纳获得最终批准。

如果裁决结果被认为不公正或违反WTO规则,争端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解决争端的最高机构,由7名法学专家组成,任期为4年。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错误地解释了WTO规则。

如果上诉机构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决,裁决结果将成为最终决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执行机制。

WTO对于裁决结果的执行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裁决结果,对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或制裁。

如果对方仍未采取措施履行裁决,申请方可以申请设立仲裁机构,以确定补偿额度或其他制裁措施。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和特点,争端解决机制还有一些其他要素。

例如,由于争端解决过程非常复杂和昂贵,DSM鼓励成员国之间在争端解决之前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

此外,DSM也注重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性,裁决结果和争端材料对公众开放。

总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且有效的国际机构,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DSM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并促使成员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结构和意义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结构和意义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结构和意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谅解》)是一份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自愿采纳的文件,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

《谅解》的结构和意义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端,更重要的是确保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维护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平衡和公正。

首先,谅解的结构包含了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它由六个主要部分组成,包括了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的构成与任命、专家组程序和决定、实施与补偿。

每个部分都详细说明了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规范和要求。

其次,谅解的意义在于维护并发展国际贸易体系。

国际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有效解决争端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谅解》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和一套规则和程序,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

第三,谅解的意义还在于平衡和公正。

《谅解》确保了贸易争端的解决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通过专家组的评估来作出公正的决定。

通过这种方式,争端解决程序既保护了弱势国家的利益,也照顾了强势国家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此外,谅解的意义还在于促进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裁决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裁决具有约束力,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的争端,还可以为以后的类似争端提供先例和指导。

通过不断的争端解决,贸易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得到了加强,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更加稳定和顺畅。

最后,谅解的意义还在于加强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贸易争端往往伴随着国家间的紧张关系和经济摩擦。

通过有效解决争端,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得以促进,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得以加强。

《谅解》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框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贸易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

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

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限约束),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

如果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开始进入磋商程序,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直接进入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阶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全球贸易治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全球贸易治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全球贸易治理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积极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涉及众多成员国的利益冲突和竞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成为维护贸易体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方式、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贸易治理的影响。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被成员国共同接受和遵守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该机制的运作流程包括申诉、协商、专家组审议以及追踪执行。

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任何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可以向WTO秘书处递交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接下来,双方成员国将进行协商,试图自行解决争端。

若在60天的协商期限内双方未能解决争端,申诉方国家可以请求WTO成立专家组来进一步审议案件。

专家组将组成由专家组成员组成的小组,并根据相关法规和争端双方的陈述评估案件。

专家组审议期一般为6-9个月。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颁布最终裁决,并监督争端案件的执行。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全球贸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一套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贸易规则。

通过解决争端案件,WTO确保各成员国遵守规则并公平竞争,防止贸易歧视和贸易壁垒的出现,促进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维护公平竞争: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了成员国利益的平等和公平。

它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所有争端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申诉,并通过专家组审议来评估案件。

这有助于减少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促进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

3. 加强贸易体制的透明度: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审议过程对于争端双方以及其他成员国都是透明的。

相关文件和报告将公开发布,以便成员国和其他政府和企业了解争端案件的情况。

这有助于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全球贸易治理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具有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友好合作: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提供一个公正的法律程序,帮助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友好合作。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它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贸易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其主要特点。

详述程序包括争端的启动及处理,特点包括争端解决的透明性、法律性、效力执行等。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对话和协商阶段:在争端发生之初,WTO成员国之间鼓励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对话和协商未能解决争端,任何成员国都有权利请求争端解决方案的启动。

2.申诉和请求成立专家组:争端一方向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书面申诉,说明争端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解决的措施。

接下来,争端双方协商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WTO总干事将根据规定程序任命专家组成员。

3.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是由各方共同承认的专家组成的,他们就争端的基本事实异同、适用法律及其解释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审议。

专家组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解,并根据WTO协议和相关国际法作出决定。

4.上诉机构程序:如果争端一方不接受专家组调查报告或决定,他们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他们是经过任命,而非由争端一方和上诉机构协商选举产生的。

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报告并就应用法律的正确解释进行复审。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审决定,必须得到争端各方同意才能推翻。

5.实施和遵守:一旦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争端一方应该采取措施来遵守裁决。

WTO协议赋予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补偿”或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如果争端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受到侵权方的制裁。

1.透明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全程公开透明。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听证会和审议均对公众开放。

争端双方的争端报告、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也向所有WTO成员公开。

2.法律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根据裁决来调整其贸易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于WTO成立文件,以及WTO规则和协议,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范本一: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1. 介绍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

