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平等原则
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法专题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依法行政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的涵义法律优先实际上指的是法律在国家法律位阶体系中的优越地位。
(二),法律优先原则的派生性原则1、根据法律原则2、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原则,是指在法律的位阶结构中,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凡是有冲突应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
(三)、法律优先原则的保障机制与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检讨第一、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法律优先保障机制(思考题1) 结合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评述。
第二、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优先原则的实施状况案例1:孙志刚案件案例2:四川南溪县公安局“淫秽视频案”案例3:哈尔滨市工商局和电信部门的执法冲突二、法律保留原则(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纵向历史发展1、19世纪到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法律保留原则2、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法律保留原则(三)、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四)、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第一,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反思问题:1、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是怎么构筑的?(思考题2)2、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方面的权限是怎么划分的?(思考题3)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在立法权方面的权限是怎么划分的?(思考题4)立法法第8条规定: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行政法平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待相同的行政对象,不因其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歧视或优待。
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即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待遇,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
其次,平等原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再次,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将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因此,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歧视任何人。
无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政府机关还是私营企业,无论其性别、种族、国籍等身份特征如何,行政机关都应该在相同条件下给予相同的待遇。
第二,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问题时不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措施。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发,不因个别特殊因素而对待不同。
第三,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特殊情况下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但要在原则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然而,实践中行政法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并不完美。
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性和垄断性,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任人唯亲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较大,难以充分照顾到每个行政对象的权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不公正。
为了确保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要: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法律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主要体现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来看,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一、平等的涵义与分类1、平等的涵义“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
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
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第二,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发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强调每个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劳分配时必须要有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为保 证绝 大多数 公 民的权 利 , 政 权 被 授 予具 有 优 行 于相 对人权 利 的特 性 , 相对 人 权 利 受 到 公 共权 力 的 限制 , 无法 与之 比拟 H 。这 是 传 统 的认 为行 政 主 体 与行政 相对人 之 间不平 等关 系 的主要理 由。
于行政 主体 的单 方 面意 思 表 示 , 需要 双 方 当事 人 不
意思表 示一致 ; 2 为 了保 证行 政 法 律关 系 的实 现 , () 行 政主 体可 以依 法对 行 政 相对 人 采 取 强 制 措施 , 而
相 对人则 无 此 权 利 ; 3 行政 主体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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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即行 政行 为 的效 力 可 以通 过法 院 的 司法 审查
或行政 主体 本 身撤销 两种 途径加 以否定 。 当然 法律 并 非 承认所 有 的行 政行 为 都 具 备 形式 效 力 , 比如 当
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执行 会 造 成 难 以弥补 的损 失 , 么 那 该行 政行 为在 特定 条 件 下 ( 法 院裁 定 或行 政 主 体 如 自行 决定 ) 以暂 时 不执 行 J 可 。而 当行 政 行为 明显
“ 平等之 下的 对应 、 不对等 ” 的关 系。行政 法平 等原 则 的其他 内容 包括 : 行政 参 与 ; 行政 公 开 ; 等对 待 ; 型 平 新
行 政行 为 ; 行政 诉讼 与行政 复议 中的平等 ; 监察 审计机 关对 其他 行 政机 关及 公 务 员的平 等 对待 ; 政 机 关 对 行 公 务 员之 间 的平等 对待 ; 对终 身制公 务 员与聘任 制公 务 员之 间的 平等 对待 等 。行 政 法 平等 原 则符 合 内容根 本 性和效 力贯 穿始 终性 的行 政 法基本 原 则 标 准 , 并且 具 有 广 泛 的 法条 规 范基 础 , 因此 可 列入 行 政 法 基本 范
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法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总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合法行政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⑴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实行裁量权所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⑶程序正当⑷高效便民⑸诚实守信原则⑹权责统一原则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宝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考点4、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拥有国家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1)行政主体范围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②国务院、省、市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③派出机构法律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5、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6、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效力①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特殊情况,都被推定为合法②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③拘束力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的效力④执行力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6、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2)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特殊活动。
如营业许可、驾驶执照。
②特许:对申请人本身设有特殊限制的许可,主要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者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科学,为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和申诉提供了基本框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点。
一、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之下进行。
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
权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程序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程序规定。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歧视公民或法人,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
