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概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一)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的捐献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基本条件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捐献意愿表示具体情形生前不同意捐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生前未表态捐与否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表示捐献意愿捐献志愿书公民应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并有权予以撤销捐献意愿不得摘取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①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的移植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一、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条件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器官移植科资质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②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③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④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三、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的风险评估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应用 ,必须按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向省级 卫生行 政部 门申请 办 理器 官移植 相 应专 业诊
疗 科 目登记 。
《 执业医师法》 和 《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人 体 器官移 植技 术是 指将 他人 的具 有功 能 的心脏 、肺脏 、肝 脏 、肾脏 等器官 移植 给患 者 以代替 其病损 器 官 的技 术 。 第 三条 医疗 机构 开展 人体器 官 移植必 须遵 守
(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 ( ) 医院评 审证 书复 印件 ; 三
( )拟 开展人 体器 官 移 植 的执 业 医师 和与 拟 四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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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医学杂志
20 0 6年 1 月 第 4卷 第 6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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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严 格技 术 准人 。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严格
( 四) 有 完善 的技术 规范 和管 理制 度 。 特殊 情况 下 ,上 款规定 以外 的其 他 医院 申请办 理 器官 移植 相应专 业诊 疗科 目登 记 的 ,除必须 具备 前 款规 定 的条件 外 ,还必 须符 合所在 地 省级卫 生行 政 部 门 向卫 生部 备案 的人 体器 官移植 技 术 临床应 用 规划 。凡 不符 合规划 的 ,省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不得 准
员会 ;
第 四条
卫 生部 主管全 国人 体器 官移植 工 作 。
卫 生 部 成 立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委 员 会 ,负责组 织相 关专 家拟 订全 国人体 器 官移植 技术 临床 应用 规范 ,对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上 报 的人 体 器 官移 植技 术 临床 应用规划 提 出评议 意见 。 第 五条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以下简 称省 级卫 生行 政部 门 ) 根据 人 体 器 官移 植 医疗需 求 、本行 政 区域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术 和人 才 队 伍 水平 等综 合 因素 ,制订本 行政 区域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 临床 应用规 划 ,并报 卫生 部备 案 。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根 据报 卫生 部备 案 的人 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临 床应 用规划 ,对 本行 政 区域开 展 人 体 器官 移植 的 医疗 机 构进行 合理 布局 ,严格控 制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下简称《名录》)自1994年发布后,已进行过多次修订。
目前,《名录》设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25个(不包含17个其他),三级诊疗科目6个(全是器官移植项目)。
对于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名录》使用说明中也只提到“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关于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的要求主要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笔者对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回顾,总结如下:相关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注解:一级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下设六个二级诊疗科目:①临床体液、血液专业;②临床微生物学专业;③临床化学检验专业;④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⑤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⑥其他。
2013年8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9号)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专业145项。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维护移植医生的利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则(一)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任何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二、组织领导(一)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在省卫生厅和院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负责。
(二)医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器官移植专业由科主任负责管理。
三、临床制度(一)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二)在每例器官移植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活体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三)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各科室医护人员应充分重视,严格术前准备的各个环节,严格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的疏忽。
(四)在实施器官移植前,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应当有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广州、深圳、中山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要求,我厅与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联合于2007年6月18日至7月1日,对我省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名单及由省卫生厅和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需要和医疗卫生布局拟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院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后,我厅已将准予开展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名单(见附件)报卫生部。
请已被准予开展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凡未获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核准或未进行相应诊疗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相关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获得资格核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管理,依法执业、规范行为,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1. 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2. 公示后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广东省人民医院肾/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肝/肾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肾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肝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肾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肾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肾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肺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心广州军区总医院肾附件2公示后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肾中山市人民医院肝/心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肾广州军区总医院肝/心四五八医院肝/肾——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苏卫医[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苏卫医〔2007〕42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现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等6所医疗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3所医疗机构为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医疗机构名单如下:1.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南京鼓楼医院(肝脏移植)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脏移植)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肺脏移植)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肾脏移植)2.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南京鼓楼医院(肾脏移植)南京市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解放军81医院(肝脏移植)二、以上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厅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18个月(即2007年7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及时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报我厅,由我厅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