它的目的是通过公开、透明和规则的程序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实施。

2. 提起贸易争端任何WTO成员国都可以提起贸易争端,但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以下是提起贸易争端的基本步骤:- 向被控方提出咨询请求- 咨询期限- 咨询请求的内容3. 确定争端小组在接收到咨询请求后,争端解决互动小组将被组成来解决争端。

以下是确定争端小组的程序:- 调解与协商- 争端小组成员的选择- 争端小组的成立与程序4. 争端解决小组程序一旦争端小组成立,它将进行一系列程序来解决争端。

以下是争端解决小组程序的基本步骤:- 核查双方的论据- 听证会- 编写争端解决小组报告5. 争端解决小组报告争端解决小组将根据各方的论据和证据编写报告,该报告可能对双方有利或不利。

以下是争端解决小组报告的基本内容:- 报告的结构- 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决定6. 接受或上诉在争端解决小组报告发表后,双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报告。

以下是接受或上诉的可能步骤:- 接受报告- 上诉程序- 上诉机构7. 最终意见和实施一旦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完成,最终意见将会发表,并且需要允许一定的时间来实施该意见。

以下是最终意见和实施的基本程序:- 最终意见的发布- 实施期限与程序- 仲裁程序附件:- WTO争端解决机制文件- 相关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争端解决机制:WTO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程序。

- 调解与协商:成员国在提起贸易争端前,通常会先进行调解与协商,即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 争端小组:由WTO成员国组成的小组,负责调查和解决贸易争端。

- 听证会:争端小组可以召开听证会,以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 上诉机构:如果一方不接受争端解决小组报告,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

- 最终意见:争端解决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选择性的斡旋、调解、调停 ●这一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争端 各当事方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 解和调停,该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 时候终止。
●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斡旋、调解和 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斡旋程序终止,起诉方可 于仍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
1.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约方决定成立全球性的世界 贸易组织(WTO)。 2.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 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 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磋商(必经程序)
专家组报告发布后60天内,可提起上诉
专家组审理
上诉机构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
报告执行 授权报复(平行或交叉报复)
(一)强制性磋商程序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 成。 ●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 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U 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
(二)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 DSU建立了统一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 负责管理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解决 争端的条款。
(三)明确了争端解决的时刻表
DSU中对争端解决的各程序规定了严格而明确 的时限,这样可以避免磋商久而无果,有利于纠纷 的解决。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引言:国际贸易争端是指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在贸易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冲突。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可能存在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争端等问题,解决这些争端势在必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

一、谈判和商议解决争端谈判和商议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常见方法。

各方通过直接对话、平等商议和互相让步来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强调互利共赢和合作解决问题,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谈判和商议的优点是灵便性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然而,这种方式需要各方之间相互信任和理解,如果存在严重分歧和利益冲突,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主要渠道之一。

该机制通过正式程序和规则化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端。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理事会、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

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采取的措施违反世贸规则时,它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并要求对该措施进行评估和裁决。

该机制具有专业性强、程序规范和中立公正的特点。

三、仲裁和调解解决争端仲裁和调解解决争端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

仲裁是指通过专业仲裁机构或者专家对争端进行评估和裁决。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来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仲裁和调解的优点是可保护各方的利益,避免争端升级和伤害贸易关系。

然而,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调解人员非常重要,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争端解决。

四、国际法院和特设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和特设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些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负责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

例如,国际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对争端进行全面和公正的评估。

然而,由于其限制性和特殊性,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争端解决的要求。

总结: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谈判和商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和调解、国际法院和特设争端解决机构等。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 (四)WTO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 • 1、争端解决机构 • DSU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 运行,这是WTO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 制的基石。DSB由135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 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 导。DSB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 人,DSB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 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 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 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 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 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 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内容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go • 二、争端解决程序go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 (四)WTO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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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 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 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 则,确立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 解决机制是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 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阶段之仲裁程序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阶段之仲裁程序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阶段之仲裁程序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世界贸易秩序的重要机制,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了仲裁和上诉程序两个阶段,本文将着重探讨仲裁程序的执行阶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程序执行阶段主要包括了执行、监管以及强制的阶段。

执行阶段的核心是执行仲裁庭的裁决,此时,落实裁决的责任在被被诉方身上。

如果被诉方无法履行裁决,那么启动监管程序。

监管阶段的关键是确保双方都依据裁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如果双方有一方未能履行裁决,强制阶段则会启动,履行方必须面临惩罚。