行政机关在决策、办理事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偏见、特殊关系或不正当因素而对待不同群体或个体。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保护原则包括法律权利保护原则和程序权利保护原则。
法律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程序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效率原则旨在改善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实现行政机关的良好运行。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切具体行动,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等。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具体指向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权益保护。
行政法基本原则解析
1.2 必要性原则
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 后,在能达成行政目的诸方式中, 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 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 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案例 2: 嘉禾拆迁案
2003年7月,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 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 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20余家。 8月7日,县委、县府下发“嘉办字 [2003]136号文件”,对于不能按时拆迁的党 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两 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 “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 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 作。”
案例 1:铁道部春运提价案
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火 车票春运涨价涉嫌违法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铁路部门春运涨价“有理”,驳回法 学硕士郝劲松的诉求。同年12月19日,郝 劲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 勇平宣布,今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 律不再涨价,以后也不再新闻发 言人王勇平仅简单地说是为了惠民。
3.行政自我拘束性原则
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作 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 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如无 正当理由,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所作 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 有关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 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
4.平等对待原则
法律面前平等要求人们应该要得到 平等对待,除非存在区别对待的某种合 理理由,否则,只能相同的相同对待, 不同的不同对待,这是合理行政行为的 一般标准。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 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 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 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 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 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 无罪释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在这样⼀种关系中必然需要对处于管理地位的强势主体⼀⽅进⾏⼀定的限制,有权不能任性,因⽽国家规定了六⼤基本原则。
以下是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
⾏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政法的六⼤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件《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政的六⼤基本要求的⾓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合法⾏政原则合法⾏政原则是⾏政法的⾸要原则,我国的合法⾏政原则包括⾏政机关对现⾏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第⼀,⾏政机关必须遵守现⾏有效的法律。
1.⾏政机关实施的⾏政⾏为(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政机关负有积极执⾏和实施现⾏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活动。
在⾏政机关与相对⼈的关系上:其⼀,⾏政机关采取的⾏政措施必须有⽴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
在⾏政法上对⾏政主体与⾏政相对⼈适⽤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法律即⽆⾏政”——后者是“法⽆明令禁⽌即⾃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没有⽴法性规定的授权,⾏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政(以⾏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权利、课以义务的⾏政⾏为。
这⼀原则决定了在⾏政法领域判断⾏政主体和相对⼈违法标准的不同。
对相对⼈⽽⾔,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规定;对⾏政主体⽽⾔,其实施的⾏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
当然,在具体⾏政⾏为违法⽅⾯还包括⽆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职权与⾏政处罚显失公正。
(⼆)合理⾏政原则主要含义是⾏政⾏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政⾏为应当具有⼀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析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析林柳兵;张志皓【摘要】平等原则,经常作为受不利处分的当事人所引据为请求作成撤销或变更特定处分的理由,简单地说,也就是"别人可,为何我不可?"这就是"不法的平等"问题.相对人能否依据信赖原则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主张不法的平等,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禁止该主张,我国正处于市场化和法制化逐步完善之时,也宜加以禁止.【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0)005【总页数】3页(P81-83)【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法治;平等对待原则【作者】林柳兵;张志皓【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在探讨平等原则之前,必须要对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以及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或事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1]。
比如行政机关可以自由选择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等。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典型特征,有其自己的历史背景。
20世纪以前,法律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法律如果没有规定某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作出此种行为。
政府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公共行政仍处于消极行政的阶段。
但在20世纪初,西方国家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尤其是二战以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不断扩大。
行政活动具有灵活多样性,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的行政活动,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是非正式程序,而非一个简单一致的程序,其作出决定的实质内容和程序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也可能侵犯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各种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则先后在世界各国得以产生和确立,平等对待原则就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行政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的管理、监督和决策职能,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准则。
因此,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涉及了政府行为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力行使。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公正的维护等方面,来探讨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法律适用范围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首先,法律效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废止。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平等、公正、无歧视的原则,不能将权力滥用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身上。
再次,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行政法也要遵循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行政追责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的正确适用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的司法审查行政法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受到司法监督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方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作出合法的裁决。
