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四章转让管理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抵押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活动。
1. 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为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房地产的产权、转让、抵押等相关事宜。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针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出租、买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不动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房地产销售合规要求(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程序、备案制度、资金监管等要求,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合规要求,包括销售广告、签约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开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诚信度。
3. 房地产租赁合规要求(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事项。
(2)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合规要求,包括出租登记、出租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4. 房地产开发合规要求(1)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用地规划的要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房屋质量的安全可靠。
总结:以上是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能够从不同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三章房地产租赁管理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管理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监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二)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
委托代理交易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1.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出典、交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转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包括:(一)买卖、赠与和继承房屋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2006年10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12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
各县(市)、东川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转让。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属城市规划拆迁冻结通知书时效范围的;(四)被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六)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间的房地产;(七)权属有争议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五章__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例:某市印染厂由于经营不善、生产工艺落后而陷于困
境,为调动企业流动资金,决定将坐落于某市中山路 38号之一的该厂门市部的房屋转让给一私营企业作商 铺。中山路38号印染厂的土地是50年代建厂初期由 政府划拨供其建设厂房作生产经营之用的,转让的门 市部占地85平方,是该划拨土地的一部分。1995年 12月,印染厂与私营企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 定:印染厂(甲方)将位于中山路38号之一的房屋, 建筑面积85平方米,转让给某私营企业(乙方),房 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印染 厂持有。经有关物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市值人民币 50万元,成交价人民币50万元。 请回答: (1)该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地产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否需办理房地产出让手 续?
第二场官司了结后,倪振兴就匆匆向银行,一次性 付清了剩余的5万元贷款。但妹夫王旦良却依然坚 持不给他签字过户房子,于是双方打起了第三场房 屋确权官司。官司了解后,倪振兴如愿以偿的拿到 了房屋产权,而王旦良也拿到了欠款,但他为费尽 周折拿到这笔钱感到后悔不迭。 同样后悔的还有倪振兴。他当初借名买房只是为了 节省1500元,现在单为打官司就花进去了3万多元, 这还不包括长达4年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很难弥合 的亲情。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 基础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 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 限。
六、房地产转让中的 相关法律问题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房屋交易工作制度
房屋交易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房屋交易条件第五条房屋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二)房屋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三)房屋交易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房屋不得交易:(一)违法建筑;(二)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的房屋;(三)依法应当收回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房屋。
三、房屋交易程序第七条房屋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房屋买卖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三)交易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四)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双方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和价款。
第八条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产权等;(二)房屋的价款,包括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三)房屋交付时间及交付条件;(四)交易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房屋交易双方应当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二)房屋买卖合同;(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交易监管第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交易信息制度,公开房屋交易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定和保护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市场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由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咨询、交易登记、交易评估等服务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交易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完善交易监督机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九条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税费负担等内容。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依法保证交易真实、合法。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登记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登记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价格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登记应当及时、准确,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并对登记内容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应当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信息相匹配,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登记费由交易双方负担,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交易纠纷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二)广告许诺纠纷 1、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效力: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可视为要约。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如有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串通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 处理思路:前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 合同无效。
➢ 存在问题:证据支持
案 例 4.5
2002年12月,山西陈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 合同,约定:陈女士购买某项目的商品房一套,面积235m2, 总价69.56万元,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15日将验收合格的房 屋交付,陈女士在接房时一次性支付放款。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P107)
标的物、价格、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保修责任、解除合 同退房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五、房地产买卖的程序(P108)
签约
申请
审核
缴费
登记发证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
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部分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 ➢ 预售主体的规定性: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售合同效力的关系 登记不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常见类型
案 例 4.1
张某于2005年5月12日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位于西安某小 区3号楼的一套面积为158m2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一次 性支付购房款50.68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交 房。由于张某早有买房的打算,所以学习了不少有关房地产 买卖的知识,在签约的当天,特别提出要看一下“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售楼小姐一边表扬张某知识渊博,一边指着墙 上挂着的预售许可证。由于张某以前也没有见过预售许可证, 加上售楼小姐的热情和诚恳,他粗粗看了一眼便放心的签了 合同、交付款项。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张某住进此房屋近 一年,仍未拿到房产证。后来才得知,当时售楼小姐指给自 己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属于4号楼而不是3号楼的。为此, 2007年8月10日,张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双 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各 项损失共计46520元。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四章转让管理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抵押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举报人。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城房地产。
二、产权保护在城房地产交易中,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条件,规定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城房地产交易的基础。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的内容和条件。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了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四、市场监管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制度、广告宣传的规范等。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五、租赁合同在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租赁合同是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制度明确了租赁合同的签订条件和内容,规定了租客和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法律制度保护了租客的住房权益,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租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六、建设规划与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规定了城市用地规划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城市房地产建设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形象。
七、违法处罚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在城市房地产市场上泛滥,法律制度规定了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
这些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是保证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模板范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目的和基本原则1. 法律目的本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依法确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市场竞争。
(2)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保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国家优先原则: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管理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定义1. 城市房地产管理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辟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购房、出售、租赁和使用房屋等交易行为的监管。
