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2018年10月 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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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强制措施的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诉法第95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高法解释第133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高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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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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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附则
作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86年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
第一章管辖
2
第二章回避
3
第三章辩护与 代理
4
第四章证据
5
第五章强制措 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 审理期限第八 Nhomakorabea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 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 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 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01
第十四章速 裁程序
02
第十五章第 二审程序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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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案件
刑事诉讼法
审理

证据
刑事案件
内容摘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汇报人:日期:•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目•拘留•逮捕录强制措施概述01定义和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特点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适用具有强制性、临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其按时到案接受讯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者指定居所进行监视,限制其出入,并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性羁押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证据确凿、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临时性羁押措施。

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监视居住1 2 3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追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可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止证据损毁灭失,为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社会上继续危害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拘传02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必须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未被羁押;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拘传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拘传的原因、时间、地点;执行拘传,并告知被拘传人权利和义务;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调查,可再次拘传。

拘传期限一般为12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24小时;填写拘传证;拘传的程序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传期间,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在拘传期间,不得进行刑讯逼供或者诱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在12月份进行了“学纪法”月考,测试的知识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是单选题的题目和选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哪一天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

2018年10月25日 B。

2018年10月26日 C。

2018年10月28日 D。

2018年11月1日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怎样处理。

A。

从轻 B。

从宽 C。

不予 D。

从重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哪个级别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

市级 B。

县级 C。

省级4.XXX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多少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

3 B。

5 C。

7 D。

155.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A。

可以 B。

应当 C。

必须 D。

不得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A。

12 B。

24 C。

36 D。

487.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A。

必须 B。

应当 C。

可以 D。

一律8.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执行。

A。

公安机关 XXX XXX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多少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A。

12 B。

24 C。

36 D。

4810.人民法院、XXX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少个月。

A。

十二个月 B。

二十四个月 C。

六个月 D。

三个月1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1、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采取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一)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实施刑诉法规定(2018)

关于实施刑诉法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实施刑诉法规定(20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10.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10.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问题】 如果你是执行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10.1.2 强制措施概述
【评析】
本案中,可以这样说,村民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公 安机关强制措施性质的误解。首先,村民甲的错误有两 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 性,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通过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 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其 二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三)侦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一是为了实现侦查的目,保证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收
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 嫌疑人。
二是防范侦查权的滥用,以防止程度不同地带有强制
性的侦查活动在开展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10.1.1 侦查概述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 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 证据。
陈某是在行使侦查权吗?对其行为进行评价。
【问题】
10.1.1 侦查概述
【评析】

村民陈某不是在行使侦查权,但其行为是合法的, 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刑 事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捕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 的强制性措施。可见,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只能由国家 专门机关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和 第225条的规定,可以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 监狱。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10.1.3 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5)二、强制措施概述 (7)1. 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 (7)2.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8)3.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区别 (9)三、《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概况 (11)1. 修改的背景与目的 (12)2. 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14)3. 修改后的强制措施体系分析 (15)四、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分析 (16)1. 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与程序问题 (17)2. 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问题 (18)3. 强制措施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20)五、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 (21)1. 明确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与条件 (22)2. 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与保障机制 (23)3. 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24)六、结论与展望 (26)1. 研究总结 (27)2. 政策建议 (2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29)一、内容概述背景介绍:简要介绍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强调第四次修改的重要性及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强制措施概述:对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概述,使读者对强制措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修改内容分析:详细阐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及其变化。

强制措施的改进:分析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探讨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内外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在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展望与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未来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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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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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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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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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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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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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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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的变化: • 1.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一致,与逮捕的适用条件相
衔接。满足逮捕的条件,同时意味着不满足监视居住 的条件。 • 监视居住与逮捕相互排斥。
• 2.满足逮捕条件的前提下,为了追求与实现特定的政 策目的,比如人道主义考虑或者办案的实际需要,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 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 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 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 排斥
替代
• 转化型监视居住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 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 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重程度、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大小基本相适应,不可过分。
• 例: • 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 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 207.9mg/100ml(超过80mg/100ml已属醉驾)。10月6日, 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 二、适用程序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 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文件。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 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被告人赵建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 参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刑初40号判决书。
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 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 所执行。…”,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 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中,侦查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韩某采 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并未指定居所对上诉人韩某监视居住,上 诉人韩某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故对上诉人韩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 采纳。
•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 公安司法机关 •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 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 强制性方法
• 保障性措施 • 预防性措施 • 临时性措施
• 二、强制措施与相关法律措施的区别
• 强制措施 V. 刑罚 • 强制措施 V.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 强制措施 V. 扭送
关保存
•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 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 • 取保候审的申请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 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节 监视居住
•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 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与控制的强制性方法。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 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
• 例: • 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1.关
于你提出“侦查机关对自己监视居住违法”的问题。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 供述中称,自己在滨海没有固定住处,每次回滨海都是住宾馆。侦查机关向 你宣布监视居住时,已告知你因为你在滨海没有固定住处,指定滨海县通榆 镇通化路1号为你暂时居住地,你表示没有异议。故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并不 违法。
•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 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 报告。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 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 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 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 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 的专门账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 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 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常规型监视居住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五节 拘留
•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形时,依法 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
• 临时性、应急性
• 决定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 适用对象:现行犯、重大嫌疑犯
• 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三节 取保候审
•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 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且随传 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如同《即将批捕》中,公安刑侦队长对彭副检察长说, 如果检察院不批捕,那就要放人,检察院要承担嫌疑 人逍遥法外、继续作案的后果;只要检察院对嫌疑人 批准逮捕,以后要什么证据就补什么证据。
• 作者:陈文飞,温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
第二节 拘传
• 一、拘传的概念
• 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 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 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
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 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三、监视居住的程序
• 决定机关 • 执行机关
•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 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问:通常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不会被逮捕?
• 以捕代侦 • 所谓“以捕代侦”是指侦查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过程
中,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因拘留 期限将尽而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但由于犯罪证据收 集尚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应 当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出于侦查需要,同检察 机关协商,先予批准逮捕,相关犯罪证据待捕后再进 行补充收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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