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4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05 设计与安装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 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 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 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05 设计与安装
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 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 a )断电范围内: b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c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d )掘进工作面内; e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f)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05 设计与安装
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不得接在被控 开关的负荷侧。
05 设计与安装
5.6 安装断电控制时,应根据断电范围要求, 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应正确接线,具 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05 设计与安装
5.7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 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 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 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 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 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MT/T 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03 术语和定义
03 术语和定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 器、风压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 雾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风门开关 传感器、馈电传感器、执行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 制器、分站、主机、馈电异常、瓦斯矿井、风向传感 器、粉尘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线缆、甲 烷检测报警矿灯、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断电仪。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3.1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
3.1.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高瓦斯矿井;
2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且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时:
2.0.24高位钻孔highly-located hole
指在风巷向开采煤层顶板施工的抽采钻孔(进入裂隙带)。
2.0.25高抽巷highly-located drainage roadway
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掘进的专用抽采瓦斯巷道。
2.0.26水力压裂hydraulic crackin
2.0.29高负压抽采系统high negative-pressure drainage system
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大于等于10kPa的抽采系统。
2.0.30低负压抽采系统low negative-pressure grainaige system
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小于10kPa的抽采系统。
采用井下固定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0.3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gas drainage system with underground movable pump station
采用井下可移动式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0.4卸压瓦斯抽采gas drainage with pressure relie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471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_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_2011[1].10.16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5)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6)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6)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12)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12)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12)按公式(2)计算: (12)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13)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4)按公式(5)计算: (14)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4)按公式(7)计算: (14)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5)按公式(8)计算: (15)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一般规定 (16)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18)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19)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20)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26)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26)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26)按公式(2)计算: (26)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 (27)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 (28)按公式(5)计算: (28)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 (28)按公式(7)计算: (28)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 (29)按公式(8)计算: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一、瓦斯抽采管理规范总则第一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斯分开抽,实现高、低浓瓦采。
抽采泵站第三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 倍的能力。
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
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
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第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 1.3〜1.5倍能力。
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1/2D=0.1457(Q/V) 1/2Q -- 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 -- 管径,m;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取V < 15m/s,支管取V < 12m/s。
第九条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
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AQ 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1
