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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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本章复习难度较大,考生要过数字关,重点掌握股东出资制度、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4题4分4题4分4题4分

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3题3分

案例分析题1题2问6分1题3问8分1题2问6分

合计6题11.57题15分8题13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股东权益等相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公司法基本概念和制度

【考点1】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P159)(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1.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

限额

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决议

为股东

或实际

控制人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案例分析题)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2009年单选题)

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2007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为他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规定

限额

(3)公司对外借款的限制

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考题1·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7年)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D

【解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考题2·单选题】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2015年)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B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股东责任

(1)股东有限责任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连带”责任

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2】公司设立制度(★★)(2014年单选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P184)

(1)设立方式

①发起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②募集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设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发起人:2人-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中国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外国公民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②注册资本金

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提示】至于发起人何时缴纳出资,法律则没有任何规定,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

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提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必须在设立时缴纳全部出资(验资证明)。

(3)创立大会

①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创立大会职权

Ⅰ.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Ⅱ.通过公司章程;

Ⅲ.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Ⅳ.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Ⅴ.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Ⅵ.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P197)

(1)股东人数

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200人。

(2)公司章程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提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设立登记(P162)

(1)申请设立登记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P163)

(1)合同之债

①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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