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
浅析公权力——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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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权⼒公权⼒是⼈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对共同体成员进⾏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决策、⽴法和执⾏、实施决策、⽴法的权⼒。
公权⼒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设的权⼒。
它来源于私权⼒,是私权⼒实现的⼿段与保障。
公权⼒有利于保障个⼈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明与进步;另⼀⽅⾯,公权⼒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公权⼒分为⼴义及狭义两种。
⼴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权利义务的⼒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
除此,狭义公权⼒基本架构与⼴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量之⾏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量之⾏使,才称为狭义公权⼒。
公权⼒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机关公权⼒之施与对象,在受⼒之时,得为⾃⼰主张⼀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
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
公权⼒受制约,百姓权利有保障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
为什么说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体现了“民主⽴法、科学⽴法”?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民群众和社会⽣活将起到怎样的作⽤?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
民主⽴法中实现利益平衡“民主⽴法通俗讲就是开门⽴法,让更多的群众、更多的利益群体、更多的公众通过民主⽅式参与到⽴法过程当中来。
”李林说,在这⾥“⼈民意志的体现”不是⼀句空洞的、抽象的话语,⽽是在民主⽴法过程中⼈民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
但⽴法机关通过⽴法体现⼈民意志时,要充分考虑各⽅⾯的因素,努⼒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李林举例说,⽐如为⼈们所关注的个⼈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从普通群众个体⾓度⽽⾔,希望起征点越⾼越好。
但⽴法机关既要听取民众(纳税⼈)的意见,也要考虑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
如果起征点太⾼了,税收财政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撑和保障,就可能影响国家财政积累和现代化建设。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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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深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征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公法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1. 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公法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是公法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 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利益是公法的核心。
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
3. 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公法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即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公法的规范。
公法的规范也是统一的,即全国范围内的公法规范是一致的。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私法的主要特征是以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为中心,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1. 以私人为中心私法是以私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私人是私法的主体。
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等。
2. 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私人利益是私法的核心。
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
3. 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私法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即私人可以自由选择私法的规范,私法规范也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私人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私法的主体是私人。
2. 关系不同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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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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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优先”原则浅析——“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
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
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
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
古语云:“人命关天”。
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
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
”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
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
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
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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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政府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间关系的新模式——以公民权利为本的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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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政府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间关系的新模式———以公民权利为本的公共管理杨新杰(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漯河462000)[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经过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公民权利本位阶段、公民权利范围扩张阶段、公共管理阶段。
公共管理是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新范式,它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为宗旨、公民权利主体成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新阶段。
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公共管理体制。
[关键词]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公共管理[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140-02一、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几个阶段(一)公民权利本位阶段在18世纪80年代产生了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一个根本标志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产生了不受政府权力干预的公民权利领域即私人领域。
私人领域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公民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的首要标志。
私人领域是市场机制与市民社会发挥作用的领域,它不受政府权力的干预;政府权力作用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只提供有限的公共产品,如依法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等。
权利的基本要素是利益和行为自由。
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从这一意义上讲,权利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取一定的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从这一意义上讲,权利实际上是一定社会中所允许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和标准。
