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猥亵儿童罪部分事实无罪辩护成功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是法律上的一项原则,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近年来,疑罪从无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一些案件成为了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18年,浙江一名女子被指控盗窃,但法院判决她无罪,因为该案件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有罪。
同年,广东一名男子被指控故意杀人,但法院也判决他无罪,因为证据不足。
2019年,北京一名男子被指控猥亵儿童罪,但法院最终认定他无罪。
案件中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完整性,以及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他有罪。
这些案例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人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据和权益,避免冤枉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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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刑事谅解书范文
猥亵儿童罪刑事谅解书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刑事谅解书,就**被告人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切的悔意和道歉。
对于这种违背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我们不会为被告人寻找任何借口,但我们希望法庭能理解并考虑到**被告人在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和未来的改造可能性。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他是家中的独子,家庭和睦。
在学校中,他表现出色,不仅学术成绩优秀,而且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并且是校园里的模范生。
在他的社交圈中,他也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普遍认可和喜爱。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他犯下的罪行,但这些背景信息可以表明**被告人在性格和行为上并不具有危险性。
其次,我们要强调**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和悔过表现。
在被逮捕并面临指控后,**被告人毫不隐瞒自己的罪行,全面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道歉。
他表示深感内疚和悔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极度自责,并表示愿意主动配合法庭进行调查和负起应有的责任。
我们还要指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他一直积极参加犯罪心理矫治课程,努力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进行自我反省。
他与心理咨询师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希望通过接受心理矫治来改变自己,从而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最后,我们要强调**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其未来发展的积极影响。
他的父母为他的错误行为深感痛苦和愧疚,他们表示愿意全力支持**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治和法律教育,帮助他重建自己的人格和生活,使其能够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被告人这起犯罪,应该在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悔过表现以及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并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刑事谅解。
我们相信,通过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合理的宽大处理,可以引导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从而在将来的生活中,成为一个好公民,并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标题】山东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XXX号【被告人】某某【性别】男【年龄】XX岁【职业】无业【籍贯】山东省XX市【id号码】XXXXXXXXXXXXXXXXX【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某小区内,将其邻居小明(化名)的女儿小红(化名),当时年仅X岁,引诱至其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对小红实施猥亵行为。
经山东省公安机关侦查,查获了相关的现场监控录像,并有小红的证言作证。
【审理经过】此案经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庭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对被告人某某进行了传唤、讯问,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陈述、申辩意见。
【审理意见及判决结果】被告人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山东省《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初犯,且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悔过态度。
结合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社会关系,以及对其个人发展的影响,本院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山东省《刑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
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某某须遵守以下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条件:1. 不再从事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2. 定期报到并接受法院的指导;3. 积极参加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裁判员】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日期:年月日。
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文章属性
•【案由】猥亵儿童罪,妨害作证罪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教室具有涉众性,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
教师在教室对幼女进行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正文
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
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评论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自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起,就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历经本案之一审、二审程序,了解本案之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对本案事实、证据有充分的认识。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陈某某在担任涂某镇塔上小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数学课教师期间,在教室里抠摸曾某滢、曾某娟等十五名女生的胸部或下身阴部。