三、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及人体器官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完善各项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移植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办医管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依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我部相关文件等规定,按照工作部署,我部组织专家于 2009年8月12日在上海召开了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会议。
与会专家通过讨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初审材料,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 (OTC)第六次会议审核通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和OTC审核结果,本次复核仍将移植医院分为OTC核定 (名单见附件1)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名单见附件2)两个层次。
一、对OTC核定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工作对于OTC核定的移植医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复核结果,将本辖区内OTC核定的移植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本辖区内公示期间无异议的OTC核定的移植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二、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工作对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移植医院(含军队医院),请你厅局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本辖区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移植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区域医疗卫生工作规划和布局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从中遴选符合要求的移植医院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国卫医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9月25日附件1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论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论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危害及应对措施[摘要]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本文对此具体探讨了器官商业化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人体器官;商业化;法律性质;危害1 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首先,就其自然性来说,拥有器官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所必然具有的生理特征和自然现象之一。
从人体器官的产生来看,它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而非人为创造出来的。
基于人体器官的这种自然属性,在不损害自然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将人体器官与其身体相分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医疗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其次,就人体器官的人格性而言,人体器官是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的身体构成部分,而自然人具有人格属性,即社会对自然人的存在及其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一种承认。
这种社会承认既不会伴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也不会由于人体器官从自然人的身体中被剥离出来而失去。
相反地,在自然人的身体器官被其捐献或该主体死亡之后,这种承认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依旧自然地及于其身体、遗体器官或遗体。
人类社会久已形成的那种传统的、对寄生于人体及其器官之上的生命健康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于人之遗体的敬畏与禁忌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证明。
正是人体器官的人格属性决定了自然人在自由支配其人体器官时必然要受到道德、伦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限制。
2 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危害从经济学的角度,即使人体器官商业化会扩大拓宽市场供给的渠道,缓解供需矛盾,但存在着严重的市场缺陷,是不能任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的领域。
从法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的角度,人体器官商业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相当严重,是必须严厉禁止的。
众所周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这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最主要的区别。
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申请书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四川省卫生厅印制
年月
填写说明
一、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诊疗科目应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分别填写对应表格。
表2 四川省医疗机构肾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表4 四川省医疗机构心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现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二、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五、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要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结束——。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
2014年3月19日,“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 记网站正式启动。
(三)器官移植的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 作。
“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 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 犯”,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器 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推行器官捐献制度,尚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 其间至少要迈过三道坎。
首先,要迈过观念坎。“死无完尸”的魔 咒式丧葬意识,长期负面影响着人们对捐献器 官造福于生者的大爱观念。亲人遭遇车祸等意 外事故身亡,身体己经面目全非,家人再也不 忍心让其身上因捐献残缺更多的器官。
2、无偿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 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 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 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事处罚,其中一号被告人何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5年。据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等9人 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经济损失元(已到 位),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
目前我国器官短缺问题十分严峻。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过15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 够幸运地得到供体,其余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渐绝望。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卫办医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对纳入规划的医院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我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分别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结论,并商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经我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北京安贞医院等87家医院(名单见附件1)作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单位,经公示及诊疗科目登记后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
请你厅局将本辖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向社会公示2周,对无异议的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对于有异议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对于未通过我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一批审核、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需求和医疗卫生布局拟指定的医院(名单见附件2),请你厅局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重新严格审核,严把准入关。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晋卫医[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前,应向省卫生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现将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卫生厅医院评审等级文件。
