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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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2]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27【实施日期】2012.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46号)各高等学校:为确保新学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资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高校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负责本校(院)国家励志奖评审工作,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实施工作。

二、本次下达总额为预测总额,待国家下达计划后再予以调整。

各校按下达额度实行等额评审。

如需调整,请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资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有关规定上报,我委在国家下达计划内按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沪教委学〔2011〕117号,去年调整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高校,金额在本次已作调整。

三、各高校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提出评审建议名单,报市教委审核。

各校在报送前,需在校内对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方圆制药奖学金评定细则(201305试行稿)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方圆制药奖学金评定细则(201305试行稿)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方圆制药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开拓校企合作模式,促进我院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选范围为国际医药商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含二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方圆制药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社会贡献之星、自强之星、创新之星、创业之星、未来之星、文体之星。

第四条以上奖项同次、同年评选中不可兼得。

同一奖项一年内不可重复获得。

第五条申请国际医药商学院方圆制药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学生操行成绩评定标准》评定的操行成绩不得低于85分。

5、一年级的学生,早操出勤率不得低于90%。

第六条在奖学金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3、必修课程、指导性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4、所在宿舍脏乱差、被查出使用违章电器者。

第七条申报人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各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学院根据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各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社会贡献之星: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积极参与志愿公益,表现突出,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并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

自强之星:有梦想并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梦想,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

创新之星:积极参与学术、科学研究工作,在校级及以上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大赛、大学生挑战杯等)、科研项目(如主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中获得名次或顺利结题者;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主持其他社会调研,撰写调查报告且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上海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操作流程图

上海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操作流程图

上海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操作流程图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高等学校
市财政局、市教委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 神将国家励志奖学 金名额和预算下达 所属各高校
秋季学期开学后,市属高校进行国家励志奖 学金政策宣传,并布置评审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各院(系)国家 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上 海市 学生 事务 中心 将评审 材料 报送 市教 委审批,并按教育部要 求在规 定日 期内 报教 育部备案
各院(系)按市教委通知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
院(系)审核,将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 评审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无 异 议 有 异 议
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审,并将建议名单上 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对市属高校上报材料 进行审核、汇总
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
有异议
市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2021年11月修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尽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进展,增强我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治理和利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布进行,依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沪财教〔2021〕4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师范生除外。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时期第2年起才具有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一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1.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所有课程(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第一次考试不能有不合格现象,且上学年智育成绩(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择优评选。

5.上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踊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情愿通过自己的尽力踊跃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取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9.同一学年内,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同时申请并取得国家助学金。

四、名额分派学生工作部(处)依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困难学生人数,按同比例进行名额分派。

各学院在限额内依照上学年智育成绩(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平均分进行择优评选、等额评审。

各学院如依照评审条件未用完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调配。

五、评审程序1.通知发放。

每一年9月,学生工作部(处)发布工作通知,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信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教[200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1.10【实施日期】2008.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3号)各高等学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OO八年一月十日附件: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沪教委外[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本市各有关高校:为了落实本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现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按要求作好相应的配套工作。

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沪就学,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上海的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

现将奖学金的条件和类别、申请、操作程序、入学注册、评估以及检查方面的试行办法规定如下:一、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类别(一)奖学金申请条件1.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B类、C类3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实行按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

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A类奖学金人民币4万元、B类奖学金人民币2万元、C类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若学校实际支出的A、B奖学金金额超出此标准,其超出部分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奖学金经费的发放,实行“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的做法,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语言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语言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语言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中医药大学语言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语言生。

一、申请条件
1.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在我校完成一个学期的全日制汉语或中医预科进修后(首学期进
修不可申请),欲继续学习全日制汉语或进修中医预科,且达到我校全日制汉语学习或中医预科录取条件者。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或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奖学金种类及标准
1.学习优胜奖
要求:a.上课出勤率达到80%及以上。

b.期末各课总评成绩平均分在班级排名第一至二名。

名额:每班两名*
奖励金额:RMB 1000元/学期
*说明: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班级只评选一名。

2.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要求:担任班级干部或热心班级事务,工作卓有成效。

名额:若干
奖励金额: RMB 300元/学期
说明:与学习优胜奖不可同时兼得。

三、奖学金评审
1.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汉语教学中心将汇总各班学生的出勤率以及
考试成绩,根据新学期学生就读情况确定获奖名单。

2.汉语教学中心将对获奖名单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结果无异议,汉语教学中心将获奖结果通知获奖者本人。

