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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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治理方法》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治理暂行规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治理方法》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四)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川食药监法[2008]8号)

二、申请条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方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该为依法设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有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治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治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有关材料);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不得显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五)网站栏目设置讲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还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讲明);

(六)网站对历史公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有关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形讲明;

(七)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在线扫瞄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讲明;

(八)药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证措施、信息安全保密治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治理制度;

(十)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治理措施、情形讲明及有关证明;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对提供虚假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受理(时限:当场)

申请人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药监局办事处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一)补正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办事处不收申报材料。

(二)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查不符合法定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告之申请人办理时限。

五、办理(承诺时限: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

(一)不予许可决定:承办人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

(二)准予许可决定:承办人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到我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决定书,出具办结通知书。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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