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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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
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
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
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
规定。
(三)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
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
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
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
(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
(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
(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部和零售业务部。以上部门负责指导辖内机构有序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营销、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业务资料,并负责风险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秘书
职能;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核;
(四)负责异地集团授信客户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发放审核工作;
(二)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分类审定工作;
(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监控工作,督促相关营销部门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四)牵头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业务。
第九条总行资产保全部
负责移交后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化解工作。
第三章授信准入标准
第十条分支机构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向注册地为非某某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授信。
(二)企业不在某某注册但在某某设立分公司或项目,由于分公司或项目不具有独立融资权,我行分支机构向分公司或项目提供授信,授信对象为在异地注册的该企业。
(三)以在某某注册的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为依托,向其供应链上注册在非某某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十二条异地授信业务客户要求
异地授信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客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授信业务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保持盈利,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除外);
5、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信誉良好,无重大授信本金、利息逾期纪录;
6、已在其他银行获得授信且目前有授信余额(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和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授信用途明确合法;
3、授信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根据借款人的授信业务品种、借款人偿债能力、资金回流状况、银行资金状况等指标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第十四条根据借款人授信产品品种、授信条件、资金成本、与我行合作状况等,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利率方案。
第四章授信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借款人根据拟申请的授信业务品种不同,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我行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依其具体要求执行。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流动资金授信流动资金借款人向我行业务发起部门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