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关于许卫国的代表资格终止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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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2014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关于辽阳代表团姜艳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志愿服务工作办法》的议案(005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论证计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在2013年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辽阳代表团钱胜业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议案(007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在2014年开展《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待《慈善事业法》出台后,再适时启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地方性立法工作。

三、关于抚顺代表团吕成彬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010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总结贯彻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取得的经验,对殡葬工作地方立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2015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关于辽阳代表团尹菘励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008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这一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进行了一审和二审。

2015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国家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进展情况,适时启动制定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抚顺代表团宋铁铭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027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政府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地方立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铁岭代表团宋庆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047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待国家法律修改后,再适时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关于终止和确认个别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关于终止和确认个别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关于终止和
确认个别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9名,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时实有代表614人。

二次会议以来,代表出缺36人,其中,调离辽宁5人:陈超英(沈阳)、南新生(沈阳)、陈政高(大连)、高步文(鞍山)、汪勤(丹东);辞职29人:王开军(沈阳)、张景辉(沈阳)、林强(沈阳)、高航(沈阳)、于家强(大连)、刘兴强(大连)、宋国伟(大连)、赵相友(大连)、郑学伟(抚顺)、徐波(抚顺)、王广明(满族,锦州)、石宝玉(锦州)、刘朝震(锦州)、汪兴(满族,锦州)、刘焕鑫(营口)、张子玉(营口)、邹尚峰(阜新)、梁金发(阜新)、高峰(铁岭)、王建华(朝阳)、石凤华(女,蒙古族,朝阳)、李忠武(朝阳)、费士良(朝阳)、穆
永强(朝阳)、刘吉广(盘锦)、梁建柏(盘锦)、郭伦(葫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号——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号——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号——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4.26
•【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号
•【施行日期】2024.04.26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韩树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徐诺金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古正举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杨晓明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韩树旺、徐诺金、古正举、杨晓明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杨晓明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郝旭因病去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郝旭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郝旭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截至目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51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关于王秀荣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议案(第00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抓紧对该法规的修改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尹菘励等11位代表和刘丽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议案(第004号、第006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省政府于今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的议案(第023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并督促省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待时机成熟后提出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并协调组织起草法规草案,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第024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于今年下半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决定,将《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等21件省政府规章,《关于恢复饮食服务业技术津贴的通知》等84件省政府文件和《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刑满和劳动教养期满释放人员的通知〉》等22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3: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废止理由│├──┼────────────┼──────────┼─────────┤││││已被省政府1998年发││1│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辽政发[1980]38号│布的《辽宁省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开发管理办法》所代│││││替。

│├──┼────────────┼──────────┼─────────┤│2│关于改革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辽政发[1980]160号│已不适用。

│││管理体制的意见│││├──┼────────────┼──────────┼─────────┤│3│辽宁省药政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发[1982]16号│制定的依据废止。

│├──┼────────────┼──────────┼─────────┤││││已被省政府1986年发││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辽政发[1982]113号│布的《国营企业辞退│││业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违纪职工实施细则》│││││所代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辽政办[2008]1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1【实施日期】200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辽政办〔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2006和2007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对郭坚等6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继续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抓落实和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争取办理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成绩。

附件:2006、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纪要佚名【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10(000)009【摘要】<正>2010年11月23日至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闫丰,副主任龚世萍、王专、李英杰、仲跻权、王琼、朱绍毅,秘书长佟志武和委员共60人出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许卫国,副省长赵化明,省法院院长王振华,省检察院检察长肖声,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总页数】2页(P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2010年11月24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J], 刘晓东;2.对《关于补选陈海波为辽宁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的说明——2010年11月25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J], 曲宝丽;;3.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情况的报告——2010年11月24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J], 肖声;4.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0年11月23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J], 佟志武;5.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审查情况的说明——2010年11月23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J], 钱兴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1994.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4年1月24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含民族乡,下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并通知代表。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法治锦州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锦州全面振兴。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锦州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删除。

三、将《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四、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六条删除。

五、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年2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1号)2.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2010年1月2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4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作出修改1.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经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二、将《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陈世林、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世林、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世林、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世林;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世林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世林【当事人-公司】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葛占娟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占娟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占娟【代理律所】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世林【被告】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大石桥市政府履行对案涉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而大石桥市政府的该职责正在履行过程当中,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大石桥市政府具有对案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

只有大石桥市政府不具有案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时,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缺少要求大石桥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8行初8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佚名【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10(000)0Z1【摘要】<正>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9名,2009年1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实有代表618名,2009年9月召开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后实有代表612名。

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以来,代表出缺23名。

其中,调离辽宁2名:武春生(满族,大连)、安卫平(辽宁驻军),辞职20名:季建中(沈阳)、张士勇(沈阳)、金德锐(大连)、冯贤广(大连)、宋海青(大连)、张亚东(大连)、潘宇辉(鞍山)、杨德显(鞍山)、毕林枫(鞍山)、李东昌(抚顺)、何焕秋(满族,本溪)、李福彬(锦【总页数】1页(P75-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钱兴林;;;2.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7月30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3.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9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 刘晓东;4.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9月29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 刘晓东;5.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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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27日在沈阳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辽宁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辽宁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审查和批准辽宁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辽宁省2015年省本级预算;(4)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5)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7)其他。

——结束——。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四、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潘利国副省长
副主任委员:郭富春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志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员:张家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姚明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晓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生富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应杰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顺和省监察厅预防腐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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