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格管理土地 1+7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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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国房[2006]775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国房[2006]775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深国房〔2006〕775号)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1+7解读:特区外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年内处理完毕

1+7解读:特区外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年内处理完毕

1+7解读:特区外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年内处理完毕2006年 07月 28日 17:40 深圳新闻网作为“1+7”之中的两份重要文件,《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我市原村民及相关企业关系密切。

为了准确理解这两份文件的内容,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一、《暂行办法》适用哪些范围?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已批准的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上的非商品住宅建设活动,其它用地不在《暂行办法》调整之列。

二、《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办理报建手续的有哪几种情形?答:有下列七种情形:(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房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答:有以下四条基本原则:(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三)与城市化、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四)堵疏结合,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增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存量。

四、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房标准是多少?答:基底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五、原村民身份如何界定?答:分两种情况:特区内的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截止到1993年1月1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区外的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截止到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暂行办法》设定了建房程序吗?包括哪几项?答:有,共五项:(一)提出建房申请;(二)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四)办理施工手续;(五)申报开工和竣工手续。

深圳社工“1+7”文件

深圳社工“1+7”文件

深圳社工“1+7”文件来源: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深圳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1.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社会工作是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对于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7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较早地遇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受到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等“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面临着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四个严峻挑战”。

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来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社会工作人才是深圳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建设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全面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排头兵,应当在社会建设包括社会工作方面带头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切实把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加快推进步伐,力争取得比较大的突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2007年5月15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容解读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容解读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容解读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是深圳市政府为了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文件。

该总体方案分为九个章节,分别为绪论、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完善土地供应和统筹利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管理服务、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强化监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保护和治理、实施与落实。

下面,将从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完善土地供应和统筹利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管理服务等四个方面进行内容解读。

一、总体思路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科技化、绿色化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土地供应能力和质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市场化原则,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土地供应和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推动土地要素价格反映土地价值,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

2、坚持法制化原则,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土地权益保护和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和经济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

3、坚持科技化原则,加强土地勘测测绘、信息管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科技支撑,提高土地管理科技水平,实现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精准化、高效化。

4、坚持绿色化原则,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利用,建立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模式,推动环保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如下:1、完善土地供应和统筹利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土地供应管理机制,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业务操作,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2、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管理服务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建立土地信用评价机制,严格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3、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强化监管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收益分配,提高土地收益管理水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深府办[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规土[2001]372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规土[2001]372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2001年7月6日深府〔2001〕94号)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土地市场化管理,推进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二、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均视为政府固定资产,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类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否则依法收回后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四、对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受理此类用地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199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199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1998)【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2.13【实施日期】199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

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政府设立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土地开发基金由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及土地上的其他收益构成。

土地使用者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经市政府批准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折为股本,其收益列入土地开发基金。

”四、在第十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根据土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利用土地开发基金组织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深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深发〔2012〕3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2012年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批复了《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节约优先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举措,是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多年来,积极为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实践经验。

20世纪80年代,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拉开了深圳改革的序幕,创造了经济特区体制机制优势。

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农村建制的城市,深圳也承载着先行先试、探索高度城市化城区土地管理新模式的重大历史使命。

当前,我市土地资源极其稀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面对未来三十年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圳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的应有之义,是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破解城市发展土地困局、创造深圳质量的现实需要,是加快推进城市发展转型、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

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总体方案》的贯彻实施,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总体方案》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体方案》对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的战略定位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总体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改革重点和改革进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深府[1988]2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制止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用地的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违法违章占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在1982年1月1日至1988年1月2日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非法占用土地。

(一)未经市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而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二)用欺骗手法骗取批准土地的;(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四)利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机,以回扣土地作为条件,向征用单位回扣土地的;(五)农村私人住房每户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六)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的私人建房用地,未经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验收认可的;(七)采取其它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对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根据1982年5月14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市政府1982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至本决定颁发以前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责任作下列处理:(一)尚未建成使用的,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二)已建成使用的,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经报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处以60元(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可以酌情减免)罚款后,补办手续,允许留用。

(三)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本人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人员的非法占地,应按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深府办[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2日深府办〔2007〕10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45号)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制订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钱权交易行为,把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效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吕锐锋副组长:黄锦奎,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成员:李干明(市发展改革局)、颜江凌(市贸工局)、麦柱光(市监察局)、黄亦平(市财政局)、黄珽(市国土房产局)、许重光(市规划局)、陈倩雯(市审计局)、杨龙(市地税局)、李卫南(市工商局)、杨德华(市国税局)、张建军(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栾锋(深圳银监局)、戴宣宝(市房屋租赁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协调开展整治工作。

