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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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三)产品鉴定证书;(四)产品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在医疗领域中,医疗器械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医疗器械广告作为向公众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其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规定,首先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医疗器械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使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广告中存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可能导致患者错误地选择和使用医疗器械,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规范的管理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合规的广告能够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产品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做出选择,促进各医疗器械企业凭借产品质量和服务来竞争,而不是依靠虚假宣传来抢占市场份额。

那么,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呢?其一,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着严格要求。

广告中所宣传的医疗器械的性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信息必须与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不得擅自更改、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例如,某款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仅为特定病症的辅助治疗,但在广告中却声称可以根治该病症,这就是明显的违规行为。

其二,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能声称“使用本器械,药到病除”“治愈率达到百分之百”等绝对化的语言。

因为医疗器械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患者的个体差异、使用方法是否正确等,无法做出绝对的保证。

其三,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有些不良商家为了增加广告的可信度,会请一些所谓的“患者”现身说法,或者假借医务人员的名义推荐产品。

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其四,禁止出现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者其他治疗方法进行比较的内容。

每个医疗器械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简单的比较不仅不科学,还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在广告发布的渠道和形式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互联网、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平台,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之前,都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广告监督管理办法一、导言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监测病症的工具、设备、器具、器材和其他相关物品。

在医疗器械市场上,广告宣传不仅是企业竞争的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行为,我国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二、医疗器械广告的定义和范围医疗器械广告是指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或个人,在媒介上发布的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广告信息。

医疗器械广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各种载体。

三、医疗器械广告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夸大、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真实情况,不能对产品进行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

2.科学性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有科学依据,不得随意夸大产品功效,不得宣传设备和器械没有的特殊功能。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循医学原理,不能对产品的疗效做出不实的宣传。

3.合法性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的审批、注册和销售规定,不得宣传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

四、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要求1.明确产品类别和名称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产品类别和名称,不能混淆视听。

广告中应当清晰告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适用范围,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

2.阐明产品特点和优势医疗器械广告可以阐明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广告宣传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随意臆造。

3.描述适用对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描述产品适用的对象,以便消费者准确判断产品是否适合自身情况。

广告不能宣传产品适用于各种人群或所有疾病,应当科学合理阐明适用范围。

4.提示合理预期效果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合理提示产品的预期效果,但不得夸大疗效或保证绝对治愈。

广告应当明确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症,以便消费者理性使用和购买。

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细则(3篇)

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五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二)未经批准发布的;(三)含有虚假或者夸大宣传医疗器械功效的;(四)含有医疗机构的介绍和宣传内容的;(五)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民族风俗的内容;(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三)宽严相济,教育为主;(四)科学监管,技术支撑。

第二章广告内容管理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主应当明确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二)广告主应当如实介绍医疗器械的功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三)广告主应当说明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人群等;(四)广告主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五)广告主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注册号等信息;(六)广告主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未经验证的医疗器械信息;(二)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功能主治;(三)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疗效;(四)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适应症;(五)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用法用量;(六)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七)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禁忌;(八)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九)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适用人群;(十)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禁忌人群。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一、总则1. 为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证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自行发布和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的医疗广告。

3. 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误导、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

二、医疗广告内容规定4. 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

5.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保证或者承诺疗效或者效果;(2)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者医疗设备;(3)贬低或者诋毁其他医疗机构;(4)利用患者、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形象作证明;(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6. 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诊疗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诊疗项目相关规定,不得宣传未经批准的诊疗项目。

7. 医疗广告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医疗广告发布规定8. 医疗机构自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9. 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医疗广告。

10. 医疗广告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时间发布,不得影响患者就诊和医疗秩序。

11.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广告行为。

1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与医疗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治理,保证人民躯体健康,按照《广告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公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有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方法治理范畴。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地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治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公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通过国家医药治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未有《证明》的,不得公布广告。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刻为准。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三)产品鉴定证书;(四)产品讲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治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讲明书。

第八条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治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公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第九条国内广告客户能够托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能够托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处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处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处理管理办法导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器械市场的扩大,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的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1.1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强化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各类经营者。

第二条违规广告的定义2.1.1 违反事实,虚假宣传。

2.1.2 不符合科学、严谨的言辞。

2.1.3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语。

2.1.4 超出许可范围的广告用语。

2.1.5 对医疗器械功能、适应症、疗效等作出夸大宣传。

2.1.6 包装、标识等涉及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规广告的处罚3.1.1 取缔相关广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和传播。

3.1.2 对违规主体进行罚款,并依法暂扣违规广告费用。

3.1.3 吊销违规主体的广告发布资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相关广告活动。

3.1.4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移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第四条违规广告的监测与管理4.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违规广告的举报机制。

4.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广告行为。

4.3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广告审核系统,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五条宣传教育和培训5.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5.2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医疗器械经营者参加培训班、座谈会等,交流经验、分享行业规范,提高行业整体的合规水平。