因此,权利是公民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正当利益并采取被社会所允许的积极行动获取正当利益的自由。
市场经济是提高人类使用与配置资源效率的制度。
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民自由权利和市场自治的基础之上,公民享有从事市场交换活动的各种基本自由,如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自由等等。
宪法讲义
![宪法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66120b09ccbff121dd3683e7.png)
一、宪法与宪政1.什么是宪法定义。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上,是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
(2)性质上是部门法,是法的组成部分;(3)地位上是根本法。
之所以是根本法,原因在于a.宪法内容的根本性b.宪法效力的最高性c.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2)宪法是人权保障法——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3)宪法是授权法——权力法定原则(4)宪法是限权法——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原则(4)宪法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张千帆老师的相应观点:a宪法是公法 b宪法是授权性的 c 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d 宪法是基本法e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f 宪法是无所不在的提示:宪法的特征常常是在与普通法律的比较中引申出来的——“宪法与法律的异同”同:共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均属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制裁性。
异:①内容:宪法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
③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什么是宪政(1)宪政也称“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基础是立宪主义,它与民主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立宪主义包含民主主义,但是也超越了民主主义。
立宪主义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这里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权。
在明晰了宪法和宪政的内涵之后,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一,宪法是宪政的依据,要实行宪政,必须要有宪法;第二,宪政依据宪法的规定来规范国家权力;第三,有宪法并不一定就有宪政,宪政是一种立宪主义精神的实践,要求宪法本身必须符合“限制专断权力,保障人权”的原则,否则,即便这一宪法规范得到实施,也不能称之为“宪政”。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https://img.taocdn.com/s3/m/acc622fc770bf78a652954ec.png)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投稿邮箱:sclunwen01@ (请注明投稿期刊)征稿BLOG /zj2313569711/巴蜀论文网:徐鑫【摘要】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确立并加以维护的。
政府权力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
我们应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关系互动在社会管理的众多关系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
一般来讲,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并加以维护的。
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就必须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而有效规制政府权力为其设定一定的权力边界也需要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指的是一种权能和利益。
而“权力”指的是一种控制力、统治力。
具体来讲,“权利”表示的是一种私权,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而“权力”则表示的是一种公权,由国家或上级向公民或下级发出的命令,必须遵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除了概念上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则是特定的。
“权利”既然体现为一种私权,那么它的主体就是十分普遍的,就公民权利而言,一切公民都有权享有“权利”,并且在法律上这种权利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受到法律的维护。
“权力”体现为一种公权,一般来讲,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具有权力。
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相应权力则是民众赋予并得到法律确认的。
公权力行使与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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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行使与公民自由(摘自互联网)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卢梭曾说:“人是生而自由的。
”政府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倘若自由被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
马克思也十分关注人的自由,曾明确指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动派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行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 说到底,自由就是主体没有外在束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即,在消极层面上,主体在意志上不受外在的强制和干涉;在积极层面上,主体在做任何抉择时,均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非外部力量。
但自由并非就意味着随心所欲、随意所行,当人越想为所欲为时,越要受到牵绊和束缚。
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早就说过:“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 因此,政府要保护的是公民的自由,而非随心所欲的任性。
自由的内涵相当丰富,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
经济自由指的是在财产、契约上的自由,它是其他自由的基础。
只有经济自由了,才会有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才会有与众不同的政治诉求和思想主张,进而才能在精神上真正达到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选举、被选举、言论等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它是经济自由在政治上的反映,是其他自由的保障。
思想自由表现为道德上、理性上的自立,其是整个自由的灵魂,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
无论是何种自由,都是政府伦理的内在蕴含。
为此,现代政府应做到:第一,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
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具体体现为政府要正确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保护。
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禁止滥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损害,恰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
”另一方面,防止他人或组织侵害公民的自由。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公民的自由,允许公民有不受他人侵犯的巨大的活动范围。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d0d749f804a1b0717fd5dd44.png)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在我国,政府的权利是人民授予,人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人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人民权利又受政府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
根据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观点,政府是行使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组织,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对自身的部分私权利的让渡,全体公民让渡的那部分私权利之和即为授予政府实施管理的公权力。
授予的方式和途径,即为通过代议制度,由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议会等公共意志组织,将这部分权力通过法律程序授予政府,而政府同时也是全体公民通过前述公共意志组织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
现代人民权利的概念肇始于启蒙运动中关于人的自身权利的认识,其代表为《人权宣言》。
人民即为一定范围内(一般为一国之内)人的总和,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人民权利即为人的权利的总和,根据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应得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
现代宪法制度将这一权利实体化地固定下来,即“宪法是人权法律化的事实”,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人民权利来源于人自身,并通过宪法这一方式加以固定和具体化。
