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灯光信号规定?

合集下载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船舶灯具作为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夜间航行、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的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概述:引言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灯具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新的规范标准应运而生,以适应现代船舶对照明性能、能效、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1. 灯具分类船舶灯具按照用途可分为航行灯、信号灯、甲板灯、舱室灯、应急灯等。

每种灯具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使用环境。

2. 技术要求- 光源:应使用高效、长寿命的光源,如LED灯。

- 光效:灯具的光效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低标准。

- 防水性能:灯具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适应恶劣的海洋环境。

- 抗冲击性:灯具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保证在船舶震动或碰撞时不损坏。

- 耐腐蚀性:灯具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以适应海洋环境中的盐雾侵蚀。

3. 安装规范-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确保照明效果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 航行灯和信号灯应安装在船舶的指定位置,以符合国际信号规则。

- 应急灯具应安装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启用。

4. 能效标准- 船舶灯具应符合国际能效标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船舶运营成本。

5. 环保要求- 灯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如汞等。

6. 安全标准- 灯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因灯具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的事故。

7. 维护与检测- 船舶灯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安全运行。

8. 认证与标识- 所有船舶灯具均应通过相关认证,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认证,并在产品上明确标识。

结语随着船舶行业标准的不断更新,船舶灯具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船舶运营者应密切关注最新的规范标准,确保其船舶灯具符合最新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声响与灯光信号

第三章声响与灯光信号

第 三 节 能 见 度 不 良 使 用 的 声 号
§3—4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34 一、适用范围: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附近的船舶。 “附近” ——若一船接近到雾区边缘,且达到声号的可 听距离时,被认为“附近”(一般为2„) 不考虑是否互见,不论白天夜间 二、声号的规定: 在航: ——号笛 周期≤ 2分钟(不超过2分钟重复鸣放) 锚泊(搁浅) ——号钟、号锣 周期≤ 1分钟(不超过1分钟重复鸣放)
遇 险 信 号
2.除为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 用或显示上述任何信号以及可能与上述 任何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号。 3.应注意《国际信号规则》的有关部 分,《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以及下述 的信号: (1)一张橙色帆布上带有一个黑色正 方形和圆圈或者其他合适的符号(供空 中识别); (2)海水染色标志。
第 二 节 操 纵 与 警 告 信 号
§3—2 操纵与警告信号(№ 32) 一、操纵与警告信号 1.操纵信号 1)操纵行动声号 2)操纵行动灯号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越操纵声号 2.警告信号 1)“怀疑”(警告)声号 2)“怀疑”(警告)灯号 3)“过弯道”声号
第 二 节 操 纵 与 警 告 信 号
二、操纵行动声号 № 34(1) 1.适用范围: 1)互见 2)在航机动船(包括对水移动和不 对水移动) 3)按规则准许或要求采取操纵行 动时 “准许”一词 ——意指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行动
第 一 节
概 况
3)联合号笛系统 ①号笛水平间距应不大于100m ②各号笛的发声频率要相差10Hz ③若多个号笛的水平距离大于 100m,则只能鸣放其中的一个. 4)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 混淆; 5)有关声响器具的结构、性能应符 合船旗国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针对渔船的特殊规定,COLREGs中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渔船,这些规定旨在考虑到渔船在海上的特殊情况,例如渔船在作业时可
能会有固定设备(如拖网)延伸到水面以上。

2. 导航灯,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佳时必
须展示特定的导航灯。

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展示红绿两色的导航灯,以及白色的360度全方位航行灯。

3. 信号灯的展示方式,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作业时需要
展示特定的信号灯,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并避让。

例如,渔船在
拖网作业时,需要展示特定的信号灯,提示其他船只避让。

4. 避让规则,COLREGs中也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时的避让规则,以确保船舶在交汇时能够安全地避让。

这些规定包括了在不同
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避让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时
能够安全地与其他船只交汇和作业,避免发生碰撞和意外。

遵守这
些规则对于所有船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地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第三章 号灯、号型