深圳新版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解读

深圳新版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解读

深圳新版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解读引言2023年6月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公布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方法》),以期加快推动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城市进展和社区转型。

相比2023年印发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方法(试行)》(深规土〔2023〕721号文)(以下简称《试点方法》),新《管理方法》连续了《试点方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试点期间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对利益统筹政策进行了深化、细化,可总结为“三大不变,七点深化”。

“三大不变”1.处置对象不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

2.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加的原则不变政府和社区“算大帐”,通过资金支配、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进展空间需求;社区和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利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3.土地+规划+货币的利益统筹手段不变留用土地还是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的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的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的利益共享用地三大类。

针对留用土地支配涉及法定图则不掩盖或法定图则未制定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需开展土地整备规划讨论。

经批准的土地整备规划讨论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公布后纳入城市规划“一张图”。

新《管理方法》连续保留土地整备资金支配手段。

“七点深化”1.统称利益统筹项目取消整村统筹项目和片区统筹项目分类,统称为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突破社区界限。

同时降低项目门槛,项目范围内集中成片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设用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就可以走利益统筹。

2.明确土地的货币补偿《管理方法》除了地上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补偿外,明确项目范围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土地根据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进行补偿。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5日深府〔2006〕24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6〕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我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但外延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未完全改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违法用地现象还未得到彻底根治。

2006年6月22日,我市召开了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及七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7”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落实“1+7”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未纳入规划的国家、省、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须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通过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23•【字号】•【施行日期】199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1998年10月23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8号文件)的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有序进行,推动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特作如下决定: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有关精神,学习中央11号文件、国务院18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国土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新《刑法》中关于惩治土地犯罪的有关规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通过学习,增强各级干部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执行中央指示,维护中央政令的统一、畅通。

(二)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土地基本国情和市情教育,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法制教育。

各种新闻媒介要多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配合。

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土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我市是一个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土地资源少、土地需求量大的新兴城市。

要树立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经济的思想,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集约开发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走内函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用最严格的手段管理土地

用最严格的手段管理土地
卷 首
维普资讯
◎ 用最严格 的手段管理土地
对 于 一 个 城 市 而 言 . 地 . 疑 是 其 赖 以 形 成 和 发 土 无
展 的基 础抑 或命脉 从 某 种 意 义上 说 , 有土 地 , 就 没 有城 市 : 没 没 也 而 有 了土地 . 同样 也 就没有 了城 市的发 展
的 决 心
这 是功在 子孙后 代 的好 事 !
土 地是 一种 有 限 的资 源 . 有严格 的管理 . 没 失去 的
不再 复还 , ̄-的 不再 回 生 。在 进行 建设 的过 程 中.  ̄- k - 不
能 不考虑 到 土地 的最 大利 用值 .尤其 在 深圳 这样 一 个
城 市
古 人 云 : 但 存 方 寸 地 , 与 子 孙 耕 ” 其 意 不 言 而 “ 留 .
现代城 市的建设 和发 展 . 一刻也 离不开土 地
没有 哪 个城 市 对 土地是 放 任 自流 的 . 国如 此 . 外 中
国 亦如 此
20 0 6年 6月 2 5日, 圳 出 台 了《 于进 一 步加 强 深 关
土地 管理 推进 节约 集约 用地 的 意见 》 7个配 套文 件 . 及
喻。 浪 费和破 坏 土地是要 付 出巨大的代 价 的 用最严 格 的手段 管理 土地 。

h, L  ̄,源自我 们 的城 市才 能健 康 有序地 向前发 展 !