AQ 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代替AQ 6201-20062019年8月12日发布2020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AQ 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与AQ 6201-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甲烷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见2006年版的2.17、2.18、2.19);——增加了风向传感器、线缆、异地控制、工作方式的术语和定义(见3.45、3.46、3.47、3.48);——增加了按传输介质分类(4.2.5);——增加了多网、多系统融合的系统设计要求(见5.4.4);——增加了掘进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报警和断电闭锁功能(见5.5.2.3);——增加了采煤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报警和断电闭锁功能(见5.5.2.4);——增加了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定位等系统应急联动功能(见5.5.2.7);——增加了数据加密存储功能(见5.5.4.2);——增加了数据应用分析功能(见5.5.17);——增加了分级报警功能(见5.6.12.3);——增加了逻辑报警功能(见5.6.12.4);——增加了传输功能MT/T 1116、MT/T 1130、MT/T 1131等有关要求(见5.8);——增加了抗干扰性能评价等级(见5.11.1、5.11.2、5.11.3、5.11.4);——删除了可靠性(见2006年版的4.12);——删除了矿用一般型性能(见2006年版的4.14)。
请注意本文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1)归口。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有效管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监测监控的效果,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系统管理责任
1. 确定系统管理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负责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
二、系统建设管理
1. 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 定期进行系统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建立系统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安全管理
1. 组织对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的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定期检查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事故。
四、数据管理
1. 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制定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方案,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
五、考核和改进
1. 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考核制度,对系统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2. 定期进行系统管理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具体如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1月17日强调,我国已确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间表,最后期限是2013年6月底,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言或许预示,国内煤矿安全避难系统迎来集中建设时期,中国矿工在灾难面前无处求生的境地或许能从此改写。
要求达到的标准1、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检测煤矿、煤气、天然气等环境中瓦斯浓度的设备。
为了确保瓦斯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可以制定以下规定:
1. 安装规定:明确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要求,包括安装位置、布点密度等,确保系统能够覆盖整个工作区域,并能及时准确地监测到瓦斯浓度。
2. 维护保养:规定瓦斯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包括传感器清洁、校准、更换等,确保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报警处理:规定瓦斯监测系统中的报警设定值和处理方式,明确报警时的应急措施和疏散程序,并要求相关人员能够迅速、准确地响应和处理报警信号。
4. 数据记录与分析:要求瓦斯监测系统能够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便于后期分析和追溯,对瓦斯浓度的变化和趋势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5. 培训与演练:要求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人员接受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技术,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6. 监管与考核: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依法监管瓦斯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管理的有效性。
以上是对瓦斯监测系统管理的一些建议规定,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3〕57号瓦斯抽放精细化标准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标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实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瓦斯治理方针,根据采掘布局建立抽采系统。
实施大孔径,长距离区域预抽,保持“掘、抽、采”接续平衡。
第二条建立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体系。
第三条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实施瓦斯抽采量及钻孔施工量奖罚机制、抽采工作检查验收制。
第四条采掘接续计划必须首先考虑瓦斯抽采,掘进工作面由该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瓦斯管道铺设及钻孔施工。
第五条研究井田瓦斯赋存规律,测定开拓、准备区顶底板、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等参数,绘制瓦斯含量等值线图和瓦斯地质图;对采空区冒落“三带”及围岩松动圈进行测定,按采掘工作面测定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抽采数据库,为抽采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第六条煤层瓦斯基础数据测定符合《黄陵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黄陵矿业发[2011]年112号)要求,并建立记录,与瓦斯地质图相互补充。
第七条抽采设计必须满足瓦斯抽采对巷道系统和断面的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设计和建设坚持“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原则。
第八条抽采瓦斯实行目标计划管理,每月安排工作计划时,要同时安排抽采工程量、瓦斯抽采量计划,将抽采工程量、瓦斯抽采量完成情况纳入工资结算。
第二章抽采系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对本煤层预抽、边掘边抽、高位抽放、区域抽放,必须首先按测定的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及“分源分压”的原则进行设计,设计包括设备和管路的选型、管路的辅设要求、放水器和除渣器的安装位置、抽放方法、钻场钻孔施工参数、封孔工艺、孔口压力及瓦斯浓度的测定方式、泵站内瓦斯浓度的监测以及抽放系统流量、压力、瓦斯浓度、温度的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等。
第十条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之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
第十一条通风部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绘。
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置、计量装置位置、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置、抽采泵站位置等。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赵庄煤业抽放方面的有关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赵庄煤业抽放技术方面的各项工作。
2 规范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3 抽放设计原则及内容3.1抽放设计原则3.1.1在矿井设计和盘区设计中必须从抽、掘、采工程实现正常衔接入手,根据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系统等参数,留足时间和空间,确保提前预抽瓦斯。