第三章  号灯、号型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 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 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 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 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 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 体。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应符合船舶安全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环境。

通常,船舶照明亮度的标准会要求达到一定的亮度,如不低于10勒克斯,以确保足够的能见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船舶灯具,也有相应的规范标准。

例如,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

其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50米的船舶,桅灯的能见度应达到5海里,而其他灯的能见度应达到3海里。

此外,船舶照明还需要考虑避免眩光和光源的设计等因素。

在驾驶室等环境中,应最大程度地避免眩光和零散的镜面反射光。

光源的设计与安装应避免在工作台面和显示面产生眩光,同时应保证照度要求。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
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
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应显示舷灯
课堂训练(对应习题)
《避碰与值班》习题集184-195
184.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 A A.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B.显示舷灯尾灯 C.关闭舷灯和尾灯 D.不必显示尾灯 186.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A.上红下绿环照灯() B.舷灯、尾灯() C.桅灯、舷灯、尾灯() D.舷灯、尾灯、上红下绿环照灯() C
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第23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从正前方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从左侧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从船尾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从右侧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3
《船舶避碰》
——各类船舶显示的 号灯和号型
主讲:航海教学工作部
2012 05
学习目标及方法
7Kn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4)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不超过7Kn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应显示舷灯
课堂小结
舷灯、尾灯、桅灯 两舷、一尾、前后桅
1、在航机动船均应显示:
舷灯 舷灯 尾灯 尾灯 桅灯 桅灯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作用和识别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作用和识别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作用和识别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 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2)锚泊时:白天艏挂锚球一个;夜间显示锚灯,及上白下红环照灯一盏。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设计规范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设计规范


色白Βιβλιοθήκη 苏伊士运河 红 1 信号灯 绿

功率 220V/40W
苏伊士及基 红
2
220V/65W
尔运河艉灯 绿
苏伊士运河
220V/3000
3
探照灯

W
苏伊士运河
220V/1000
4
搜索灯
白 W 或 650W
总角 360°
135° 2
说明
按照苏伊士运河主管机关规定,船舶 通过或在运河作业时,对船舶的装载 物,运行状态等,要通过信号灯组合 成各种特殊信号表示。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若红绿艉灯均需配备时,可仅装一盏 能互换滤色玻璃的尾灯。 通常由船东提供或由船东临时租用, 船厂提供固定安装的专用插座。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板 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手动 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吃水信号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6 莫氏信号灯 3.2.6.1 可兼作操纵号灯,归入雾笛系统,位于雷达桅顶。功率通常为 220V/25W×3。 3.2.6.2 通常由雾笛控制板和莫氏电键控制,其中两个莫氏电键位于驾驶室两翼,其它莫 氏电键的可安装在驾驶室前壁和驾控台上。 3.2.7 白昼信号灯
5
Q/SWS 56-012-2007
4.1.3 航行灯、信号灯系统图中的灯具和属具应注明安装地点,图中应标注甲板线,苏伊 士运河信号灯在图中的位置应按实际位置排列。 4.1.4 每一段电缆应按标准编制电缆代号,同时注明电缆型号及规格,若有大部分电缆均 为同一规格,可不逐一说明,加总标注。 4.1.5 航行灯、信号灯灯具应按规定选择。 4.2 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图 4.2.1 依据舾装专业提供桅墙信号设备布置图绘制。 4.2.2 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图可与其他系统布置图绘制在一起,成为综合布置图。 4.2.3 布置图设备明细表可单独列出。 4.2.4 绘制时应加深图形符号,淡化背景。 4.2.5 灯具符号应和系统图一致。 4.2.6 灯具、属具旁应标明至该设备的电缆编号。

船舶信号

船舶信号

船舶信号共四个大类计六种:四大类(号灯、号型、号旗、声响信号)及遇险信号(如火焰)、无线电。

一、有关号灯的名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呈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