坊 间称 其 为“+ ” 1 7
有 专 家认 为 .这 应该 是我 国土地 管 理 史上 最严 格
的土地 管理政 策 深 圳 市市 长许 宗衡 如是 说 : 圳 必 须“ 深 用最 严格 的
手段 管理 土地 ”
我 们 既 听 出 了深圳 发展 过 程 中土 地难 以为继 的 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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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严格管理土地 1+7文件2006-06-27 10:55适用范围:深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及七项配套政策出台取消各类地价优惠政策、统一特区内外土地管理标准等尤为引人关注核心提示■在6月22日的土地工作会议上,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说,“《意见》和七项配套政策将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政策依据。

” ■《意见》强调,必须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区内外土地管理必须坚持“一个标准管理、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

■《意见》提出,闲置两年以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全市土地工作会议上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相关措施,按照“全方位启动、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监控”的管理程式,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调整土地资源管理思路在昨天的会议上,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对新近通过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以及与其相关的七项配套政策进行了说明。

他说,“《意见》和七项配套政策将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政策依据。

” 吕锐锋表示,土地资源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日益凸现,如果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走下去,剩余的可建设用地将无法保障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全面梳理,按照“全方位启动、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监控”的土地管理程式,制定一个新的系统的《意见》及较为完善的配套政策。

他说,此次《意见》的出台,是我市调整土地资源管理思路,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模式,通过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我市未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取消各类地价优惠政策《意见》明确了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未来5年,我市单位土地的产出率要进一步提高,万元GDP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要每年下降10%。

到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0平方公里以内,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

我市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改变以地价减免政策鼓励产业发展的思路,取消除《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外的各类地价优惠政策,建立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专项基金扶持等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的机制,避免低地价导致土地的粗放利用。

通过地价手段鼓励新建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和旧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鼓励使用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发展。

统一特区内外土地管理标准《意见》强调,必须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区内外土地管理必须坚持“一个标准管理、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

即特区内外土地坚持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坚持市政府对储备土地的高度集中管理,严格控制有限的土地储备;坚持市政府统一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各区政府、各类产业园区不得擅自出让土地。

《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在没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详细蓝图的地区,除市政设施外,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出让手续或进行招商活动。

没有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年内产业用地全部招拍挂《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产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除重大投资项目、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它用地在三年内逐步实现全部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前提下,《意见》提出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土地出让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除有保密规定外,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闲置两年将依法收回《意见》提出要充分挖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层次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

因城市建设需要须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以压缩用地规模。

涉及调整容积率需要补偿的,均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一律不再补偿土地。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也是此次新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意见》提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不开工的,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

闲置两年以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坚决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配套政策一《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妥善处理关外四类土地遗留问题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目前已进入收尾、移交管理阶段,但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详细调研及多方征询意见,本着尊重历史、堵疏结合、避免产生新的土地遗留问题的原则,我市对各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分别提出了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

这一政策的制定,将有利于依法处理土地遗留问题,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和谐深圳建设。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关外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包括四大类。

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会议纪要形式或原镇政府(街道办)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落实的用地。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四、按规定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用地。

《规定》指出,对于第一类土地,属产业用地的,在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重新核定用地规模后安排解决。

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对于第二类用地,属工业或公共配套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的工商用地内予以安排或在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组织安排。

属经营性用地的不予安排。

对于第三类用地,土地受让方将土地退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转让土地所得退还给土地受让方,双方自行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

对于第四类用地,符合规划的,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全额地价后,完善用地手续。

《若干规定》还明确对于符合规划和居住用地政策的原村民未建宅基地,按相关政策办理手续后允许建设,地块相邻的应予统建。

不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政策的未建宅基地,严禁抢建。

配套政策二《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七类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我市城市化转地工作基本完成,其中可建设用地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统一管理。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须纳入土地储备。

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共有七大类: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七、其他需要储备的。

《办法》提出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工作。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六、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的;七、其他需要收购的。

该办法提出,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全市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它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如何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管理,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办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制度,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出入库管理。

其次,实施严格的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制度,对储备土地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储备土地被非法侵占。

配套政策三《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鼓励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总的思路,是鼓励新建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和旧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对工业用地转型改造(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给予地价优惠。

其中对于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除外),按不同的容积率分段累计计收地价: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分段累计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

对于已建成的工业用地上增加建筑面积或旧工业区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

我市特别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不受该《暂行办法》限制。

配套政策四《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原村民居住用地不得超100平米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的对象为符合“一户一栋”要求的原村民。

该办法界定说,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

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至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暂行办法》规定,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建成区零星地快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2004年10月28日后停工待处理的原村民住宅,由所在区政府按照是否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和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标准,甄别办理。

《暂行标准》还明确了报建条件、建设原则、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建房程序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原村民居住用地的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停止施工的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必须按现有高度封顶,不得加建。

已建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或者限期拆除。

为防止出现违法抢建“搭车”抢建,《暂行办法》在建设原则中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增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存量,并对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在监督管理、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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