抽放瓦斯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紧密结合,合理安排抽放、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衔接关系,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提高抽放效果。
3.1.2瓦斯抽采设计要明确钻孔位置、方位、倾角、长度、孔径、钻孔间距、计量装置安设数量等参数。
设计应明确钻孔及支管的联接方式,除单孔孔口必须设置测瓦斯装置外,专门抽采瓦斯钻场在钻孔集中接入支管前和每个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并入盘区管路前必须设置抽采瓦斯参数测量装置,联接钻孔的蛇形管应保持横平竖直。
系统联接中必须保证在放水过程中钻孔仍能进行正常抽采。
3.1.3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确保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基本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同时,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所有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留足一定的抽放时间。
3.1.4瓦斯抽采本着“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确保抽采系统稳定运行,提高抽采效果。
3.2抽放内容3.2.1工作面(或抽放地点)概况:包括工作面(或抽放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放区域划定,抽放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3.2.2瓦斯基础数据: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放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一 从业经历 15(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2024年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2024年煤矿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实用、高效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合法、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当加强技术标准的参照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和验收体系。
第五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检查工作第六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七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二)按照风险等级划分,重点检查高风险矿井;(三)突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四)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五)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煤矿瓦斯抽采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二)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三)煤矿瓦斯抽采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四)瓦斯浓度的监测和报警系统的可靠性;(五)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检查结果应有有效记录,相关单位要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验收工作第十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煤矿瓦斯监测检测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二)验收过程中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三)建立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瓦斯抽采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性能的符合标准;(二)瓦斯抽采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的合理性;(三)瓦斯抽采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四)瓦斯抽采工程的构件和材料的合格性;(五)煤矿瓦斯抽采工程的剩余瓦斯浓度和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等。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1. 引言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因素之一,合理有效地抽放矿井瓦斯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作为一种常用的防瓦斯措施,被广泛应用于煤矿。
本文档旨在介绍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帮助矿工和矿山管理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构建和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2. 标准概述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
标准包括了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3. 标准内容3.1 技术要求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技术要求是指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原则;•瓦斯抽放井的结构和尺寸要求;•瓦斯抽放设备的选型和配置;•瓦斯抽放管道和管网的设计和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和监测装置要求。
3.2 安全要求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安全要求是指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规程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要求:•瓦斯抽放井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定期进行瓦斯抽放系统的检测和监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网的完好性,防止瓦斯泄漏;•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等。
3.3 监测要求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监测要求是指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测要求:•实时监测瓦斯抽放井的瓦斯流量和压力;•定期进行瓦斯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监测;•监测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网的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
4. 标准的应用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适用于所有煤矿和相关企业的瓦斯抽放系统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
通过遵守标准的要求,可以提高瓦斯抽放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降低矿井瓦斯事故的风险。
同时,矿山管理者和矿工应定期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以确保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82项煤炭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82项煤炭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12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下82项煤炭行业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82项煤炭行业标准目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质量标准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由主机、监控分站、传输接口、传感器、执行器(含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监控软件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主机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台式微型计算机同,双机或多机备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监控分站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2km,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
电源箱在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h。