号灯、号型均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技术要求。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第二十八条在航的机动船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灯;除快速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光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一)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二)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三)横江渡船夜间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第二十九条在航的船队在航的船队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号灯:(一)拖船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1.吊拖或者吊拖又顶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船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白、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船,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二)两艘以上拖船其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1.共同顶推船舶、排筏时,应当在一艘拖船上显示顶推船队的号灯,其余拖船只显示被顶推船号灯。

2.前后吊拖船舶、排筏或者采用又吊拖又顶推的混合队形时,最前面一艘拖船显示吊拖号灯,后面的拖船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声响灯光信号(含操纵警告 遇险信号)

声响灯光信号(含操纵警告 遇险信号)

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三十二条定义1.“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短声”一词,指历时约 1 秒的笛声。

3.“长声”一词,指历时 4~6 秒钟的笛声。

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1.长度为 12 米或 12 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长度为20 米或 20 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钟,长度为100 米或 100 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和号钟以外,还应配备一面号锣。

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

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

号钟、号锣或二者均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2.长度小于 12 米的船舶,不要求备有本条 1 款规定的声响信号器具。

如不备有,则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其他设备。

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纵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 1 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1)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 1 秒,各闪应间隔约 1 秒,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 10 秒;(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 5 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 5 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2)将要被追越的船舶,当按照第九条 5 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

(四)灯光通信的注意事项 三、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信号 四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一、船舶的通信方法
(一)旗号通信:用单字母或字母组合拉上 横杆上进行交流 (二)灯光 通信:用莫尔斯灯(处于驾驶台) (三)音响通信:同样也是发送莫尔斯信号 (四)手旗或手臂通信:①OP两面旗②手臂 (五)扬声器喊话 (六)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
二、通信信文与信号码号
(一)通信信号:明语、码语
(二)信号码语:单字母、双字母、三字母 1、单字母:“R”没有实义(对每个字母旗解释及标语带使用 的字母旗)用于最紧急、最主要、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 ,根 据字母表达意思 。 注意:要区别破冰船中使用的单字母 2、双字母 :从AA到ZZ1 (1)双字母信号码语的编排
五、旗号通信法
六、船舶拉旗常识 七、船舶旗号保养 八、遇险信号
第三节 常用海船号灯、号型
号灯:从日出到日没或能见度不良(小于5minle)使用
号型:白天能见度良好
一、号灯 (一)种类、灯质、频率(只有 闪光灯 有)、范围 (二)号灯的 能见距离(与船长有关) 二 、号型 号型的种类及大小 三、船舶对于号型的悬挂方法及要求 四、对于船舶状态的判断 从所看到号灯的角度判断我船与他船的会遇态势
信号与号灯、号型
第一节 国际信号规则简介
船舶信号包含有应急信号、日常通信信 号及船舶号灯号型 应急信号:消防 堵漏:二长一短 溢油:二长一短 弃船:七短一长 人落水:三长声 海盗:连鸣30秒
日常通信船舶间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信息,鸣放声号提 醒他船注意 船舶号灯号型,在互见中,白天悬挂号型,夜里开号灯
第四节 船舶的主要声号和灯光信号
一、船上主要声响设备 (一)号笛
(二 )号钟或号锣
船舶尺度对号钟口径及可听距离的要求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看船长小于50米在航机动船
从左侧看船长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
从右侧看船长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7Kn
从船尾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
从右侧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
???
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
舷灯 舷灯 尾灯 尾灯 桅灯 桅灯
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前桅灯 后桅灯 左舷灯
右舷灯 尾灯
第 23 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两舷灯 一尾灯 前后桅
从正前方看在航机动船
从后方看在航机动船
从左侧看在航机动船
从右侧看在航机动船
第 23 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长度大于等于12米而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两舷 一尾 一桅 (注:也可显示第
二盏桅灯 但非强制)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阐述:引言部分是写作中的开篇之章,用于引导读者进入文章的主题。

本文主要讨论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在现代海运和水上运输中,船舶航行规则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关键要素。

为了有效的管理和组织海上交通,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和法规。

船舶航行规则主要包括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等方面的要求。

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规定了船舶在水上运输中应该遵守的行进路线和导航标志,以确保航道的畅通和船舶的安全。

