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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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

李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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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5)班主题班会
党总支书记——孙世泉
孙书记网名叫边角儿 是一位拥有“元老级博主” 头衔的资深网络评论人士 朝阳教委首任法规科长
李天一案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1]海淀公安分局发 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 事主报警称,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 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2013年9月26日上 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 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你认为,是什么因素使 李天一走上犯罪道路的? 你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李天一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 应不应该被判十年有期也 是我们的,但是归 根结底是你们的。 你们青年人朝气蓬 勃,正在兴旺时期, 好像早晨八九点钟 的太阳。希望寄托 在你们身上。世界 是属于你们的,中 国的前途是属于你 们的!

李某某受审为何要否认发生性关系

李某某受审为何要否认发生性关系

李某某受审为何要否认发生性关系?8月28日,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等5人涉嫌轮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中午12时10分许,该案短暂休庭,庭审下午将继续不公开审理。

据新京报消息,上午庭审共计讯问了三名被告人,李天一在庭上称,没有殴打过杨女士,并且不承认与杨女士发生过性关系。

称其喝醉了都不知道。

只有否认发生性关系才是真正的“无罪辩护”李某某为何当庭否认与杨女士发生过性过系?这完全出乎公众的预料之外,但如果从李母坚持要为其子做无罪辩护,此事又似乎不难理解。

根据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果李某某涉嫌强奸罪,至少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即使该女孩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也不能脱罪,其涉嫌的罪名便会由强奸罪变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即便是在卖淫嫖娼的案件中,卖淫者如果及时反悔,拒绝发生性交易,同样不能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否则,强迫者也可构成强奸罪。

更何况,杨女士是在醉酒的情况下被扶进李某等人的车辆,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早就是刑法学界的定论。

所以不管受害人是不是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只要李某某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就即有可能被定罪,这就是李某某当庭否认发生性关系的最根本原因。

而由于被害人是成年女性,又是在案发两天后报案,往往很难在其体内提取到精液。

正是基于此,也使得此类案件侦办存在困难,而且案发环境比较隐蔽,所以存在取证困难。

这些更是给无罪辩护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第三任律师给了梦鸽无罪辩护的希望李某某的第一任律师正是因为“案情复杂,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想法”,而请辞代理职务。

李某某案的第二任代理律师薛振源于5月30日请辞。

他请辞的理由也是“有些不方便、不好说的原因”。

就在梦鸽要求无罪辩护的梦想破灭之际,但陈枢的出现又重新燃起梦鸽的希望。

按理说李某某轮奸,证据确凿,理应说难以辩护。

解读“李某某案”

解读“李某某案”
视听媒介批评案例分析
解读“李某某案”
李某某案件回顾
• 李天一,现名李冠丰。歌唱家李双江之子。11年曾因打人 事件被收容教养。2013年2月17日晚,湖北大厦宾馆房间 内,又是这男孩同另外四人涉嫌将一女孩轮奸,被警方控 制时,他未满17岁。
案件最新进展
8月6日 8月28日 9月26日 梦鸽向公安局 报案,称酒吧 领班介绍卖淫 及敲诈勒索 李某某等人涉 嫌强奸案在海 淀法院开庭, 连审两天。 一审宣判法院 以强奸罪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 有期徒刑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 不满十八周岁 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 场。 •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的情况予以保密。
服务公共利益。„„一个主要的原则是,应该用犯罪事实来证明某人 的罪行,而不是利用其恶劣品行来证明。在热衷揭露报道时,报刊不 应逾越道德和公正评论的限制。 • (5)报刊不应将某位公民过去的劣行作为参照,对其近期行为进行 负面的评论。
• • 41.(A)传媒审判 • (4)不提倡对犯罪相关事件进行日复一日地强势报道,也不提倡在
援引自新浪网
引导舆论
《南方都市报:法律的归法律狂欢式舆论尤须降温》,2013-02-24
《沙元森:警惕“李双江之子”引发的汹汹舆情》,2013-02-25