第六条法律责任6.1 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刑事追究。

6.2 对发布违规广告的医疗器械经营者,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广告管理原则1.合法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诚信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3.安全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关注医疗器械的安全风险,不得隐瞒、淡化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

4.责任原则: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广告内容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广告内容管理1.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功能、用途、性能、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2)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3)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内容的;(4)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5)含有医疗效果保证、治愈率、有效率等表述;(6)含有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进行比较的内容;(7)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内容。

3.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广告发布管理1.医疗器械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广告内容,并对其广告内容负责。

2.广告发布者应当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分类管理,禁止在未成年人频道、出版物、网络平台等不适宜的媒体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4.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广告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管理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卫生法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卫生法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第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科学、严谨;(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鼓励创新,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四)公开、公平、公正,加强行业自律。

二、医疗广告内容管理第四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技术、收费标准等;(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诊疗科目、诊疗范围等;(四)医疗广告应当注明“广告”字样,并标明广告发布日期。

第六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医疗广告中使用:(一)未经批准的医疗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品;(二)夸大医疗效果,如“包治”、“根治”等;(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民族风俗等。

三、医疗广告审查与发布第七条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医疗机构审核,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核、发布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内容包括:(一)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二)广告发布者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广告发布媒体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通过后,医疗机构方可发布广告。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医疗广告的审查责任,对审查不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医疗器械的性能、功能、适应范围等主要特点;(二)尊重人民生命健康,不得以误导、夸大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三)尊重医学伦理,不得对医疗器械进行不科学、不许确的宣传;(四)尊重市场竞争规律,不得利用误导、混淆、抹黑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五)尊重广告审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提交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允许,不得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还应当将广告内容报送到省级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保证:(一)广告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医疗器械的性能、功能、适应范围等主要特点;(二)图片、视频、音频等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理、无误导性,反映广告所述医疗器械的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或者性能、功能等主要特点;(三)广告涉及的医疗器械应当有有效的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四)广告中不得浮现“疗效保证”“绝对安全”等误导性语言;(五)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专利、技术标准、图形等;(六)禁止使用与医疗器械无关的人物形象、文化、历史等因素。

第三章处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案调查,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经审查允许,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二)医疗器械广告涉嫌虚假、误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器械广告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机构和广告制作机构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条申报医疗器械广告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广告宣传片或者文字内容;(二)广告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有效国家注册证书;(三)广告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监管规定(范本文)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监管规定(范本文)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监管规定1. 引言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是推广医疗器械产品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医疗器械市场竞争力、促进医疗器械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当引导等。

为了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我国对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制定了相关规定与措施。

2.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定义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是指使用广告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邮件、方式短信等方式,介绍医疗器械产品的性能、用途、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信息,并鼓励购买或使用的活动。

3.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监管的原则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监管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重视科学、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监管的目标是保障广告的真实、合法和合理,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益。

4.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禁止内容•虚假宣传:广告中不能有与医疗器械产品性能、用途等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内容。

•欺骗性宣传:广告中不能有误导、欺骗性的宣传手法。

•过度夸大宣传:广告中不能有过度夸大的宣传内容,不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疗效做出夸大宣传。

•敏感性描述:广告中不能使用敏感性的描述词汇或图文。

•暗示性宣传:广告中不能通过含糊、暗示的方式进行宣传。

5.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要求•真实准确:广告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夸大产品的性能和疗效。

•科学合理: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必须基于科学依据,不能违背医学伦理和规范。

•明确警示:广告中必须明确告知产品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信息。

•公开透明:广告中必须标明产品的注册证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

•规范引导:广告中的引导性内容必须规范、合理,不能违反道德、伦理。

6.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监管: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监管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内容、形式和传播渠道。

•宣传中介机构自律:宣传中介机构应加强自律,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行为。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障广告内容的质量,维护消费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广告审批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应当依法遵循审批程序,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广告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不得含有虚假的、夸大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宣传,不得干扰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保障广告审批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审查广告内容的合规合法。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批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广告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广告发布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遵循广告审批程序,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按照审批机构的批准范围、方式和地域进行,不得违规发布。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程序,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夸大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义务,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不得违反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广告发布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广告监管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监管义务,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管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广告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医疗器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器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器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管理与监督医疗器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管理与监督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在医疗行业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向公众传递产品信息的途径,还是推动医疗器械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医疗器械市场的迅速发展,一些未经严格审核的虚假宣传广告也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公众健康产生了潜在威胁。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建立审核机制与标准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首先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与标准。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特殊性,制定出详细的广告宣传审核标准。

同时,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依法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

二、加强广告监测与执法力度除了审核机制,建立广告监测与执法体制同样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此外,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发现虚假宣传广告应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开展广告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辨别能力,开展广告宣传教育是必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医疗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开展广告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医疗器械的真实情况,教育公众正确对待广告宣传。

