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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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的计量管理。

2引用标准

上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84-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 4756-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GB 8927-88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

JJG 1014-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

SYL 03-83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计量measurement

保证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

3.2 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s

凡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的标准物质,统称为计量器具。

3.3 检定verification

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并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4 量值传递dissemination of the value of a quantity

通过检定,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标准逐级传递到工作用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

4油料交接计量

4.1 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选择,计量器具由供方操作,需方监督,交接后,需方应进行核对,当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4.2交接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无合格证、超过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4.3油料计量交接操作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4.3.1 密度测量

密度测量按GB/T 1884的规定进行。

4.3.2 油品取样

油品取样按GB4756的规定进行。

4.3.3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按GB8927的规定进行。

4.3.4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交接

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交接按JJG1014的规定进行。

4.3.5 流量计交接

流量计交接按SYL03的规定进行。

4.3.6 油船交接

4.3.6.1 交接程序:

a)油船靠岸前,先测量收油罐的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温度、油品视密度和视温度;b)油船靠岸后,上船检验铅封及交接运单,测量船舱的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视密度和视温度;

c)卸油完毕应上船难舱,确认舱底油面低于抽油管口,方可签字放行;

d)卸油完毕8h(不得少于3h)后,由计量人员进行测量油罐油面高度、油品温度、水位高度、视密度及视温度,第一次测量后3h,由另一计量员再进行第二次测量,如两次测量结果相差不超过1mm时取小的读数,超过1mm时应重新测量。

4.3.6.2 损耗率和互不找补幅度(航煤):

a)装船损耗率为0.07%;

b)运输损耗率(水运)为0.15%;

c)卸船脶耗率为0.05%;

d)输转损耗率为0.01%;

e)油轮的超耗或溢余的互不找补幅度为±0.3%。

4.3.6.3 交接量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V收=(V2-V1)+(V2ˊ-V1ˊ)

V发=(V1-V2)+(V1ˊ-V2ˊ)

式中:V收――收油量;

V1――收发油前油罐内存量;

V2――收发油后油罐内存量;

V1ˊ――收发油前管线内存量;

V2ˊ――收发油后管线内存量;

V发=发油量。

4.3.6.4 损耗处理:

a)发油方负责发油定额损耗,收油方负责收油定额损耗,责任方负责超耗,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损耗时,由承运方负责;

b)运输损耗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抵消;

c)整船转运的油品所发生的超耗,责任方承担超耗,查不出原因时由转运方负责;

d)超耗量从1kg起算作索赔数量。

4.3.6.5 超耗索赔:

当收油方发现超耗时,确认不是自己责任,有权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4.3.6.6 索赔材料及手续:

a)索赔超耗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油品运输超耗通知书”,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

2)“油罐验收计量记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2;

3)《计量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b)处理期限:收油方必须于同批油品全部到达后10d内(以邮戳为准)提出索赔资料,逾期由收油方负担。

4.3.7 输油管线交接

输油管线属于收方,以管线道端流量计(供方)为准,无流量计时,前后测量发油单位油罐;输油管线属于发方,以管线末端流量计(收方)为准,无流量计时,前后测量收油单位油罐,最后计算油量。

4.3.8 飞机加、抽油交接

4.3.8.1 为飞机加、抽油时,加、抽油数量应以检定合格的油车流量计计数为准。

4.3.8.2 密度测量每天不少于二次,若需方对密度值有异议,供方应随时测量。

4.3.8.3 质量计算:

结算时,应将实际密度、实际体积换算到标准状态(20℃)下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m――油品质量,kg;

V200――油品在20℃时的标准体积,L;

Р200――油品在20℃时的标准密度,kg/L;

F0――空气浮力修正系数。

4.4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由双方协商交接计量方法。

4.5 供方交换油料时,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油品交接计量票证及油品质量合格证书。

4.6 交接准确度规定如下:

a)采用铁路罐车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包括运输损耗)应为±0.7%;

b)采用汽车罐车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5%;

c)采用方式金属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35%;

d)采用卧式金属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7%;

e)采用流量计交接时,国内贸易计量误差应为±0.35%,国际贸易计量误差应为±0.20%。

4.7 计量协商和仲裁程序如下:

a)当对交接数量发生异议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得不到解决,则提交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当交接计量误差确实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由需方填写“计量超差索赔单”(一式两份),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3,并附计量原始记录,经法定仲裁机构和供需双方签字后生效。

5油罐油料测量

5.1 收发油时,每次收发前后必须进行测量。

5.2 储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立式油罐每3d测量不少于一次;

b)卧式油罐每7d测量不少于一次;

c)地下掩埋或覆土油罐每7d测量不少于一次;

d)润滑油罐每15d测量不少于一次;

e)新建、大修、清洗后的油罐,首次装油第一周内,每天测量不少于二次。

5.3 每次测量后,要做好原始记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4~表B8。

5.4 填写计量原始记录时,应做到数字准确、清晰、内容齐全,更改后加盖印章。

5.5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油料计量统计报表、帐卡、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6计量统计

6.1 每日应对收发油数量进行准确统计,列出收发总量。

6.2 每月月底,应进行油料盘结,填写“油料收支盘存表”,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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