司法审查的存在,保障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四、行政公正的维护行政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偏袒某一方,应当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方利益的原则。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延伸与具体化,它有助于实现行政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强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现代转向理论,不仅丰富了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而且还对我国权力机关的执法活动大有裨益。
标签:行政法;平等原则;立法平等;不法的平等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复杂化和多样性,行政权的作用亦不断得到扩张,传统的“无法律则无行政”的模式已很难发挥功效。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理要求行政除须以形式法律为根据外,还须受到实质法律(如行政法规)的支配,而且还应受到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
相对于现代行政的积极、能动而言,成文法显现出难以对之作周密与稳定规范的不足。
在没有成文法可供遵循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可作为行政机关应遵守的实质法规规范之一,从而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的行为、实现行政法治的作用。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英国学者韦德甚至将行政法直接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的总和”,足见行政法原则的重要性。
这里就行政法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问题予以探讨,以求能对我国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帮助。
一、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意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平等,是指:(1)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由此可见,平等的最一般的含义就是一切社会成员应有相同的地位待遇。
一般而言,平等原则首先是作为宪法原则存在的。
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义务;(2)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3)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就实质而言,这种平等原则舍去了人们诸多的先天性差异,保障了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
作为具体化的宪法,世界各国的行政法都将平等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美国称为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的核心是指情况相同的人必须具有同样的权利,负担同样的义务,对于情况不同的人,法律须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是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律科目。
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有许多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6大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平等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首先是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法定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行政权力,不得随意或滥用行政权力。
同时,法定性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明确、具体、明确规定,不能虚无缥缈、模糊不清。
法定性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是自由裁量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目的自由选择适当的措施和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行使行政权力,取得最好的行政效果。
自由裁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行政机关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但也需要合理限制,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第三是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坚持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能以个人或特殊利益为中心。
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行政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第四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各个公民和组织,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确保公平、公正,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五是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最大的行政效率,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好的行政结果。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办理事务时,要高效、快速、准确,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最后是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为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法6个基本原则和子原则
行政法6个基本原则和子原则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子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它们是行政法的基石,对于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随意行使权力。
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授权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律效力原则等。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不能偏袒一方,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的子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披露原则等。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高效、快捷、便利,不能拖延、耽误、阻碍。
效率原则的子原则包括:简便原则、速决原则、服务原则、责任原则等。
四、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滥用权力、违法行为。
责任原则的子原则包括:法律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监督责任原则、赔偿责任原则等。
五、保障原则保障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损害他们的利益。
保障原则的子原则包括:人权保障原则、财产保护原则、安全保障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六、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协调各方利益,不能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协调原则的子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和谐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协商原则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子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它们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一、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二、民法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法律适用原则是保障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基石。
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虽然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存在多样性,但其中几个核心原则却无处不在。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法律事项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对不同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歧视或偏袒。
平等原则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每个公民,不因个人身份、背景、地域或其他不合理因素而对待不公。
在行政法中,平等原则常常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方面。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对行政许可的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对不同的申请人采取不同的行政裁量标准。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权力或违背法律规定。
合法原则保障了公民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法中,合法原则体现在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否则行政规章将无效。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无私、公开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每个公民,不能以个人意志或偏见为依据进行裁量。
公正原则确保了每个公民享有公平和公正的行政服务,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制约。
在行政法中,公正原则体现在行政裁量、行政调处和行政监察等方面。
