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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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各市水利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全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日益扩大和完善,为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水功能区管理以及水资源规划、水工程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我厅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调整和布设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规划》和《方案》的实施总体进展顺利,到2009年底,全省已有497个水功能区开展日常水质监测。

其中杭州、舟山提前完成规划确定的水质监测断面,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等地也已完成了2009年度计划确定的水质监测任务。

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监测断面、监测频次与规划要求差距较大。

为切实加强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促进水资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具体监测单位、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坚决杜绝行政干预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

各地要对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扩大和完善监测网络,加快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的布设,到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的设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491号)精神,7月16 日,我厅召开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等四项规划编制工作视频会议,启动和部署我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是我省今后10~20年实现水供求关系协调、实施供求双向调节的重要依据,我厅按照水利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以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提高用水效率为前提,确定用水需求调控方案,制定水中长期供给方案和保障措施,提高重点区域、重要城市等的供水保障能力,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促进我省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主要目标研究提出解决2020、2030年浙江省水资源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水资源配置与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我省重点区域水资源供求关系调控措施的具体安排意见。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9〕208号)要求,计划2019-2020年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现制定《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附件: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日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9〕20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浙政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

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

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到2012年底前,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浙水政[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

同时,水资源论证工作还存在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格式要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注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称、上岗培训证书号、负责章节,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者论证资质专用章。

同时,须附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影印件、论证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第三者的承诺书(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原则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相关规划,体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考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

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14]17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14]17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14〕1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质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改善校园饮用水质量为重点,整体规划,加大投入,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要求,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校园加热保温饮水系统,使广大师生喝上质量安全、温度适宜的饮用水。

二、确定建设模式。

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实行“全省统筹推进、各地具体实施”的建设模式。

各地要根据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学校布局、资金安排、水源质量等因素,按照安全、方便、经济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校园加热保温饮水系统的建设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直饮水(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加热保温后供直接饮用的水)系统建设。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

三、制定建设标准。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统一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质量标准》(另行发文)。

桶装饮用水、学校自备水等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教体〔201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3〕7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制定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坚持“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和水源地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整治削除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确保市民饮水安全。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达标和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环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的要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饮用水安全的会议精神,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别是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评估,摸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

在2008-2010年度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结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

针对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强应急预警,及时消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威胁。

编制分散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浙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5号)为有效保护湖泊水库(以下简称湖库)水环境,确保城乡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湖库是陆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省湖库不仅在防洪、灌溉、渔业、发电、旅游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目前,全省近70%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湖库。

湖库水环境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特别是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以来,全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湖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我省湖库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不当开发和环境污染对湖库生态的破坏日益加重,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一些湖库已经出现蓝藻暴发现象,湖库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保护湖库水环境。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实现从湖库自身保护为主向全流域保护转变,从各领域专项保护为主向系统综合保护转变,从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转变,全面、系统、科学地推进湖库水环境保护,促进湖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湖库休养生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
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5.28
•【字号】浙环函(2015)182号
•【施行日期】2015.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环函(2015)182号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送<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跟踪检查的审议意见>的通知》(浙人大常委办〔2014〕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跟踪检查审议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2号)工作要求,做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环保厅王静;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cn。

附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4.20
•【字号】浙水保〔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水保〔2015〕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省水利厅与省环保厅对钱塘江杭州水源地等水源地进行了审核。

现将核准的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各地进一步依法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的管护工作。

省水利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力度,望配合支持。

附表: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0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浙水农[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2〕56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如期实现2010年国务院批准《2010— 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方案》中有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的目标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水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提出:“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水质检测与监测制度,确保水质达标”。

省政府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列入生态省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据卫生部门监测数据反映,我省2011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仍然有待提高,个别地区出现了负增长。

农村饮用水水质密切关系到农村群众身体健康,要从事关民生的高度重视水质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对策措施,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农村饮用水工作的行业主管职责,认真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理、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环节监管,实行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督。

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是项系统工程,要做好与卫生、环保、发改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健全水质监测制度、通报制度和报告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目标一致,共同保障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严格工程建设标准,夯实水质保障基础要优化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按“能集中就集中,能延伸就延伸”的原则,尽量避免建设规模小而散的工程。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日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深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8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提升对象瓯海区:泽雅水库;乐清市:淡溪水库、钟前水库;永嘉县:楠溪江引供水工程;苍南县: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珊溪(赵山渡)水库已单独制定了《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不再列入整治提升对象;其他县(市、区)水源地整治提升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12月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实现经济社会与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3月-6月):各相关县(市、区)完成辖区内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现状的自查,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一库(源)一策”整治提升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6.04•【文号】环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护管理基础薄弱、防护措施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浙水农电〔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浙水农电〔2020〕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古井是先民聚居生息的见证者和地方历史人文及乡愁的重要载体,维系着城镇、乡土文明的根脉;部分古井水源在山区乡村至今仍作为生活水源的必要补充,承载着先辈日常的生活记忆。