综上所述,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但不能由此推出政府权力即来源于人本身,因为个体的人,本身没有组成政治团体的条件和义务。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2月27日的访谈中提到:“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
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由此可以看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只有人民有了发展了国家才能发展,听了温总理的一番话,我们对我们的前途、国家的前途充满了希望,我们也希望国家早一天富强,人民早一天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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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则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
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具有“私人”(个人)性质,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辅相成,相互联系。
私权利是目的,而公权力是手段,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授权,是私权利的保障。
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公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私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权利。
由此看来,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依共生,互相牵制。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一方面二者相依共生,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对立。
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
因此,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使用原则上也有一定的界限。
公权力行使的原则是: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
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
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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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由万载县委书记斥责于建嵘教授的言论引发的思考知名三农问题学者于建嵘教授在其微博中说:“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
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
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
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
他认为,我这样的讲座对县里太有负面影响了。
他说,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
他感到后悔(请我来)。
我告诉他,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
”微博中曝出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联想此前,发生了强拆导致自焚事件的江西宜黄县也有官员投书媒体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通过百度搜索“强拆”,得到的搜索结果有2300万条之多,并且相当内容与暴力有关。
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与热度可见一斑。
诸如此类的各种关于强拆问题的“雷人言论”不绝于耳,说明有如此认识的并不只是个别人。
难道当下的地方官员集体患了失心疯?其实,应该感谢这些官员,放弃了“官家”言论的阴与阳,说出了真话,否则,作为局外人的百姓怎么洞悉其中的奥秘。
万载县书记的言论看上去十分雷人,但放在当下的社会,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令人难以反驳。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严重依赖土地。
在不能触碰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做好“拆”的工作,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而一拆一卖,成就了高额的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对于靠着财政“吃饭”的人来说,没有了大举的拆迁,真的是不知该吃什么了。
但是,这句话在逻辑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它在道理上的正确。
在面对公民时候,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权力。
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吃什么的问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为了政绩,就要强拆公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具有正当性。
宪法思考题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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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思考题1、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下为课件答案)政治制度说到底是政治权力安排即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制度。
人大制度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解决了国家权力归属关系及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问题。
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大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终极安排,从最根本意义上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性质;另一方面,人大制度是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以下为网络相同论述题答案)答: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运用和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
相比较而言,在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人民”最容易进入和产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最具有直接代表和反映“人民”意愿和要求的能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
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
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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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2012-11-14 15:51:21 来源:学习时报2012-11-1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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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创1901 王雨妍
公权力的产生
■ 主权
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的、至高的政治权利,是 对宪法,政府机构和政府管理框架的最重要的控制。一个国 家的主权包含对外的和对内的行政权力。主权是政治权利
的源泉。
政政府府 主主权权
公共权 力机构
公权力正是基于主权产生,是指主权中的 对内的那一部分行政权力
私
权
公权
公权力作为私权利实现的后盾,以保障自己的自 由、生命和财富。这就为什么说公权的产生是为 了保护私权。
冲突与矛盾
■ 关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个可能的解释为冲 突的权利边界的定义含糊不清。我国宪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比较概括和笼统,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亦然。这就导致在实践之中,各主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没有发生 滥用权利的情形,由于权利本身定义产生的歧义由 此产生了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严重违背法定程序。 ■ 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不顾被拆迁方的人身财产利益,违
背法定义务,强行拆迁。
危害公民私人权利,加剧公 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
解决办法
(一)完善拆迁立法规定,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二)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三)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四)做好对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公权力的来源
■ 私权利:人民未让渡給政府的自然权利,也就是法律所不 禁止的人们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同等的享有自由支配这些 权利的自由。
“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 人民达成契约,同意让渡一部分自己的自然 权利给政府,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政府论下篇》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的让渡
公权与私的关系