而陈某某则始终坚持其没有猥亵过任何一名班上女生,并辩解该案是他人栽赃陷害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指控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不成立;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不仅有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且曾某滢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曾某娟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对此,我们认为:案件事实只能通过案件证据来证实,或许是陈某某确实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女生的行为,或许是由于侦控机关取证违法导致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使得本案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上,一审法院也仅仅是依据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
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本案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陈某某无罪。
具体论述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之结论。
其一,本案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而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违背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从生活常识可知,教室讲台与黑板之间的位置,或教室最后面一排的位置,具有相对隐蔽性,教师在上述位置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而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但本案并非如此,控方指控陈某某在正常上课之时,于讲台前或讲台两侧,甚至在教室中央的学生座位上,实施“摸”女生胸部或下阴,甚至同时“摸”学生胸部及下阴的行为,且持续时间一年多,次数几十次以上,但案发前却无一人发现、揭发陈某某“猥亵女生”之行为。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文章属性•【案由】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8.07.27裁判规则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正文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关键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基本案情】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
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指控与证明犯罪】(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
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家属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上诉人刘某本人确认,本律师在刘某猥亵儿童一案二审中,依法为刘某进行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刘某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刘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
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
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
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刘某还是乔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
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刘仁义供述和乔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刘某猥亵乔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
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
”显然,刘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乔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乔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乔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
”辩护人认为,乔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刘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乔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注意到,证据中只有被害人乔某的妇科检查所见,并未指明妇科所见是否正常,以及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妇科检查异常,不足以证明与猥亵行为有关。
猥亵儿童辩护词
猥亵⼉童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猥亵⼉童罪的⼀审辩护⼈。
为其辩护,庭前辩护⼈认罪查阅了案情并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指控A构成猥亵⼉童罪辩护⼈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A的⾏为是犯罪中最轻的⼀种。
依法应该对被告⼈A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A没有任何强制的猥亵⾏为。
被害⼈直接离开了,A并没有阻⽌受害⼈B离开。
被害⼈离开后A也没有任何追赶⾏为。
2、A的猥亵⾏为,情节⾮常轻。
A的猥亵⾏为仅限于隔着⾐服的,并且⾥外穿着两层⾐服,这从C的⼝供都能体现出来。
并且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
对于此A的⾏为完全可以不刑事责任。
3、A的主观恶性很⼩,没有达到恣⽆忌惮的程度。
A没有长时间的对被害⼈侵害,他担⼼会被旁⼈发现,也没有实施激烈的抚摸的⾏为,还是想隐蔽的,借助抱被害⼈时抚摸⼀下⽽已。
4、没有给被害⼈造成任何的伤害。
因为被害⼈猥亵⾏为⾮常轻,所以也不会给被害⼈带来任何的⾝体伤害,对于本案也没有任何鉴定结论来证明被害⼈受到伤害。
5、A有⾃⾸情节,对于⾃⾸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抓获情况可以证明当C报案后仅仅传唤了⼀下被告⼈,A就如实交待了⾃⼰的犯罪情况属于⾃⾸。
⽽且⼀直到开庭时被告⼈都⼀直如实供述⾃⼰的问题。
所以对被告⼈的⾏为应该认定⾃⾸。
6、A没有任何前科,平常表现⼀直都很好,以前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现在A也⾮常后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的错误,同时也愿意拿点钱来弥补被害⼈的损失。
7、辩护⼈认为本案完全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由于⽬前的司法现状被告⼈A且关了⼏个⽉了。
同时也给了被告⼈A惩罚了。
辩护⼈依据本案的情节及危害的极其轻微性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对A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认为。
刑法的处罚范围必须适当,处罚范围适当,是尊重⼈权的必然要求。
依据罪⾏法定,案情的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判处A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李飞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某、李飞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3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峰刘志宏王立芳【审理法官】程峰刘志宏王立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飞【当事人】李飞【当事人-个人】李飞【代理律师/律所】郎茂文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茂文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茂文李冲【代理律所】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李飞【本院观点】被告人李飞身为小学教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其明知被害人孙某系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却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未成年陪审拘役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前科明知假释自首拘留执行逮捕从重可以从轻可以减轻批准逮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观看记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龚某、刘某证言,被告人李飞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身为小学教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其明知被害人孙某系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却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飞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飞对负有教育及监护职责的儿童进行猥亵,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