李某某事件

李某某事件

3/8/2015
我的观点
李天一作为公众人物之子,小小年纪即屡次违法涉罪, 身为其父母心痛悔恨,恨铁不成纲是人之常情,可以理 解。但是要不是其父亲溺爱有加,估计儿子也不会肆无 忌惮,无法无天。身为母亲,祈求儿子得到社会大众的 宽容无可厚非;但身为公众人物,要媒体和大众宽容自 己儿子的不法行为,无异是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对违法 犯罪的纵容,特别是对青少年以不良的误导,实在不妥。 我认为犯罪就是犯罪,应该回归到法理,给大众一个依 法合理的结果,与是否是公众人物的儿子无关,也不应 存在能不能被宽容的问题。对李天一的宽容是对社会的 纵容,理应公正合法的惩处,并给公众正确的告示。
事件背景 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 女事主报警,并证实了,这位名叫 李冠丰的男子于2月17日伙同魏某等 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 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 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 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网友热议:
网友一:富人们肆无忌惮的忘乎所以,穷人 们苟延残喘的不知所措,这就是现在的中国 我们共同的家。 网友二:养不教、父之过,对孩子的纵容, 反而会毁了孩子。 网友三:李天一不值得同情,犯错就应该去 承担,名人之子不应有特权。这种纨绔子弟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谢谢
热点话题:李某某事件。
李天一简介: 李冠丰,原名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 江之子。1996年4月出生于北京音乐世家, 母亲梦鸽是知名歌唱家。曾就读北京海淀区 中关村第三小学、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美国(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2011年9月6日晚,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华 府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 小区南门时,遭到后面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 奥迪的司机殴打。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 15岁,无驾照,系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 李天一。事后李双江替子道歉,含泪向受伤 夫妇鞠躬。李天一被处收容教养一年。2012 年9月19日,李天一被解除教养

李天一不服一审获刑10年提上诉 法院立案受理

李天一不服一审获刑10年提上诉 法院立案受理

李天一不服一审获刑10年提上诉法院立案受理李天一犯强奸罪获刑10年5人系暴力奸淫妇女1/27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图为法院外群众声援受害人律师。

|分享到新闻图片中心|查看图集|新京报讯今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已经收到李某某强奸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经过审查后发现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现已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新闻回顾:李天一强奸罪名成立获刑10年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今天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网友曝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已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2日,据网友“王丰-SCMP”爆料:“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

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李双江之子李天一。

”北京警方通报李天一所涉轮奸案细节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今天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

2月17日晚,李天一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被抓获。

李双江之子因案情复杂被延长拘留1个月2月27日,北京检方表示,警方尚未向检方提请逮捕。

同时,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因案情复杂,已被延长拘留一个月。

警方证实李天一案侦查完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3年6月27日,北京警方证实,此案已经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间阶段。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提起公诉其行为系轮奸2013年7月08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出公诉。

李天一等涉嫌强奸案开庭律师坚持无罪辩护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将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庭审将不会公开。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5200字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5200字

三一文库()〔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5200字〕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一、审理查明的事实20xx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

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

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

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

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

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

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

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

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李天一案资料再外泄6位当事人口供全曝光(图)

李天一案资料再外泄6位当事人口供全曝光(图)

李天一案资料再外泄6位当事人口供全曝光(图)2013年9月26日上午9点半,处于舆论漩涡之中长达半年之久的李某某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期。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9月26日晚,李某某的代理律师陈枢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刑期他不好评价,“但肯定得上诉。

”从今年2月17日案发至今,这场诉讼战绵延7个多月。

由于是涉及未成年人的非公开审理案件,卷宗等原始资料处于封闭状态,因此在漫长的司法等待期间,外间舆论关于本案的诸多争议,多是由掌握卷宗的各方律师主导,在律师们基于对其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而选择性地释放的信息中,舆论难免有被误导的可能,一些争议乃是基于片面甚至失实的描述。

回归事实,是最合适的诠释。

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后,本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查看了该案的视频资料,并核对了5名被告对警方的供述、受害人对警方的陈述以及案件证人对警方的证言,试图厘清此案的部分关键事实。

“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今年2月16日,李某某在三亚陪父母过春节。

在案发后梦鸽回忆,儿子李某某那天接到大魏电话,因大魏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北京,想找几个小伙伴聚会,李某某应允,并即刻订了机票独自回京。

当天聚会地点订在海淀区五道口附近的Global夜半酒吧。

此前李某某就曾来过该酒吧,并与酒吧领班张伟(化名)互留手机号码并有短信互动。

梦鸽在案发后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提及,2012年年底开始,张伟“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2月17日案发当日凌晨零点半,李某某驾一辆奔驰、大魏驾一辆奥迪Q7先后抵达Global夜半酒吧。