实施古井水源保护工程是重要民生实事,对充分发挥古井文化价值、民生价值、使用价值,助推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诗路文化带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发挥古井综合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古井名录管理。

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名单详见附1),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

参考《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新增古井实体类代码022,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统一赋码规则、统一纳入水利数据仓(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2)。

2020年调查摸排的5958处古井,要求于2021年3月底前登记入库,登记信息包括:古井编码、名称、经纬度、建造年代、文保级别、地理位置、使用状态、主要作用、管理单位、产权归属、全貌照片等必要信息。

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水利数据仓维护规则,常态化开展古井水源信息登记,每年根据古井状态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古井管理主体。

各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古井价值和使用功能,纳入水利工程和文物保护名录管理,加强工程修缮、维护监督和指导。

对于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依照文物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

文山州砚山县八嘎乡六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简本)【模板】

文山州砚山县八嘎乡六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简本)【模板】

文山州砚山县八嘎乡六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简本)砚山县人民政府2020年0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1.1 划分目的 ............................................................................................................ - 1 - 1.2 技术路线 ............................................................................................................ - 2 -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 ............................................................................. - 4 - 2.1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 .................................................................................... - 4 -2.1.1 基础信息 ..................................................................................................... - 4 -2.2.2 供水情况 ..................................................................................................... - 4 - 2.3 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调查评价 ................................................................ - 5 -2.3.1 评价指标、时段、监测布点 ..................................................................... - 5 -2.3.2 评价方法 ..................................................................................................... - 7 -2.3.3 水质评价结果 ............................................................................................. - 8 - 2.4 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污染源调查 ............................................................ - 9 -2.4.1 点源........................................................................................................... - 10 -2.4.2 面源........................................................................................................... - 10 - 2.5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调查 .................................................................. - 10 -2.5.1 环境管理现状 ........................................................................................... - 10 -2.5.2 存在的问题 ............................................................................................... - 12 -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 - 14 -3.1 划分结果 .......................................................................................................... - 14 -3.1.1 一级保护区划分结果 ............................................................................... - 14 -3.1.2 二级保护区划分结果 ............................................................................... - 15 - 附表1 文山州砚山县八嘎乡六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表 .......... - 16 -第一章总则1.1 划分目的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文件要求,同时根据《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云环发(2019)4号)、《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函》(云污防水源〔2020〕2号)、《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专项小组办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工作的函》(云污防水源〔2020〕9号)、《文山州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9〕51号)、《文山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污防通〔2020〕3号)要求“在2019年水源攻坚战工作基础上,继续以千吨万人(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围绕“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源地攻坚战及其相关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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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清洁水源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洁水源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

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

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到2012年底前,—03—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三、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一)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尾矿库)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

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

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二)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

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

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

大力推进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整治,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全面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逐步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四)着力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

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

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库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

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13—业,通过人工放养滤食性鱼类,优化鱼类品种结构,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体生物链平衡。

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五)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

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内所有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纳入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

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农村,要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

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引导水源地集雨区人口向城镇或水库下游地区转移,逐步降低水库集雨区人口密度。

(六)切实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载运危险化学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新建道路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

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七)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有效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

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源地源头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面向湖库坡度为20度以上、其他坡度为25度以上的山体原则上要退耕还林。

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私挖滥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积极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立湖库、河道长效保洁机制。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快建立自动预警环境监测体系,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

到2012年,新建81个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饮用水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

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

—23—五、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着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库截污工程(包括防污沟、导污渠、集污池等)和重要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

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原料储存区要设置围堰,厂区要配套建设事故池,备足应急物资。

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

到2015年,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有必要的地区还应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

(二)积极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加强对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的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

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

供水单位应定时检测取水口水质,并对出厂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

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

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加强各类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储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调配到位。

各级环保、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消防、供水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次生污染事件。

(四)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各级政府要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对能够通过工程措施治理污染的,尽量减少供水影响、缩短停水时间;对能够取用临时备用水、实行间歇供水的,尽量做到不停水。

在取水受到影响时,要认真分析原因,视情采取深度处理、投加活性炭等备用措施,在确保供水水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供水的影响。

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安全、可靠的农村供水体系。

切实加强—33—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

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到2015年,完成395万农村人口改善饮水安全状况的任务。

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推动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覆盖,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七、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必须履行到位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加大资金投入。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

加大对水源地污染源实施搬迁整治、禁止和减少施用化学肥药、建设生态公益林、实施生态移民和生态修复等的生态补偿力度。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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