现在,我们把目光转向几个实际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欧盟和美国之间的钢铁争端。

在此争端中,欧盟对美国的高额进口钢铁征收关税提出了异议,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庭提起诉讼。

仲裁庭做出了裁决,裁定美国必须取消这项钢铁关税。

最终,美国被迫接受了这一裁决,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第二个案例是中美双方之间的汽车零部件争端。

在获得WTO仲裁庭的支持后,美国开始对中国进口的一些汽车零部件征收高关税。

中国认为这是美国对自己的歧视性行为,并要求WTO仲裁庭的裁决。

尽管仲裁庭的裁决并未对美国的做法进行评价,但中国仍然可以通过监管程序确保美国恪守裁决。

最后一个案例是韩国和日本之间的有关智能手机和半导体对价格行动的争端。

在一则裁决中,WTO仲裁庭认定日本的行为没有违法,但韩国却拒绝执行这个裁决。

后来,WTO启动了强制阶段,韩国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惩罚措施。

总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阶段非常重要。

要确保裁决的执行,需要做好监管工作并掌握强制措施,以确保国际贸易秩序的维护。

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修订和完善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例如,WTO大会在2017年通过了一项(卡塔尔回合)《多哈回合协定第十二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重申了成员履行裁决的义务,并提高了执行阶段的透明度和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阶段并非完美无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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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

(一)、协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答复,并在30日(紧急情况下10天,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

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

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

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诸仲裁应以当事方的相互协议为前提。

而且,这种协议应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及时通知到所有成员方。

其他成员方不得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方,除非经已达成诉诸仲裁的各当事方同意。

仲裁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此等裁决应通知争端解决和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以便任何成员可提出相关的问题。

(四)、专家组程序1.专家组的设立与构成。

时间要求: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6条的规定,如果投诉方请求,专家组最迟应在此等请求被首次列为争端解决议程后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争端解决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设立专家组。

如果投诉方请求,争端解决应在该请求后的15日为设立专家组举行会议,不过这种会议至少应提前10天发出通知。

人数要求:根据谅解书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应由三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自专家组设立起的10日同意由五位专家构成。

资格要求:专家组的成员应是完全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包括曾任过专家组成员或向专家组述过案件的人士;曾担任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某一缔约方代表,曾担任过任何有关协定或其前身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曾在秘书处任过职;曾讲授过国际贸易法和政策或在这方面发表过论著的专家;曾任过一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

独立性的要求: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的独立性、不同的背景和广泛的经验。

在一般情况下,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的公民不得作为有关争端的专家组成员。

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当一项争端为一发展中成员方和一发达成员方之间时,经该发展中国家请求,专家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专家。

专家名册:第8条还规定,为协助挑选专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备有一份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的名册,以便从中挑选合适的专家。

专家名册应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业已确定的候选人。

产生方式:各成员方可以定期建议进入专家名册的人士,前提是:必须提供有关个人士在国际贸易和有关部门或相关协定的事项方面的知识材料。

这些被推荐的人士经争端解决批准后即增补进专家名册。

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秘书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建议专家组的提名,争端当事方除非有充分有力的理由,否则不得反对秘书处的提名,如果专家组设立后的20天未能就专家人选达成一致,经任何一当事方的请求,总干事与争端解决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磋商并与争端当事方协商后,应通过指派其认为最合适的专家来组成专家组。

2.专家小组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根据谅解书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履行谅解书和各有关协定的各项职责。

为此,专家组对于其受理的事项应作出客观的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协定的适用与遵守,并应进行有助于争端解决依有关协定作出建议或裁定的其他调查。

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专家组还应经常与争端各方协商,并给它们提供开展相互满意之解决办法的充分机会。

3.专家组的工作程序谅解书第12条和附件三为专家组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

其中心思想是:专家组程序既要保证质量的专家报告所需的灵活性,又要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专家组的审理过程。

体现:一旦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确定后,各位专家经与争端各当事方协商后,应尽快和尽可能于一周确定专家组的时间表。

争端各方的书面词应向秘书处交存。

如果争端各方未能发出一种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组应将其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争端解决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应说明事实的调查结论、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和专家组作出调查结论与建议的基本理由。

如果争端各方之间已就争端事项达成了解决办法,专家组的报告应只对案件作扼说明和报告已达成解决办法。

解决纠纷的时间要求:第12条规定,为使专家组程序效率更高,必须遵守时间规定。

专家组程序,一般来说,不应超过6个月(从专家组组成之日到专家组应尽报告发布之日);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应尽力在3个月向争端当事方作成报告。