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犯罪的情节、量刑意见等内容。
猥亵行为虽然与强奸的行为有点类似,但毕竟猥亵的都程度较轻,因此即使构成猥亵犯罪,而实践中猥亵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妇女,还有儿童。
由于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故而惩罚也较重。
▲一、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
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猥亵儿童罪无罪辩护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二、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犯罪的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行,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比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因不懂法、一时冲动以致犯罪的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经家人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支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人的监护人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自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起,就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历经本案之一审、二审程序,了解本案之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对本案事实、证据有充分的认识。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陈某某在担任涂某镇塔上小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数学课教师期间,在教室里抠摸曾某滢、曾某娟等十五名女生的胸部或下身阴部。
而陈某某则始终坚持其没有猥亵过任何一名班上女生,并辩解该案是他人栽赃陷害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指控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不成立;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不仅有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且曾某滢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曾某娟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对此,我们认为:案件事实只能通过案件证据来证实,或许是陈某某确实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女生的行为,或许是由于侦控机关取证违法导致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使得本案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上,一审法院也仅仅是依据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
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本案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陈某某无罪。
具体论述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之结论。
其一,本案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而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违背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从生活常识可知,教室讲台与黑板之间的位置,或教室最后面一排的位置,具有相对隐蔽性,教师在上述位置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而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但本案并非如此,控方指控陈某某在正常上课之时,于讲台前或讲台两侧,甚至在教室中央的学生座位上,实施“摸”女生胸部或下阴,甚至同时“摸”学生胸部及下阴的行为,且持续时间一年多,次数几十次以上,但案发前却无一人发现、揭发陈某某“猥亵女生”之行为。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被指控强制猥亵的被告,就此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事实背景被告是一位尊重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公民。
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性侵害方面的权益。
在此之前,我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犯罪记录或行为。
证据不足作为这起指控的辩护方,我要指出,检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强制猥亵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一项严重罪行,控方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且有力地强迫、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益。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制猥亵受害人。
没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一指控进行谨慎的审视,并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尽管控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这些证言并不充分且存在可靠性问题。
一些证人可能存在偏见或动机不纯,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慎评估,并在决定是否信任和采纳这些证言时采取具有适当审慎性的态度。
我还请求法庭审查每个证人的背景和动机,以便全面评估他们的可靠性。
被告的良好记录和信誉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记录和信誉。
在此之前,被告在社会中有良好的声誉,并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行为。
这是被告的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指控,因此,法庭应该考虑被告过去的表现,并根据这些事实来评估案件。
结论基于上述论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案件进行公正和公正的审判,并考虑上述辩护词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
我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权、证据不足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并请求法庭不要轻易做出定论。
感谢法庭对本案的认真审理。
此致辩护方。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
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
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
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