案例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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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摘要:在专制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处于绝对地位,人民只是权力的客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几乎无权利可言。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从本质意义上讲无疑应该是一致的。
但在遭遇紧急情况,如遭遇重大灾情或传染疾病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又该有怎样的冲突和表现呢?结合2003年“SARS”一例,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含义、条件、不足和完善措施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更好的帮助我们认识究竟该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这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限制;传染;紧急状态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利限制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
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为宪法认可和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概括为如下六个权利群: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通过确认公民权利,以明确这些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促使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其二是限制国家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停止其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宪法秩序。
一般说来,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剥夺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或继承权;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终止所有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在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对所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中止;再次,对特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如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最后通过人为手段,在人权理念与人权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时,根据基本权利性质与特点确定限制的方式。
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较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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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较研究内容提要我们总是泛泛而谈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比较与鉴别,造成客观实际上对不同法律关系及内容认识的混乱。
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和私法上权利义务之区别,如同对公法和私法相区别一样重要,只有认清公法上权利义务和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联系和区别,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公民是否享有公权利以及是否平等地享有公权利,是公民私权利能否在法律中得到合理反映的前提条件;同时,公民私权利的真正享有是其公权利是否能充分行使的前提。
公法上公民权利义务和私法上公民权利义务的总体态势上发生变化,行政法更加注重公民权利义务平等对待,而民法更强调公民权利义务差异对待。
关键词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公民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与民法平等对待与差异对待一、问题的提出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文明生活的需要。
人是生而自由的,理应什么事都可以干,但既然要与他人共处,自由就应受到限制,即所谓“边界意识”①。
如果您有随便向他人动拳头的自由,他人也有随便向您动拳头的自由,这样每个人的安全都没有保障,结果都是没有了自由。
为了大家的安全和人与人之间更好地相处,法律就对动拳头的自由加以限制,使所有的人都不再有权利动拳头。
因为有了法律规则,人们便摆脱丛林生活状态,过上一种可以称之为“文明”的生活。
哲学家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权利便是请人去做天使,义务就是防人去做魔鬼。
因为法律让我们能像天使一样生活,你就无须每天担心谁会向你动拳头,或你如何逃命,而只须勤奋工作,做自己该做的事。
但文明生活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精心养护,一旦法律受到破坏,或每个人都没有了权利或义务,一些人便很容易变成魔鬼。
此时,即使我们还有科技,还有艺术,或甚至还有宗教,我们仍然难免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活中去。
为了保障国家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民基本生存的需要,立法者将某些权利义务确立为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为了让个人和组织更好地参与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将某些权利义务确立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分享】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分享】](https://img.taocdn.com/s3/m/77714c1f55270722192ef778.png)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摘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主题之一。
公共权力被提升为国家权力,导致了公共权力自身的悖论以及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的矛盾,进而成为许多社会纷争的根源。
事实上,公共权力作为中介环节,或者从个体利益的需耍出发来维护、增进、分享、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或者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来保障、增进、损害个体利益。
不管在何种场合,公共权力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公众利益的这种内在矛盾,这也正是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价值。
我们的现实任务是:严格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线,谨防二者相互僭越。
[关键词]公共权力;公民权利公共权力(简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简称私权利)的矛盾,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主题之一,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遭遇的最为严峻的难题之一。
究竟应当如何权衡二者的轻重,究竟应当如何处置二者之间已经和还将产生的磨擦和冲突?这不仅是一个极其现实的政治实践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急需加以研究和阐释的政治哲学、政治伦理学课题。
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无意对这种概念分歧展开争论,而是采用多数学者所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看法,借以表达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力量、两种利益、两种追求,进而探讨二者的根源和实质,及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社会机制。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是习惯意义上的“公”、“私”概念,而只是借以标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应关系。
笔者力图通过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这两种力量、两种利益、两种追求的考察,来探析二者的政治伦理价值,进而引申出可行的方针和对策。
一、历史追溯公权力作为社会生活秩序的权杖,历来被视为社会生活的主导者,尤其是在具有强烈的社会本位传统的东方社会,一直被理解为是第一性的、对民众具有决定和支配作用的力量。
例如,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皇权主宰一切,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大众则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不能代表S己,一定耍别人来代表他们。
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
![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https://img.taocdn.com/s3/m/909965b42e3f5727a4e962a2.png)
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平衡作者:郑绪诚来源:《速读·上旬》2020年第01期摘要: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之间的法律失衡会激化国家行政人员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关系和冲突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础一步。
本文从分析二者在社会发展中两者关系的变化,以此找到二者冲突之处,由此探析公权力与私权利保持法律平衡的对策与方法,为我国法治化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法律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公权力侵占私权利,使私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萎缩的情况。
