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正文:
---------------------------------------------------------------------------------------------------------------------------------------------------- 关于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6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4]16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一期),发行面值42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二期),发行面值31.5亿元,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4.18%;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发行面值31.5亿元,期限10年,票面年利率4.24%,以上三期债券均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债,2015年8月22日支付利息。
由于此次兑付付息日遇周末,因此,资金支付顺延至8月24日,债券结息日不变,不计复利,相关事宜由北京市财政局办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7日
——结束——。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 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6.25【实施日期】2008.06.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正京财法(2008)1218号文件的通知(201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6 月21 日京财法(1998)608 号15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1991 年7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6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 年7 月9 日京财法(1990)1081 号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5 日(1985)财工制字第298 号1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 年8 月26 日京财法(1996)1203 号19三、预算国库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 年8 月1 日京财预(1995)1422 号20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 年7 月2 日京财预(1997)875 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1997 年4 月28 日京财预(1997)473 号2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2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9 月15 日京财预(1990)1733 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2 月17 日京财综(1997)90 号25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1987 年11 月27 日(1987)财综计字1077 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27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2 年8 月14 日(1982)财预字683 号28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2 年10 月22 日(1982)财预字第874 号29关于鉴证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11 月4 日(1983)财预字第1034 号30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 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财采购[2014]115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1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为大力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我市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
这既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部门、各区县要积极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精神,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服务项目供应商,研究制定有利于供应商主体多元化的服务采购政策,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要积极探索适应服务采购特点的合同类型,确保相关制度创新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宗旨,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保持一致和衔接。
二、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进行采购。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4]1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的通知
(京财综〔2014〕1418号)
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
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8日附件
北京市2014-2015年市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教育类
1. 教育资源数字化制作及传播
2. 教育评估监测
3. 校园安全保障
4. 学生竞赛活动组织和实施
5. 全民终身教育服务
6. 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二、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类
7. 公共卫生知识普及推广服务
8. 公益性健康检查
9. 居民就医预约挂号服务
10.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辅助性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京财资产〔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科文〔2021〕2456号附件市属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21?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京政办发?2021?35号),进一步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发调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财教?2021?23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科研机构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 1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遵循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利益分配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财采购[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40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2015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中标供应商共85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办公家具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木制综合类家具、金属桌椅及床类家具、金属柜类家具、金属架类家具、影剧院和公共区域家具。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流程(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看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信息与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并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办公家具采购品目、价格、安装运输等费用及售后服务条款。
(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家具购置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凭证。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北京市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为全面做好我区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能源领域各项工作,我们对全市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政策(一)节能管理方式1.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
支持政策: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184号)2.能效领跑者。
支持政策:对获得“2015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将根据评审名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效领跑者试点的通知》(京发改〔2014〕2650号)3.电力需求侧管理。
支持政策:3.1 基准型项目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3.2 整合型项目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4〕2047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0月8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负责批复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批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清查结果,核准账销案存事项.(四)负责分析、汇总本地区或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第七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京财国库[2014]1279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4〕1279号)各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57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7月10日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流程,确保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顺利,同时保护投标人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5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北京市财政局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销团成员原则上控制在20家左右。
主承销商数量根据财政部对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限额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当年债券发行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债券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有效期是三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再次组建。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市或在北京市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六)中标后能够由投标人总部或者经投标人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北京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七)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新增推荐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新增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11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新增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
构的通知
(京发改[2014]1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和政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关于遴选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4〕837号)要求,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网上公示等程序,新增推荐7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详见附件)。
截至目前,本市推荐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14家。
申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时,应优先委托上述推荐的咨询机构。
对纳入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中的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和调整退
出机制。
各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们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7日 2014年新增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458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
下面我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一核定扣除介绍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京财国库[2014]1710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14〕1710号)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支持北京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57号)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1.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2.品种和数量。
本期债券为10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1.5亿元。
3.时间安排。
2014年8月21日上午9:50-10:30招标,8月2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
4.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5.兑付安排。
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8月22日、2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8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本期债券由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6.发行手续费。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1.招标方式。
招标总量31.5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2.时间安排。
2014年8月21日上午9:5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3.参与机构。
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的公告-京财综〔2015〕81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的公告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2014年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的公告京财综〔2015〕817号按照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2014年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告如下:一、彩票销售和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一)彩票销售情况2014年北京市彩票销售1157819.23万元。
其中:福利彩票销售533560.98万元,体育彩票销售624258.25万元。
(二)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2014年北京市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245386.485938万元。
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123884.277278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121502.20866万元。
具体如下。
1.2014年当年北京市地方筹集彩票公益金177221.487509万元。
其中: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95212.812334万元,筹集体育彩票公益金82008.675175万元。
2.以前年度北京市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68164.998429万元。
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28671.464944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39493.533485万元。
二、彩票公益金分配情况2014年北京市彩票公益金分配193930.197971万元。
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107029.177944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86901.020027万元。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一)民政社会福利事业2014年北京市地方留用彩票公益金用于民政社会公益事业支出107029.177944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的公告
作者:税屋
阅读数量:3408
发布时间:2014-11-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
号2014-10-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99)执行;酿造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别(代码C135)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见附件1)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
三、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一)蜂产品(见附件3)。
(二)酿造产品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三)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相关产品(见附件5)。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相关资料的报送及审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对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
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七、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和废止:
(一)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6)。
(二)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八、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地区)财政局要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北京国税局和北京财政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