2. 城市房地产市场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土地资源、房地产开辟企业、购房者等构成的供求关系体系。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一节:土地出让与使用1. 土地出让(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2)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土地出让权的转让和登记2. 土地使用(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2)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维护......第三章:房地产开辟管理第一节:房地产开辟企业登记管理1. 房地产开辟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1)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要求(3)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要求2. 房地产开辟企业的登记和备案(1)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核(2)登记证书的颁发和变更(3)备案要求和程序......第四章:购房与租赁管理第一节:购房管理1. 购房资格和条件(1)购房人资格的限制和要求(2)购房需求和竞价2. 购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合同要素和标的物的确定(2)合同缔约和公证(3)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与处罚1.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违法行为2. 违反房地产开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2)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城市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购房合同范本附件3:房地产开辟企业登记申请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相似权利的一种权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转让程序1. 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关手续不得进行转让。
2. 转让方需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共同保管备查。
二、转让条件1. 转让方应当具备合法拥有或使用权的资格,房产证明文件齐全完好。
2. 转让方应当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况,无债务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或法律争议等不良问题。
3. 转让方应当对房屋的结构、面积、厂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三、转让税费1. 房地产转让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受让方应当根据规定按时缴纳税费。
2. 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用。
四、转让流程1. 转让方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方。
2. 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转让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3. 转让方应当将房屋钥匙、物品清单等交付给受让方。
五、违约处理1. 转让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2. 转让方故意隐瞒房屋状况、产权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受让方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3. 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支付税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处理。
六、附则1. 城市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市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城市发展有机结合,保障城市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转让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通过制定和执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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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 (一)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概念 •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关系: • 1、房地产转让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
前提; • 2、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受原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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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3:10:11 03:10:1 103:10 1/5/202 1 3:10: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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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债权 • (2)利息 • (3)违约金 • (4)损害赔偿金 •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房地产抵押权所及 房地产的范围
• 1、关于房地产自身 • 2、关于抵押权设定后新增的房屋 • 3、关于抵押权设定时的在建房屋
四、房地产抵押权的 实现方式
• 三种理论观点
• 五、房地产抵押合同
式实现。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 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 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 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制约; • 3、房地产转让合同有新内容
第三节 房屋预售
• 一、房屋预售的概念 • 正在施工的房屋 --- 卖楼花 • 二、房屋预售关系的法律调整 • 1、预售条件: • 2、预售成交价格申报 • 3、预售程序
1、预售条件
•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 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
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 行为。 • (1)是一种从属权利 • (2)是一种价值支配权 • (3)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二、房地产抵押的设定
• (一)房地产抵押的条件 •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房地产; •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概述
• 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 (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 • 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房地
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活动。
(二)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 1、对象的特殊性 • 2、交易形式的确定性 • 3、包括数种典型合同 • 4、要式法律行为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 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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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1.1.521 .1.503:10:1103 :10:11J anuary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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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 1年1月 5日上 午3时10 分21.1. 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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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因为相信而伟 大。202 1年1月 5日星 期二上 午3时10 分11秒 03:10:1 121.1.5
第七章 城市房地产交易 法律制度
• 房地产交易的范围: • 从转让的法律形式或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来划分,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出租、抵押、 赠与、投资、出典、交换等形式。 • 从交易的客体来看,可以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与房屋转让两种形式。 •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法中的重点内容,理论比 较复杂,而且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应重点掌握。
2、房地产抵押权人的 权利和义务
• 权利: • (1)要求保全抵押房地产担保价值; • (2)物上代位权; • (3)处分抵押权; • (4)优先受偿权。 • 义务: • (1)不得妨碍抵押人依法对抵押房地产行使
权利;
• (2)返还剩余变卖价款。
•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1. 1.521.1. 5Tuesd ay , January 05, 2021
• (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 时转让
• (二)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同 时抵押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 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地产转移给
他人的行为; • (三)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房地产的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 织和个人;
•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
证明;
•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上缴土地收益。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 (一)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 •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4、权属有争议的; •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建筑物; •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
限制的房地产; •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房地产抵押的程序
• 1、签约 • 2、登记 • (1)填交申请书 • (2)受理 • (3)审查、发证
三、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 (一)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 围
(二)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应当具备的条件: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 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2 021年1 月上午 3时10 分21.1.5 03:10J anuary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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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的努力就为了得到相应的回报 。2021 年1月5 日星期 二3时10 分11秒 03:10:1 15 Jan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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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3 时10分 11秒上 午3时1 0分03:10:1121 .1.5
•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条款 •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1、房地产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 • (1)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获取收益
权; • (2)就同一房地产剩余的价值部分再设定抵
押的权利。 • 义务: • (1)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2)保证抵押权人充分实现抵押权。
总投资额的25%以上; •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屋预售的再行转让
• “炒卖楼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 • 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来看应当允许。
• 四、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风险 负担的转移
• 1、所有权的转移 • 2、风险责任的转移
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
• 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性质 • 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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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1.1.5 21.1.50 3:1003:10:110 3:10:11 Ja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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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命运,让自己成长,慢慢的长大 。2021 年1月5 日星期 二3时10 分11秒 Tuesday , January 0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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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亲情,友情,让人无法割舍。2 1.1.520 21年1 月5日星 期二3 时10分1 1秒21.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