4.奖学金于新学期学期初发放。

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中医药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
2019年01月。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本科生)一、学制1、七年制本科硕士学位其学制为7年,可允许在9年内完成学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l0年完成学业。

2、五年制本科学士学位其学制为5年,可允许在7年内完成学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8年完成学业。

3、四年制本科学士学位其学制为4年,可允许在6年内完成学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完成学业。

4、学习比较优秀的学生,按课程选修原则的有关规定,可增选一定数量的学分,提前完成学业,学校允许给予提前毕业。

二、学期每学年设置三个教学学期,其中两个大学期各为15周(其中14周进行理论教学,1周复习考试),一个小学期为10周(其中4周集中安排各种社会实践、实习活动,4周安排选修课、试验课和部分重修课,2周机动)。

三、学分的计算1、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参见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2、理论课教学:一般每14个学时计一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1)实验课与分散进行的见习课一般每14—28学时计1个学分(由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2)集中进行的毕业实习、毕业课题设计以每周计1个学分。

(3)其它集中的教学实践、实习以每周计2个学分。

(4)社会实践活动以每周计1个学分。

4、体育课:每年6个学分,3年共计18个学分。

学生通过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1、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必修课、限选课实行课程淘汰制,用以严格地控制课程的教学质量,淘汰率为不低于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数的5%。

政治理论课、外语、体育、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实施课程内PBL 教学法的课程(经学校认定)以及辅修课程不实行5%淘汰。

2、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

绩点评定方法如下:成绩考核采用A、B、C、D、F五级制进行登入,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沪财教[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15]5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及相关科研院所: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国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三个方面:(一)用于资助来沪接受本科预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层次、学科类别,分别设置A 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取消设立C类奖学金。

A 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B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二)根据市政府与有关国家友好城市、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的留学资助。

(三)设立上海市优秀留学毕业生奖励金,对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留学毕业生予以奖励。

二、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内容及标准,调整本市A类和B类留学生奖学金资助标准(具体见附件),并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上海市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的特别奖学金项目,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需接受本科预科教育的奖学金生,其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A奖标准执行。

关于做好上海中医药大学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上海中医药大学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大学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沪学助〔2019〕2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有关我校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1、在**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硕连读学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本、专科(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本硕连读学生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人民币8000元/人/年。

三、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曾获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且2018-2019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分均排名在本专业、班级的前10%,没有不及格科目。

6、在上述同等条件下,曾获国家级、市级优秀称号者优先考虑。

四、评审要求:1、各二级学院要实行分管院领导负责制,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开展评审工作。

2、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分配名额和具体申请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3、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4、各二级学院做好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的公示工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2019年9月由基础医学院转入各临床医学院的学生,其国家奖学金由基础医学院负责所有评审工作。

6、各二级学院于2019年9月18日(周三)前将学院汇总表(电子版)以学院为单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大学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结果将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26
•【字号】沪教委学[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额度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0〕10号)
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3号)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73号)有关规定,我委经统计,发现部分高校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额度少于原分配计划。

为了确保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用于困难学生,现根据本市国家励志奖学金专家评审会议评审意见,我委决定对上海师范大学等9所高校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计划额度予以调整,其中减少2所高校额度,增加7所学校额度,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请各相关高校做好相应工作,注意上报额度的准确性,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2009年度部分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调整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2009年度部分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调整表。

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国际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国际教育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际教育学院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团总支、各教学部门老师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工办,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评资格推荐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并且获得本学年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三等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沪教委外〔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吸引更多的国外优秀青年来上海学习,我委对2006年发布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14日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国际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推动上海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世界各国优秀学生、学者到上海学习和研究,特向来沪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以下简称“奖学金”)。

现将来沪接受本科预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A 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的申请对象、方式、流程及申请条件等规定如下:一、资助对象及期限(一)攻读本科的优秀学生,期限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为5学年);(二)攻读硕士的优秀学生,期限为2-3学年;(三)攻读博士的优秀学生,期限为3学年;(四)接受本科预科学习的优秀学生,期限为1学年。

二、申请人资格(一)申请人须为申请就读于上海地区高校的外国留学生;(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具有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2.申请本科预科学习的,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达到本科录取院校预录取通知,年龄一般不超过23周岁。

奖罚制度-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实施办法试

奖罚制度-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实施办法试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增强研究生的群体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政治素养、思想品德是根本,业务学习、科学精神是核心,综合素质、综合能力是支撑的指导思想,特制订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一)评选对象:我校注册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4.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5.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评定办法:按年级分类评比。

1. 一年级研究生评定奖学金与学年考核相结合。

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前提交一份《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年考核表》(每年六月发放,九月底前交,未按时提交者,作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评定资格论处)。

