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2018年10月 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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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的变化: • 1.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一致,与逮捕的适用条件相
衔接。满足逮捕的条件,同时意味着不满足监视居住 的条件。 • 监视居住与逮捕相互排斥。
• 2.满足逮捕条件的前提下,为了追求与实现特定的政 策目的,比如人道主义考虑或者办案的实际需要,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 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 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 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 法定原则 • 比例原则
• 1.适用目的具有“正当性”。 • 强制措施的适用只能基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2.“必要性”要求。 • 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为最后的措施,具有适用的
切实必要。 • 3.“相当性”要求。 • 所适用的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严
•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 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 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 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 的专门账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 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 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 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检察机关对于两类可能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有权予以拘留。
•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 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 报告。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 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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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程序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 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文件。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 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解释: • 1.相当性要求。 • 2.必要性要求。 • 3.人道要求。 • 4.办案要求。
•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 人保 • 财保
•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被告人赵建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 参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刑初40号判决书。
• 常规型监视居住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 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
• 例: • 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1.关
于你提出“侦查机关对自己监视居住违法”的问题。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 供述中称,自己在滨海没有固定住处,每次回滨海都是住宾馆。侦查机关向 你宣布监视居住时,已告知你因为你在滨海没有固定住处,指定滨海县通榆 镇通化路1号为你暂时居住地,你表示没有异议。故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并不 违法。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 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 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
• 参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
• 例: • 被告人赵建敏。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平县公
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平县公 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安平县人 民检察院批准,被安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三节 取保候审
•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 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且随传 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 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 所执行。…”,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 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中,侦查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韩某采 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并未指定居所对上诉人韩某监视居住,上 诉人韩某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故对上诉人韩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 采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 不得超过六个月。
• 连续适用,不累积计算。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 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 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例: • 关于上诉人韩某所提“对上诉人韩某监视居住二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的上
关保存
•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 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 • 取保候审的申请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 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节 监视居住
•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 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与控制的强制性方法。
• 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 排斥
替代
• 转化型监视居住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 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 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如同《即将批捕》中,公安刑侦队长对彭副检察长说, 如果检察院不批捕,那就要放人,检察院要承担嫌疑 人逍遥法外、继续作案的后果;只要检察院对嫌疑人 批准逮捕,以后要什么证据就补什么证据。
• 作者:陈文飞,温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
第二节 拘传
• 一、拘传的概念
• 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 公安司法机关 •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 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 强制性方法
• 保障性措施 • 预防性措施 • 临时性措施
• 二、强制措施与相关法律措施的区别
• 强制措施 V. 刑罚 • 强制措施 V.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 强制措施 V. 扭送
重程度、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大小基本相适应,不可过分。
• 例: • 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 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 207.9mg/100ml(超过80mg/100ml已属醉驾)。10月6日, 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第五节 拘留
•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形时,依法 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
• 临时性、应急性
• 决定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 适用对象:现行犯、重大嫌疑犯
• 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 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三、监视居住的程序
• 决定机关 • 执行机关
•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 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问:通常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不会被逮捕?
• 以捕代侦 • 所谓“以捕代侦”是指侦查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过程
中,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因拘留 期限将尽而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但由于犯罪证据收 集尚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应 当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出于侦查需要,同检察 机关协商,先予批准逮捕,相关犯罪证据待捕后再进 行补充收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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