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
(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颁布时间:2001-12-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国税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9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4日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序号政策措施类别政策措施主要内容牵头部门1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商务委2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市林业局3保证金管理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住房公积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国税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年5日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
主要有: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5.税务审批制度的变化及风险(2)
税务的中心: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
涉税资料留存备查的另一面:
1.涉税风险转嫁给纳税人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秋后算账”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司法风 险”
对我们的要求: 优惠政策专业的准确判断 享受条件的判断 备查资料完整性审核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条件(占比>60%)
收入的两个指标:1.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的口径: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 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 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 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 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8大常见收入 类型+其他收入)
4.特殊事项
分类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内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外
政策
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 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 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 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
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需要,规定了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情况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保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doc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在下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以上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2、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以上所涉地区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企业。
; 3、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从事的产业范围必须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 参考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2号)。
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企业培训师”-培训师,企业,适合-商务指南- 培训师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职业,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
常有人找到我,请求跟随我做培训师,可以不拿工资,只要能把他带入到培训师这个行业。
其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做培训师,从我多年的观察以及自身经验,我认为只有符合下面要求的人才适合做“企业培训师”。
一、有脑。
有脑,就是说你需要具备足够水平的理论知识,具备足够水平的实践经验。
培训师的工作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你有一瓶水,才能传授给学员一水。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录入时间:08-07-15 11:41:24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
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89、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7-27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9〕97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批复如下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应提交资料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应提交资料
1.《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征收厅、税务所(科、分局)、区(县)局各一份)
2.减免税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3.投资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的证明资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仅对税务机关难以确认的)(一式一份)
4.当期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一式一份)
5.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资料(一式一份)
6.减免税核实或审核工作底稿(一式一份)
7.集体研究记录(一式一份)
附件一: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
称:
注:此表一式三份:征收厅、税务所(科、分局)、区(县)局各一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优惠政策【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3﹞第66号【发文日期】2003-07-08【实施时间】2003-07-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国税发﹝2002﹞第47号﹞,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第一年报经省局审核确认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为正确执行好此项优惠政策,现就其市州级地税机关审批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对第一年经省局批准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次年或以后年度在月末或季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按15%税率计算免征额、减征额或预征税额。
(二)年度终了后,应当要求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市(州)局审核批准,企业可按15%税率汇算清缴。
市(州)地税局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核完毕。
(三)经审核,当年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如以后年度又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核批准,继续享受。
(四)对产业、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已经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改组、改制企业,由市(州)地税局及时批复停止优惠政策的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因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后,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但与原省局批复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科技目录(2000年修订)》内容不符的,按照新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程序,重新报省局审核认定。
二、材料报送 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总收入明细、主营业务产品名称及收及明细、《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企业出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明确难以界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由企业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第五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审核确认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二)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确认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五)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六)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八)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税目条件西部享受的优惠中部、东部相应政策税率鼓励类产业企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2001 —2010 年15% 一般为33%减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1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 年免税,第3 —5年减半征收(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无此优惠2民族自治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可减免地方所得税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填报时间:2009-02-15 责任单位:温江区和盛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 〕202号)征地方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路建设中国道、省道建设用地3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4免征免征无此优惠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 3 )。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2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0日状态: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此条款已废止)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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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川地税发〔2012〕4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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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审核确认资料,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受理情况。
对资料不全、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企业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审核确认。
对逾期未报送补充资料或明显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本通知第二条3至6项规定的资料。
五、总机构属于四川地税管辖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机构(包括优惠政策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不属于四川地税管辖但设在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如该企业总机构已将包括设在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一起通过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可根据总
3
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核确认资料、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能够证明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设在优惠政策地区外或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未包括四川地税管辖二级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六、地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完成2011年度优惠政策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七、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后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审核确认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八、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大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4
对违法违规审核确认或备案管理、利用审核确认或备案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续管理不到位等有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市(州)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时,应将辖区内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作为减免税情况的一项内容,以表格形式上报省局(表样见附件2)。
附件: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明细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5月18日
6
打印:凌云校对: 所得税管理处庞军(共印40份)附件1: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企业名称:单位:元
7
注:1、地税机关审核确认意见填写: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XXX(企业名称)享受XX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装入企业征管档案,
一份由审核确认机关留存。
附件2: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明细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单位: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