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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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办学定位,加快我校教师队伍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导向,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

第三条教师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

第四条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个人和学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进修类型

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条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主要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挂职锻炼(含学校组织选派的挂职锻炼)、顶岗培训、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实践形式。

第八条短期培训。指专业培训、课程及教学技能培训等(不含赴国外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三章进修管理

第九条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和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制时间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原则上当年年龄不超过40 周岁,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工作量饱满,历年年度综合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及学习内容,须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一致。

(二)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回校工作的,按照当年人才政策享受培养人才待遇。

(三)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聘任服务期需和博士服务期累加。

(四)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其所在学院(部)负责常规管理,读博人员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学院(部)对事关读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凭《录取通知书》

办理离校手续,解除人事关系,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若博士毕业后自愿回校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和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办理优先录用手续,双方签订《XX高校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

(二)签订《XX高校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的申请人在培养期内可来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并以协议约定形式享受外聘教师待遇;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学校优先录用,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非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和单科进修等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国内外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育进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三)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申请人在进修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

(四)访问学者和单科进修申请人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学校给予研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等。原则上国

内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 3 万元,国外

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单科进修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五)与学校签订《XX高校教师非学历教育进修协议书》,延长服务期 3 年

(原有其他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累加),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须向学校退还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管理

(一)原则上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社会实践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选派期限由选派形式决定,挂职时间一般不低于

6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组织上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实践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分阶段进行,但每阶段参加实践的时间应连续不少于 1 个月。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

(三)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学校保留其原岗位、职务。全职

(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坐班人员考核,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兼职(非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

(四)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实践接收单位已提供相

关补贴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实践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通讯和生活补贴。

(五)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的依据。

(六)对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期内人事处备案记录的社会实践经历,可作为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短期培训管理

(一)短期培训申请者申请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参加短期培训教师在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后,报销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实报实销,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四章进修计划制定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并于每年 10 月初,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制定本单位下一年

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报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度安排脱产进修人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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