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过关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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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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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19世纪以前,政治学与法学是合为一体的。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和利益和意志,不用依靠暴力强制。

最严厉的惩罚就是逐出氏族组织。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

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到习惯法进而到成文法这样一个变化过程。

成文法律的发展,又可分作记载习惯法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为主两个阶段。

世界各国早期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和审判经验的简单地条文化。

四、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 两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

私有制和公有制。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形成方式不同。

两者保证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属地和属人。

6. 两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除法律外,还有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

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概论全书笔记串讲大纲

法学概论全书笔记串讲大纲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标准〔1〕法律是一种行为标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标准;〔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标准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但凡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但凡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古代冲突规范调整方法到现代直接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内民法的适用法。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2018年最新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过关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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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李悝著)。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⑴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

⑵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生产资料私有制③阶级的出现④国家的出现。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①资本主义法律②奴隶制的法律③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①《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②《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罗马)③《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印度)。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①工具价值②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①分配正义②平均正义③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①法律规范②法律原则③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①适用条件②行为准则③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①认知功能②构成功能③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引证法⑤宗教法⑥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旧中国。

《法学概论》串讲笔记

《法学概论》串讲笔记

《法学概论》串讲笔记一、多选题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A.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B.第二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解释的分类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A.正式解释a立法解释: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报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我这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司法解释: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千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此两机关解释如果有原则分歧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事决定。

c行政解释:最高国农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为解释。

B.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a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

b任意解释:具有私人性质的解释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A 扩充解释B 限制解释 C任意解释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A 文法解释B 逻辑解释 C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A.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B.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即有信仰这种宗教、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C.人身自由a人民的和身自由不受侵犯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a)人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c公民的住宅不爱侵犯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令自由和通令秘密。

D.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E.社会经济权利a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b劳动者的休息权c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d物质帮助权F.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a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笔义务b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G.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H.保护华侨的正当权举国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三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三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三章
一、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新、最高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律。

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是国家政权的需要、是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不能继承现成的旧国家和法律;但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和特点是,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五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五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五章行政法一、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行政关系。

二、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于:1993年。

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标记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臻成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6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于:1996年。

七、行政复议范围的是: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八、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门。

九、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是:法律。

十、拥有行使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十一、行政法的渊源包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十二、行政机关按职权的效力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十三、公务员的录用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十四、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十五、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级、罢免、开除。

十六、按照立法权的来源,可把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十七、按照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

十八、属于行政立法的名称有:决议、命令、条例、决定、办法。

十九、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人民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按照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本能机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按照。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必然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国家。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五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五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五章
2、要遵照一定和程序;
3、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本质上是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原则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与集中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三、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能提议案的部门包括五个方面: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八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八章
成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 面四个内容,它的犯罪的概念不同
二、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反映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 反映类型 直接 客体,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点:
1、 客体反映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
2、 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受到损害;
3、 体现不是一一对应的;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三、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是必备条件 客观归罪
四、 犯罪主体 年龄层次,酗酒,精神病人、聋哑人
五、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是必备条件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疏忽 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犯罪目的(希望结果)和犯罪动机(内心起因)的不同。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八章
第十七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 地域效力范围的三种特例:外交特权和豁免;少数民族地区;单行刑事 法律另有规定
二、 对人的效力
三、 时间效力 我国采用的是从旧兼轻原则
第十八节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一、 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处罚性
第二十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 正当防卫
二、 紧急避险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指被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 益。避险过当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实行 两者的区别:
1、 场合不一样,正当防卫必须是受到不法侵害时,
2、 施之对象不一样,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对第三者
3、 是否是唯一的方式
4、 损害大小不一样。
第二十一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停顿阶段
一、 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不是犯意表示
二、 犯罪未遂 要件中的未能得逞和没有得逞 有些犯罪(反革命煽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没有未遂一说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第一节宪法的根本原则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国家的总章程,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点1、内容方面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效力方面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是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依据;二是其他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或所确定的原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三、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按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划分)。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的发展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共产党在1934年的苏区和49年《共同纲领》属宪法。

建国以来,有54、75、78和82年四种宪法。

第三节我国的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概论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因为:1、工人阶级占少数;2、专政的对象是少数,“人民”“民主”“专政”可反映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3、“文革”中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第四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驶;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

第五节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第六节我国的经济制度第七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的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7、妇女、儿童8、华侨的政治权益第九节我国的国。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宪法一、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通过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人权宣言。

