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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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

我们是洛阳一家销售型的小公司,只有20多名员工。商务部有一位同事,在3个月前怀孕,怀孕后没多久就给公司打报告,说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需要疗养,随后拿来了本地人民医院开的病假证明,一直在休病假保胎,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而且看样子还会一直休下去。

员工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量比较饱满,她长期不来上班,岗位没有人能够抽身兼替,所以这名员工给我带来很大困扰:再招一个新人吧,担心她回来后新人没有岗位安排,不招人吧,许多工作又无法开展。老板曾经想开掉她,但鉴于她处于三期,这些强硬的手段都不能用。我能体谅她的感受,但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

现在,我要怎么样处理,才能既能保证公司的利益,又不损害员工的利益,而且尽量避免风险?

对于怀孕后一直休病假的女员工,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认为,可以这样来思考:

1、查看相关规定。

针对女员工怀孕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而请病假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规定。(1)劳动部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总局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洛阳市规定。查阅河南省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合同约定。这得需要查看怀孕女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待遇的约定了,如果有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来执行。

2、合法的分析。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商务部同事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3、兼顾双方利益又避风险的做法。

这可以说是一个三难的要求,我认为,应当这样来处理方为相对和谐并且成本较低。

(1)立即找员工分担其工作。由于已经因此请病假,其承担的工作必须正常开展,但我认为,不宜招聘新人来,一是人力成本增加,二是产后可能回司上班的安排问题。所以,暂时找几位同事来分担其工作是比较好的做法,甚至适当给予这些同事一些奖励都可以的,毕竟只是临时几个月,把话讲明说透,相信会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的。

(2)与怀孕同事约定待遇。按照河南省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病假期间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时长上以医院证明为准,公司也可以不去查证虚假。顺便劝慰其注意身体和休养,基本也不会有什么疑问。(3)及时请示老板的批准。如上安排妥当后,可向老板进行请示,说明这样处理的好处,同时没有增加公司负担,也不会引起法律风险,相反在员工中还可以塑造老板“仁慈之心”的形象,对员工的归宿感增强有帮助。对此,老板是会同意的。

三、(1)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明确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一旦超过医疗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解析:

1、女职在孕期、哺乳期因个人原因提出请假的,应视为事假,事假的审批权由用人单位决定,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如果事假未获用人单位批准,她仍然需要上班。否则,用人单位也可以旷工为由,做出严重违纪的处理),提前请产假也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视为出勤,享受工资待遇。

2、但因怀孕引发需要保胎或其他疾病的,并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并且有证明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期间,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就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也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C、建议:

1、核实该员工保胎的病假证明是否属实,如属实则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根据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按医疗期病假待遇给付;

2、如病假不属实的,则可按公司制度规定给予事假处理或与其协商其他处理办法,如果请事假,可由其写一份申请,自愿承担请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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