当专家组认为它不能按上述期限作成报告时,专家组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说明延期的理由并估计将送交报告的期限。

无论如何,此等期限从专家组建立至报告发送到各成员方不得超过9个月。

对发展中成员方的争端的期限的特殊规定:谅解书第12条对于涉及发展中成员方的争端的期限方面作出了优惠规定。

其一:如果协商牵涉一发展中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争端当事方可达成延长期限的协议。

其二:如果有关期限已过,协商各方不能认为协商已经结束,争端解决的主席与当事方协商后应决定是否延长有关的期限以及延至多长时间(如果决定延长)。

其三:专家在调查一项针对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投诉时,应给该发展中成员方准备和提交其辩护的充足时间。

如果一个或多个争端当事方为发展中成员方,专家组的报告应明确表明:根据该发展中成员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提出的有关协定,专家组已考虑到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差别和更为优惠待遇的有关规定。

其四:根据投诉方的请求,专家组可以随时中止其工作,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在此等中止的情况下,谅解书中对专家组的程序、争端解决的决定、建议和裁定的实施所规定的时限应按中止的时间予以延长。

如果专家组工作的中止超过了12个月,建立专家组的授权应予以取消。

4.复合投诉者程序和第三方介入。

所谓“复合投诉者程序”是指一个以上的成员方提交涉及同一事项的控诉,并请求就此设立专家组程序。

根据谅解书第9条的规定:其一:可设立一个专家组审查这些投诉,来考虑各有关成员方的权利,而且只要可能,应只设立单一专家组。

单一专家组应以如下方式来组织其审查这些控诉,争端各当事方本应享有的权利现在也绝没有受到损害。

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分立的报告,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如此请求。

其二:如果不只设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涉及同一事项的控诉,各分立的专家组也应尽可能由相同的专家组成,而且此等争端的专家程序时间表应协调一致。

根据谅解书第10条的规定,在专家程序中,争端各当事方的利益和其他成员方依照有关协定在争端中的利益,均应予以充分考虑。

任何成员方,即使不是争端的当事方,如果在专家组受理的事项中享有重大利益,可将其利益通知争端解决,并应有机会让专家组听取其意见和向专家组报告中得到反映。

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当事方向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提交的词。

如果第三方认为已成为专家组程序的某一措施剥夺或损害其依照有关协定所享有的利益,该成员方可以根据谅解书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

这种争端应尽可能由原来的专家组受理。

5.专家组的资料获取权利。

谅解书第13条规定,专家组享有从任何个人或寻求其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技术咨询的权利。

当然,专家组从某一成员方管辖的任何个人或寻求资料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方的有关机关。

成员方应对专家组的此等通知及时充分地给予答复。

不过未经提供资料之成员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

6.专家组的中期审查阶段。

根据谅解书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就争端当事方的可辩驳的词和口头辩论进行考虑之后,应向争端各方发布其报告草案中涉及事实和辩论的叙述部分。

在专家组确立的时限,争端各当事方应就此提交其书面评论。

当收取争端当事方评论的截止时间过后,专家组应向当事方发布中期报告,其中既有事实叙述部分,又含专家组的调查与结论。

当事方可在专家组确定的期限,书面请求专家组在向各成员方发送最后报告之前审查中期报告的特定部分。

为此,专家组应就书面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再举行会议。

如果当事各方在规定的期间未发表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立即向各成员方发送。

专家组的工作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秘密性:①专家组的评议;②专家组报告的起草;③各位专家在专家组报告中发表的个人意见。

此外,向专家组(或上诉)呈递的书面述,除争端当事各方可获取外,也应是秘密的。

不过,争端当事方可向公众公开其自身的立场。

7.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根据谅解书第16条的规定,为了使各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争端解决在报告发送到各成员方的20天不得考虑通过专家组报告。

各成员方如果对专家组报告有反对意见,应至少在争端解决开会讨论通过报告的10天前作成解释其反对意见的书面理由。

争端当事方应有权充分参与争端解决对专家组报告的考虑,其意见应予以记载。

专家组报告向各成员方发送后的60天,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会议上予以通过,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其上诉的决定或争端解决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此等报告。

如果争端一方已通知其上诉的决定,专家组报告只有在上诉程序终结后才应由争端解决考虑通过。

(五)、上诉审查程序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一种新的程序。

谅解书第17条分别就上诉的组成、程序和报告作出了明文规定。

第17条第1款规定,为受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争端解决应设立一个常设上诉。

该常设由七人组成,其中三人应审查任何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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