二、我国解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1954年宪法。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具有倒退表现的一部宪法为:1975年宪法。

五、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领导。

六、我国目前少数民族的个数有:55个。

七、宪法的发源地是:英国。

八、把“人权”引入宪法始于:十届人大。

九、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十、“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出自:洛克。

十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十二、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十三、我国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是:《临时约法》。

十四、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十五、我国最重要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协。

十六、属于我国统一战线组织中新加入的成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十七、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

十八、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问题为主题的官方文件,时间:1991年。

十九、宪法特点表现在:内容、效力、制定程序、修改程序。

二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二十一、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总纲和序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二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表现在: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便于调动中央积极性、便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国家权力统一行使。

二十三、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行政区划层级包括:省、县、乡。

二十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

二十五、属于国务院的职权的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编制执行国家预算。

二十六、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五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五章
五、 公海 的全部 海域。
第六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一、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
第七节 条约
一、 条约的概念
二、 条约的缔结和加入
第八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外交和外交关系
国家外交机关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前者在国内,后者在国外。中央 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二、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九节 国际组织
联合国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 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六个 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会、托管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五章
二、 领海和毗连区
从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界限。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无害 通过权”、“紧追权”。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三、 专属经济区
既不属于公海,又不属于领海。
四、 大陆架
最远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 海里。沿海国对大地架的权利 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与专属经济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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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李悝著)。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⑴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

⑵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生产资料私有制③阶级的出现④国家的出现。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①资本主义法律②奴隶制的法律③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①《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②《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罗马)③《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印度)。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①工具价值②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①分配正义②平均正义③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①法律规范②法律原则③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①适用条件②行为准则③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①认知功能②构成功能③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引证法⑤宗教法⑥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旧中国。

二十五、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①法律与正义②法律与自由③法律与效益④法律与秩序。

二十六、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是:①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②奴隶制的出现。

二十七、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特点:①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②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③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④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发不发达)。

二十八、法律的基本特征:①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④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十九、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三十、⑴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概念)⑵特点:①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②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③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三十一、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①禁止性规范②义务性规范③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①确定性规范②委任性规范③准用性规范。

三十二、法律的分类1、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律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据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分为:法系。

7、公法和私法。

三十三、法律原则的特征:1、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

三十四、法律原则的分类: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三十五、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二者存在的区别:①存在时间不同;②调整范围不同;③实施方法不同;④表现形式不同;⑤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我国法律在性质上完全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在:1956年。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为: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六、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意志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

七、有权制定和修改我国宪法的是:全国人大。

八、现在通常采用的法律案的表决方式为:按电钮。

九、享有法律案的公布权的是:国家主席。

十、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的是:婚姻关系。

十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是:国务院各部委。

十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同点为:根本任务、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历史使命。

十三、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是: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

十四、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

十五、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的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十七、社会主义法律系统化的方式分为: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十八、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十九、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性法律。

二十、在我国法律适用于:我国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居留我国的无国籍人。

二十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二、属于法律客体的有:物、智力成果、人体、行为。

二十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义务。

二十四、属于从方法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为:历史解释。

二十五、法律事实的种类:事件、行为。

二十六、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二十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二十八、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

1、发生的同时性。

2、应对性。

3、相对性。

二十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其重要特点。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统一的保证是共产党的领导。

如果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的话,那么,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三十、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贯彻实施党的政策中起着特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社会主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党的政策带有较强的原则性,社会主义法律有很强的具体性。

(4)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

三十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为补充。

但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此外,在实践中还应划清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十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它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它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而且包括修改或废止过时的法律。

4、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三十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三十四、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3、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备的外部条件。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心理状态。

三十五、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三十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一种思想关系。

2、它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它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一、“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

二、主张法治即“法律的统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三、违法必究的核心是:反对特权。

四、我国政治体治改革的核心是: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

五、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有:自由、正义、效率、秩序、公正。

六、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有:1、维护法律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保障公正司法5、搞好法律监督6、坚持依法行为七、社会主义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有: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培养遵纪守法风气、繁荣文学艺术、提高公民教育科学水平、涤荡精神污秽。

八、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消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九、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这是对法制阶级本质的揭示。

2、法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这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这是对法制的要求的集中表达。

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这是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证。

十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不可分割,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辩证关系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十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又反过来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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