这十分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行。
本文从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在社会发展中关系的转化入手,探讨该如何防止公权力的不断扩张和保障私权利的措施。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的关系公权力是私权利让渡而来,由于让渡出来的那部分权力没有定量,加之公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张性,私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使二者失去平衡。
以我国为例,在中国古代,皇权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严重侵占。
新中国成立之后,建立起了法治体系,使公权力受到了约束,私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可分为:(一)私权利是公权力形成的基础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提过,社会成员生来具有的自然权利,受到个人能力的限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成员们选择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给政府机关代替他们行使保障个人权益的权力。
公权力由公民私权利让渡而来,即权力源于权利,私权利是公权力形成的基础(二)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不受侵害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其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上。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在维护自然权利时,往往需要政府机关给予政治、经济上的保护。
即私权利是在公权力的保障下实现的,公权力是保障私权利不受侵害的手段。
(三)私权利制约着公权力个人的自然权利与社会成员集体的公权力相比,是十分弱小的,因此需要每个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让私权利得到公权力保障的同时,也制约着公权力的进一步扩张,避免公权力对其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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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杨琳学号:2007100153法律系法律事务专业指导老师:乔淑贞职称:讲师摘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公权力干预;私权利保护前言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一)公权力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后,就有了权力问题。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
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能力说。
“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2)强制意志说。
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3)关系说。
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笔者赞同能力说,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私权利的概念私权利的概念,对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
(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
(3)利益说: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4)法律上之力说:权利为法律保障的行为的能力。
(5)尺度说:权利是一个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可能行为的尺度,它保证在既定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基础上人的自主性、选择自由和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享有。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
笔者赞同: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权利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及国家公民,是他们生活中时时依赖、不可随意剥夺的生存活动基础。
因此权利所涉及的首要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
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国家史有“私权利”之称。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一)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
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
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
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
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二)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
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
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公民也同样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
”为实现上述目标,注重实践的罗马人在制度层面上架构权利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得私权的观念固化于法律规范之中,内化为一种社会性的信念,融会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中。
(三)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噬的黑暗时代。
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
古罗马一定程度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随即消失,代之而起的是诉诸神意的裁判方法,是专制者的独断和教会的仲裁。
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
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
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四)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野日渐凸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
近代资本主义是市民社会极显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
在这个自由世界中,首要的根本构造是“自由的个人”,这些从封建的或绝对主义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个人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原动力。
同时,脱胎于政治国家的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
这样,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开始廓清。
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第二、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第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私权利与公权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四、我国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现状分析(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使得私权长期以来没有生长、发展的空间。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模式一直是强国家——弱社会形态。
在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不存在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获得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
”封建国家依靠家国一体化的宗法制度,将国家与社会进行整合,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通过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并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同化,并塑造了顽固的权力本位的民族心理。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一度将国家权力推向极致。
在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关代替企业做出日常经济活动的微观决策,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活动。
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个人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
由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来进行直接的调度和安排。
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
这种干预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企分家、还权于民,使得市民社会逐步与政治国家相分离。
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市民社会生活,颁布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划定了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为市民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
然而,由于我国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