例如,在行政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甄别事实、审查证据,并进行公开和透明的程序。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权力干涉或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合理限制和制约自己的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一种以行政组织及其活动为对象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使,保证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和协调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法的特点和要求,包括许多重要原则,但也有一些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一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因此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都是与行政机关和其行为相关的。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社会地位、财产、出身、性别、宗教等因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法律关系,而不仅限于行政法。
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同样存在,但它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再次,合理原则不完全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符合合理性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适当性和必要性。
然而,合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如刑法、民法等。
因此,在其中一种程度上说,合理原则不完全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程序正义原则不完全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保证程序的公正、正当和合法。
然而,程序正义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因此,程序正义原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说,也不完全属于行政法的特有原则。
总之,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法定原则、合理原则以及程序正义原则。
虽然它们在行政法中同样重要,但它们并不完全属于行政法的特有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责任原则、效益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为行政法的适用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和权限。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法律依据:依法行政的首要条件是依据法律。
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权力、滥用权力。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合理合法,即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要求,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过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平、公正、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或类似事务时应当采取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不得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待遇。
四、公开透明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即行政机关不得对外界隐瞒、篡改或者伪造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和信息,应当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布行政行为的依据、目的、程序、结果等信息。
五、责任追究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损害方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公正审查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进行公正的审查,即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依法严格地审查、审理各方当事人的申请、诉讼请求和证据,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偏袒其中一方当事人。
依法行政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依法行政原则还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打击腐败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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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摘要】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具体包括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为正当目的、事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但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司法审查
渴求平等为人之天性。
平等乃社会之基础,既是人们的信念与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
实现平等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
在行政法中确认平等原则,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与具体化,可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一、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所宣示的理念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
平等的追求与实现,是人性尊严的要求与体现,也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
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
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
1. 禁止恣意原则。
该原则意指行政机关之行为不能任性,毫无标准之专断,也不能随执行官员个人好恶去决定,而是依事物本质、
正义理念及合乎宪法基本精神去从事行政行为。
平等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或者比例对待。
”这是一种顺向思维。
如果作反向思维,这项原则也就是要求“同等情况,禁止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禁止同样对待”,亦即国家行政机关不可恣意采取差别待遇。
2.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的主要意义和内容在于禁止行政恣意,但行政裁量决定只有在严重违反该原则时才构成被撤销的理由。
所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系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做出相同的处理。
该原则之适用主要是针对先后发生的同类案件中的多个相对人而言的,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后案中,必须受其在前案中所做决定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做出与之相同的决定。
后案之相对人亦可依此提出平等权之请求,而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同的处理。
所以,该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对先后发生的同类案件中的多个相对人必须予以平等对待,亦乃平等对待原则所衍生之行政裁量的准则。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判断基准
平等原则要求从实质观点,视事实相同或不同,是否具有重要性,并本着正义理念予以相同处理或不同处理,在尊重人性尊严的情况下,斟酌先天及后天原因之事实上、社会上的差异而分别对待。
因此,判断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并非依据抽象的标准,而应依事物之本质,选择实质正当的标准予以判断。
具体包括“正当目的”“事
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三项标准。
1. 正当目的之确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自应探究具体法律的规范目的,充分考量公共利益,特别是当行政有高度研判、裁量空间时,更须受宪法的基本原则或基本价值的拘束,并参酌时代精神实现行政公正。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追求的行政目的,必须斟酌该决定的贯彻可能性。
如果此一处置可用另一个更适当的手段予以替换或者仍存在其他更好的裁量行使可能性,则该手段不合目的。
2. 事物本质之探求。
“事物本质”之概念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诸多判决中所引用,并以之作为衡量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原则而构成恣意的基本标准。
依德国学者拉伦兹(renz)的解释,“事物本质”为一种“有意义的,且在某种方面,已具备规律性的生活关系,也就是社会上一种已经存在之事实及存在之秩序。
”因此,事物本质就是存在于一特定生活关系中既存的秩序,亦即“社会生活关系中就事物之性质所分析出之法律上的重要特征”。
3. 合理差别之形成。
平等原则并非要求机械式的、形式的、于日常生活中不容有差别待遇的平等,而应从机动的、实质的观点,本于“正义”理念,视事物之本质,而可有合理的差别。
所谓“合理之差别待遇”须是不得过度的差别,且差别对待的结果不得破坏原来该制度的目的。
行政机关作成各种单方行政行为时,如系基于事物本质上不同,而为合理的差别待遇,亦与平等原则无违。
三、走向司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一般仅具有客观法规范的功能,旨在使行政机关受到一定的拘束。
就人民而言,仅有消极主张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平等原则的“诉权”的意义,尚无法导出“如何对待的具体请求权”,即仅具有防御性的请求权。
同时,平等权本身并不像“人身权”与“财产权”那样具有实质保障的内容,实际上仅为“平等待遇请求权”。
在法律适用上,仍须行政行为事先侵害其他基本权利后,即须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方可作为比较基准而主张“平等权”。
倘若只有“平等权”遭受侵害,而“人身权”或“财产权”并没有受到实际影响,则提起行政诉讼颇为困难。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有效救济即无真实权利。
在行政权极其强大的现实背景下,排斥平等权的诉讼救济,无疑是对行政权脱法的纵容。
依法行政的发展与完善必然伴随着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加强对权利的救济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因此,平等原则不应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而应走向规范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才能体现平等保护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