(四)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五)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七)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省卫生厅接到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后,组织专家按照《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申请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和现场核实。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沪卫医政[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7〕64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本市10家单位通过了第一批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为卫生部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附件)要求,经社会公示,现请各有关医院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
一、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一)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序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肝脏、肾脏、心脏│├───┼──────────────────────┼─────────────┤│2│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肝脏、肾脏│├───┼──────────────────────┼─────────────┤│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肝脏、肾脏│├───┼──────────────────────┼─────────────┤│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肝脏、肾脏│├───┼──────────────────────┼─────────────┤│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肝脏、肾脏│├───┼──────────────────────┼─────────────┤│6│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肝脏│├───┼──────────────────────┼─────────────┤│7│上海市胸科医院│肺脏│├───┼──────────────────────┼─────────────┤│8│上海市肺科医院│肺脏│├───┼──────────────────────┼─────────────┤│9│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肝脏、肾脏│├───┼──────────────────────┼─────────────┤│10│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医院│肝脏│└───┴──────────────────────┴─────────────┘(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序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1│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肾脏│└───┴──────────────────────┴─────────────┘二、诊疗科目登记(一)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请于本文下发之日起,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受理大厅,直接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器官移植
中国器官移植的现状、成因及伦理研究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和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中国器官移植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移植数量逐步增加,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除肾移植外其他器官移植从开展例数、存活时间或从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除技术、药物等条件方面外,还存在伦理发展与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因此,全面阐述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保障实现器官移植真正造福于民的目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中国;器官移植;现状;成因;伦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2006年3月16日卫生部正式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明确了申请办理器官移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须具备的条件是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这一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 中国器官移植的现状中国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
中国相继开展了胰岛、脾、肾上腺、骨髓、胸腺、睾丸和双器官的联合移植。
近年来中国器官移植在各种临床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同种和异种移植的实验研究、保存灌注液的创制与应用、现代移植免疫与检测,以及新的免疫抑制药物的临床验证等方面又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
从第四届中国国际医疗新技术应用论坛上了解到: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中国几乎都能开展。
尽管中国移植数量在稳步增加,但必须看到与世界领先水平的差距,中国器官移植后存活率仍然还很低。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7]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7〕6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本市10家单位通过了第一批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为卫生部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附件)要求,经社会公示,现请各有关医院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登记工作。
一、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一)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粤卫办函[2006]486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06〕48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各医院,厅直医院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暂行规定实施后3个月内(即2006年10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各有关单位对照卫生部《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对相应诊疗科目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二、对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请按《广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见附件)要求,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我厅提交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
三、我厅将根据卫生部核准的我省设置规划,《暂行规定》及技术规范,按照评价程序,组织专家进行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广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一、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二、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须填写《广东省器官移植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附后),并向省卫生厅报送资格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软盘或光盘。
三、省卫生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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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申请书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四川省卫生厅印制
年月
填写说明
一、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诊疗科目应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分别填写对应表格。
表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表2四川省医疗机构肾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表3四川省医疗机构肝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表4四川省医疗机构心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是 □否 心脏移植前是否进行血型、交叉
□是 □否 术者是否由具有心脏 □是 □否 术后是否制定合
其 他 辅 临床实 验室符 合规定
□是 □否
(据实选择)
心脏移植所需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
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质间质量评价机构的 室间质量评价是否合格
□是 □否
助 科 室
其 他 辅 助 临床实验室是否具备 HLA 抗体检测和 HLA 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是 □否
临床实验室是否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是 □否 病理科是否能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和监测 □是 □否 医学影像部门是否具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
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是 □否
科 室
心导管室是否符 合放射防护及无 菌操作条件 □是 □否 有应急抢救 设施与药品 器材 □是 □
否 能够开展心导管、 心血管造影、心 内膜活检
□是 □否 是否有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 □是 □否
设备
力
磁共振(MRI □) 计算机 X 线断层摄影(CT □) 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 多功能监护仪 □ 除颤器 □ 起搏器□ 麻醉机 □ 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 □ 体外循环设备□ 心脏机械辅
助□设备 心脏移植专用器械 □ 快速冰冻切片□设备 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 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器械□ 心导管室有 1024×1024 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
人员基本要求
请按照《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另附详细书面说明
管理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规范
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
(PRA )检测
□是 □否
摘取心脏符合无菌要求
□是
□否
冷缺血器官使用专用器官保管液
保存
□是 □否
建立有完善的心移植术后随访制 度,并进行随访、登记 □有 □无
移植信息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有 □无
是否每例心脏 移植手术成立 治疗组 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理的治疗与管理 方案
□是 □否
近 3 年内是否发生与心脏移植有关的医疗事故
□是 □
否
其他
医师、护士是否参加了卫生部指定单位培训或符合免于培训和考核条
件
□ □是 否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