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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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二、工作流程 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 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住房,采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具体工作流程分为: (一)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流程 1. 市规划局拟定出让宗地控制性规划指标及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套型; 2. 市国土局拟定出让方案市国土局办理宗地出让手续和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划拨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 日内与市房管局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4. 市房管局在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5. 受让人持《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第四条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 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 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zwgk/PolicyDetails.aspx?Id=1491&firsttypeid=2&secondtyp... 2013-5-21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申请条件申购保障房年龄有限制根据新的申请条件,保障房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即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与原有申请条件相比,保障性住房增加了新的申请条件:一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7平方米)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二是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三年。

三是申请人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房在25周岁以上)。

申请第一步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审核表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调查申请。

申请调查时,需向所在社区提供以下资料:填写完整的《审核表》三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申请人所在社区将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资料、住房、收入和资产是否真实,被调查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

申请第二步须街办、区、市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初审由户籍所在地街办负责,时间为15个工作日,将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公示15天后街办负责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无异议的连同初审资料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有异议且属实的,由街办退回资料并说明理由。

复审由区级住房保障中心负责,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内容同初审。

终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除了审查以上内容,还将查询住房、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车辆、工商、税务、存款等情况,公示15日后,无异议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填写意见,盖章。

三份《审核表》由市、区各存档一份,申请人持有一份。

申请第三步申请人到社区领审核表、信息卡通过资格审核的经适房购买人,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在终审意见中填写经适房准购面积,并对购房者制作信息卡,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理编号、保障房类别、经适房准购面积、有效期限等。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程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程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 78号)、陕西省入民政府《关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国有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全省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管理,负责汇通财政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审批全省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与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全省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定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于同级有关部门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
第 十一 条 各设 区市人 民政 府可 参 照本 办奖 励设 一 等奖 1
定 对县 级 的奖励 办 法 , 政 府 奖 励 给 市 级 的 资金 除 省
按 本 办法第 九条之 规 定 使 用 外 , 可 用 于 市 对 县 级 也 的奖励 。 第十 二条 本办法 自21 0 1年 8月 2 日施 行 , 7
个, 二等 奖 2个 , 等 奖 3个 。一 等 奖 奖 励 5 0 三 0 0万
元、 二等 奖 奖励 3 0 0 0万元 、 等奖 奖励 10 三 0 0万元 。
第 七条
省 政府 对保 障性 住 房综 合 管理工 作 优
秀 的 1 县 ( 、 进行 奖励 , 奖励 6 0万元 。 0个 市 区) 各 0
第 二条
公平 公 正 的原则 , 受社 会各 界 的监督 。 接 第 三条 省 住房 城 乡建设 厅 会 同有关 部 门负 责
全省 保 障性 住房 建设 管 理 工作 的考 核 , 财政 厅 负 省
《 陕西 省住 房 保 障 工作 评 价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 出 奖 提
励 名单 , 报省 政府 审 定 。 上 第九条 奖励 资金 使用 范 围 :
zHE NG U F G0 NG 8Ao
( 行)( 试 》 陕政 发 [ 0 1 4 2 1 ] 2号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 制
定 本 办法 。
第八条
各设 区市 政府 向省 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推

