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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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7、在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的前两年内,需对钢结构的节点、杆件应力集中部位、支座等受力关键部位进行应力、应变监控(监测方案由双方确定)。
8、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先发生日期为准)计算(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工程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