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辽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战略部署,加快生态辽宁的建设步伐,支持东部生态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涵养基地建设,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地区实施财政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偿原则(一)突出重点区域的原则。

在东部地区水资源涵养基地范围内,以森林资源面积和保护大型水库水质为主要依据,合理划定重点区域,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范围。

(二)科学合理补偿的原则。

根据与生态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选择客观公正、易于计算的森林资源指标,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测算因素,同时根据省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三)资金直补到县的原则。

省对东部地区的生态补偿以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为测算单位,并将生态补偿资金直补到县,增加其可支配财力,重点保证乡镇政权有效运转。

(四)权责匹配的原则。

东部地区要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增强生态建设自觉意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控制水质污染,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为我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做出新贡献。

二、补偿范围在省政府确定的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选择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作为生态补偿对象。

按照上述条件衡量,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桓仁县、本溪县、本溪市南芬区、凤城市、宽甸县、辽阳县、灯塔市、辽阳市弓长岭区、西丰县、开原市、铁岭县、铁岭市清河区等16个县列入补偿范围。

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杳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金支出范围(五)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苏府规字〔2015〕3号)和《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9〕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经商市有关部门同意,我们重新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2020年1月14日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第四章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是苏州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财政、农业、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提出生态补偿标准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浙财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

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四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五条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包含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市、镇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模式筹集的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二)择优支持,突出重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准公开、公平;(二)分配公正、透明;(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资金补助对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

具体对象包括:(一)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二)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三)未租赁或未承包的国有、集体林场,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四)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内必须明确合同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五)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向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资料,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林业部门审核;(二)镇区林业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条件、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等相关要素初审通过后,汇同有关单位(村委会等),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建立档案资料报送市林业部门;(三)市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2号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2号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4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补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组成。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公共管护支出。

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林管护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偿范围和标准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按照国家核定的补偿面积,平均每年每亩补助5元,其中:4.5元由省根据国家核定的补偿面积补助各地,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由省统筹安排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第五条省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三章补偿性支出第六条补偿性支出包括管护费、补植和抚育补助。

管护费是指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绍政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生态绍兴、和谐绍兴”战略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绍兴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4〕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经济激励、兼具融资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间协调和平衡发展,公平分配环境与经济利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原则。

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和生态补偿原理,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原则。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原则。

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扎实稳妥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四)坚持多方并举,合力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主要举措(一)整合统筹财政补助资金。

统筹整合现有市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适度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环保补助资金、生态移民补助资金、矿山治理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范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0日文号:中府〔2018〕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机制,探索推进我市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2018年我市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的具体安排;是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做法。

二、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生态环境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公平公正原则。

即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

(三)统筹兼顾原则。

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战略下的综合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三类生态补偿要素实施生态补偿,基本实现中山市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对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升,推动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二)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合理确定补偿的责任和对象,确保补偿的公平性。

2、科学合理原则依据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使补偿额度能够反映生态保护的成本和效益。

3、多元化原则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市场等多种手段,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提高补偿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不同地区的生态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方案,确保政策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生态补偿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

(二)对象1、生态保护者包括从事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个人、集体和企业。

2、生态受损地区的居民因生态保护限制了发展机会,导致生活水平受到影响的地区居民。

三、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方式(一)标准1、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综合考虑生态系统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服务功能的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2、成本核算包括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的直接成本,以及因生态保护放弃发展机会的间接成本。

(二)方式1、资金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形式,直接向补偿对象提供资金支持。

2、政策补偿给予税收优惠、产业扶持、项目倾斜等政策支持,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的经济发展。

3、技术补偿提供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技术指导、培训,提高生态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4、实物补偿如提供生态建设所需的种苗、物资等。

四、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一)筹集1、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预算。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有序使用,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为:(一)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所得的一部分;(二)制定并执行当年度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计划;(三)政府采购服务支出的资金;(四)其他经批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收入的款项。

第五条省级、市(地)级和县(市、区)级政府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开当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主要来源。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一)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改善;(二)森林公共服务功能补偿;(三)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二)合理分配,重点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国家公益林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项目的编制、审核、执行和验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项目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监督由财政、林业和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8日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从2019年起,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将生态区位重要、湿地面积较大的长江湿地与太湖、阳澄湖、澄湖湿地一同纳入补偿范围。

二、突出重点调整补偿标准(一)水稻田补偿标准。

对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种植面积予以420元/亩的生态补偿。

(二)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

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澄湖、长江湿地所在的村,综合考虑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

以行政村为单位,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2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0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8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中府函〔2016〕75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中府函〔2016〕75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2日文号:中府函〔2016〕755号沙溪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启动〈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调整的请示》(中沙府〔2016〕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将《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原规划范围调整为01、02两个单元。

