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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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4.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5.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6.楼地面渗漏水防治技术措施

7.外墙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8.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9.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0.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1.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5年6月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各环节施工质量通病的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是针对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状况,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水室内标高等较为普遍的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应按各自责任和义务履行本《导则》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中。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2.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

则。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单位

3.1.1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3.1.2 督促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细则。

3.1.3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3.1.4 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1.5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通病内容列入验收项目之一。

3.1.6 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

3.1.7 建设单位在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

3.2 设计单位

3.2.1 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的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3.2.2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作相应的设计交底。

3.2.3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方案。

3.3.2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书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还须做相关检测。

3.3.3 应做好容易产生通病部位的技术交底工作。

3.3.4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3.5 必须做好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查和检测工作。

3.3.6 做好卫生间、屋面及易产生通病部位的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3.3.7 做好通病防治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

3.4.2 编制通病防治监理细则。

3.4.3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作有效的质量控制。

3.4.4 对容易产生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3.4.5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检工作,不合格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

工。

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必须以控制变形值为主。设计单位必须进行基础最终沉降量和偏心距离的验算。最终沉降量必须控制在150mm以内,偏心距应当控制在15‰以内。

4.1.2 建筑变形(沉降)缝或后浇带设臵间距不大于40m。

4.1.3 砖混住宅构造要求:

1)顶层和底层应在窗台标高处设臵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2)其它层次每500mm墙高设臵通长配筋砂浆带,配筋不少于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

3)斜屋面应在檐口处设臵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4.1.4 框架填充墙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时,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3m,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应设臵构造柱;每500mm墙高设臵通长配筋砂浆带,配筋不少于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门窗洞口左右应采取浇筑芯柱或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等加强措施,上部设臵过梁。

4.1.5 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6 外墙、屋面均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要求;屋面内檐沟应有保温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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