至此,当晚来酒吧的有4个未成年人:李某某,大魏,大魏的表弟小魏,大魏的高中同学张某某;以及两位成年人:24岁的王某,来自河北的李某。

酒吧音乐劲爆,“天蝎座”包间指示灯蓝光幽幽。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一、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

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

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

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

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

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

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

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

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关于李天一事件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关于李天一事件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关于李天一事件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 XXX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的热议话题——李天一事件,就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该案件经过如下: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一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为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事件青少年性犯罪在狭义上指处于14—-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特定刑法所禁止并予以刑事惩罚的性行为。

在众多的性犯罪类型中,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性犯罪。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一:作为青少年性犯罪的典型案例,李天一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团伙犯罪,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李天一与其他4人纠结成群,共同实施了对杨某的轮奸。

2、犯罪人有劣迹史,李天一与2011年在海淀某小区门口殴打一对业主夫妻,且被劳动教养过一年。

此外,李天一在上学期间也是劣迹累累,三年级时将一名二年级学生推下楼梯,在美国读书时因小问题与同学争论并大打出手,并将同学的蛋白粉换成洗衣粉。

3、犯罪无明确动机,属于一时性起,据案件分析,李天一在案发前并无明确的预谋性,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外界情景的刺激。

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曾和杨某在酒吧喝酒,酒乱人性,酒精的刺激和酒吧的环境无疑是案发的一大诱因。

4、冲动性,青少年性犯罪往往是性冲动本能驱使,5个男生面对着一个正直花季的少女,是极易引发性冲动的,加之青少年控制力薄弱,难以抑制内心的冲动,往往不顾后果,轻易的发生非法的性侵犯行为。

李天一案

李天一案
李天一,1996年4月出生于北 京,父亲李双江、母亲梦鸽均是知 名歌唱家。2011年9月6日晚,因 在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殴打一对夫 妇被拘留,9月15日,因构成寻衅 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次年9月 获释。2013年2月,李天一因涉嫌 强奸罪被刑拘,3月7日被批捕。7 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一案向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8 日进行案件审理。9月26日上午9 时30分,海淀法院将对被告人李某 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事件进展:
根据警方对该案公布的消息,李冠丰等5人于2月 20日被警方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在 羁押期满7天时,警方依法对李冠丰等人延长过一次刑 事拘留审查期。 此前有媒体称李冠丰等5人涉嫌轮奸案因案情复杂, 被延长刑事拘留一个月。但警方在李冠丰等5人被警方 羁押9天后,也就是昨天向检方报送案件相关材料,以 涉嫌强奸罪提请批准逮捕。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 在7天内,对是否批准逮捕李冠丰等人作出结论。 海淀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普通刑事案件 由检察院批捕处处理,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该 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处处理,实行“捕诉合一”。因李冠 丰为未成年人,所以该案将由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处审查 后作出结论。
名人点评:
@薛蛮子:李双江的17岁儿子李天一刚 刚因为打人劳教了一年,近日又涉嫌轮奸妇 女又被抓进去了。你们说这是为什么?是先天 顽劣还是后天的过度溺爱? @伊能靜: 江河污,天阴黑。才不仁,道 法亡。江河已经污浊的不只一处,天已经阴 黑不见前路。人从天而得的才智,若不用于 仁,就会如古人说的大道与法,过极必亡。 @杨澜 :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 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 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真替李老师感到 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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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林,男,44岁(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迪,曾用名刘军,男,23岁(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职员,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京园,男,25岁(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职员,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威,男,30岁(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彬,男,28岁(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李双江的军衍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李双江的军衍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李双江的军衍话题展示全文结束》》年9月6日晚。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门口。

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小区南门时,遭到后面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的殴打。

夫妻头部被打流血,打人者还高喊,“谁敢打110”。

事发后,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

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奥迪车牌为套牌。

李天一事发时驾驶的宝马车,共有32起非现场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

但李天一因未满16岁,不构成刑事处罚,因此拘留并未超过15个小时即被释放。

9月8日中午。

李双江到医院探望了被他儿子打伤的这对夫妇,并致以诚恳歉意:“我来晚了,我向你们诚挚地道歉!对不起,让你受苦了!我没有管教好孩子,我有责任。

我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赔偿所有的损失!”9月14日下午,“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受伤夫妇再次与两个打人者的家长会面。

