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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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一、问题初步讨论

武春: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我认为应终止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

谢蒲定:为什么?

李翔字:作为省人大组成人员,虽然是区域选举出来,选举单位先接受辞职,但法理上仍应终止于省人大确认资格终止为止。一经选举产生,代表即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其选区的代议士,又是整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如果区域接受辞职即可产生效力,伤害了权力机关整体性。

谢蒲定:不同于罢免代表?

李翔宇:罢免权行使也是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资格终止的效力?_认应该是类似的。个人观点,求教各方家。

武春: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请注意第五十条。

谢蒲定:第五十条只是说予以公告,没说生效时间。

罢免代表,不是属于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权力么?辞职被接受,不是意味着代表资格已经终止么?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不是第四十九条规定么?

武春: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两条共同确定。不公告表明程序没走完。公告意味着认定。不公告表明未认定。毕竟完成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两条规定才算走完程序。

谢蒲定:注意,法律法规的效力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效力,都不产生于公告之时。公告是必须的程序,但公告不是发生效力的程序。公告似乎与发生效力不能画等号。

张天科:未必!

李翔字:这确实值得深入探讨,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体现了选区和整体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从目前立法的原意看,应该原选举单位有权,行使罢免权和接受辞职的主体都是原选区,就是符合第四十九条就生效。但从原理上看,权力机关本身对其成员应该具有一定约束权才能体现国家立

法机构之整体性,这里有个悖论。求教!

武春:类似于是否有罪,只能由法院说了算。我个人认为,市人大接受辞职像检察院起诉,省人大公告像是判决。

七种情况的终止,公告有认定作用。比如两次不参加人代会,公告就是认定。不公告,怎么能认可代表资格终止?

谢蒲定:似乎也有点勉强。

是否可以认为,认定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告属常委会?比如法律法规,只有明确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那才意味着这一天生效,但这不表明应该公告生效。这是两回事。就算拿法院判决来说,判决生效和判决公告也是两回事儿。况且用不同质的东西进行比较,是没有可比性的。

武春:只有公告后代表辞职程序才算走完吧。

谢蒲定:这完全同意。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公告,只是告知公众,已经产生了这样一个结果;而这个结果的成立或者认定,在此前既成事实或者已经完成。至少在逻辑上应该如此?

七种情况,似乎有必要分别地梳理一下。

武春:但毕竟是并列呀!

于金惠:民法领域,未经公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谢蒲定:我理解是,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权力,不能简单与民法上的私权利作比较。

袁达毅:我的理解是,应当是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之时,而不是公告之时。接受辞职和公告接受辞职涉及的问题有很大区别:接受辞职,是批准代表个人请求的法律程序,一旦代表个人的请求得到批准,代表职务就终止了,既不享有代

表的法定权利,也不必承担代表的法定义务。公告接受辞职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通知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某代表的代表资格已经终止了,不再履行代表职务了,应当通知选民,选民有需要向代表反映的问题,可以联系其他代表,这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问题。

二是通知选区或选举单位之外的其他选民。这涉及公民的知情权问题,某一代表不再履行代表职务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都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告也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是规范人大常委会(乡级为人民代表大会)活动。人大常委会不能作出决定就完事了,还应当告知全体公民。公民可以对人大常委会活动进行监督。

四是防止代表辞职后还以代表身份活动。对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形来说,公告还有利于公民对其他代表的监督,也有利于代表之间的相互监督。

于金惠:那如果没有走公告程序会有什么影响呢?

武春:比如两次不参加人代会,不公告就能认为代表资格终止?

谢蒲定:代表资格的认定,应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两次不参加人代会的情形,同样如此。从逻辑上看,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律事实出现和终止结果的产生、终止结果认定以

及终止结果的公告,是有先后次序的。没有公告程序有什么影响,可以参考袁老师的回答。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李伯钧主任求教。

李伯钧:代表资格终止应当理解为即刻自行终止,是直接的法律后果,不受公告的时间影响。

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程序性的发布权,并不是赋予其对代表资格终止的决定权。如果代表资格终止的实际生效时间滞后,有的时候不利于有关机关办案,也不利于代表工作。从法理角度说,代表资格的终止,只有在常委会正式公告后才完成全部法定程序。从实际情况看,只要出现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之一,就是既定事实的发生,其代表资格丧失,或者说,在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公告前,该代表应当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接受辞职或者其职务罢免后,事实上已不是人大代表,其已不可能再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做与之相关的工作、从事相关的活动,在工作层面上如果需要也是可以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

二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是代表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具有漠视选民、藐视国家权力机关和不履行代表权利义务的性质。当代表第一次出现这种行为时,可以提醒和教育,给予代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行为的机会。当再次发生这种行为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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