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
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
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
季成余猥亵儿童罪扬中判决书
季成余猥亵儿童罪扬中判决书审理经过XX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XX 在XX市东关村某招待所居住期间,趁老板娘的女儿温某某开门时,将其拖至房间床上,用手摸其乳房,用手指插入其阴道,导致阴道出血,处女膜破损。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XX和同乡刘*甲在外面吃完饭回到其租住的某招待所让老板娘开房门,因老板娘正在做饭,就让其女儿温*某(2002年1月2日出生)拿钥匙给被告人开门,到二楼后,刘*甲去了厕所,被告人XX趁温*某开门之际,将温拖至房间床边,一只手拉着温*的手,一只手摸温*胸部,后来又将其左手伸进温*裤子里,用手指摸温*阴道,致其阴道出血。
后经河**民医院诊断,被害人温*某处女膜破损。
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家属温*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明:20XX年11月12日19时许,我出去买羊奶,走到城关村时,接到我妻子刘**的电话说家里有事快点回来,我就赶紧回到了经营的某招待所,这时我看到我妻子抱着女儿温*坐在登记室床边上,女儿的裤子被褪到大腿处,大腿上有血,妻子说,女儿上楼给客人开门,被人欺负了。
我就到招待所二楼2号房间,去找刚才给开门的人。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文章属性•【案由】猥亵儿童罪•【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正文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犯罪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骆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
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
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
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
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指控与证明犯罪】(一)提起、支持公诉和一审判决情况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
7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明骆某对小羽实施了威胁恐吓,强迫其自拍裸照的行为;QQ聊天记录截图、小羽自拍裸体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明骆某明知小羽系儿童及强迫其拍摄裸照的事实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骆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其观看,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欲进一步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
猥亵儿童罪成功缓刑
猥亵⼉童罪成功缓刑【案情简介】肖某,20岁。
于2015年5⽉某⽇19时30分许,从农商银⾏⾃动柜员机取款后转⾝欲离开时,见两8岁左右的⼥孩在银⾏门外玩耍。
肖某⾛近两⼥孩,突然间抱起其中⼀个⼥孩胡某,⼀边威胁不许叫,⼀边跑进旁边⼀个⼩巷。
另外⼀个⼥孩见状⼤声哭喊,向路⼈求助。
肖某把胡某抱进⼩巷后,把⼿伸进胡某的裤裆,扣摸胡某的下体,并⽤⼿摁住胡某的嘴巴以防喊叫。
肖某被随即赶来的群众围堵并抓获,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经法医鉴定,胡某私处有轻微擦伤,处⼥膜未见破损,属于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肖某涉嫌猥亵⼉童罪进⾏⽴案侦查,并对肖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争取谅解】肖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肖某的家属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为肖某提供法律帮助,我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承办此案,并作为肖某的辩护⼈维护肖某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向侦查⼈员了解案件情况、向犯罪嫌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及乡邻关系,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被害⼈的家庭情况有了具体的了解。
基于对相关事实的了解,本律师⽴即确定了辩护⽅向并明确了辩护策略。
这样轻微的伤害案件,取得被害⼈及其家属的谅解,是求得轻判,甚⾄取得缓刑判决的关键。
由于被害⼈是8岁的未成年⼈,其⽗母作为监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取被害⼈⽗母出具谅解书的过程的确并不容易并且愉快。
律师建议犯罪嫌疑⼈家属通过与被害⼈⽗母相熟的朋友作为中间⼈斡旋双⽅的商谈。
法庭外,经过纠纷双⽅多次的见⾯商谈、中间⼈的斡旋调解及本律师的多次电话劝解;法庭上,经过本律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要求的20万元⼈⾝损害赔偿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压减到3300元;也得益于法官为了维护双⽅的利益及纠纷的有效解决,努⼒地居中调解。
被害⼈的⽗母最终在庭审后,判决作出前,在收取被告⼈⽗母⽀付的3万元赔偿款后给被告⼈出具《谅解书》,并书⾯承诺此纠纷就此了结,⽇后不再向肖某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
【控辩意见】控⽅指控:被告⼈⽆视国法,作出猥亵⼉童的⾏为,造成被害⼈轻微伤的后果,已经构成猥亵⼉童罪。
无罪辩护词强制猥亵罪的内容是什么?
Gaining wealth through hard work is the great pleasure of life.(页眉可删)无罪辩护词强制猥亵罪的内容是什么?强制猥亵罪的无罪辩护词内容有:相关人员信息、强制猥亵罪是否成立、无罪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无罪辩护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无罪辩护词强制猥亵罪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猥亵儿童罪成功减轻辩护词
猥亵⼉童罪成功减轻辩护词法律意见书重庆市XX区⼈民检察院: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童罪⼀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查阅案件的卷宗。
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起诉意见书》在第⼆页中认定“犯罪嫌疑⼈的⾏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百三⼗七条第⼆款之规定,涉嫌猥亵⼉童罪。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百三⼗七条第⼆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认为公安机关引⽤上述条⽂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犯罪嫌疑⼈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及被害⼈双⽅的⼝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个⼈对被害⼈实施的猥亵⾏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2、犯罪嫌疑⼈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在场,不论在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强制猥亵、侮辱妇⼥,猥亵⼉童”。
由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还需要有“其他多⼈在场”的条件。
根据⽂义“其他多⼈”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以外的多⼈,“多⼈”指的应当是三⼈以上,⾄少也应当是⼆⼈以上。
本案之中,嫌疑⼈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在场”的条件。
故此,辩护⼈认为侦查机关引⽤《刑法》第⼆百三⼗七条第⼆款,认定犯罪嫌疑⼈涉嫌“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童,是错误的。
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成功案例: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成功获得轻判!