荐 3个 县 ( 、 政 府 参 加 全 省评 定 , 终 确 定 1 市 区) 最 0 保 障 性 住 房 奖励 工 作 坚持 以奖 代 补 、 个 县 ( 、 ) 为 全 省 保 障 性 住 房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市 区 作 “ 十佳 县 ” 。省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会 同省 财政 厅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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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3日陕西日报【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陕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ZHE NG G0 NG A0 涨 F B
支 持农 村 和社 区发 展 全 民健身 事业 。各 级 体育 主管
部 门要 认 真履 行职 责 , 积极 探索 全 民健 身 工 作 的新 思路 、 新方 法 , 加强 组 织领 导 , 实政 策 保 障 、 员配 落 人 备 、 金投 人 、 资 监督 奖励 等 措施 , 建立 目标 责任 制 , 并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 一 一 年 七 月二 十 三 日
陕 西 省 保 障性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行 ) 试
总 责 , 对 省级 有关 部 门 和各 设 区市 人 民政 府 实 施 并
第一 章 总 则 目标责 任制 管理 。
第一 条
为加 强 保 障性 住 房 的管 理 , 据 国家 根
第六 条 所 有 保障性 住 房建设 项 目要 严格 按照
安全 可靠 、 环境 适 宜 共 交 通 相 对便 利 和商 业 、 公 教
育、 医疗 、 文化 等公 共设 施及 市政 配套 相 对完 善 的区
域 , 着 节约集 约 用 地 的 原 则 , 分 利 用储 备 土 地 、 本 充
监督 全省 保 障性住 房 管理工 作 。 市、 县住 房和 城 乡 建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具 体 负责
第 十一 条 市 、 ( 、 ) 民政府 应 编 制 县 市 人
本 区域 保 障性 住房 工 作 的实施 和 管理 , 并会 同相 关
部 门制定 本 区域保 障性 住 房 工 作 具体 的规 划 、 划 计 和落 实措施 , 善 规 章 制 度 , 范 管理 程 序 , 全 准 完 规 健
第 三条 省 人 民政府 对 本 省保 障性 住房 工作 负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DBJ /T61-61-2011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 shaanxi province(试行)2011-08-09 发布2011-09-01 实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shaanxi provinceDBJ/T 61—61-2011(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1年09月01日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2011 西安前言《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是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的地方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选址与规划;4。

建筑;5。

设备;6.装修与设施;7。

施工和验收等七个部分及附录.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邮政编码:710018).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建广李苏平吴韦君胡涛王研张国平季伟徐博荣杨德才姚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田策杨筱平柳成辉谭旭东邓军薛遵义张欧陈旭王刚毅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选址与规划 (5)3。

集资建设住房管理

集资建设住房管理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一日)16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718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第三条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

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进行住房保障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供的材料】被征收人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的推举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1-15 来源:政府办阅读次数:469阎政办发〔2013〕58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11届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1日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发〔2010〕38号)、市政府批转西安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72号)和《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的要求,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区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

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区城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区建设部门备案。

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三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

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区建设部门易地建设。

咸阳市公租房公示(第三批)

咸阳市公租房公示(第三批)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咸阳市公租房公示
(第三批)
来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者:点击数:3098 发表时间:2014-06-04 16:34:44
字号:小中大依据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5851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在全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咸阳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参加工作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区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其他需要保障的人员和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或在本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家庭和个人。

请全社会予以监督,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32890825 32890621
办公地点:咸阳市房产交易大厦二楼办公大厅
附件:1.秦都区第三批公租房公示(2852户)
2.渭城区第三批公租房公示(2999户)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2016年西安房地产政策

2016年西安房地产政策

时间政策政策明细2016.2财政部发文降低“契税+营业税”2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降低交易环节税费。

2016.2.2按揭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2月2日下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2016.2月中旬开放小区+商改住2月中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一件提出,开放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2016.5.215月21日陕西省政府地产十一条新政出台1、各地6月底前要出台房地产去库存措施;2、商品房存量较大地区全部货币化安置;3、金融机构适度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4、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0.7倍;5、房产商不得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6、个人买卖房的税收优惠政策;7、鼓励开发商将其“库存”向社会出租;8、未及时开发及闲置地产用地将被调整;9、因地制宜确定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比例;10、大力提高房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11、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转型升级。

2016.6西安“楼十条”6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被市场上称“楼十条”)提出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遗留问题处理、用地管控、活跃二手房市场等方面新规定,同时也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全国异地贷款及支持农民工购房等政策。

其中提出“非西安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时限,由201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

同时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政策,外地缴存职工购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宜居宜业环境,依据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是我省编制项目规划、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建成区或邻近区域。

第四条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本办法选址,未按照本办法进行选址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列入中省补助范围。

已建成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要求在2年内配建完善。

在建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要求完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期交付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指导,对涉及到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第七条达到居住区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做好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综合交通等规划布局,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做好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规划的对接。

第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的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选址第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宜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详见附表);(2)应选择交通便捷的公共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布局。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45312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45312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杨凌示范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非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二)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三)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四)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二)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三)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四)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七)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八)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九)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十)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等问题的;(十一)违规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的;(十二)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自建房(不含棚户区改造、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监管不力,造成向非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的;(十三)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十四)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造成影响的;(十五)对信访举报未及时核查或查处不力的;(十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3日陕西日报【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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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

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财政部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

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四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分配管理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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