传感器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
Z型、Y型、H型和W 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e 所示。
图1a U 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1b Z 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1c Y 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0~15mT 1T 2 T 310~15m T 4≤10mT 0上隅角≤10mT 1T 2≤10m 10~15m≤10mT 1 T 210~15m图1d H 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1e W 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甲烷传感器T 0、T 1和T 2的设置同图1a ;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 5、T 6。
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 5、T 6的设置相同。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抽采瓦斯系统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
1、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内容(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采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3)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采工艺参数;(4)抽采设备:抽采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5)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6)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7)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1)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
(3)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采、回采三者间的超前和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
3、矿井瓦斯储量、可抽瓦斯量、瓦斯抽采率、年抽采量及抽采年限(1)矿井瓦斯储量应为矿井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受采动影响后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的不可采煤层及围岩瓦斯储量之和。
(2)矿井可抽瓦斯量是指矿井瓦斯储量中的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3)设计瓦斯抽采率,可根据煤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的数值选取。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
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 m3/t 、瓦斯压力降到0.74 MPa以下。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管理瓦斯监测和监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旨在确保矿井、工厂或其他工作场所中瓦斯浓度的监测和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以减少瓦斯事故和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该制度要求以下方面:1. 瓦斯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安装:制度规定了应选择和安装适应工作场所需求的各类瓦斯监测设备,包括传感器、控制系统和报警装置等,并明确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2. 瓦斯浓度监测点位的设置:制度规定了瓦斯浓度监测点位的设置标准和位置,以确保监测点位的覆盖范围和监测效果,同时要求进行合理的布设和标识。
3. 瓦斯浓度监测频率与方法:制度规定了瓦斯浓度的监测频率和方法,如通过定时或实时监测,以及使用手持式或在线监测仪器等。
4. 瓦斯预警与报警机制:制度要求建立瓦斯浓度预警和报警机制,设定相应的浓度阈值,并规定监测仪器的报警信号和监测结果的处理措施。
5.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要求,包括监测结果的记录方式、记录人员和记录周期,以及对瓦斯浓度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的方法和频率等。
6. 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要求,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和检修等,并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记录。
7. 瓦斯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培训课程、考核标准和证书颁发等,以确保监测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8. 瓦斯监测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要求,包括设备的期限和使用寿命,以保证监测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瓦斯监测和监控的工作场所,它能够确保及时掌握瓦斯浓度信息,预防和及时处理瓦斯事故,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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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设计、安装、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使用管理。
并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MT/T1126-2011 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AQ1076-2009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并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同时也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
3.2 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执行器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4 声光报警器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5 断电控制器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等的装置。
3.6 分站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3.7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一般应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
3.8 馈电异常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的现象。
3.9 瓦斯抽采主管路用于抽排和输送整个矿井或几个井下抽采区域内瓦斯的管路称为瓦斯抽采主管路(简称主管)。
3.10 瓦斯抽采干管路用于抽排和输送整个抽采区域中的一个采区或部分抽采区域瓦斯的管路为瓦斯抽采干管路(简称干管)。
3.11 瓦斯抽采支管路用于抽排和输送一个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区域内瓦斯的管路称为瓦斯抽采支管路(简称支管)。
4 基本功能4.1 系统应具有抽采管道、泵站、设备等模拟量和开关量参数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主要参数有:A 抽采管道参数包括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B 瓦斯抽采泵站参数包括室内甲烷浓度等;C 设备参数包括电机温度、抽采泵轴温等设备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供电参数;供水水量、供水水压、冷却水池水温、水位等供水参数。
4.2 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泵运行状态、阀门开关状态、供水状态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4.3 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混合量的纯瓦斯量等累计量监测、显示功能。
4.4 系统宜实现瓦斯抽采泵开/ 停、管路阀门开关状态等自动或手动调节控制功能。
4.5 系统应具有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的存储和查询功能:A 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关状态等模拟量实时监测值;B 模拟量统计值(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C 瓦斯抽采泵开/ 停扥开关量变化时刻及状态;D 瓦斯抽采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等累计量;E 设备故障/ 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4.6 系统分站应具有自动存储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自动存储累积量的监控信息,系统通信正常时,将存储监控信息上传至中心站。
