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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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由万载县委书记斥责于建嵘教授的言论引发的思考
知名三农问题学者于建嵘教授在其微博中说:“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

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

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

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

他认为,我这样的讲座对县里太有负面影响了。

他说,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

他感到后悔(请我来)。

我告诉他,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

”微博中曝出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联想此前,发生了强拆导致自焚事件的江西宜黄县也有官员投书媒体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通过百度搜索“强拆”,得到的搜索结果有2300万条之多,并且相当内容与暴力有关。

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与热度可见一斑。

诸如此类的各种关于强拆问题的“雷人言论”不绝于耳,说明有如此认识的并不只是个别人。

难道当下的地方官员集体患了失心疯?
其实,应该感谢这些官员,放弃了“官家”言论的阴与阳,说出了真话,否则,作为局外人的百姓怎么洞悉其中的奥秘。

万载县书记
的言论看上去十分雷人,但放在当下的社会,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令人难以反驳。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严重依赖土地。

在不能触碰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做好“拆”的工作,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而一拆一卖,成就了高额的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对于靠着财政“吃饭”的人来说,没有了大举的拆迁,真的是不知该吃什么了。

但是,这句话在逻辑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它在道理上的正确。

在面对公民时候,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权力。

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吃什么的问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为了政绩,就要强拆公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具有正当性。

而政府强制拆除公民的房子,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干预。

目前各地因为拆迁导致的流血冲突几乎多到令人发指。

以牺牲生命作为代价来获得或者保护财产利益,更说明了强拆行为的不正当性。

今日各地的强拆行为,令人想起了马克思著名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

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昔日我们抨击资本主义“羊吃人”运动是那样的猛烈,而今日在我们身边就发生了公权力主导的翻版“房吃人”运动,令人汗颜。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洛克和卢梭关于政府的观点发展出了现代正统的权利与
权力的理论。

正是由于公权力是由公民让渡给国家的,因此,权力来源于权利,如果公权力没有对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巩固和保障,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公权力是作为私权利的保障而存在的。

所以,被让渡出来的公权力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公权力必须要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能随便侵犯私权利,否则便是违背了公权力来源的宗旨。

从万载县委书记的言论里,我们不仅没有看到公权力要巩固和保障任何公民的权利,反而看到,公权力行使者对于公民权利的不屑与轻视。

似乎私权利与一部分人吃什么、与财政收入、与政绩等问题的重要性相比,根本不值得一提。

在执政者的这种思维模式里,公权力只会成为一种工具,为了一些目标可以肆意践踏公民权利,还怎么可能期待它去充当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者呢。

更为可怕的是,这种思维并不是某个官员孤立或者个别拥有的,而是一种普遍的思维模式。

这种模式里,公权力为了追求社会高速发展或者特定利益,牺牲一些并不那么“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值得的,从经济上讲是高效率的。

公权力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发挥的作用,严重背离了设置公权力之初的预想。

这样的局面必然导致了公权力正当性的缺失,使得公民不接受公权力对其私权利的干预,继而造成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如果严重会可能危机到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政府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其实这也很好的解释了各地上访、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

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主要是由于公权力相较于私权利过于强大而造成的。

首先,公权力的干涉面极广,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依托公权
力,譬如强拆可以动用城管、民警、法院等多种权力共同对付单个的公民。

同时,公权力由于一定的需要也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常常又成为了公权力主体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干涉公民的私权利。

而我国的法制尚不完善,在公权力的行使上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随意性很大。

基于这些特点,公权力极易被利用和被滥用,从而具有了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对私权利造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很弱小,无力与公权力进行地位平等的正和博弈。

而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时又缺乏相应的制度保护,没有畅通的权利表达机制和足够有效的救济途径。

由此可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终究还是国家法治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就要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就要确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

实现宪法法治就必须要依法行政,其具体要求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依法获得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享有、行使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必须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的理念。

可见,依法行政原则的精神严格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

首先,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权力来源于权利,但却常常会侵犯到私权利。

所以相对于私权利的“法无明文规定皆可行”,公权力应当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涉及私权利的事项,公权力不可以干涉,
否则就会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是不成立的,相对人应当具有相对的反抗权。

此外,对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更不得行使。

其次,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不可以侵害。

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行干涉才具有正当性。

但反过来,公权力不得主动的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主动干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

如果权力主动的干涉一项正常的权利既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违背了公民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的宗旨。

最后,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法律具有滞后性,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没有人有绝对的理性制定出毫无漏洞的法律。

因此,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漏洞和无法适应新现象、新案例的情况。

而立法的目的和法治精神的原则却是亘古不变的。

现代行政法强调的立法精神是控制行政权,服务于社会公民,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

因此,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要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控制公权力的自己运行,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限制公权力不等于说完全不可以干预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必要的,但这些介入是以更好地保障私权利为目的的,而不是什么财政收入或者政绩。

因此公权力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

为了维护私权利,就必须要把公权力当成洪水猛兽加以限制和监督,时刻提防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回看这次万载县委书记与于建嵘教授的交锋,其重要前提就是在强拆事件中,公权力为了其他目的,在长期缺
乏限制和监督的情况下,随意的干预私权利并形成普遍现象。

如果公权力被妥善的加以限制和监督,这样的对话也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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