其中01单元范围东至12米规划路,南至南外环,西至康乐路,北至兴工路,规划用地总面积89.15公顷。

二、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你镇申请对《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进行调整的启动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按照《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调整论证报告会的专家意见和有关结论,同意启动《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调整,调整成果命名为《沙溪镇隆兴工业区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并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三、上述《控规》调整过程中,要充分核实用地功能调整地块的权属情况和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做好与已出让建设用地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衔接,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保绿地规模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减少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你镇应尽快组织编制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认真贯彻《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3〕41号)要求,确保上述调整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工作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一致。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第四条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补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资金、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区域、流域等生态补偿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

市、县级市(区)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第八条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区域:(一)水稻田;(二)生态公益林;(三)重要湿地;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申报生态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报表、生态保护责任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由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

沙溪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奖补

沙溪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奖补

沙溪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镇平安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村组管治能力,提升各村房屋租赁管理水平,发挥村组在加强房屋租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沙溪镇关于深化“5+100”管理机制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由镇财政分局和租赁办统筹管理,用于促进我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租赁办主要职责如下:(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需求,报财政分局纳入部门预算;(二)参照房屋租赁相关税收镇留成部分、代征手续费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资金收入,根据各项工作要求对村居进行考核,每月计算各村(居)应奖补金额交财政分局;(三)监督检查各村(居)委会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镇财政分局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给予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终编制专项资金决算;(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5+100”管理要求对出租屋进行初查初核。

各村(居)必须做好前置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做好出租屋资格把关,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前进行准入检查、在备案登记回执年审时进行复检,对准入检查和复检不符合出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摘牌”,力促业态低端、居住条件恶劣的出租屋退出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引导村民、村组出租物业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实现物业增值、租金增收。

(二)各村(居)负责组织每月对辖区出租屋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列为“重点户”的出租屋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三)各村(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出租屋违反“5+100”管理要求的,督促出租人或承租人进行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得到实惠,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的函》(中土函〔2017〕60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镇政府,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

镇政府、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必须明确责任,落实以下工作:(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镇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

耕地面积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市政府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镇财政筹集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镇耕地保护补贴。

第六条国土分局职责:(一)拟定镇生态补偿资金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统筹管理单位;(二)统筹协调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三)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实施;(四)负责对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五)负责跟踪、检查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六)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七)做好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职责:(一)拟定镇生态补偿资金建设(耕地保护市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规划,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统筹管理单位;(二)统筹协调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三)组织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实施;(四)负责对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五)负责跟踪、检查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六)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七)做好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财政分局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二)负责对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三)严格按照有关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四)监督检查项目统筹管理单位资金使用情况;(五)协调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按规定开展资金监管、跟踪和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五)及时向镇项目统筹管理单位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拨予我镇统筹使用部分及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用于支持我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提升地力、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等。

第十一条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项目统筹单位将各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方案汇总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分局按财务管理规定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资金统筹单位,并由统筹单位分拨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十二条镇政府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各级投入的生态补偿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当年省、市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剩余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镇政府统筹使用,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镇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补助范围:属镇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由镇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汇总镇有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项目并经镇政府审核同意。

项目用于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直接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并取得同意。

项目使用范围如下:(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四)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10月底前,结合实际拟定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报送镇统筹管理单位进行初审。

(二)项目统筹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提交镇政府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二)工程项目的预算和规划图纸;(三)项目计划实施位置的现状图或照片;(四)属支付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的,提供项目申请书、民主表决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如果项目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要求:(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并取得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须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竣工验收、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须向镇统筹管理单位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其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各村农路硬底化工程原则上应聘请第三方抽芯检测。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须建立项目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结算、竣工验收等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镇统筹管理单位申请项目验收。

镇统筹管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审核的材料:1、《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2、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3、项目签订的合同书;4、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税票、项目结算清单、其他支付凭证等;5、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6、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7、属支付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的,需提供《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公示、相关收支凭证等材料。

(三)对项目实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在下一年度对其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

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补贴,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暂停对其申报项目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资金补助标准和公示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兼顾资金规模控制和政府绩效考核优先两个原则,由镇国土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联合对各村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申报的项目准备情况、规模大小,择优选择,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一)属镇统筹使用部分: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农路硬底化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70%(造价最高按50万元/公里计算);农田河道疏浚清淤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50%;机耕路网建设(砂石路),财政补贴比例为40%。

新建或升级改造排灌泵站、岸墙维修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70%;泵站维修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50%。

其他范围项目参照市镇两级现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标准进行补助。

2、划定粮食功能区的村集体组织,在粮食功能区内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可在上述申报项目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补贴比例20%,但总补贴比例不超过80%。

(二)属直接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项目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出造价中属村集体出资的部分。

(三)公示。

项目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需在沙溪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分局根据项目统筹管理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其中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镇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参照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合同、税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国土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和财政分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镇政府和享受生态补偿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相关制度规定,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对经济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