奖学金评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内容。

医学科学学位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由研究生院负责考核;临床专业学位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医学科学学位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其学年考核由研究生院和二级学院共同考核。

其中德育分占30%,凡符合上述评定条件者取得德育基本分60分。

德育成绩具体计算=德育基本分×30%。

智育分占70%。

体育分主要根据体育课成绩纳入智育分一并计算。

智育成绩具体计算总学分数学分数成绩每门课)(⨯=∑×70%。

考核总成绩 = 德育成绩 + 智育成绩 + 加分。

考核总成绩是一年级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2.二年级研究生评定综合奖学金以中期考核总成绩为主要依据,由二级学院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加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进行考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暑期学校(中医药项目)在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暑期学校(中医药项目)在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暑期学校(中医药项目)在上海
中医药大学举办
佚名
【期刊名称】《中医药国际参考》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不久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暑期学校(中医药项目)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举办。

本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上海中医药大学国教院承办,主题为“探索中医的神奇之旅”,内容分“中医基础篇”、“中药方剂篇”、“针灸推拿篇”、“中医临床篇”、“养生保健篇”五大模块。

共有来自巴西、德国、罗马尼亚、英国、西班牙、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8个国家的21名学员参加了本次上海暑期学校项目。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2-4
【相关文献】
1.国家汉办正式批准上海中医药大学与美国佐治亚瑞金斯大学合作举办孔子学院[J],
2.巴斯夫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办英语沙龙 [J],
3.上海中医药大学、汉堡大学附属埃彭多夫医院于德国汉堡联合开办研究生项目[J], 夏至(记者);孟蕾(编辑);东来(设计);;;
4.巴斯夫成功在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英语沙龙 [J],
5.第二届全国高等中医院校图书馆馆长会议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召开 [J], 俞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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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
国际学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励志”奖学金用以激励上海中医药大学优秀全日制国际本科学历生。

一、申请人条件
(一)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二)品学兼优,学习成绩优异。

(三)申请攻读本科各专业的新生入学前申请,原则上不超过40岁。

(四)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不含“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者,不可申请;与其他各类校级国际学生奖学金采用就高原则,不同时兼得。

二、奖励金额
A类:每学年14000元/人,最高奖励年限为4-5学年(以学制为奖励最高年限的依据)。

B类:每学年5000元/人,最高奖励年限为4-5学年(以学制为奖励最高年限的依据)。

A类、B类不同时兼得。

三、获奖比例
A类:最高为本科生录取数的15%。

B类:最高为本科生录取数的20%。

四、申请材料
(一)最高学历证明。

(二)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三)非华裔学生或非中国境内完成基础教育的学生需提供HSK
证书一份。

(四)所有材料要求是中文或英文文本,其他语言的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者英文的译文。

(五)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被发现造假将取消其获得奖学金的资格,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六)申请人未获得奖励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时间
每年6月15日为截止申请日期。

本科自费国际学生须与入学申请同步完成网上申请,申请网址为 /。

申请截止时间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相关条例执行。

六、奖学金评审和年度审核
(一)上海中医药大学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奖学金评审资料;国际教育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首次评审
对于申请奖学金的新生,一般情况下视本校录取工作进展分批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获批后,将《录取通知书》《奖学金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给申请人本人。

(三)年度审核
1. 学校将对奖学金获得者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

A类获得者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总评分名列年级的前20%,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本
年级全部必修课课程学分(四年级本科生须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本年级全部必修课学分和毕业要求的全部选修课学分),方有资格继续享受下一年度奖学金;B类获得者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本年级全部必修课课程学分(四年级本科生须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本年级全部必修课学分和毕业要求的全部选修课学分),方有资格继续享受下一年度奖学金。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励志”奖学金资格一年:
(1)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2)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3)该学年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含水电费),或未购买综合医疗保险费的。

(5)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有其它不适宜评审奖学金情况的。

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提供奖学金。

3.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的同学将立即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1)受到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4.评审委员会对本奖学金完成初步评审后,应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无异议,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予以发布,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审委员会提
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大学公示期间向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休学期间的国际学生不具备获奖学金资格,复学后恢复获奖学金资格。

七、附则
(一)本修订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且适用于2020年9月以后入学的本科生。

2020年以前入学的本科生,除年度审核程序及有关中止条款按本修订细则实施外,其他仍按原《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励志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中医学字〔2018〕36号)、《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生活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中医学字〔2018〕32号)实施。

(二)本修订细则由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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