4.7 系统分站应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并控制执行器工作。
4.8 系统应具有列表显示功能,具体显示内容如下:A 模拟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报警上(下)限、控制上(下)限,管理瓦斯浓度、管道温度、管道压力、管道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关状态等监测值、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及时刻、闭锁/ 解锁状态及时刻;B 开关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瓦斯抽采泵开/ 停时刻、状态、工作时间、开/ 停次数,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和时刻、闭锁/ 解锁状态及时刻;C 累计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抽采瓦斯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累计量值、时间。
4.9 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
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多地点参数值曲线;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于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和时间等。
4.10 系统应具有开关量状态图及柱状图显示功能。
注: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最后一次开/ 停时刻和状态、工作时间、开机率、开/ 停次数、传感器状态等,并设时间标尺。
4.11 系统应具有模拟图显示、修改功能。
注:显示内容包括:瓦斯抽采系统图、瓦斯抽采泵开/ 停状态、阀门开/ 闭状态、管路中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环境中甲烷浓度等。
4.12 系统应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
注:显示内容应包括:传感器、执行器、分站、电源箱、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若系统庞大一屏无法容纳,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4.13 系统应具有报表、曲线、柱状图、状态图、模拟图、初始化擦拭等打印功能。
注:报表包括:抽采日(班、月)报表、模拟量日(班)报表、模拟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监控设备故障日(班)报表、模拟量统计值历史记录查询报表、累计量日(班、月)报表、累计量日(班、月)报表等。
4.14 系统宜设置缺水控制、环境浓度控制等功能。
5 设计和安装5.1 建有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都应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系统应具有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相关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5.2 编制矿井、采区抽采设计时,应有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A 设备的种类、位置、数量和相关参数。
B 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C 设备布置图、系统图。
5.3 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主井应双机或多机备份。
24h 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井应在5min 内投入工作。
5.4 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小于2h。
5.5 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应设置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终端,当监测参数发生异常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5.6 接入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相关规定。
6 传感器设置6.1 一般要求A 传感器安装区域应无强电磁环境,如大型风机、电动机、变频、变B 管道气体流量传感器前后应有足够长的直管段,不同流量传感器直管段长度应符合产品自身的安装技术要求,无具体说明时,进气上游侧最短直管段长度宜身D出气下游侧最短直管段长度宜纽D,(其中D代表管道内径)。
管道气体流量传感器应选用体积流量传感器。
C 泵站内流量、温度、浓度和负压传感器在管道上的安装孔宜开在流速稳定、震动较小的抽采管道上。
D DN200以上的管道应使用插入式安装方式的传感器。
E 传感器宜安装在管路上方。
安装处管道应平直、无积水。
F 瓦斯抽采管道各个测点的传感器应具有对管道瓦斯流量、浓度、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准确监测并转化为模拟型号或数字信号的能力,实现就地显示(流量显示为标准状态下数值)。
G 传感器应具有在高湿、高尘、高负压管道瓦斯环境下具备长期可靠运行能力。
易于维护、更换、调校。
H 用于测量浓度、压力的传感器监测点应留有人工检测口。
I 各类传感器参数技术规格应符合附录A 要求。
6.2 瓦斯抽采泵站传感器设置要求6.2.1 固定瓦斯抽采泵站室内环境瓦斯浓度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但应满足以下要求:A 泵站抽采泵房内应至少设置2 台环境甲烷浓度传感器,地面泵房相邻的管道间、仪表室、值班室、控制室时,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1 台环境甲烷浓度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约.5%CH;宜实现甲烷浓度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浓度为为.5%CH,断电范围为泵站内所有非本安电气设备。
B 设置在室内的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屋顶的最高处,应垂直悬挂,距屋顶不大于300mm距墙壁不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6.2.2 抽放泵站每一趟进气管路中应至少分别设置1台甲烷浓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自然煤层)、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一氧化碳报警浓度为为.0024%C0 ;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波动范围达到± 50%以上报警。
6.2.3 直接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浓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30%CH。
6.2.4 瓦斯抽采泵及电机、加压泵和循环水泵应安装供水水量(状态)传感器、轴温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
6.2.5 抽采泵及循环水泵应安装供水监测传感器对供水状态进行监测。
在排空管应设置监测瓦斯排空量的流量传感器。
6.2.6 泵房冷水池、冷水箱均应设置水位传感器。
当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水位传感器能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值班操作人员及时检查排除。
6.2.7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6.3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传感器设置要求6.3.1 传感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6.3.2 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6.3.3 传感器与管路的连接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6.3.4 安装地点应选在不易积水的直管段,直管段管道应通畅、内壁无沉积物,其直管段长度应满足各种传感器对前后直管段的要求。
若气体含水量大,则还应在传感器前端加装自动放水器。
6.3.5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的每趟主管、干管、支管上均应至少安装一套监测瓦斯流量、压力、瓦斯浓度、温度的传感器。
6.3.6 当进行采空区抽采时,管道进气侧应设置CO 传感器;其他CO 传感器的安设适用于自然发火矿井。
6.3.7 井下瓦斯抽采支管汇入干管时,应在支管上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传感器,且计量装置应安装在汇流点30m-150m 范围以内。
6.3.8 需要单独评价的瓦斯抽采单元汇流管应单独装设一套计量装置,主要对流量、甲烷浓度、压力数据进行测定(流量测定量程下限为0.01m3/min )。
6.3.9 需要单独检测的瓦斯抽采钻场汇流管上至少安设一套计量装置,主要对负压、甲烷浓度、流量、温度数据进行观测(流量测定量程下限为1m3/min )。
6.3.10 在设有专用抽采巷道的封闭墙外巷口50 米范围内应安设一套计量装置,主要对负压、甲烷浓度、流量、温度数据进行观测(流量测定量程下限为1m 3/min )。
7 现场管理7.1 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