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成功案例:李某涉嫌猥亵⼉童罪成功获得轻判!⼀、案情简介李某是⼀名刚⼤学毕业进⼊⼯作岗位的年轻⽩领,某⽇李某喝完酒回家路上,看到⼀名⼥童(6岁)独⾃在路边玩耍,遂起⽍念,便以帮其买玩具买零⾷为理由,将⼥童骗⾄其汽车后座,后李某将⼿伸进⼥童裤裆,抚摸⼥童下体。
因⼥童喊叫,路过群众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猥亵⼉童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案情,并多次到办案机关和主办⼈员沟通案件,史晓东律师认为李某已经触犯了刑法,但李某刚进⼊社会,并不是⼀个⼗恶不赦的犯罪分⼦,其在校和⼯作岗位上的表现⼀向不错,可以给与李某⼀个改过⾃新的机会,于是律师积极推动李某家属对被害⼈进⾏赔偿,获得被害⼈家属的谅解,在此过程中,被害⼥童的监护⼈因为⽓愤,获得谅解的过程进⾏的⾮常艰难,但最终还是拿到了被害⼈监护⼈出具的谅解书。
之后案件进⼊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
三、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视国法,作出猥亵⼉童的⾏为,已经触犯刑法,指控罪名成⽴。
鉴于被告⼈归案后能坦⽩罪⾏,并取得被害⼈的谅解,社会⽭盾已经得到较⼤限度的解决,辩护⼈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依法判处被告⼈猥亵⼉童罪罪名成⽴,处以⼀年六个⽉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四、法条链接《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罪】猥亵⼉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多⼈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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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猥亵儿童罪部分事实无罪辩护成功
西城区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第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于2012年9月15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天缘市场地下一层通往地下二层楼梯处,见被害人姚某独自一人,心生歹意,从身后抱住姚某,强行亲吻并将左手伸进姚某的裤子内抠摸其阴部实施猥亵行为,后被抓获。
另,被告人艾某于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本市西城区天缘市场地下一层通往地下二层楼梯处,强行对独自玩耍的被害人李某某以亲吻的方式实施猥亵。
艾某涉嫌猥亵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艾某及其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艾某涉嫌猥亵罪的一审辩护律师。
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第一起猥亵的事实虽然成立,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考虑免除处罚;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艾某第二起猥亵行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请合议庭采纳:
关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艾某猥亵时间只有几秒钟,手段、情节极其轻微。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监控看,被告人艾某把被害人抱住,亲吻和摸阴部的时间总共不过7、8秒钟,时间非常短,且情节很轻,没有任何使用任何暴力,也没有任何强行的动作。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阴部表述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从视频上我们无法判断被告人艾某是否抠摸到了被害人的阴部,但是儿童医院的诊断显示:被害人的外阴只不过稍红肿;鉴定显示:其处女膜和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
从鉴定上看,被害人的外阴只是稍微红肿,内部没有任何问题,这说明被告人艾某只是触摸了被害人的外阴,并没有实施“抠”的行为,如果被告人艾某的手指真的抠进小女孩的阴部,至少被害人的外阴粘膜必定受损,再结合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来看,被害人陈述:“他把手伸进我的裤子摸我的下身”,艾某供述:“我走到市场地下一层楼梯时,看见一个小女孩顺着楼梯向上走,我拉住了小女孩然后抱住她,用嘴亲小女孩的嘴,左手在阴部表面摸了两下,几秒钟后我就放开了小女孩”,从上述证据上分析,被告人艾某也没有实施抠进被害人阴部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的行为表述不符合事实,被告人最多只是触摸到了被害人的阴部表面,其情节显著轻微。
二、由于被告人的情节轻微,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北京儿童医院的鉴定结果:女童外阴稍红肿,尿道口、阴道口未见明显出血,处女膜完整未见出血。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姚蕊的处女膜及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
通过以上两份鉴定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身体伤害。
三、被告人艾某患有疑病症,疑病症属于一种功能性的神经症。
疑病症的产生首先源于心理障碍,疑病症状可为全身不适、某一部位的疼痛或功能障碍,以头、颈、腹部居多,常伴有焦虑、忧虑、恐惧和植物神经功能障碍产生的身体疼痛,患者苦于无法解脱、不能自拔。
尽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艾某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艾某毕竟不同于精神正常人,由于其长期处于焦虑、恐惧和身体疼痛的状态下,精神和肉体受到折磨而产生了许多非理性的念头,例如:司法鉴定术描述被告人艾某有自杀的想法,晚上一个人用刀子削鞋底,并且说猫才是和他最亲的人,出事前天气很热还在河边暴晒说自己体质寒,因为睾丸经常疼,处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因被告人无性欲和艾某叫“太监”,上学时老师也说艾某眼神迷离、注意力不集中,并且因病休学。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财会学校的证明和广安门医院的证明为依据。
所以辩护人认识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维去推断被告人艾某的想法和动机,包括被告人当庭的辩解,不能以不符合常人的逻辑判断
来否定或者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当时亲吻和摸被害人不一定是为了追求刺激,极有可能是在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下瞬间产生了非理性想法,并且被告人艾某实施行为后,没有逃离,还在市场溜达,这也说明被告人艾某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认识,从这一点看,即便艾某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意的产生也是由疑病症产生的精神痛苦造成的。