双方达成和解。

夫妇二人称已接受两个孩子家长的道歉,将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并希望孩子家长今后能对孩子严加管教。

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李天一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已送交执行。

多维解读一、家庭要把品格教育置于其他教育之上。

当今社会的孩子们,在学校之外的家庭教育中,一方面要承受各种培训班的沉重压力,另一方面在行为上却又毫无约束,甚至肆无忌惮。

而家长,一方面望子成龙,一再施压:另一方面却对孩子有求必应,无限溺爱。

这种矛盾的家庭教育折射的正是当今家庭教育观的缺失。

在以经济为第一目标的社会环境下,不少人已没有教养孩子的意识,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富豪精英,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教育孩子,只是把孩子扔进物质享受中,实际上是用物欲淹没孩子。

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域,对于孩子教育的首要目的都是让孩子成长为一个合格的人,然后才是成才。

在当今社会,精英的孩子们未来可能会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所以对这些孩子的教育,要更加谨慎,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忽视对孩子德行的教育。

二、权势膨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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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宇,男,28岁(1979年1月17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部库房管理员,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翰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7月11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201X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申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申宇,听取申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申宇在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库房内,在与北京北奥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员崔晓宝、李鹏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过程中,趁崔晓宝、李鹏不备,窃取二人负责运送的三星SCH-W579型手机一箱,内有三星SCH-W579型手机十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 000元。

崔晓宝、李鹏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民警在库房内起获被盗的手机,并将被告人申宇抓获归案。

现赃物已发还。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申宇的供述,证人崔晓宝、李鹏、何伟、邹波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申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2019年(201X)一中刑终字第02580号word版本 (2页)

2019年(201X)一中刑终字第02580号word版本 (2页)

2019年(201X)一中刑终字第02580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258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258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秀举,男,52岁(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秀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6月20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1777号刑事判决。

秦秀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核实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秀举于201X年7月1日,在本市海淀区万寿路解放军总后大院,以帮助被害人王登荣(男,44岁)之女办理入军校就学为名,骗取王登荣的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登荣的陈述、证人王德刚、王京丹、张忠春的证言、起获的银行卡照片及银行提供的资料、文检鉴定结论书、收条、到案经过、发还清单以及秦秀举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秀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获取被害人王登荣的信任后,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秦秀举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后大肆挥霍赃款,造成被骗财物无法返还,其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秦秀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天一被公诉_真相不应等太久_王石川

李天一被公诉_真相不应等太久_王石川

广州日报/2013年/7月/9日/第F02版今日观点李天一被公诉,真相不应等太久王石川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

其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已查明李某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7月8日人民网)李天一等5人被公诉了,且以“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被公诉。

这一消息显然让公众如释重负。

这一公诉,意味着此前所谓的“私了”、“李天一仅被罚做义工”……确属不实传言;这一公诉,也意味着司法公正迈出了坚实一步。

从今年2月20日李天一等五人被指涉嫌强奸,到现在已近5个月,该事件之所以始终是公共关注的一大焦点,最主要的原因即是,李天一乃名人之后,且有前科,这样一个纨绔子弟为何一再拿法律不当回事?公众关注此事,不是出于猎奇心理,而是对司法公正抱有极大的期待,担心李天一等人因其“家庭背景”而可能逃脱刑责。

一定程度上说,警方的一度沉默也加重了关注的疑心。

一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李天一等人被逮捕后,对其的侦查羁押为何迟迟没有结束?如果延长,是什么原因?案件不够透明,公众自然容易“多疑”。

另一方面,警方缺乏与公众沟通的兴趣与耐心,信息披露形同挤牙膏。

当然,李天一等5名疑犯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问题是,这5名疑犯中还有一名成年人,为何也不公布?咬紧牙关,与其说是尊重法律,不如说漠视公众权利。

行文至此,须明确两点。

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2篇)

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男,17岁,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2年12月,李天一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内,以暴力手段对一名女性实施强奸。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天一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强奸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强奸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天一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诉讼法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4.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天一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5. 案件影响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案件影响问题。

本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相关立法与司法工作提供了借鉴。

李天一法律案例分析(3篇)