同时,还可以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对健康器械的认知度,引导公众选择真实可靠的产品。

四、加强跨部门合作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为了有效管理与监督,必须加强跨部门合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多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通过合作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还应当加强与市场经营者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力度是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重要手段。

对于从事虚假宣传广告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广告宣传的限制及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广告宣传的限制及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广告宣传的限制及规范引言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是医疗器械企业宣传产品、推广销售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秩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广告宣传的限制及规范进行探讨。

1. 医疗器械广告的定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代理机构、门诊医疗机构等在公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以宣传介绍、销售医疗器械为目的的信息活动。

2.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限制2.1 广告宣传内容限制根据条例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医疗器械的疗效、功能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器械无关的明显误导性信息。

2.2 广告宣传方式限制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不得采用夸大宣传效果、欺骗性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以疗效、功能为主要内容的专家推荐、科研论文、病例等方式进行宣传。

2.3 广告宣传对象限制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不得针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进行误导性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发布面向一般公众的治疗疾病、改善身体功能等广告信息。

2.4 广告宣传语言限制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语言应明确、准确、易于理解,不得使用含有未经核准的疗效或者涉及医疗争议问题的语言。

3.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规范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还对广告宣传做出了一系列规范:3.1 广告宣传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发布前,必须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

监管部门将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宣传方式等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宣传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2 广告宣传登记备案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发布后,相关企业需要将广告宣传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是对广告宣传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也是监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广告宣传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3.3 广告宣传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医疗器械行业迅速发展,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推广方式,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医疗器械广告数量的剧增,一些不合规范的广告也开始出现。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格要求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只有具备执业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才有资格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这一规定保证了广告主体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二、广告内容要求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广告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对医学和科学知识作不当解释,不得误导患者。

广告中的效果展示必须是真实的,且必须得到医疗机构、医生或有资质专业机构的认可。

三、经营许可证标识医疗器械广告中,需要将经营许可证标识明显展示,以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合法性。

经营许可证标识通常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等信息。

这一要求对于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四、不得与药品混淆医疗器械和药品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别,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区别。

因此,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与药品混淆,不得进行夸大宣传,不得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

同时,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强调其辅助、改善功能,不能用“治疗”等词汇误导消费者。

五、禁止使用虚假证明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虚假的荣誉或称号,禁止冒用专业人员的名义。

广告中的专家、学者或医生的推荐,必须是真实的,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

对于广告中出现的专业证明,应当事实核实,避免虚假宣传。

六、公益广告宣传医疗器械广告不仅要具备商业性质,更应当承担起科普教育的责任。

广告主体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增强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了解和认知。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也能促进整个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

七、违规处罚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违规可能导致广告被召回、撤销广告发布资格、罚款等惩罚措施。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广告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
和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的信息准确性和合法性对公众的健康和权
益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规定,以加强对医
疗器械广告的规范管理。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 真实准确: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产
品功效,欺骗消费者,误导公众。

2. 科学合理:医疗器械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功效必须基于科学依据,
不得违背医学伦理、科学道德。

3. 安全性: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注重产品的安全性,提示潜在风险,
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4. 诚实守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诱导消费者误解或产生不良情绪,
应当遵守道德规范,维护诚实信用。

另外,医疗器械广告还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 《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
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等内容。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可靠。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

总之,医疗器械广告的合法合规宣传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广告发布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字数:350】。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内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良性竞争而制定的。

2. 规定目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的目的如下:•强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遵循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准确、真实、客观,不得夸大虚假宣传;•确保医疗器械广告不会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良性发展。

3. 医疗器械广告的范围•医疗器械的图片、文字、标识及描述;•医疗器械的宣传片、广告画面;•医疗器械的宣传标语、口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要求如下:4.1. 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表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4.2. 产品效能描述的客观性医疗器械广告对产品效能的描述必须客观准确,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不得以片面或错误的事例作为宣传材料。

4.3. 专业医疗知识的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专业医疗知识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使用错误的医疗术语,不得随意解读或误导消费者。

4.4.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提供的临床试验、认证和权威机构认可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构或篡改。

4.5. 非法、禁用广告词语的禁止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非法、禁用的广告词语,禁止使用误导或虚假的宣传用语,如“无副作用”、“绝对安全”等。

5.1. 提交申请广告主或广告代理人需在指定网站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提供广告内容、图片、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

5.2. 审查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严禁内容是否存在违规等。

5.3. 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对审查结果给出意见和建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广告主或广告代理人进行改正。

5.4. 审查结果广告主或广告代理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再次提交审查申请。

如修改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有权拒绝审查。

5.5. 审查通过审查通过后,医疗器械广告可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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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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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第八条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第十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

《证明》应当存档备查。

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章公章。

第十一条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第十三条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

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第十四条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

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第十六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发布不健康广告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伪造、涂改、盗用的证明文件、材料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内容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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