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应该保持的最低速度和最小间隔,以减少碰撞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船舶避让规则是为了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保证航行安全,确立了避让原则和避让责任。

避让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遇到相对情况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正面相对遇、后相对遇、交叉相对遇等情况下的避让方法。

避让责任则明确了在发生碰撞或接近碰撞的情况下,各船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船舶信号显示规则是为了促进船舶之间的通讯和相互理解,确立了船舶灯光信号和船舶声音信号的使用方法和含义。

船舶灯光信号通过不同的灯光颜色、频率和位置,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方向和行进状态。

船舶声音信号则是通过声音的长短、高低和频率来传递信号,用于警示其他船舶的存在和意图。

通过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船员和船舶操作者可以提高对水上交通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上规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船舶安全航行的强有力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在本文中,将以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规则为主题进行讨论。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Navigation Light航行灯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

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

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航行灯供电故障;•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1、基本号灯:2、作业号灯: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

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

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一、引言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而制定的。

船舶在海上行驶过程中,通过信号灯进行沟通和指引,以避免碰撞和其他危险情况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内容,以便船员和其他船只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

二、渔船航行信号灯的分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渔船航行信号灯主要分为导航灯和作业灯两类。

1. 导航灯导航灯用于指示船舶的位置、航向和航行意图。

按照规定,渔船的导航灯应包括红色和绿色的侧方灯、白色的前方灯和后方灯以及黄色的顶灯。

红色的侧方灯应安装在左侧,绿色的侧方灯应安装在右侧,前方灯应安装在船头上方,后方灯应安装在船尾上方,顶灯应安装在船顶上方。

2. 作业灯作业灯用于指示船舶的作业状态和警示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渔船在作业时,应开启黄色的作业灯,并在必要时加上闪烁的效果,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同时,渔船还可以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颜色的特殊作业灯,如蓝色表示拖网作业,绿色表示围网作业等。

三、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遵守渔船在海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航行信号灯规则,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1. 导航灯的正确使用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始终开启导航灯。

红色和绿色的侧方灯应同时开启,以示明船舶的航向。

前方灯和后方灯应同时开启,以示明船舶的位置。

顶灯应在必要时开启,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2. 作业灯的正确使用渔船在作业时,应始终开启黄色的作业灯,并确保其闪烁效果明显。

在特殊作业情况下,如拖网作业或围网作业,还应使用相应的特殊作业灯,以增加警示效果。

3. 遇到其他船只的应对方式当渔船遇到其他船只时,应根据船只的导航灯和作业灯,判断其航向和作业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方式。

如果对方船只正常行驶而无作业灯开启,渔船应保持警惕,避免与对方船只发生碰撞。

如果对方船只开启了作业灯,渔船应尽量避免靠近对方船只,并避免干扰其作业。

四、结论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遵守对于海上航行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信号灯描述|船舶减速信号灯

船舶信号灯描述|船舶减速信号灯

船舶信号灯描述桅灯图片描述舷灯图片描述尾灯图片描述拖带灯图片描述环照灯图片描述桅灯的安装图片描述基本号灯的配备(在航机动船)图片描述除基本号灯外,增加了黄色闪光灯(在航气垫船)图片描述7m≤L<12m ,舷灯合为一盏时,桅灯可不装在首图片描述尾拖,拖船L <50m, 拖带长度≤200m图片描述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船长小于50m 时,图片描述被拖,拖带长度≤200m 图片描述被拖,拖带长度≤200m 图片描述失控图片描述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图片描述限制吃水船舶图片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 ,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 ,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5度。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 ,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 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灯光信号规定?
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

“灯语”一词由来已久。

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頭條萊垍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

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萊垍頭條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

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

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

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垍頭條萊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

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

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萊垍頭條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

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

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

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

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垍頭條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

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

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垍頭條萊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

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

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條萊垍頭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

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

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

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

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條萊垍頭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頭條萊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