四、被告人艾某的母亲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艾某的家庭非常困难,父母离异,艾某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没有工作,一直靠母亲养活,艾某的母亲在麦当劳打工每个月就钱,尽管如此,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的母亲多次看望被害人及其父母,多方借钱,主动赔偿被害人元,艾某母亲的行为赢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被害方明确表示:谅解艾某的行为,自愿不再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对本案撤诉。
这说明,由于被告人艾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请法庭考虑被害方提出的请求。
五、被告人艾某一贯表现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病诱发。
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艾某从小无不良嗜好,上学后,成绩优秀”,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这说明被告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达到挽救的目的。
关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的关于该起犯罪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逼供和诱供情况下说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起行为侦查人员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作为根据,逼迫和引诱被告人艾某:“只要承认并且认个错就可以放被告人回家,如果不承认就要被重判”,被告人本来就有心理障碍,当时,心里害怕、紧张,为了尽快了结此事,就按照侦查人员提示给他的内容作了笔录,以求尽快回家,所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所谓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存在疑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中,侦查人员问:“李某是否还认识被告人艾某”,李某的回答是:“不认识”。
既然李某已经不认识被告人艾某了,那么,又怎么能够通过一寸的相片而辨认出被告人的呢?所以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给予明示或者默示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从整个证据来看,证实本起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在逼迫和诱使下所作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属于证据不足。
四、艾某的母亲与该起被害人达成的谅解协议,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的证据。
当时,艾某的母亲并不知道艾某有没有实施过该起猥亵行为,只是听侦查人员说肯定有,并且说不但有而且很严重,被害人的阴部都出血了,艾某的母亲很害怕,为了能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艾某的母亲才多次去找到对方,但,仅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被害人也只是说艾某亲了她4、5秒钟,根本没有碰她的阴部,何来出血?所以艾某的母亲是在被骗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的谅解协议,不能作为艾某犯罪的证据。
在艾某的母亲找到对方的父母时,对方的父母一直说没有侵害到李某,不用赔偿,后来在艾某母亲的坚持下说:“只要第一起被害人的家属要钱,他就要,并且说将来艾某的母亲知道事实后不能找后账,要求退回”。
这说明,即使是被害人的父母也不认可这起行为。
五、退一步说即使本起事实存在,艾某的行为也根本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犯罪行为是严重破坏社会关系的行为,犯罪的严重性要求达到刑法的标准,本起行为依被害人的说法也只是被亲了4、5秒,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伤害。
辩护人认为艾某的行为最多也只应视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亲一口都作为犯罪处理,那么何种行为算作违法呢?
关于艾某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艾某判处缓刑。
理由如下:
一、艾某的犯罪的情节轻微,客观上具备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认为严格从刑法的标准看,本案的严重性实际上都达不到刑罚的标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艾某进行行政拘留是适当的。
二、艾某的主观恶性很小,可以不通过关押改造。
从整个案件来分析判断,被告人产生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病所致,并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性,艾某无任何前科,一直表现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艾某的疑病症需要尽快的住院治疗。
司法鉴定书已经认定艾某患有疑病症,该病症如果不及时治疗进一步发展极有可能成为精神分裂或者抑郁症,如果治疗及时可以逐步恢复到正常人的心理状态。
请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的这一特殊情况。
四、被告人的母亲患有风湿性心脏病,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艾某照顾。
艾某是单亲家庭,与母亲相依为命,至今住在低矮的改造房内,其母亲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并且多次住院,包括春节以后知道现在还要经常去医院检查,除了艾某之外没有其他的近亲属可以照顾,依据新的刑诉法“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规定,艾某的母亲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是其心脏病有随时突发的危险,需要有艾某的照料,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五、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请法庭对艾某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谢谢!
辩护人:郭旭律师
2013年4月13日
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艾某猥亵李某某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没有实施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艾某无前科劣迹,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