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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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案情简介: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

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案的启示与思考任才12261068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案情不再赘述。

本案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因其定罪、量刑问题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其定罪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一审中辩称,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受害人多为社会群众,且经济条件差,被犯罪者以高回报为目的诱骗,导致其蒙受重大损失。

而本案中,受害人数少,且其均为高利贷中介者,吴英则开设了本色集团展开大规模投资活动。

很多人认为,吴英行为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且在浙江一带非常普遍。

吴英的辩护人指出,吴英虽然吸纳大量资金,但其并非完全用于挥霍,而是开展大量投资活动。

故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吴英案

吴英案

吴英案简介及分析简介:●2003年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2006年2月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2006年4月本色版图铺开,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2006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

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

●2012年1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1.这里我分析大家认为其“罪不至死”的两点原因:一.吴案是经济案件。

还有三亿元没有下落,这后面牵涉着一大批人,不排除有高官。

“她不下地狱谁下地狱”?赖哥的案子也不小,搞了这么多年才将他从加拿大弄回,当然对于他的死与活还是有加国政府的条件的,否则不会引渡回国。

看看近几年的大贪官们,他们最多也只是个死缓罢了。

所以这很不公平。

二.人性的本能。

吴英左顾右盼一脸的无奈表达了她求生的本能。

夕日得到她大笔好处的人现在都在哪里?此时此刻能救我吗?当她知道命不长久后,仅仅向父亲提出一个要求,临死之前为她准备双布鞋,可能是让自己到那里后走好路。

从人性的本能来看,当大家看到这一切时,其同情心表露无遗,这是社会的进步(中国执行的死刑越来越少)。

如果判她五百年到一千年的刑期,估计大家都不会有什么意见。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10法学车凌云101502147一、吴英案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从吴英案一、二审来看,吴英因为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虽然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但也由此可见,在实践中集资诈骗或各类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是会达到死刑这一最高刑的。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尽管法学界对经济犯罪没有正式的定义,但我们依旧可以对其大概的范围作出界定:从广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

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置已受到质疑。

三、经济犯罪与死刑的适用之间存在的矛盾1、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相悖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

此刑罚一旦实施,将造成永久性的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

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

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

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

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

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

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其商业足迹踏遍了服务业、商贸业,房地产以及期货,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案情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很大一部分都反对对吴英执行死刑。

本案的焦点是吴英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上诉书吴英的律师提出了五点:一: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据辩方律师称,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二: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他认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三: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四: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五: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案 、上海钢贸业崩塌

吴英案 、上海钢贸业崩塌

通过网上的查阅,对吴英案、上海钢贸业崩塌两个事件有了简单的了解,在此说一下自己的感想。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长期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僵化,加之分业监管,缺乏监管合力和活力;特别在监管民间金融活动上很难有所作为。

像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大案,潜伏时间长、涉案人员多、发案金额大,政府部门在整个事件中始终充当“马后炮”角色,缺乏事前预报和预警能力。

同时,在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市场准入审批上,分属政府不同职能部门,造成监管源头上混乱,为一些披着合法外衣干着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勾当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护身符”。

如果现行金融制度没有根本性变革,吴英绝不会是倒下的最后1人,还会有更多的灵魂被推上金融集资诈骗犯罪的祭坛。

由此,吴英案再次催促我国政府应在金融法制、金融宣传、金融监管、金融改革等四方面改革,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的步伐。

再看上海钢贸易崩塌案件,肖家守,素有上海“钢贸大王”之称,是上海松江和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今年年初,其过亿资产遭银行查封,旗下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与此同时,另一位钢贸大佬,上海钢协会长、上海周宁商会会长周华瑞,也面临来自银行的集体诉讼。

由于周宁籍的钢贸企业统治着上海钢贸市场约7成以上的市场份额。

此次事件,标志着上海钢贸业的倒塌。

上海钢贸商普遍采用“互保”融资模式向银行贷款。

所谓互保,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融资模式。

吴英案件资料——xf

吴英案件资料——xf

1.吴英简历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生。

中专肄业。

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案件始末(1)吴英从发迹到被判刑过程(网上对此阐述的不是很清楚,以下的是我根据网上的内容整理而得。

)●2000年以前(18岁左右)中专肄业,在东阳的十字街开美容店,并通过“羊胎素”的项目掘到人生第一桶金;●2000-2005年,先后在东阳开设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等,积累财富达到2500万(自陈),期间,开始投资房地产和期货,并以筹资为名开始在民间集资;●2005年底,注册“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建立本色概念酒店;●2006年3月-9月,注册资本1亿元创立本色公司,先后成立了担保公司、汽车美容公司、洗衣店、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电脑网络公司、物流公司等12家公司,事业达到巅峰期;●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抓获,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涉案详情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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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始末盘点,吴英被人们称之为亿万富姐,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被指因集资诈骗二审死刑惹关注,国内外纷纷热议吴英案始末,网友热议,吴英案迅速由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吴英案始末:最高院出动死刑或将有余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刚刚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吴英简历资料: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涉案详情拘留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政府债没有出具)一审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上诉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

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旋风式的借贷扩张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

而且,吴英的“银弹”还击落了当地一名高官和某银行一名副行长。

“2006年期间开公司的资金是否都来自借贷?”法庭上,公诉人士问吴英。

吴英回答:“是。

”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

短短三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个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在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

总共开设的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等,“大概七八家”,连吴英自己也记不大清楚了。

而且,其经营的理念也令人眩目。

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等,令业界轰动。

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左右”。

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那个时间段,的确是吴英经营大肆扩张的高峰。

借贷金额从300万到上亿元不等,这些借款来自熟人介绍,从一个人最多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

本色集团员工名录,粗略统计有774位部门管理人员及正式签约员工,其一般员工月薪为800元-1500元左右,部门总经理约年薪10万左右,而一些技术专才则最高年薪达12万。

曾被吴英重用过的本色集团副总经理蒋辛幸(总经理方鸿离开后代行总经理职权)、集团副总兼财务总监吴喆、本色集团总经理方鸿等高管,要么手机停机,要么表示不认同吴英的投资策略及风格,而他们均为吴英本人或是其丈夫的同学与熟人。

对于这种失败,吴英归结于自己“被抓”的结果。

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下自己的投资计划,但并没说具体。

比如她说,投资的房地产都在升值,短短两年时间就翻番。

湖北有一个100亩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资公司在谈判,投资数亿元,初步估算利润可翻四番。

布兰妮洗衣店是吴英创立的一个洗衣品牌,免费推出每天前100名免费洗衣,当时最多的时候每天有300多人洗衣。

吴英说,“当时在联系中的、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连锁的酒店)有10家左右。

”另外,吴英还分别6次从杭州某珠宝公司处购买1.4亿余元的珠宝,并已经注册了商标。

但是,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

然而,根据吴英运作的那段时间可以看出,事实并没有如她所预料那么乐观。

在2006年4月开始谈,至其被刑拘,并没谈下这个项目。

另外,“一个7000万投资的烂尾楼收购,利润也相当可观”。

而截至吴英出事,她所谓的这些投资项目,尚停留在口头上。

罪与非罪之辩杨照东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杨照东还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说。

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

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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