李天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6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男,17岁,系北京红黄蓝艺术幼儿园教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8岁,被告人李某乙,男,18岁,被告人王某,男,18岁,被告人张某,男,17岁。

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二、案件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小区一居民楼内,共同将被害人(女,13岁)带至该楼一层,在被害人醉酒后,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次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其中,被告人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虽然法律对其刑事责任有所限制,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在被害人醉酒后,未经其同意,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具有犯罪故意。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4. 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在被害人醉酒后,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5.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有观点认为:
• 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观点认为:
• 同意以上观点 • 但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 • 例如:同样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享受同等 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 • 而在夜店陪酒等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 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的程度,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 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
非陪酒女
受害人供述
暴力行为
与性行 为相关 性行为之 很久前 性行为 之时 性行为 之后 足以达 到胁迫 效果 无法达 到胁迫 效果 暴力行为与性行为 的相关性
暴力行为的原因 与性行 为无关
暴力行为的时间
暴力行为的程度
二者相 关性大
二者相 关性小
被害人意愿
途中改变 意志
性行为前改变 意志 开始时同意 轮奸时改变意 志 被害人意志 始终不同意 被害人是否清 醒 性行为后改变 意志
争论点二:强奸陪酒女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陪酒女所受伤害大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夜店环境
陪酒女服务 内容 普遍印象 强奸罪 酒精作用 良家妇女 不易诱惑
陪酒女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相比良家妇女,普遍认为陪酒女更易有意愿与客人发生性行为
酒精作用后,话语意志真假难辨
量刑 属于合 理范围
思考
思考一 思考二
• 女性性行为意愿改变对于强奸性质的判定 • 性行为前1小时?1分钟?1秒?行为中?
• 受害人诱惑犯罪程度对罪犯责任的影响 • 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诱惑犯罪的程度?
思考三

李天一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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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上诉获受理
2013年10月12日12:50 新闻晚报我有话说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外确认,该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李某某强奸案。

9月26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做出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王某提出了上诉。

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昨天16点26分,市一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公布,该院已受理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的上诉。

院方表示,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

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一中院认为,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并于昨天下午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9月26日上午,海淀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未上诉被告人每人赔15万
李某某同案魏家兄弟律师之一李在珂曾表示,魏家兄弟对一审判决结果满意。

庭审阶段,李某某的同案魏氏兄弟及张某某当庭认罪,3人的律师也在庭审后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及赔偿意愿。

最终,3人每人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尽管3名认罪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根据我国法律,只要有一人上诉必须对全案进行审查,因此3名未上诉的被告人也需参加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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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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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

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

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

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

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

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

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

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

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等人
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

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二、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

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

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
施了暴力。

(1)被害人陈述在车上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压和殴打,在去酒店房间过程中被李某某拉扯,在房间内被多名被告人殴打。

其中,李某某多次抽打其头面部,王某踢踹其头部,其被几名被告人强行脱光衣服。

(2)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在穿过大堂时,被害人不是挽扶着李某某,而是一边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夹拉着前行,另一边被王某把持着左臂,符合被强制的状态特征:电梯内,李某某向被害人头面部击拍的过程中,先抬手并停顿,再行击拍,属于暴力行为:走向房间的过程中,李某某在被害人后倾不愿前行时有明显拉拽动作。

(3)宋某、岳某等证人证实事后见到被害人脸上有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就诊时脸上有淤斑等,从后果上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被殴打及强暴的事实。

(4)结合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分析,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系本案被告人所为。

(5)证人李某证明事后李某某告知其对被害人有过殴打行为。

(6)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及王某坐在被害人两侧,当时被害人挣扎动作激烈,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力控制。

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

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

上述供述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有客观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1)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2)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在楼道里有不愿向前走的后倾举动,印证了被害人陈述。

(3)五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张姓
服务员、李某证言及酒吧监控录像表明,被害人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态,其发现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印证了其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

(4)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5)被害人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

(6)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

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志状态。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等辩护意见,我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入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违背其意愿的强奸行为。

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四、量刑意见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

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
我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

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被告人魏某某(兄)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矢,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交纳赔偿款,于庭前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平时表现良好,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此前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上述意见。

我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时,我院依法告知了上诉的权利。

宣判后,合议庭结合判决结果及审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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